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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协会章程(定稿)

中国营养协会章程(定稿)



第一篇:中国营养协会章程(定稿)

中国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烹饪营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5.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

(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_年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202_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第三篇: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功孙的博客

功孙:为人一个贡献一生力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中国人文协会章程。敬告:此社会团体还没有合法成立,也不是在筹建,仅仅是“打算发起筹备”!敬请那些爱捣乱的大师迅速离开,笔者自认鄙陋没资格跟大师辩驳。恳请仁人志士关注以下章程草案,为我们提点建议。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文协会”简称“中国文协”。英文名:Association of China Humane,缩写ACH。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中国人文协会”是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该会是由中国各地仁人志士或从事文艺创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合法团体。

第三条:中国人文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团体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发展会员100万名以上。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出版社和网站,努力领导好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发展。

第五条: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对内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对外进行救灾救济。

第六条:发展和繁荣中国文学事业,以文学来推进社会良知的向前发展。挖掘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大力发展和培养少数民族作家、青年作家。

第七条:坚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仁人志士均可向当地市级分支机构申请入会。经市级分支机构的常委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并由该机构发放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会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籍:严重违返本会章程、满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组织指派的任务、或违法乱纪、触犯刑法。

第十一条:属本会忠诚会员(入会满一年以上的会员),如有创业梦而又无资金能力,可向全国常委会申请创业资金。经全国监查会审查并核实无误,由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社团无偿出借2万至10万元人民币创业资金。因突发事件使得生活陷入困境之忠诚会员,按以上方式,社团将下拨1千至2万元人民币援助款。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完善后,将在全国各省设立省办事机构,由省机构下设市办事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临时性或长久性支部委员会。各级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内设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内设全国监查会、全国常务委员会(内称社团中央委员会)。最高监督机构为全国监查会;最高执行机构为全国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全国监查会监督全国常委会负责处理,工作计划《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三套班子职权。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三)选举及罢免常委会秘书长以上、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

(四)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章程的变更。

二、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变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三、监查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常委会对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弹劾常委会。

(三)协调下级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提名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全国监查会制定章程。

第十二条: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主席。本会以社团创始人郑学华(功孙)为全国常委会常任书记。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查会、常委会的会议各由主席、常务书记召集,每年举行四次。

第十四条:社团日常办事机构为财务部、刊物部、信息部、组织部、福利部、审计部。以上部门由同级常委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选举与任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以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市会员代表,按千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省会员代表,按万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全国会员代表。会员人数不足以产生会员代表数时,按四舍五入法选出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监查会及常委会人员组成(除第一届领导班子外)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候选人由上级监查会提名。新一届全国常委会、全国监查会候选人员由常任书记提名。

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产生办法:

(一)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前,由上级监查会从会员代表大会中提名五十位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出七人组成监查会,七人组成常委会。

(二)候选人中支持票数排前十四名的,单数排名组成监查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余为委员;双数排名组成常委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书记(1名)、副书记(2名)、秘书长(1名),其余为常委。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在组织内最多任两个职位。常委会秘书长、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十八条:社团主要领导人职权。

(一)常务书记职权:代表所在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配合同级监查会开展工作;领导各部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二)主席职权:主持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监查会、常委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三)副书记、秘书长职权: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下级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主席职权:提名各部门成员的任免,交同级常委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会旗会徽

第十九条:会旗。

内容:会旗为白底,外围是黄色金边。正中间为握手成心的图标,图标上面由两个小五角星护着一个大五角星。

含义:洁白做人,向社会放射光芒。积极发扬人文主义精神,以人文工作为社团核心任务,时刻都以集体利益为中心。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旗,社团的重要会议、活动可以使用会旗。

第二十条:会徽。

内容:外部为麦穗(稻苗),由麦穗包裹着会旗的中心部分。

含义:团结一致,铭记会旗含义。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徽,社团的重要文件、活动可以使用会徽。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所有资金用于本团体运作及救灾救济。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年费。中国人文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国监查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生协会网

(202_年12月1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会。

第十章 附则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

第五篇: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

英文名称: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一)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分为:

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

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市、县级跆拳道协会;

3、专业性团体会员:全国各跆拳道道馆、俱乐部、训练中心等跆拳道健身训练机构;

(三)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 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一)一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西部地区5000元/年),二级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500元,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美元,均须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多数同意可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协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相关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第四十四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国各级正式比赛、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 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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