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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以下二门:

科目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

科目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

考试总体要求

要求考生了解和掌握:

一、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相关的经济基础知识,具体包括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商品学的主要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中主要的和通用性的业务基础知识,具体包括标准化、抽样检验、数据处理和鉴定业务等内容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工作程序和方法等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科目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

本科目考试题型分为是非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满分为100分。是非题共40道,每题0.5分;单项选择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共80道题,每题0.5分;多项选择题有四个或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最少有两个、最多有四个或五个正确答案,共40道题,每题1分。

第一编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特点、适用的法律规范、有效成立的条件、基本内容、形式和结构。

第三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价格。

第四章国际贸易的运输和保险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装运条款和运输保险。

第五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二编商品学基本知识

第六章商品学总论

商品的本质;商品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商品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商品质量与商品标准化

商品质量的概念;现代质量理念;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提高和保证商品质量的意义;商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质量管理;商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商品标准化;商品标准。

第八章商品品种与分类

商品品种的概念;商品品种划分标准;商品品种发展规律;商品分类的概念和作用;商品分类的原则;商品分类的方法;商品分类的标志;商品目录;商品编码;HS编码制度的产生、HS编码的结构、HS编码的归类总原则。

第九章商品的储运与养护

商品储运与养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商品的储运;商品运输方式的选择;商品的养护。

第三编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概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制度;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合并、分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概念、投资主体和投资地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委托合同。

第十六章 海商法律制度

概述;船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总论;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八章海关法律制度海关法概述;进出境货物管理;关税;海关事务担保。

科目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

本科目考试题型分为是非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满分为100分。是非题共40道,每题0.5分;单项选择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共80道题,每题0.5分;多项选择题有四个或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最少有两个、最多有四个或五个正确答案,共40道题,每题1分。

本科目考试分A卷和B卷二张试卷,考生只需任选其一作答,多选无效。A卷考试内容为第一编(第一至第四章);B卷考试内容为第二编(第五至第八章)。

第一编检验检测部分

第一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起源与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和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基本工作程序。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理论知识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基本知识:概率论基本知识、数理统计基本知识;

标准化基本知识:标准化概述、标准及其级别、标准分类、标准方法;

计量学基础知识:量、计量、单位和单位制、中国法定计量单位、量值传递、标准物质。

第三章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抽样检验的术语及符号;抽样检验方案及抽样检验标准;抽样方法及抽样误差;散料抽样检验概述;抽样实施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检测数据处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误差及测量不确定度;有效数字;数据处理与分析判定;检测质量控制技术。

第二编 鉴定业务部分

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数重量鉴定

衡器鉴重:衡器知识、衡器鉴重方法、衡器鉴重结果的计算和数据处理、衡器鉴重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水尺计重:水尺计重的基本原理、有关船舶知识、水尺计重的程序和方法、水尺计重中常见的问题与处理、水尺计重各项数据测算精度。

容量计重:液体计量基础知识、液化气体计量基础知识、容器检定简述、立式岸罐的计量、船舶液货舱的计量、液化气船舱的计量、容量计重安全注意事项。

货载衡量:货载衡量的含义、货载衡量的作用、货载衡量相关知识、丈量与计算方法、一般货物的丈量方法、货物的衡重。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概念和性质;残损鉴定的作用和任务;残损鉴定的依据和方法;残损鉴定的工作项目;残损鉴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残损的种类和致损原因;几种大宗进口商品残损程度的鉴定;工作记录和鉴定证书。

第三章进出口商品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船舱适载检验;集装箱适载检验;监视装载与监视卸载;积载鉴定。

第四章进出口财产鉴定

进出口财产鉴定概述;进出口财产鉴定的目的和途径;进出口财产鉴定的一般程序;进出口财产鉴定的基本方法;机器设备鉴定。

参考资料:http:///n001/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8

第二篇: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分数线不一定的,按照比例来划定,一般三分之一的人可以通过,最好两门都在60分以上,关于202_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日期:202_-09-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2_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202_年第131号公告)

202_年第131号

关于202_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为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迅速发展的需要,便利广大考生,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合格评定制度进行了适当调整,决定于202_年12月3日举行202_第二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就调整内容和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内容、形式、时间、地点

202_第二次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全部考试

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

(一)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为全部

考生必考科目;专业知识为选考科目,考生可根据自身需要从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检品知识三个考试科目中任选一个,参加考试。

(二)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三)考试时间为202_年12月3日,其中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8:30—10:00,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0:40—12:30。

(四)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检品专业考试的考生不受学历限制;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考生;

(三)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的考生,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一)提交个人信息。

202_第二次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请于202_年9月26日至10月22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

http://jyjd.ciqcid.com 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

(二)打印准考证。

自11月26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上述网站打印准考证。

四、考场纪律

(一)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及准考证原件,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四、合格评定制度和考试成绩查询

自这次考试起,资格考试采用合格成绩保留制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一次考试仅有一科成绩合格,该合格成绩保留至下次考试有效。

202_年1月15日以后,考生可登陆http://jyjd.ciqcid.com查询考试成绩。

五、资格证书发放

自202_年3月1日起,考试合格的考生可到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资格证书》须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证件不符,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电话:010—82261638, 82261933。

(二)请考生随时登陆http://jyjd.ciqcid.com,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62054247, 010-82024318,010-82021949)了解有关信息。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第三篇: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资格考试大纲(202_版)

一、基础知识科目

基础知识科目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相关的贸易和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商品学的主要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二)商品学基本知识。

商品;商品学;商品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标准;商品目录;商品编码;HS编码制度。

(三)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计量法律制度。

二、检验检测科目

检验检测科目主要包括概率与数理统计、进出口商品学、标准化、计量学理论及实验室检验与质量控制等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技术法规;基本工作程序。

(二)概率论基本知识;数理统计;标准化;标准;计量学。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四大类商品检验。

(四)检测数据处理及检测质量控制:误差及测量不确定度;有效数字;数据处理与分析判定;提高分析结果准确度的方法;检测质量控制技术。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检验鉴定科目

检验鉴定科目主要包括数重量鉴定、残损鉴定、价值鉴定和出入境运载工具(主要是船舶和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等内容。

(一)数重量鉴定。

计重基础:国际单位制、常用英制单位与SI单位;罗马数字的记数方法和组数规则;检定与校准;常用计具器具;误差;有效数字。

衡器计重的概念;质量计量;衡器产品;砝码;杠杆平衡原理;电子秤;常用衡器的检定;含水率、回潮率、公量及含杂率的计算方法;衡重结果的尾数及其他常见问题的处理。

水尺计重、容量计重、流量计计重的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

货载衡量的概念、作用及基础知识;丈量的基本方法;尺码计算与尾数处理方法。

(二)残损鉴定与价值鉴定。

残损鉴定的概念、依据、原则及基本做法;保险公估的基础知识、原则及基本做法。

价值鉴定基础知识;机器设备价值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装船前检验、海关估价及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方法及要求。

(三)其他鉴定。

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船舱适载检验;集装箱基础知识;集装箱适载检验;监装监卸;积载鉴定。

运载工具的承退租鉴定。

四、检品知识科目

检品知识科目主要包括服装服饰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加工的基础知识以及国内外针对服装服饰产品的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服装服饰常用中、英、日词汇等内容。

(一)纺织服装的基础知识。

分类方法;梭织服装、针织服装和毛针织服装加工。

(二)纺织服装材料检验。

服装用织物的检验;服装用辅料。

(三)服装的外观质量检验。

服装外观检验;常见的缺陷和国内外服装检验标准。

(四)纺织服装的内在质量检验。

常规检验项目;纺织品检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国内外标准及法规;中国强制性标准和国外主要技术法规或要求;国内外儿童服装上安全项目要求。

(五)鞋类产品基础知识及鞋类品质检验

(六)服装成品、服装设计、服装面辅料和检验检测项目中主要名词的中文、英文和日文的表示。

第四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 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鉴定材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二、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四、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已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

申请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

5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第五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 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四、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已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

申请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

5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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