第一篇: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第二篇:商业贿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三篇:商业贿赂
黄石沙堤中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荔城区教育工委、荔城区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荔委教[202_]66号)的精神,深入推进我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立足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推进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我校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区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拆举报渠道。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部署,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工作,确保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教育系统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我校预防职务犯罪、廉政文化和校务公开相结合,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2、统筹谋划,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解决突出问题,同时促进事业的发展。
3、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
1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4、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要加强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配合检察、监察、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深入推进治理的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我校将联系本部门实际,认真分析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区治贿办统一安排,7月至9月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一)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7月)。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并通过简报、板报、校务公开栏、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纠正错误观念,明确工作要求。
2、对照自查阶段(8-9月)。对照治理工作重点,广泛征求群众和广大教工的意见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照要求,逐一对照排查。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要结合自查,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一)拓宽案源渠道。我校将设立举报电话2197797,设立举报箱,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切实保护举报人。
(二)建立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家长、学生与教工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四、加强对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我校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三)加强调研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工作等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整体推进。
黄石沙堤中学
黄石沙堤中学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周清华
副组长:陈国喜
成员:陈建成 欧金国
下设办公室:
主任:陈建成(兼)
成员:陈三娟 陈国良
陈振华余跃武余志明 陈美琼 柯国谨蔡翔武 崔震 李方辉 黄石沙堤中学
第四篇:商业贿赂专题介绍
商业贿赂专题介绍
一、商业贿赂简介
(一)定义及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商业贿赂的定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体而言: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赞助费、科研费或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构成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现金与实物,包括假 1
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三)商业贿赂的简要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以财务账上允许存在的科目如实入账。支出好处费等不能入账的科目,一般属于商业贿赂;对于将不能入账的好处费转换为宣传费、推广费等支出的,属于不如实入账,一般也属于商业贿赂。
2.对于在支出一些如实入账的费用,如宣传费、赞助费、回扣时,是否与对方约定“只能销售我方产品”之类的限制竞争条款。如果有此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属于假借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而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3.即使没有上述第二条的约定,是否存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存在的话,同样也会被认为属于假借宣传费、赞助费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
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还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