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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第一篇: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旅游景区景点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要素和核心要素。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我国各类景区景点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解决当地就业、优化自然环境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游景区景点也成为展示中国旅游形象的重要窗口。

在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相关单位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没有把商标申请注册提到议事日程。正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乘之机。最近,我国各地频繁发生不法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给旅游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

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今年3月底,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被抢注为商标。

在首都北京,随着“京郊游”的日渐火爆,景区知名度的提高,怀柔景区成了企业抢注的热门商标。怀柔已有7家景区的名字,被注册了12类33件商标。响水湖景区用“响水湖”三个字注册了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202_年,慕田峪旅游公司仅一家就注册了包装、客运、餐饮等5类商标。北京雁栖时装雨衣开发公司注册了“雁栖湖”商标,主要生产雨伞、雨披等防雨设备。

在旅游名胜江苏扬州,“凤凰岛”旅游商标被扬州琴曼集团抢注。在湖北襄樊注册的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兼做旅游。从202_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在安徽,“天堂寨”商标抢注**闹得沸沸扬扬,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然而,202_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成功”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旅游界的**。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商标;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

202_年5月,“牡丹之都”商标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

“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200万元进行商标转让。黄山、九华山也分别被一旅行社和青阳县一家乡镇资产管理企业注册,无奈之下,经营旅游业务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遭到抢注,追回商标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恶意注册,可通过法律途

径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注册,追回商标将非常棘手。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有的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拥有景区商标,会使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商标注册后,还能防止其他人借风景区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成为企业延长旅游产业链的巨大障碍。

已经注册商标带来的效益:

陕西的“老君山”,202_年注册申报,到202_年取得注册商标。赢得了老君山旅游开发的主动权,这不仅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了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现在老君山已经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又一个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旅游风景区,首期规划投资13000万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万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经济增加值42000万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15类服务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小项。1997年至202_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故宫博物院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

为了保护“故宫”、“紫禁城”这块金字招牌,202_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类别及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和观光旅游。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景区景点可以营销自身形象,也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创建于1923年,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目前还在景区之外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商标。作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巨头,迪士尼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并且业务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将这些众多业务分为4个大的部分:影视娱乐、主题乐园度假区、消费品和媒体网络。在其涉足的众多的领域中,不论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会把这些成果注册为商标,从而在维权行动中取得主动权,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有关资料统计迪士尼:年营业额:307.52 亿美元(202_年度年报数据,名列202_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59位)市场总值:509.6 亿美元(202_年8月29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是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品牌标识”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企事业单位的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

景区名称遭抢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气

虽然景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额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取得的。许多景区至今已投入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巨资进行营销宣传,使自身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是景区的高知名度,使景区名称倍受抢注者的亲睐。作为经营者来讲,使用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既不用花钱搞宣传,也不用担心消费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区培养的品牌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区知名度越高,商标价值越大。

2、景区忽视品牌保护

景区商标屡被抢注,主要在于景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区重视耗资打造旅游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却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当景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经营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各个类别注册,自己使用或高价转让。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景区名称即使遭遇抢注,很多景区管理处也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景区造成威胁。很多地方景区管理处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的助长了景区名称抢注风。

3、职业注标人的操作

著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职业注标人或高价转让或从景区收取高额许可使用费。商业利益的诱惑,抢注热随之出现。职业注标人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他们的专业化运作,使整个旅游行业陷入商标危机。

4、法律方面的问题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自然人注册商标仅需身份证复印机即可,这样以来,一些自然人成为炒作和抢注商标的“专业户”。这些“专业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倒卖或转让商标从中渔利,严重地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202_年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新的政策,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纯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受理。新规定的出台,限制了自然人注册商标现象,对企业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名称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显然新规定是与《商标法》相冲突的,仍然会引发新的商标纠纷。

保护措施:

商标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或商标所有权人如何应对商标抢注问题?下面列举几点建议:当你的商标被抢注后,首先要认真分析抢注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其次密切关注商标局对抢注商标的初审公告。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你不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认定在公告之日起准予注册。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在5年内就已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三)构筑起防御性注册的措施。

由于我们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使一些知名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但对当前还没有注册的知名品牌商标就更应该筑起防御措施。如故宫博物院早在1995年就开始将“故宫”、“紫禁城”等商标在旅游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申请保护,202_年下半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四川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斥资200万元,已对当地旅游品牌资源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共注册“都江堰”、“青城山”、“宝瓶口”883个注册商标,同时,将注册的商标许可租赁给企业有偿使用,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建议各地政府要有商标注册的前瞻性,对当地旅游文化品牌要采取防御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海内外商标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初审公告》。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要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四)之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后你就可以再次注册此商标。如果被抢注商标正在受理中,就要密切关注商标局的《商标初审公告》,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

总结:

因此,加强旅游业维权意识,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每个商标分类都要注册,使景区名称占据全部商标,为未来旅游产业链的延伸作准备。还可以进行联合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被他人伪冒。

所以要保护好自己的旅游资源及品牌,就必须注册商标,只有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被抢注的厄运,注册商标是保护旅游品牌的唯一途径。

第二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

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际贸易的过程中,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议;

织,《TRIPS

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2_年我国加入世贸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1995》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成为企业家的共识,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

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

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统知识等的立法。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来发展的动力源泉才队伍。要多渠道、培养的力度,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训工作。

(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权保护的重点,——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保护。

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的民族品牌,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近年来,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

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将会失掉企业未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有了自己叫得响,,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著作权法》反复

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让盗“圈,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以品牌的国际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

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范围。

(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吸引、凝聚科技人才共享、风险共担”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院学报,202_([2]黎 奔 刘路遥202_(1)

[3]丁永刚 张海鹏化,202_(5)

其他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4.《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中国书籍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不构成侵权的,保持研究开发,并在基本,;二要加,成为,按照“利益,共同培养技术人才。[J].商场现代化,[J].商场现代 202_/11期,增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注意发现、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洪银兴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国际贸易问题》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国际技术贸易》202_/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国际技术贸易》202_/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国际技术贸易》202_/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新华文摘》202_/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2_/6

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2_/9

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2_/11期

第三篇: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模版)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与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1、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分以下几类:(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等代理服务。

(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维权诉讼法律服务,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

(4)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商用化服务。

(5)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高端服务。还有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中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市场拓展、海外布局、核心技术转让、标准化等事务中的咨询服务。

(6)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制约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障碍。

其次,缺少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有效供给不足,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

再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从业人员特别是国际化、专业化高端人才不足,各层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服务功能亟待扩展,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第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一步开拓和培育市场需求的能力不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不强。

最后,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的探索不够深入,难以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申请、登记状况

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现在,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202_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801135件,同比增长13.6%;授权量162680件,同比增长13.3%,1985年至202_年底总累计授权量898543件。202_年共受理实用新型申请868511,同比下降3%,外观设计申请564555同比下降14%。

202_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增长态势,总量破120余万件。3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202_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数量。继202_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202_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总量达1211313件,比202_年增加201656件,增长19.97%。其中,作品登记992034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著作权质权登记49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62543.1万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自202_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将著作权登记作为版权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工作,将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我国著作权登记量保持持续增长,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_年,著作权登记工作仍然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使著作权登记工作真正成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加强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为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202_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992034件,较202_年的845064件增长了17.39%。其中,全年登记量较大的地区、部门有:北京市、上海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占全国登记总量的92.09%。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摄影作品,达428819件,占登记总量的43.23%,其他依次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图形作品、模型、戏剧、舞蹈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_年,随着国内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软件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延续了近年来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全年共登记218783件,同比增长33.12%,登记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再创历史新高。从登记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登记最多,达162323件,约占我国软件登记总量的74.19%;西部地区增速最快,达25005件,同比增长52.33%,高出我国整体软件登记增速近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登记量也在进一步持续增长,中部地区同比增长47.30%,东北地区同比增长38.74%。

从登记量排名上看,202_年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地区仍然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按软件著作权登记增速排名,202_年位列全国前三位的地区依次为宁夏、江西和重庆。其中,宁夏同比增长231.60%,江西同比增长112.15%,重庆同比增长72.32%。(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2_年,全国包括港澳台商标申请件数共计2076469件,注册件数1242840件,有效注册量7364383件;202_年,支持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权融资成效显著,全年共办理质权登记申请818 件,质押商标7438 件,质押金额401.8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41.8% 和87.2%。全国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有效注册量逐渐上升,202_ 年平均每万户企业申请商标1232 件,是202_ 年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的1.6 倍;截至202_ 年,平均每万户企业商标有效注册量达到4737 件,是截至202_ 年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的1.45 倍。户均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有效注册量大幅度的增加,表明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和商标运用能力明显提高,有效提升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活力。

202_ 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 万件,同比增长14.15%,再创历史新高,连续12 年位居世界第一。202_ 至202_ 年5 年的商标申请量(685 万件)超过了前28 年商标申请量的总和(639 万件),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上涨的趋势仍然延续。

202_ 年,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达117.58 万件,占同期申请总量的62.49%,比202_ 年提高了约2.3 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电子申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所接受,已经成为主要的商标申请方式。截至202_ 年12 月,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 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 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 万件。

2、司法保护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回顾了202_年主要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审结奇虎与腾讯公司涉不正当竞争案和垄断案,促进规范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202_年工作进行了展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落实稳中求进要求,围绕今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牢牢把握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新型城镇化、自贸区战略、维护海洋权益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司法应对,妥善化解投资消费、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海洋经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回顾了202_年主要工作。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有关部门共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平台,坚决打击侵权行为,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9427人,同比上升7.1%。妥善办理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中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202_年主要任务进行了展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努力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个多月便收了2900多件案件,已经审结了400多件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长(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202_及202_年前三季度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其中,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平稳增长,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自202_年以来增长迅猛,从202_年全年2139件猛增至今年1至9月的7749件;法院最终对专利行政决定予以撤销的比例为13%,最终对商标行政裁决予以撤销的比例约26%。此次通报会上,北京高院还公布了10起专利、商标授权确权典型案例。

授权确权模式发生改变。我国自202_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模式实现了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模式向司法审查终局模式的转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审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授权确权的审查工作。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案件,分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应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此类案件的一、二审一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专属管辖。

据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复杂的专利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案件裁判结果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很大比例的案件当事人是外省市和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案件审理难度大。

专利行政案件平稳增长。据北京高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决定的起诉率比较稳定,一直在6%左右。自202_年至202_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持续增长,年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202_年,北京一中院共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641件,其中专利授权行政案件133件,专利确权行政案件508件;北京高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411件,比上一年增长16%。202_年1月至9月,北京一中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411件;北京高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365件。

结合一、二审案件审理情况,202_年北京法院最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决定的案件总数为91件,占全年一审审结的694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总数的13%。

北京高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数量大约为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较高,202_年以来的一审上诉率均保持在50%左右。案件涉外因素占比高,外国专利权人占比较高。以202_年为例,专利授权确权一、二审行政案件涉外案件约占35%。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案件中,以专利权人为外国人的情况为主,且以涉及发明专利案件为主。涉外案件中,外国当事人主要分布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科技实力较强的国家。

商标行政案件近半涉外。相对于专利行政案件的平稳增长,商标行政案件呈现出复杂案件占比高、涉外因素占比高、行政裁决撤销率较高的“三高”特点。据统计,202_年北京一中院新收商标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数为2139件,其中涉外案件1051件;北京高院新收商标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1030件,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528件,撤销行政裁决的案件共277件,占二审结案总数约26%。到了202_年,商标行政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前三季度即达到了7749件。

这些商标行政案件涉外因素占比较高,以202_年一审案件为例,涉外案件总数达1051件,占全年一审法院所收商标行政案件总数的49%,这些案件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企业数量众多,案件审理所受国际关注度高。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在通报会上回答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之所以涉外比例高,一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更加重视保护其知识产权,二是因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完善,司法水平得到快速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愿意通过诉讼渠道保护其权益。

3、行政保护

去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首次突破2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来令人鼓舞的消息——202_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首次突破2万件,达到2.4479万件,同比增长50.9%。其中,办理专利纠纷案件8220件(专利侵权纠纷7671件),同比增长62.6%;假冒专利案件1.6259万件,同比增长45.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由此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支撑。”业内专家认为,在过去的1年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把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任务之一,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成效明显,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2_年相比,去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执法办案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各地区执法办案工作普遍加强、办案结构进一步调整、发明专利案件量有所上升、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所增长。

据介绍,202_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执法办案量超过1000件的有6个省,分别是江苏省3681件、浙江省3505件、湖南省2815件、广东省2555件、山东省2542件和河南省1078件。从区域划分来看,华东、华中地区执法办案量最多,分别为1.1551万件和4843件,共占全国办案总量的67%;华东、华北增长最快,同比分别增长89.5%和76.9%。从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来看,全国近一半的省(区、市)案件量超过100件,其中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和河南省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超过200件。

202_年,我国专利纠纷办案量与假冒专利办案量的比例约为1﹕1.98,与202_年的1﹕2.21相比,办理难度较大的专利纠纷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有所增加,彰显出全系统办案能力进一步提升。值得关注的是,在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中,虽然仍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为主,但发明专利案件量明显有所上升。202_年受理的8220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发明专利案件1239件,占15.1%,比202_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202_年,我国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所增长,全年共办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21件,占全部7671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6.8%;同比202_年的362件和7.7%的占比,案件量增长了43.9%,占比下降了0.9个百分点。

“通过数据的变化可以看出,广大创新者、专利权人的维权需求在增强,通过专利行政执法途径维权的信心也在增强。”业内专家表示,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据了解,从202_年到202_年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累计已经针对影视和综艺节目删除了侵权链接70余万条,影视盗版删除率达到95%以上。受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委托,做了《中国好声音》等诸多热门热播综艺节目的快速维权,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文字、音乐这类维权难度更大的“小作品”,监测盗版删除率也达到70%至80%。

6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2_”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次亮剑。该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及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关闭网络750家。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了33起案件

4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援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在四网站公开声明道歉、于正等五被告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

202_年全年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8.31 万件、涉案金额11.21 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86 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 件、涉案金额2.8 亿元。

各地工商机关更加注重在执法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配合,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合行动,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202_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据初步统计,全国工商系统在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中共查处仿冒侵权案件2.96 万件,案值7.44 亿元,罚没款2.74 亿元。

202_ 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867 件,其中查处一般违法案件6896 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9971 件,涉外商标案件11735 件。

3、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

虽然我国今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但是,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然比较低,重视程度依然不够。专利申请虽然数量依旧雄踞世界第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数量也有所下降,但是所申请专利中,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依然较低。专利代理行业低价竞争情况严重,代理人生存环境恶劣,几千块钱就随便申请一个发明专利的情况很多,代理人一到两天时间就要完成一件专利的撰写,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社会大众尤其是企业对专利的申请重视程度不够,不愿意花经费去进行专利的申请和布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很低,很多人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不了解,甚至一些高学历人才、工程师对于什么是专利,专利授权材料是什么都不知道,导致很多技术没有申请专利而公开,也导致智力成果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而不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离不开群众的基础,只有加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培养良好的土壤。

(2)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处于低水平。

知识产权的运作,也就是将知识产权转化成经济效益,只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能够经济化,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地体现。而现如今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使得无形资产不能快速有效的产生效益,从而间接地影响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实际侵权案件中致使权利人得不到较高的赔偿。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产业化有待继续开发。

(3)惩罚力度有限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目前立法上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使得侵权成本很低,正常的业务合作成本往往要比侵权更高,促使不诚信的商人往往愿意采取侵权的方式来牟利。应当将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共同运用,对初次侵权者适用填平原则,以警告而使其改过,对多次侵权者,也即恶意侵权者,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严厉进行打击。

(4)专业的法官队伍和律师人才较为缺乏

知识产权是专业性很强的一名学科,其中专利业务又是由各行各业的技术方案构建而成,对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往往需要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人才能胜任这一工作,而现实中,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业务能力强的是少之又少,并且大部分法官是法学本科出身,对于技术问题往往不太了解,甚至消化吸收起来也比较困难,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虽然202_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但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数量控制的比较紧,入选条件较高,致使辖区内一部分原本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入选不了,从而在法官数量上下降厉害,管辖的集中造成取证保全等工作路途遥远,人手不够,反而会使权利人的权利更加不能有效率的得到保护。有些法院即使聘请了技术专家参加案件的审理,但技术专家又对知识产权法律不懂,往往出具的意见从法律上讲并不客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尤其是专利诉讼律师较少,致使很多当事人在维权或者被诉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合适的律师,不光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不便,更从长远上影响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所以要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放开专业法官的招聘条件,能够吸纳更多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来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发展。

(5)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

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工作,这其中又一专利侵权为典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一般为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否构成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或者等同替代,这就需要进行技术判断,而当判断不明确的时候,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而鉴定机构往往由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构成,这些技术专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不精通,势必只会从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但要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发表结论就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

因而,加大对于技术专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势在必行,努力建立适合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要求的专家队伍和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

3、知识产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常态,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就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支撑力的产业体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的目标。作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武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是实施“中国制造202_”,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必经之路。

商标运营,涉及到企业品牌的运营,企业利用品牌这一最重要的无形资本,在营造强势品牌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强势品牌的扩张功能,促进产品的生产经营,使品牌资产有形化,实现企业长期成长和企业价值增值,它是从产品经营、资本运营发展而来的,因此,关于商标的运营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知识产权的范畴,本文不做探讨。

(1)版权运营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版权运营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果,文化产业硕果累累,一大批网络平台和优秀的网络写手相继涌现,《202_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结果》,显示:202_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3.56万亿元,占全国GDP的6.87%,版权运营也发展到了全版权运营时代,所谓全版权运营,就是全产业链运营。

英国女作家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因为自1996年该系列小说第一部面世,至202_年年底第七部出版完成,“哈利·波特”所形成的全版权产业链总产值超过了220亿美元,其中包括12亿美元营出版领域收入、77亿美元电影票房收入;15亿美元以上的相关游戏收入,及以“哈利·波特”为主题建造的公园和相关的饮食、服饰、玩具、旅游等产业收入。

在国内,目前全版权运营相对成熟的是一些青年网络作家的作品,如《宫》《步步惊心》《甄嬛传》等。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我们认识到,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加强版权保护,但在强调保护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讨论如何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基础性、资源性的作用,来推动产业的发展。”

202_年11月初小米科技先是千万美元投资视频网站优酷土豆,接着又以3亿美元入股爱奇艺视频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再次腾飞的助推器。

截至202_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已经由202_年的78.5%提升至83.4%,其中有75%的人用移动端付过费,超过1/4的人为手机应用付过费,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个百分点。这表明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付费习惯正在形成,正版越来越值钱,知识越来越值钱,互联网越来越值钱,谁率先开始进行产业布局,率先为知识产权买单,谁就将会收获知识产权的红利。

全版权运营是一种趋势,图书出版是传统出版行业的本行,但是其他如教育培训、影视、动漫、游戏等则需要专业人士来做,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是需要勇气,也需要耐心的。比如教育培训,需要专业的课程设计;影视改编,需要专业的策划改编;手机游戏,需要专业的脚本架构。这些是出版延伸的新方向,是从内容出版到内容开发的新开拓,是全版权运营的大势所趋。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新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逐步加深对全版权运营的了解和理解,才能切切实实走出一条路子。

全版权运营面临一些发展障碍,首先是版权意识薄弱导致全版权运营基础不牢。就目前而言,作家重复授权现象非常严重,出版行业的自律也有待加强,同一作品在不同出版社同时出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出版社明明知道另外一个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但还是明目张胆地出版,甚至以包装成“文集”的形式变相出版,实际上造成了侵权。有些作者甚至认为同一部作品可以在多家出版社出版,并不知道这违背了专有出版权的原则。重复授权导致版权混乱,让全版权运营成为空谈,根本无法拓展应用。其次是授权不全导致全版权运营成为空谈。依照当前的行业惯例,作者授权图书出版时,往往不会将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出版社,因为传统的出版社一般只做纸质出版,同样,作者授权影视游戏版权也不会将出版权交给游戏公司。对于纸质出版来说,大部分作家作品版权授权常常分散在不同出版社,甚少有一家出版社能完全代理一个作家全部版权的,这就更谈不上全运营了。再次是行业差异造成隔膜,影响版权的横向扩展。比如相对于影视、游戏行业来讲,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非常小,双方合作的时候往往出现不平等性,从而使最早获得作品授权的出版社在影视公司和游戏公司合作方面缺乏积极性。由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是全版权运营的核心基础,是一切资金有效启动的起点,这种行业之间的隔膜如果不解除,版权横向扩展就会受到影响。最后,版权经纪人制在中国还没完全建立,缺少专门的代理机构和专业的运营人才,这是最大的瓶颈。其实任何一个新的发展模式开启前,都会面临人才缺乏的问题,对于全版权的跨媒体版权运营来讲,需要将出版、影视、游戏、教育等行业有效链接起来,充分激活各方面需求,激活不同市场潜力。这就要求有一批既掌握作者资源,又熟悉版权知识,具有市场运营能力的专业第三方代理机构开动相关业务。

(2)专利运营及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专利已经成各国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专利作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运营及流通环节的辅助。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专利运营还处于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仍以较为传统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融资等运营形式为主。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连年大幅攀升。以202_年为例,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489亿元,同比增长92.5%,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但距离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还有一定的距离。根据202_年底知识产权出版社发布的《202_年中国专利运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近5年来,中国专利运营日渐频繁,平均增长率达到33.59%。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技术转移交易额已超过7千亿元的规模。202_年登记备案的中国专利转让88280件、专利许可19307件、专利质押5640件(金额达到254亿元,同比增长80%),涉及专利数量超过10万件。整个产业发展速度较快,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虽然目前我国专利运营的规模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专利运营初具规模但质量仍较差。以专利转让为例,目前专利转让中的极大比例是企业内部成员公司间的转让或企业工作人员向企业法人间的转让,而产生实际增长效应和实质技术转移的企业间的外部转让所占比例较低。又比如专利权质押目前往往需要其他资产进行辅助抵押,对企业的融资条件要求仍然较高;第二,专利运营模式相对陈旧,缺少创新型的专利运营企业。目前我国专利运营仍然以通过传统的技术交易市场促成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为主。专利运营公司普遍缺乏自身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能力,缺乏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粘合力。而目前国外较先进的创新基金、研发型专利运营、标准化组合专利运营等新型专利运营方式还较为少见;第三,专利运营的整体环境仍然较为落后。专利运营是实现专利从纸面权利向实质利益转化的核心环节,是促成一国专利体系成熟的重要推力。专利运营的发展需要例如社会技术创新整体能力,专利权司法及行政保护环境,专利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专利金融制度创新等多方平台的整体突破。目前我国专利运营发展仍高度依赖行政资源激励,市场化的整体专利软环境相对发展滞后,也缺少具有旗手作用的行业标杆企业。

随着科创兴国理念的深入推进,专利运营的发展也日益提速。特别是202_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2_-202_年)对专利运营做出了前瞻性的规划,明确要求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的技术合同总额从202_年的8千亿元增长到202_年的2万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从202_年的687.5亿元增长到202_年的1800亿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收入从202_年的13.6亿美元增长到202_年的80亿美元。可以预见,中国专利运营也会随着经济升级和产业升级的步伐迅猛发展。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建议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是知识产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主体,是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中流砥柱,只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了,才会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水平。

以前乃至现在,都是国家从政策层面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进行扶持,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感觉,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要以市场的作用来调解企业的知识产权兴趣,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的市场运营方面让企业尝到甜头,当然也要让企业在别的权利权人那里尝到苦头,才能让企业真正重视起知识产权。

2、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技术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对于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使其对于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对于技术人员,应当使其熟知专利检索、专利预警、专利分析布局、专利技术交底书的撰写等工作,从而能够掌握本行业最新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立项时检索最新专利技术,避免盲目研发,在新技术研发成功时,懂得运用专利来进行布局,从而使得智力成果有效的得以保护。

3、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再好的意识也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只有从企业管理层面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加强,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乃至形成一种企业文化。比如大中型高科技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招聘专业的知识产权工程师,负责日常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事务;应当对技术人员形成知识产权发掘、申请、专利预警等激励机制。

4、成立行业联盟,建立专利池,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不要只盯着国内的同行业竞争者,要放眼全球,共同提高。成立行业联盟,信息交互,建立专利池,在竞争和合作中共同成长,共同应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进攻,力争使得国内企业不光技术上走出去,也要在知识产权上走出去,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5、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提炼出一些真正具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的技术成果,通过专利布局来形成保护壁垒,从而提升其经济价值。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质押、入股等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第四篇:关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关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引 言

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药财富。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十万个以上。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济。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

药品开发,从选方、试验、试用到投产,一般要经历长达十几年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开发成本。中药的开发也是如此。和其它药品一样,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

另外,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则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又肆无忌旦地仿制我国中药,造成我国大量中药的无形资产流失。本文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专利保护提出了建议。专 利 保 护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中药的专利保护基本上是与专利法的实施和修改同步的。在1993年以前,中药的专利申请都仅涉及方法发明和医药机械;1993年以后则主要涉及产品发明。在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中,又以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为多,占中药产品发明申请量的80%以上。这类发明的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开发出了新的中药配方,要求保护的就是中药配

方。

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把中药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的专利不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很。一味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找到有效部位十分困难,而提取一个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只有使用先进的技术才能从中药中得到有效成分,从而按西药产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申请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这类专利申请现在主要由日本、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申请者提出。它完全把中药西药化,专利保护上完全等同于西药。这种类型的专利,对药品的保护最强,可能代表了未来中药的发展趋势。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到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明明构成侵权,而权利人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行 政 保 护

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卫生部于1987年颁发了《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规定新药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研制单位“新药证书”;凡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其他单位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许可,在以下时限内不得移植生产:自颁发“新药证书”之日起,第一类新药八年;第二类新药六年;第三类新药四年;第四类新药三年。这种保护适用于所有药品,并非是给予中药的特殊保护。一项药品从开发、适用到投产,往往要经历十几年的时间,要花费巨额的开发成本,《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所给予的保护时限过短,最长才八年,开发商在此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收回开发成本。

1993年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特殊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可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该条例还规定:依照《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申请新药保护的,在保护期过后,和申请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过后,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

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两级。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的以及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属一级保护的品种和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和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种及特殊制剂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颁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发布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上。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七年。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企业生产。如果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逾期没有申请的,应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限期内未停产的和其他没有获得该中药品种保护的,擅自仿制该中药保护品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产假药处理。

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其申请条件要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自1993年施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共受理了1754个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867个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有效的保护了我国中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到中国申请行政保护。为实施该备忘录,我国先后制定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药品行政保护实施细则》。这种行政保护实际上是美国的“管线保护(Pipeling Protection)”政策在中国的应用。管线保护政策是美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推行的一种主张,含义是:一个国家对药品、农业化学和化学产品第一次提供专利保护时,要求该国对不论在那一个国家获得药品和农用化学药品专利的产品,只要还未进入该国的市场,都应在这些产品专利剩余保护期内提供相应的保护。我国的行政保护虽然与管线保护有许多区别,但它们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一样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外国药品独占权人,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或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销售的独占权的;或提出行政保护生效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可以申请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为七年零六个月。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经济赔偿。

自从与美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我国先后与欧盟、日本、瑞士等19个国家签署协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这些国家都适用。《药品行政保

护条例》只适用于1993年以前在这些国家享有药品独占权的人,一般是在这些国家的药品专利权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满足条件的申请人会越来越少,最后《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较宽泛。《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中,只对新药的质量、药理、毒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标准。未对药品的新颖性、创造性作过多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不要求药品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在第六条、第七条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也不要求公开该药品的技术特征。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为中药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另外,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

商 标 保 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标记,往往具有深刻的内涵。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蕴含着企业的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甚至有企业的文化内涵。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例如同仁堂、达仁堂等知名商标,由于在顾客心中有极好的形象,带动了其相应药品的销售。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价值有时远远超过有形资产,在企业的商品销售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中医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商标意识淡漠。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却很少。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然后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中医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一些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该名称则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它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拥有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注册一商标。原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也随之逝去。

另外,中医药企业多喜欢把药品的原料或药品的功能注册为商标,如前列康、镇脑宁等。我国商标法第八条(6)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理论上也可由其他人申请撤销。这种文字或图形理论上应为公众共有,不属于任何人专有。企业无权禁止他人用相同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反不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配方和生产工艺。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复杂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使用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许多知名的商标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等。实践证明只要生产企业保护措施得当,用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非常有效。

建 议

我国是中药的发源地,有丰富的中药智慧财产。我国还是中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大国。中药在国内和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中药事业发展,关系到人民医疗健康。除了运用商标、商业秘密和行政保护等办法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外,我国还应结合中药特点,提出可以为国际上接受的切实有效的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上文所分析,中药的行政保护只是一种政策性保护,并且只能适用于国内,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还是无法获得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厂家自行的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外,最终的、可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的还是专利保护。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厂家用中药产品的确实成分去申请专利,但如上文分析,依现在的技术条件,根本无法做到。即使有些中药可以分析出成分,也要花费大量的分析成本。用中药的成分申请专利可能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现在的中国是不可行的。中药学中有中药复方有效部分理论。有效部分,是指各种中药复方的药物中具有相似化学性质的一大类化合物。即将某个中药复方药物看作一个整体,根据其所含不同种类的中药成分,采用现代分离手段,将其分离为各个有效部分,如黄酮类,每个有效部分为性质相近的化合物群。它不同于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指具体的对治疗有作用的化合物。一味中药,根据所含的已知的大类,采用系统溶剂分离,即用不同的溶剂提取,用简单的工艺即可以鉴定出它的有效部分。

有效部分是中药药理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可否将其应用到专利申请中,用一味中药的有效部分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专利。不同的中药有不同功能,其有效部分也应是不同的。用简单的方法应可以鉴别出两种的有效部分是否相同。以此来比较它们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侵权。由于有效部分是指几大类物质,每一类中包含许多性质相近的化合物,把它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仍很宽泛,实践中可能仍有问题。

如果要求中药品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不仅应包括有效部分,而且还要包括配方、药效,就可能既保留了现有中药品种专利保护的优点,也能克服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不足。这种方法符合中药的特点和现有的技术水平,可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5.《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

6.《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7.《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8.《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

9.《新药审批办法》、《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摘自:东方新药网

第五篇: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发布时间: 202_-08-31 09:54:34作者: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加入收藏夹

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药品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法律规定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表现在药品知识产权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医药企业对药品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侵犯药品知识产权案件的逐年增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为此,本版今日刊登两篇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文章,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药品专利案件的处理,以及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药品商标侵权的预防,希望对医药企业更好地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司法保护是其主要的救济途径。因此,药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是衡量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药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矛盾比较突出、问题比较多的领域主要是药品专利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快速上升,而且案件复杂性和审理难度也明显增大,不少案件甚至因此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削弱了药品专利制度本身的保护功能和效果。

目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药品专利司法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大、诉讼周期长,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往往被归类为复杂疑难案件,容易久拖不决,大部分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加起来都超过了3年,有些案件甚至一个审理程序就超过了3年,极大地增加了权利人诉讼负担和维权成本。另外,维权诉讼久拖不决,还将导致侵权行为继续蔓延和扩展,从而进一步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二,大部分药品专利侵权案件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深受社会各界关注,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有不少案件还是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涉外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将关系到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第三,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度尤以其中的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为甚,而且这类案件在目前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的总量中占据着较大份额。其复杂和疑难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调查取证难,难以查明被告生产被控侵权药品的真实方法,在诉讼中虽然可以由法院向有关药品审批部门调取被告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但由于现行注册制度允许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变更工艺(只要不影响药品质量,则这种变更不需要另行申报审批),所以注册申报资料往往并不能反映被告在投产以后真正使用的生产方法;其二是侵权对比分析难,这类案件由于难以直接获得被告的真实生产方法,在诉讼过程往往需要由法院委托相关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到被告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取样检测,并根据勘验和检测结果进行相关的对比分析,为了做好上述工作,既需要深入了解涉案的专业技术,也需要被告给予配合,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大困难。

第四,药品专利侵权诉讼往往还涉及药品管理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于我国开展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的时间不长,无论是代理律师、审案的法官还是相关鉴定人员,对于药品管理制度方面的知识往往比较欠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相关药品专利侵权诉讼的正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上确认为了临床研究目的而制造、使用专利药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侵权纠纷案件时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欧美发达国家早已从立法上明确将在专利有效期内为了临床研究的目的而制造、使用专利药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范畴之外,但我国的《专利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针对生产临床研究用药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先后受理了美国礼来公司和日本三共公司分别起诉国内两家制药企业生产临床研究用药行为侵犯其药品专利权的案件;而且由于这种在专利有效期内即进行仿制药品临床研究的现象在我国制药企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实践中还有更多的类似纠纷处于待诉状态。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必然面临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尽管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规定一般理解为: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为目的进行使用,而且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按照上述理解,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药品的临床研究,因为药品临床研究的目的和结果并不在于产生出新的药品技术,而是为了获取该药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实验数据,以提出对其进行商业生产的申请。因此,在现行《专利法》中不能直接找到可以对这种行为给予侵权豁免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若想按照国际惯例对这类侵权诉讼作出不侵权的判决,则将面临难以适用法律的困难。

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之初,考虑到当时国内制药工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比较落后和薄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在1984年制定并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对药品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只对药品的生产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根据当时的现实国情来合理地平衡新药研发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方面,通过对药品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可以使新药研发者对社会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获得适度保护,以鼓励和促进药品领域的研究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对任何一种药品来说,其生产方法在理论上应当不止一种,这样即使对其中已被发明出来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授予专利权,只要不保护到药品本身,则在漫长的专利保护期内,随着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其他制药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研发努力,针对该药品发明出新的生产方法,并按该方法来自由生产该药品。在当时具备药品专利申请能力和条件者主要是外国制药企业的情况下,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采用了只保护药品的生产方法但不保护药品本身的做法,实质上是为落后的国内制药行业预留了必要的、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依据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取得生产方法专利权的药用化合物当中,已有不少药用化合物被我国制药企业研发出新的生产方法,从而使国内企业突破了外国专利权人的权利束缚而获得了对相关药品的自由生产权。

但是,当时有相当一批外国制药企业在向我国申请专利时,为了达到最终保护药品的目的,采用了规避我国上述法律规定的变通做法,以一种特殊方法专利的形式来谋求对药品本身的实质性保护。尽管这些不当申请已有不少被依法驳回,但由于部分专利审批人员在理解和掌握授权标准上的差异,致使这些不当申请中也有相当一批被授予了专利权。

这种特殊专利的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撰写:“一种用于治疗„„的药用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化合物A或其药用盐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所述的化合物A的结构为„„”。稍具制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药品都是由具有特定治疗用途的药用化合物或其药用盐(俗称活性成分或活性组分)与药物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制成的,因此,以上述形式表述的专利,尽管其形式上是一项方法专利,但实质上却保护了以化合物A为活性成分的所有药品,是以方法专利的名义来达到保护药品本身的实际目的。由于这些特殊专利的权利人基本上都是外国制药企业,而且这种形式上的方法专利权实质上却保护了含有相关活性成分的一切药品,导致了权利人对药品本身的垄断,并将导致以下结果:我国的制药企业即使通过自己的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发明了针对该活性成分的新生产方

法,并可以按照该方法来自由生产这种活性成分,但由于外国制药企业(权利人)通过上述特殊方法专利获得了对含有这种活性成分的药品的垄断权,国内制药企业都不能利用这种活性成分来生产相关药品。这就意味着,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通过仅保护药品的生产方法而不保护药品这种方式来为国内制药企业预留的发展和创新大门,却被不当授权的这种特殊方法专利堵得严严实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制药企业通过自主努力找到新的合成路线,突破某一项已有的药用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的屏障,仍然受制于这种特殊方法专利权对药品本身的实质性保护,而无法生产该药品本身,从而严重挫伤和抑制国内制药企业针对已有的药用化合物制备方法专利进行创新突破以谋求发展的积极性。这样的法律实施后果,明显背离了立法部门当初在设计第一部《专利法》中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时的初衷和宗旨,损害了我国制药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应当通过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宣告其无效,使我国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能够回归并恢复到立法本意上来。

药品标准与药品专利权之间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药品标准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能否用相关批件来否定企业在后申请并以该药品标准所载技术方案作为主要内容的药品专利的新颖性,或者说在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企业能否援引药品监管部门在先批准并记载着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方案的药品标准批件作为已有技术而提出不侵权抗辩。其二,在同一药品技术方案既被收录进国家药品标准并要求生产该药品的所有企业必须强制遵守,同时又被原研单位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专利权人与因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而侵权的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涉及上述两个方面冲突的诉讼案件,而且同一药品技术方案既被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又被申请为专利的现象,在前几年中药领域的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以及已有国家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今后还有可能发生更多的类似案件。能否公正地处理好这些冲突对于保护原研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性,提高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药品标准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药品管理制度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存在脱节和不协调的问题,反映了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管理药品标准过程中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一家研发、全国推广”工作思路,未能充分考虑并尊重相关技术方案的原研企业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基于这种创造性劳动所应享有的知识产权。

中药是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药品领域,在近年来我国每年受理的国内各类发明专利申请量中,中药专利申请量一直位居前四名之列。因此,对中药专利给予有效保护,对于鼓励和促进我国制药企业在中药领域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性,弘扬和提高我国的传统医药优势是非常关键的。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围绕着中药专利发生的侵权纠纷逐年增多,同时中药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中药技术方案本身具有区别于化学药品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中药专利的审查授权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协调,从而难以针对中药技术方案的特殊性而对其给予有效保护。

众所周知,中药技术方案主要由组方和剂量组成,并不像化学药品那样系通过具体、严格的化学结构式来限定其技术方案,因此比较容易通过改变中药组方中的某种组分或其剂量而形成一种至少在形式上区别于原有技术方案的新方案。所以,在中药专利侵权实践中,被控侵权企业完全按照专利技术方案来实施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都会在专利方案基础上对其组分或剂量进行部分改变后再予实施,这样被控侵权方案与专利方案就会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就只能按照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此外,在中药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中,由于大部分中药组分的药用功能及其常用剂量都是公知的,因此,为了体现专利申请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人员往往会从严掌握审查标准,导致相当多中药专利的保护范围都撰写得比较窄。这样,在按照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时,由于法院对等同标准的掌握又比较严格,往往会得出不等同的结论,实际上就导致了上述中药专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中药专利的授权审查标准和诉讼中的等同标准予以协调,使这两个标准处于一宽一严的状态。不能两者都严,否则就会导致上述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后果;当然也不能两者都松,否则就会出现保护过度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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