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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合集5篇)

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合集5篇)



第一篇: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莲山 课件 w w

w.5Y k J.cO m文秘 【摘要】

〔内容摘要〕 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它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肌体、经济肌体,如何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分析商业贿赂及其危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关键词〕 商业贿赂 潜规则 公平竞争 行贿罪 受贿罪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使行贿人处于经营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者个人。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向有关人员行贿,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经营者或个人;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或个人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介绍贿赂。

(2)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是获得交易机会或更多利益,并排除诚实的同行竞争者。如果贿赂的目的不是销售或购买商品,如为了解决户口、私放罪犯而行贿受贿等就不是商业贿赂。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常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和对商品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

商业贿赂的形式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回扣通常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如商品购销、土地的转让与开发、药品采购等过程中,有时也存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等领域。在上述领域进行回扣的目的有以下几种:

(1)为向供方购得市场上紧俏的商品而向对方个人支付回扣。

(2)为取得银行贷款而向信贷人员、银行经理支付定额回扣。

(3)为取得土地转让权、建筑工程承包权,而向土地出让方及项目发包方的负责人支付回扣。

(4)为获得某项商品经营的特许权,或取得项目的专项审批及经营许可证而向政府官员支付回扣。

(5)为推销滞销商品、劣质商品或由于竞争激励造成积压的商品,而向购买方的采购人员及有权决定购买的主管人员支付回扣。

支付回扣的名目繁多,往往借以各种“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好处费”的名义支付给个人。其方式主要有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或装潢)

二、商业贿赂的原因和危害

(一)对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

1、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形成了供远远低于求的现实,很多行商的人缺乏雄厚的资本和政府的扶持,如果失去一个项目往往会让一个企业垮掉,而得到一个项目就让它能够风光无限长期繁荣,这种生死之间的抉择,最能迫使追逐利润的企业想方设法甚至不惜触雷来抢夺发展的空间。

2、从事经营活动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利大风险小,精于算计的商人自然就要向商业贿赂这条“黑色潜规则”靠拢。以求以小博大。行贿取得优惠的交易条件,就工程承包来说,利润就极大,行贿几十万揽下了几十亿的工程,这是几十倍几百倍的利。

3、过去若干年我们一直把打击政府官员、党政领导干部腐败作为重点,而对于行贿方的商业企业这一方我们打击得不够,力度也不强,虽然相比来说,打击官员腐败要比打击商业行贿要难,阻力更多更大,但往往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中双方是一对孪生体。

4、高收益与低风险造成了一些黑心商家敢于“出手”,但带来的更严重的后果是让一些本不愿参与这种黑色交易的商家担心正当的交易会被别的商家进行商业贿赂而被剥夺,从而也纷纷“拉关系搞交情”,从而将整个行业都拉进了夜幕笼罩中的“较劲”中。

(二)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有人认为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笔者对此极不赞同,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对经济社会发展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对政治肌体的危害

1、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医药购销、产权交易等领域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工程上马,干部落马”,中纪委就“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进行调研后发现,近年来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的交通厅厅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

2、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以贿赂为纽带,受贿的官员和行贿的商人结成立以共同体,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

3、公共支出中的很多项目使得政府官员取得“廉价投票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选择公共项目的合作伙伴时,选择哪一家企业对其自身利益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和收益,这样他就会选择那些通过违法途径给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企业,也就是能够提供更多、更好形式商业贿赂的合作伙伴。这种利益的驱动使得政府投资额增加,而政府投资额的增加又为腐败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

4、商业贿赂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效率。政府投资项目选择合作伙伴,可能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哪个单位能最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另一个是哪个单位能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贿赂。政府官员依照后一标准进行选择的同时,就失去了依照前一标准进行选择的机会。商业贿赂是秘密进行的,随意性很大,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不可告人的契约无法依法进行调节和控制。在政府官员接受商业贿赂之后,如果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拖延进度、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政府官员都无法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不会提出因施工单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而终止合同或更改合作伙伴。

6、商业贿赂使得大量的商品交易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转为地下,单位的因收受商业贿赂而得到的收入进入了单位的小金库或者是单位工作人员手中,而未体现在单位的会计账簿中,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单位进行商业贿赂的支出通常是通过做假帐的方式或以其他名义从单位支出,很少会由单位的小金库或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支出,所以单位进行商业贿赂的支出不能够抵冲接受商业贿赂而得到的收入。国家税收减少的直接后果是公共产品供给情况恶化。

7、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其次、对经济肌体的危害

1、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既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高达7.72亿元……医院药价之所以居高不下,70%都消耗在流通领域,从药品离开厂家开始,要经过医药代表、医院院长、药剂师、有处方权的医生等数道关口,每过一道关,价格就被抬高一些,最后落到老百姓手中的就成了高价药,而这些抬高的价格实际上让老百姓背上了。”

3、助推假冒伪劣盛行。当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不法商家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就有了进入市场的机会,而行贿的成本也必然打入商品价格,受害的都是消费者。

4、阻碍经济发展。当行贿、拉关系成为最管用的“外功”,企业就不会重视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等“内功”修炼,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还能上得去?经济还能得到迅速发展?

5、损害国家声誉,影响投资环境。英国《观察家报》则撰文批评我国的商务环境,认为中国公司与国际经营标准相去甚远,西方公司遵循国际公认的经营标准,而中国公司却大多讲究长期以来形成的拉关系、给回扣的做法。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给中国经济带来严重“内伤”。

再次、冲击社会道德心理底线

商业贿赂虽然见不得光,却能大行其道且呈蔓延之势,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以前说起行贿,那是人人喊打。现在再谈贿赂,大家的态度似乎动摇了。”现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商业贿赂的流行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化为“笑廉不笑贪”。认同腐败,还是与之斗争?民间心理和公共语言出现分裂,社会心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从“一边倒”逐步发展为“二元结构”,这是泛化的商业贿赂带给社会的重大创伤。

总之,商业贿赂使市场经济陷入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胡锦涛主席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认真开展致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三、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美国

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就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主要有四种机制:反垄断机制、公平竞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法律机制。近几年几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反映了美国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

“朗讯案”,202_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非法回扣。

“戴姆勒-克莱斯勒案”,202_年10月,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前会计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举报,该公司存在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曾利用40个银行账号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孟山都案”,202_年1月,孟山都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向印尼官员行贿的代价。

“巨人案”,202_年3月,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

“德普案”,美国司法部于202_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称,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2_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利润。

日本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

德国

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四、当前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查出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中,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要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三)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当前国内惩治商业贿赂的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刑法》第163条。这些法律在现实反商业贿赂方面运行并不理想。

1、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种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建议扩大受贿罪的主体;同时由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关联行为,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可以将两者视为一种行为,即商业贿赂行为,一并查处。

2、对回扣、附赠等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折扣比例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折扣不能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对赠品数额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3、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建议统一反商业贿赂执法机构,授予其广泛的权力,课以其重大的责任,以解决当前执法过于宽松,取证困难,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等缺陷。

4、经济处罚力度轻,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则对我国与美国的“商业贿赂”做了一个比较: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5、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五、结语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属于不正当竞争中隐密性和危害性较大的一种。其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个体根源。我们在进一步健全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同时,必须从健全市场制度和制裁个人两方面入手。标本兼治,采取带有根本性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莲山 课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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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治理商业贿赂

中共仙峰乡委员会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汇报

县纪委:

按照省、市、县关于202_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乡认真扎实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上,条块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确保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根据梓治贿办([202_]1号)文件要求,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治理网络。我乡及时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好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乡党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也召开了办公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日常工作。根据县治贿赂办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和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下发了《仙峰乡202_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我乡始终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当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点部署,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明确了治理重点和目标、落实了责任。着重查处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十大民生工程”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商业贿赂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遏制“潜规则”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努力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三)建立完善“四体系”。一是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体系。把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内容纳入全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治理工作不落实,不扎实,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视情追究各村主要领导相应责任。同时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追究。二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权利监督制约体系。三是建立效能督查制度,促进干部高效廉洁履行事权;四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最大程度降低权钱交易机率,最大限度挤压权利寻租空间。五是抓好四个结合、深化五项教育,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体系。与开展廉政文化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权利观与从政道德主题教育月活动和案件查办等四项工作有机结合,在全乡各村、各单位、各阶层深入开展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荣辱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

等五项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全社会群众的廉洁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荣辱意识和法律纪律意识。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及时收集在监管交易活动中生成的经营者实施、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信息,形成比较完备的企业信用基本资料和数据,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取消其参与招投标等市场准入资格,从而加大惩戒力度,消除其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促进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四)狠抓落实“四抓手”。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乡狠抓学习动员、工作交流和督促指导等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抓学习动员、深化认识。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决定,学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开展专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在全乡动员发动、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工作交流、相互促进。对开展专项工作的基本做法和进度进行通报交流,适时公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关情况。三是抓整改、建章立制。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分析把握各自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规律特点。特别是发生过商业贿赂被查处的,通过认真开展剖析活动,查摆原因,深挖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和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四是抓督促指

导、全面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下到村社检查,指导各村、各单位更好的开展工作。

(五)重拳出击查案件。不重拳出击查案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没有影响力和震慑力,宣传教育就起不到好的效果。为此,我乡始终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意识,坚决查办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

(六)加强宣传力度。以法律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公示、表现形式说明等为重点方式,通过广播、板报等各类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特点、表现和危害,把中央整治商业贿赂的决心落实到具体的宣传当中,精心营造一个政府严厉打击、重拳出击的舆论氛围,大力构建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有差距。有些人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阵风,“轰轰烈烈开场,热热闹闹收场”。少数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处理上有轻重、治理工作不平衡。专项治理工作不平衡,有的对怎么治理商业贿赂想得不多、用心不够、办法不活,工作相对滞缓,没有很好的开展起来。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危害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要求上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抓好治理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自查自纠。以自查自纠为抓手,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切实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着力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以改革和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进制度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意识;努力探索廉洁商业文化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进一步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力求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篇:治理商业贿赂

申论热点每周评析(第6期)

治理商业贿赂

作者: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2_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期,我们对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进行解读和分析。而且,相对其他几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热点问题,商业贿赂是今年才被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方案即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解读

国家药监局商业贿赂大案

《京华时报》202_年2月7日版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新闻:《国家药监局多名官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该新闻中说: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王国荣(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品生物制

品检定所原副所长)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院一次便抓走了国家药监局6名重要官员。看来,这绝非国家药监局个别官员的个案,而是一烂烂一窝的商业贿赂大案。

发生在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202_年便已初露端倪。

202_年6月22日,中组部宣布,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郑筱萸的职务,其职务由邵明立接任。

202_年7月,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拘。

此案东窗事发于白云山制药公司举报郝和平收受20万欧元的巨额贿赂。目前此案已经在检察院侦办完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郝和平之妻曾经也在国家药监局工作,后调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总公司。而郝和平所在的SFDA医疗器械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正是负责国产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和出口证明等各类审批件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发证等工作。

郝和平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主任刘玉辉相继“出事”。据知情人士称,刘玉辉持有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中49%的股权,此外他还涉嫌挪用中国药学会资金。

专业从事商业贿赂的新行业

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东窗事发于202_年11月间,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平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有人透露说,此人交待出了一份在药品注册报批过程中,涉嫌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涉案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多,令人咋舌。”据说,此人在数年内敛财数额超过两亿元。

那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是家什么公司?

该公司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金202_万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注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

仅看看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你就会明白,它与国家药监局的关系何等密切。实际上,它几乎是专为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及职业行贿人。

“天之骄”是广东省新药报批数量最大的企业,近四年来发了大财,它暴发于202_年的“地标”转“国标”。

自202_年开始,药监局开始推进地方药品标准转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并于202_、202_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标准品种转国家标准品种工作,所有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号”,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重新在药监局进行药品注册工作。而“天之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药注射液的报批,在“地标”转“国标”的过程中,主要从事改剂型、改包装的工作。

仅202_年,“天之骄”就累计“自主研发和投资开发”新药100余项,申报专利150项,新药项目技术交易总额达2.8亿元。

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负责审批药品批文的注册大权的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企业的“命根子”。

按照药监局正常的注册收费,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这已经是很快很快了。

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个过程会长达十年,投资会超过十亿美金。而在中国会十分容易,并十分“廉价”。这一过程被商业贿赂压缩了。

在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如雨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批文黑市。

这几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它明显地是在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他们把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聘为该公司的顾问,按月或按项目给他们巨额提成,甚至参股分红。

在他们那里,搞一个新药批文的速度,竟能快到从一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批文的价格都不一样。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

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危害的不仅仅是医疗业的上层管理机关,还直接面对老百姓,使老百姓深受其害。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

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第五,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并将前述的行政监管法规也纳入统一的体系之中.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第四篇:专题治理商业贿赂.

专题治理商业贿赂

1、请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答;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教育、医药等方面的表现,突出了商业贿赂的危害。首先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其次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企业不良行为,败坏了道德风气。最后,商业贿赂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2、请用不超过250字的篇幅,概括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方案。

答;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 各相关部门在治理方面应该通力合作。第二,对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或个人,要在本行业内予以惩治。第三,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第四,在市场管理上,政府部门应少插手,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第五,完善举报制度。第六,加强执法力度,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根据上述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不超过1200字的文章。

治理商业贿赂之惑

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幸福生活和给国家带来gdp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尤以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最为突出。国家自从202_年开始大力治理打击商业贿赂现象,至今为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所在,因为如下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具有明

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四是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五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操守,建筑和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品质、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面对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中央政府的集中严厉打击自然深得民心。但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

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总之,解决好商业贿赂现象,需要的是市场的监管,政府的监督与自律,相关法律的完善等方面。只有全社会形成一股抵制商业贿赂的风气,这种现象才能逐渐解决。

第五篇: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历来是全社会所关注的,它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更是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导致医药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价药品和高值耗材;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商业贿赂还令医生不能专心研究医术,致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

针对“反商业贿赂”我科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六,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部的“八项行业纪律”和省卫生厅“五条禁令”及市卫生局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全科人员体会颇深。现将其总结如下:

一.“两高”《意见》

1.《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2.《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4.《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5.“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均构成贿赂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政策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治理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

(三)对自查自纠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政策

1、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2、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以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利益或私分的行为,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纠正错误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

在上述1、2、3项中,对自查自纠期间不说清问题、不如实上缴财物或不主

动纠正错误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务人员(含担任临床科室的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向组织讲明自己的问题,并如实上缴财物或提成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又要坚持宽严适度,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四.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 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五.治理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针对上述有关文件的认真深入的学习,使我科人员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卫生事业是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事业。在抗击非典,抗洪防病斗争以及多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中,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全社会的高度赞扬。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我们同样努力实践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注重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我们是一支敢于战斗甘于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可信赖值得依靠的队伍,实践也表明,我们麻醉科的卫生队伍表现出来的良好医德风尚,是完全经得住考验的,尽管卫生行风与整个社会大环境密切相关,但抓与不抓确实不一样,从根本上解决不良作风为卫生队伍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重中之重。

何谓商业贿赂?就是以获得商业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按此定义,请问患者给医生送红包,是为了获取“商业机会”吗?又是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一个巴掌拍不响,贿赂是一种双向行为,也就是说有受贿者,就必有行贿者,刑法中与受贿罪相对应的就有一个行贿罪。如果医生收受红包等于“受贿”的话,那患者送红包是不是等于“行贿”呢?如果确定以“商业贿赂”追究收受红包的医生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用同样的罪名追究送红包的患者的责任呢?如果要同时追究患者的责任,请问有多少人会赞成这样的处理办法?当前“看病贵”成为压迫中国老百姓的新“三座大山”之一,由此引发医患关系的紧张日盛一日,舆论对相关问题的反应也异常激烈。收受红包肯定是一种不正之风,但我们不能让情绪淹没了理智——将医生收受“红包”定性为商业贿赂固然可以舒缓民众的情绪,可除了让更多的医生因受到刑事处罚而离开医疗一线而导致医疗资源更为短缺之外,并不能在实质上解决任何问题——盖因“红包”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绝非通过惩罚医务人员就能解决的!

商业贿赂的表现,人们并不陌生。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交易领域,无不成为商业贿赂侵蚀的“重灾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既玷污了医疗这片神圣的净土,又严重损害了群众和患者的利益。医疗商业贿赂已经成了众多医院医务人员心照不宣的一个“潜规则”。在全国都向商业贿赂宣战的今天,作为医院的重点科室,更应当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带头响应,挺身而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医学圣洁。

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卫生工作有其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我们广大医护工作者不光要有精湛的技艺,治病救人的本领;更要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医德医风、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针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作为医院的重点科室,应当澄清和消除以下普遍存在的三种错误认识:一是“随波逐流论”。不应当错误认为药商给回扣是主动的,又不是自己要的,未意识到自己如果能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回扣,行贿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二是“心安理得论”。错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医院,药品和器械的回扣我不收、医院不收,也到不了患者的手里,只会落在医药代表或推销员的手里。殊不知,无论谁收受药品和器械回扣,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三是“侥幸心理论”。一些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经不住腐蚀拉拢和反复公关,收受了非法利益,现在仍然心存侥幸,认为都是一对一的事,我不自查自纠、他不说,谁都不知道,可以蒙混过关,这种侥幸心理后果是严重的。所以作为临床医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处方权”是药商实现商业利润的必经之“坎”,正确把握好“处方权”,把好思想观,是我们医生抵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一个关键点。

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布置的重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形象和医生个人的命运。医务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立见实效,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严肃性。一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从个人做起,从科室做起,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收红包回扣,杜绝各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医学崇高和纯洁。二要常怀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主动为病人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三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无愧于人民的期望,不利用医务特殊权利做出有辱人格的商业受贿行为,拒吃请拒收红包回扣,做到“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脚”。

在这里,麻醉科全体医务人员向全院医务工作者发出倡议:

让我们携起手来,用我们的智慧和尊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向商业贿赂宣战!

麻 醉 科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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