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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推荐阅读)

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推荐阅读)



第一篇: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

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模式

1.个人征信系统的网络流程管理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从而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

2.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管理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3号】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才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许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而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此时,如果有申请查询,则须核实申请人身份。同时,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并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规定,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征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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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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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个人隐私保护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在加快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法规的建设。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人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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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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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一般征信法规

目前,最重要的当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202_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_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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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11)

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个人隐私保护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在加快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法规的建设。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人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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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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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重要考点: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

1.数据录入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系统可自动生成征信数据的机构则无须人工录入。

2.数据报送和整理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的规章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以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并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商业银行如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将立即进行更正。

3.数据获取

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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