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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后感

知识产权课程后感



第一篇:知识产权课程后感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案情简介】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是我国生产石油勘探与开采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企业。该公司通过有偿转让从国外某公司获得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经过技术改造与研发,将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视为技术秘密,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至今从未对外转让过该技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骨干,了解江钻公司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先后两次被委派到美国考察学习先进的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202_年8月因江钻公司改组,幸发芬离职并与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判认定:被告人幸发芬202_年10月携带从江钻公司获取的部分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属下的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主持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负责制定相关企业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工作。被告人幸发芬在立林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为立林公司研制、生产三牙钻头。至202_年6月30日止,给江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0余万元。一审认定被告人幸发芬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 000元。

上诉人幸发芬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江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江钻公司的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辩护人张颖颢也答辩称江钻公司涉案的技术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幸发芬还辩称自己不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最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幸发芬明知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江钻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江钻公司拥有的三牙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上诉人幸发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幸发芬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 000元。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这里的公众是指同行或内行人中的一般人或多数人。如果某项信息已经能被一般人或多数人所知悉,也就无所谓秘密而言。对于被数个主体共同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如果各自对该信息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属于商业秘密,因此,除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拥有该信息的人排除在公众范围之内。其次,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特性,其价值性表现为有关的信息因为属于秘密而为权利人带来了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种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为财富的直接增加,也可以表现为所需投入的减少,同时还可以表现为竞争对手获取此信息必须支付相应的定额代价。但是,商业秘密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面临激烈竞争和不断扩大财富积累的制胜法宝,也是企业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金刚石。最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保持有关的信息处于秘密状态,采取了一系列必要和合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订立保密协议,是指秘密信息的所有人与自己的员工、合作伙伴或者被许可人订立合同要求对自己披露的信息予以保密。所谓建立保密制度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制定保密规则,教育员工保守秘密等。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书》认定,本案中江钻公司的牙轮、牙掌轴承部分的图纸所记载的包括零部件形状、公称尺寸、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在公开文献中未见报道,不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从公开销售的产品也不能直观、容易地获得。这些图纸所记载的包括零部件形状、公称尺寸、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另外,江钻公司将其拥有的三牙轮设计制造技术用于生产三牙轮钻头为企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江钻公司为防止秘密信息被披露采取了一系列有关保密措施,如制定相关保密规定,即《江钻事业部保密工作纲要》、《江钻公司保密委员会关于确定公司保密范围及涉密项点的通知》等,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保密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江钻公司为自己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必要和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上诉人幸发芬作为江钻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在江钻公司涉密岗位工作多年,掌握了江钻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受过单位的保密教育却非法使用自己掌握的秘密信息为其谋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合理利益。

二、上诉人幸发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提到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客观方面一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使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使该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而进入公有领域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幸发芬利用在江钻公司掌握的秘密技术为立林公司编制生产有关钻头制造的文件并用于生产所有三牙轮钻头产品,上述文件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其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与江钻公司有关文件对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技术指标相似。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包括牙轮钻头轴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质量要求、性能要求、技术指标系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上诉人幸发芬在客观方面违反了江钻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江钻公司的技术信息为立林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给江钻公司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其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幸发芬提出其没有侵犯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根据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幸发芬熟悉江钻公司的保密制度,负有保守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其离开涉密岗位时不得将其所掌握的技术资料带走,且不得抄写或者复制其掌握的技术资料。幸发芬明知其带走江钻公司秘密技术资料的行为违反江钻公司的保密规定,但其在离开江钻公司时,仍将属于江钻公司的轴承图纸等秘密技术资料带到立林公司,并在该公司从事三牙轮钻头产品设计工作中使用了其从江钻公司带来的部分秘密技术资料,可以认定上诉人幸发芬有侵犯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上诉人幸发芬明知三牙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属于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违反约定使用该秘密技术为立林公司生产三牙轮钻头,给江钻公司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1997年)

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知识产权基础》课程的学习体会及意见 最近聆听老师知识产权课之后,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通过结合案例的深入浅出的讲解,短短几节课,让我明白了许多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了解了一些专业词汇。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老师能多引用一些最新的、舆论关注的案例讲解,这样既能调动大家的学习兴趣,也能让大家对相关知识记得更牢。希望知识产权基础这门课越办越好。

祝老师工作顺利!

第二篇:知识产权课程总结

知识产权课程总结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我们的书中提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在我看来商标法和专利法应用最为广泛。课堂上老师给我们讲了

关于“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在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案例中,上方争议的焦点恐怕正是续约价格上的分歧。随着王老吉市场的增长,其品牌价值也必然越来越高。在王老吉价值重估后,其使用成本也应该水涨船高。但加多宝集团每年仅付给广药集团五百万的商标使用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王老吉混乱的商标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期,许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可以说这是目前国内许多老字号的商标状况的缩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几周的知识产权课并不能了解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但它很好地起到了引领作用,让我这样原来对法律只知皮毛,似懂非懂的人开启了这一领域的大门。它同时也使得我产生了对知识产权进一步探索的兴趣。毕竟在知识大爆炸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已无可避免的在进行接受知识、传播知识、运用知识的行为,正确进行这些行为是我们应该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的法规条例,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因此有创新不断进步。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知识产权课程论文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课程论文

中国计量学院

课程论文

浅谈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 单维维 学号 0600702118

学生专业 知识产权 班级 一班

二级学院 法学院 任课教师 雷刚 老师

中国计量学院

202_年 06月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课程论文

浅谈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06产权一班 单维维 0600702118 指导教师:雷刚

摘要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在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植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对人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也凸显着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必要性,如何更全面、更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断思考和实践的。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在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不仅体现在推进农业发展、保障食物安全方面,其在增进人类健康、增加能源供给、改善环境状况、确保生物安全等方面也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①可以说,21世纪,谁掌握了生物技术,谁就握得了一个国家的发展主动权。而生物资源作为生物技术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正逐渐成为各国争相竞夺的主要对象。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的有利武器和保护生物资源的有效手段,也不断被各国高层所高度重视,在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国保护行动也正紧锣密鼓地展开。

植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对人类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也凸显着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必要性,如何更全面、更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断思考和实践的。

1.植物新品种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②从广义上讲,植物新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体,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组和产生的特性表达来确定;至少表现出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目前荷兰是完全按照此定义的要求定义植物新品种的。从狭义上讲,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我国1997年3月所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即是这样定义的,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狭义的定义。由此定义可知,该植物新品种特指由生物学或非生物学的方法人工培育而成和从自然界发现并经过开发的野生植物,其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相对一致,遗传性状比较稳定,这样将一些不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品系及没有加入人工劳动的野生植物品系排除在外。

2.植物新品种权

2.1植物新品种权定义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其与专利权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二者均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权利人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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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为商业目的对受保护对象进行使用、制造或生产、销售。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非产品本身,在我国体现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植物品种的材料,包括苗树、块根、块茎或者籽种等。从物理学上讲,该繁殖材料均可以被认为是产品。③

2.2植物新品种权内容

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包括:

(1)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自己许可的其他人,基于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该权利表明,品种权人既有权自己生产繁殖材料以获得合法收益,同时也有权禁止其它任何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以获得非法利益。

(2)销售权,即任何人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都必须要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是一种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3)使用权。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表现为独占使用,即对于相同或近似的客体,不可能由多个主体同时享有完全相同的完整权利,即客体具有不兼容性。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人利用品种繁殖材料的自身繁殖功能或者与其他品种的繁殖材料结合(比如杂交)以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将会导致品种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而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因此,法律赋予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获得赔偿。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授权品种,还有权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许可的方式,内容、数量、区域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等等。

(5)转让权。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6)名称标记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如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国授权品种、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以及品种的名称、品种权人名称等。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权利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因为该品种权名称的登记注册常与育种人的声誉相连。

(7)追偿权。即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④

3.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更是我国农林业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基础和先导性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保障农业科技人员的应有利益,激励农业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也能够规范农村种子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⑤

新品种是推动林业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农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更是加快了优质品种的培育进程,并通过种子这个载体,促进了育种技术与植保、水肥技术的融合。加快优良品种的选育,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林业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对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的攻防布阵一直是国际农业博弈的焦点。

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涉及一个国家生物资源的安全,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农林业发展和粮食、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课程论文

生态安全保障。如果我们的农林业生产受控于外国掌控的知识产权品种,那么我们实际上也就失去了生产的主动权,也失去了发展的主动权。

所以保护植物新品种是必要并且必须的。

4.国际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采用专门法和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双轨制,另一种是采用专门法或者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单行制。下面将简单分述之。

4.1美国双轨制保护植物新品种制度

双轨制保护方式是指采用专利法和专门法两者并存的方式,针对不同植物品种的种植方式,由专利局或农业局分别领导。4.1.1专利法的保护方式。

这种保护方式主要通过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制度,对植物品种实行全面保护。(1)植物专利的保护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1930年5月美国颁布了《植物专利法》(PlantpatentAct,简称PPA),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授予专利。该法后来并入美国专利法第161条~164条,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确以下概念:“人工培育产生的植物发现是独特的、孤立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第161条对植物专利的规定为:“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植物专利只能给无性繁殖植物的变种以保护,凡申请获得植物专利,其客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是发明人以无性方式繁殖取得;②必须具备可与现在品种明确区分的特征;③具有非显而易见性;④在申请专利前在美国销售和使用未超过1年。植物专利所提供的保护是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该植物或销售或使用无性繁殖获得的植物”的专有权。

(2)植物普通专利的保护方式。普通专利保护方式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除了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产品类专利。它要求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植物品种之所以可获得普通专利,是因为它是一种新的物质组成,“如果一项新技术被认为是工业产品、物质的组成或是机器,便有可能获得专利。” 4.1.2.专门法的保护方式

1971年美国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83年加人UPOV联盟,1994年国会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1999年加人UPOV公约1991年文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目前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植物属和种共计134类。品种保护证书的申请费用较低,其审查也不如专利那么严格。

植物专利、普通专利、品种保护证书等三种法定保护方式,形成了美国比较完备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

4.2单行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制度

目前国际上保护植物新品种采用单行法,一种是采用专利法的方式;一种是采用专门法的方式。4.2.1专利法的保护方式

专利法的保护方式是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法的保护,并由专利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管理。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以专利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如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和乌克兰。专利法保护方式强调保护植物发明的方法和产品;其授予保护的条件也比较高,要求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必须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再现。4.2.2专门法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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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根据UPOV公约的规定,通过国内专门立法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采取专门法保护方式的国家有:阿根廷、智利、乌拉圭、巴西、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的一些国家;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芬兰也先后采用专门法的保护方式。根据UPOV公约的规定,专门法着重保护繁殖材料,要求取得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的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

一般来说,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多采用美国式的“双轨制”保护方式;农业不太发达的国家采用单行法保护植物品种,或专利法或专门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科技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以及农业的产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专门法的保护方式。1997年3月,我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条例》,并于1999年3月正式加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第39个成员国。⑥

5.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现状与不足

正如上面所说,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同时启动实施《条例》,至此,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正式得到了保护。

但是,中国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中国加入的是UPOV1978年文本,因此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在立法上中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应缩小这种差距,采纳UPOV1991年文本。

下面我们先来看下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相比主要的改进之处:

(1)保护对象由过去各国的自行确定扩充为所有植物种类;

(2)保护期由过去的最少15年延长为最少20年;

(3)保护条件由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改为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4)品种权的范围由过去的为商业营利目的而繁殖、销售被保护的同一植物品种扩大到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受保护品种的进出口及受保护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1991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更充分,但对农民权利的限制则更大。对种子企业来说,如果该企业是单纯从事生产和销售职能,则1978文本对其更有利;如果该企业担当起品种培育的角色并拥有自己的技术成果,则1991文本对其保护更有利。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中国在植物新品种的国际竞争中还不具有技术优势。谁拥有的技术多,谁将从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中获得更大利益;反之,谁将在贸易中付出更大代价。因此,从维护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角度而言,中国采用UPOV1978年文本我们认为是适宜的。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从国际上来说,UPOV1991年文本已逐渐成为发展潮流,到202_年5月12日,UPOV成员国中已有44个国家适用该文本,因此,随着中国拥有的植物品种数量逐渐增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适用1991年文本是大势所趋。⑦

然而,为了尽快应对已经出现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问题,同时在现阶段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太高不足以应对目前态势的情况下,出台新的实施细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应对措施。202_年修改颁布、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下文称新《细则》)即对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下文称原《细则》)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将对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相对原《细则》,具体而言,在内容上,新《细则》删繁就简,内容更集中,原《细则》共计10章80条,新《细则》缩减为8章61条,少法律条文近20条,要将原《细则》的“第六章品种权的无效宣告”和“第九章罚则”除少部分法条修改调整后予以保留外,其他内容均被删掉了;同时,新细则也增加了新规定,如新《细则》第2条在保留原《细则》第2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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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农业植物新品种范围基础上增加了“藻类”的规定,将原《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食用菌”的规定合并在新《细则》第2条当中,再单独设一款条文,又比如,关于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的修改,原《细则》对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的规定只有第14、15条两个条文,而新《细则》从第14~18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共有5个条文,其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了具体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在立法语言规范化和立法技术方面,新《细则》也有明显的提高,比如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具体审批机关的简称的修改,原《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简称“农业办公室”,而新《细则》第3条第2款修改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更加容易体现审批机关的职能,也符合审批机关的名称在现实中的使用情况。在行政手续方面,新《细则》明显简化了原先的手续,其第10条第2款调整了原《细则》第10条关于同一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时如何授权的方式;原《细则》第10条采用“先证明谁最先完成者,后自行协商”的方式,而新《细则》第10条采用“先自行协商,后证明谁最先完成者”,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有关申请人更方便简易获得授权的可能,也更好地体现了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彰显了品种申请权的民事私权的性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申请文件的纸张只限单面使用”的规定仍然保留,在办公电子化、信息化的时代,保留如此规定,既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也不利于环境保护,⑧但这样的规定是该部门规章性质的法律文件所不能解决的,所以可以包容。

但是,《条例》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1)《条例》第七条规定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但是,《条例》未提及职务育种之育种人的权益。职务育种之育种人除其育种关系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可得到政府奖励外,依《条例》将会一无所有。这在我国职务育种情况十分普遍的情况下,无疑会挫伤育种人的积极性。《条例》至少应规定职务育种人有权标明自己为育种人并有权获得奖励。

(2)《条例》中规定了先申请原则,补充以同时申请时的先完成原则。该规定的问题是:如果先完成品种培育之人没有申请授权而被后培育出同一品种之人申请并获得授权,那么先完成之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或销售?或者说先申请原则是否有必要绝对化?这种情况下,剥夺先培育成之人“先用权”是不公平的。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先用人的“先用权”。日本《种苗法》则有植物新品种先育成人可继续使用的规定。另外,《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条例》第2条:品种权需审批机关授予。试问当事人怎能在合同中约定一种需审批机关最终确权的权利之归属?联系到第7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据此方知当事人能约定的只能是品种权的申请权。可见,《条例》对有些规定的表达不够明确。⑨

(3)假设某一育种人之育种方法取得了方法专利,而另一育种人取得了相同植物品种之品种,方法专利专利权人利用方法专利育成的植物繁殖材料生产、销售时,与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如何调和?《条例》没有规定。日本种苗法则有专利优先的明文规定。

(4)《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在此之前修订的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刑法中却无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罪之罪名。可见《条例》的规定是空的。对此,我们可以修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适用刑法之假冒专利罪;也可以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罪。但相比之下,前者比较简便易行且成本低。

6.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在实际社会中,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首先,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淡薄,认识不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单位育种工作者认为育种开发的资金由国家提供,育种成果理应由国家来享有,不存在品种权归谁所有的情形,将该新品种广而泛之是一种好的现象,从而在观念的根源上导致新品种的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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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种子市场管理紊乱,影响育种者保护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种子市场管理比较紊乱,假冒伪劣、无证经营、非法垄断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行政管理手段软弱,市场管理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培育者投入大量资金花费数年心血的新品种往往还没回收成本便被他人以各种途径获得生存和销售,损失极大。

再次,植物新品种违法侵权现象普遍,不容易对侵权人实施经济制裁。

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法不力,维权困难,并且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导致育种者维权的意念大减。

最后,繁殖材料保密难,易被窃取。这是由植物新品种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植物新品种产生之后,一般都需要在田间进行种植,逐步扩大品种数量和种植规模,这种特定的生产环节为繁殖材料的窃取提供了条件,一旦窃者窃得了繁殖材料,其全部的技术秘密也将不攻自破。

7.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建议或意见

第一,我们要加强宣传,深入普及新品种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品种权的意识,定期对农业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农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有关政策的执行,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育种者的认识,使其懂得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后,只有及时向国家提出品种权申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为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新品种保护管理,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为育种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引导和推动科研、教学和企业单位建立相应的新品种保护制度,调整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分配机制,激发技术创新活力。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建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大品种权申请、审查和维持等费用,提升品种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农业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力。

第三,要建立健全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依法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我们可以将品种权管理纳入农业科技管理的全过程,扩大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同时,各省农业厅局要尽快组织建立健全本省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落实机构、落实人员,并且积极争取将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行政机关也要定期检查,加强督导,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有效地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组织,不断充实和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以适应国内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品种权代理规定,积极培养自己的品种权代理人才,申办品种权代理机构,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来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同时我们也要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⑩

第五,要完善新品种保护体系,推进保护工作有序运行。要按照UPOV的原则和国际测试规则,完善品种权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完全独立的品种权繁殖材料保藏和品种权DUS测试机构,确保品种权保藏和测试工作的公正性。

第六,要加大司法力度,认真查处植物品种权案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工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审批的整体工作计划。

另外,我们还要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究和国际交流。要按照UPOV和Trips协议精神。建立有利于品种权人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司法救济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品种权人权益受到核即将受到侵害时,要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给予品种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和司法救济。

最后,要结合新《细则》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不足之处前面内容已有相关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另外,应将该《条例》——行政法规尽快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法律效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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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其与专利法的衔接,同时也要顺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之趋势,尽快做出调整以达到UPOV公约1991年文本所要求的水平,为国际间的沟通与交流扫除不必要的障碍。

除此之外,生活在信息时代,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加快创建植物品种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

结 语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育种者和国家都有着重大影响,在生物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生物时代,需要我们更全面更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因为这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主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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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知识产权课程学习心得

知识产权课程学习心得

不知不觉已经上完了七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课,从老师的课上学到了很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对于笔者个人来说收益匪浅。从学习建筑学五年本科到如今的建筑设计研究生一年级,在建筑设计的道路上奋斗了六年,然后对于建筑设计及建筑行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却了解甚少,虽然老师的课并不是专门的建筑知识产权课程,但仍然能从中获得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案例中学到一些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方法,笔者认为这些对于以后的建筑生涯都有一定的帮助,或许在今后存在一定法律纠纷的时候会成为笔者的武器。

刚开始的时候,对于知识产权只单纯的停留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对一些知识的保护,但对于细化下去的方面不是很了解。通过老师的介绍,笔者了解到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从课上了解到知识产权有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课上老师也精心挑选了许多案例,让我们快速地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维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而通过老师每节课的案例分析,让笔者了解到,虽然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但有时可能价值上百万甚至上亿;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却可能救活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而失掉一个看似很小的专利或发明,却可能使一个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企业失去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的浪潮中被无情的淘汰。因此,学习知识产权对于我们在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维护自身的利益是有很大的意义及帮助的。

由于笔者专业是建筑学,笔者们的作品主要是设计相关的建筑作品。通过学习了解到,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然而,这些权利虽然能实现其价值,但也容易被其他设计公司所侵权。

如笔者了解到的相关案例,在202_年 3月,国际知名的加拿大 OTT-PPA建筑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侵犯了前者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诉称,被告杭州锦绣公司于 202_年 8月邀请原告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当时暂定名为 “锦绣夫地·西湖国际俱乐部 ”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投标活动。原告经过精心设计,提供了一套独具匠心的建筑设计方案,整个建筑外形为一只振翅欲飞的蝴蝶。但经过投标评标程序之后,杭州锦绣公司通知原告其设计方案未能中标。然而在 202_年 9月份,原告偶然发现正在进行施工和商业推广的“锦绣天地 ”楼盘设计方案完全照搬了原告的投标方案,但其设计单位署名却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设计的恶意抄袭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和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连带责任。通过学习知识产权再去分析相关案例,能更加了解相关方面,同时也能更加深入了解案例,案例中的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严重侵犯了TT-PPA建筑师事务所的著作权,通过照搬的形式来假冒新方案,这是恶劣的侵权现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能弥补对设计者带来的著作权及经济各方面的损害。

通过案例笔者认为,建筑行业从业者应充分掌握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虽然有些大的建筑事务所有一定的法律顾问,但像上面的案例一样,由于缺乏监督,建筑作品被甲方所复制及建造,对原设计公司的著作权产生了巨大的伤害。笔者认为,原设计公司应监督甲方其项目最终实施方案,同时保护好自身作品的著作权,如发现甲方最后采取方案与自身作品存在巨大的雷同性,应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公司利益。

短短的七周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却学到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方式的内容,而笔者认为这些内容都与生活密不可分,在生活中经常会存在着知识产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因此,学习知识产权的课程能很好的保护我们的利益,而对于一个从事设计的建筑人来说,未来的人生道路或许会遇到一些著作权受损害的时候,我想,那时我会想起老师,想起老师所教授的相关知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及公司利益。感谢老师一直的辛勤付出,愿老师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

第五篇:知识产权课程论文(模版)

浅谈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的焦点逐渐转移到专利能力竞争上。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知识产权战略往往被许多企业所忽视,岂不知知识产权正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事实证明,创新是企业兴旺发达的生命源泉和不竭动力,而企业获得的专利数量的多少及专利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突出特征和重要指标。本文以华为公司为例,说明专利对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增强经济效益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华为;专利;创新能力;知识产权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使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发生了根本变化,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企业持续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事实证明,创新是企业兴旺发达的生命源泉和不竭动力,而企业获得的专利数量的多少及专利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突出特征和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企业专利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都有大幅度增加,充分显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不断提高,正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中国企业专利现状

1.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拥有量大幅提高

近年来,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培养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经过多年的积累与实践,我国的一些企业已逐步形成和发展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大大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也大幅加,202_年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为223478件,202_年为295510件,202_年达到394299件,占国内申请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8.1%、41.2%、44.9%,每年的增长幅度都在40%左右,并于202_年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申请国。这说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正在形成,企业的创新能力在逐步增强,企业逐渐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

1.2与发达国家相比,企业专利数量较少,水平较低

专利分为3种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较高,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近年来,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几年居世界第一位,发明专利申请也连续几年位居 1 全球前几位。但从数量上看,仍远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的专利授权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者之和占全部专利授权的87%~89%,发明专利仅占11%~13%。而国外来我国申请的专利主要是发明专利,约占80%,因此说,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差距很大。

从专利质量看,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内申请人所取得的专利集中的领域并不是高技术领域,比如说IT、新药、无线通信、高清电视、卫星通信等领域。这些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来自国外,我国专利申请质量仍有待提升。二是国内专利的维持时间短。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对专利质量评价的体现。就发明专利来说,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是六七年,国外则可达十几年。

2、中国企业专利不强的主要原因

2.1企业没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缺乏创新精神是根本原因

企业缺乏创新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没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有利于创新力培养的文化。我国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总的来说不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专利申请的比重不足10%。202_年国家统计局创新调查数据显示: 202_— 202_年期间在我国近30万家规模以上企业中有专利申请的有2.6万家,仅占企业总数的8.8%。对技术秘密进行内部保护的有6.2万家,占总数的20.7%。拥有自主品牌的有10.4万家,占总数的34.8%。另外,我国企业对创新风险和收益估计不足。由于创新不仅存在很大风险,新技术在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暗礁,企业家们总结为“领先半步是先进,领先一步是先烈”,所以大多数企业为安全起见,多采用跟随战略或模仿战略,而不是技术创新战略。

2.2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资金少,制约着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技术创新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着开发专利、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瓶颈。据统计,我国大中企业R&D(研究与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只有0.5%,而发达国家一般在5%~ 10%。国际上普遍认为R&D经费投入低于5%,企业缺乏竞争力;低于1%,企业难以生存。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少,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成果,制约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由于长期科技投资严重不足,因而在选择技术创新模式方面缺乏选择能力和选择的自由度,不仅其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受到严重制约,而且也严重影响企业的人才培养和智力资本的生产及再生产。此外,在企业R&D人员指标上,如按每万名劳动力中R&D人员比较,我国企业只是日本、德国企业的1/10。我国工业企业技术设备普遍落后,重点企业关键设备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的仅占15%。设备的落后致使我国企业缺乏技术进步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和实力。不论是从资金、人员等投入因素,还是从专利产出情况来看,我国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都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

2.3企业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人是技术创新的决定因素和关键因素,企业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着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制约着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我国许多企业对科技人员的重视不够,科技人员地位、待遇偏低,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比如最近播出的《大国工匠》前几集,分别介绍了给火箭焊“心脏”的高凤林、在中国载人潜水器组装中实现丝级精密度的钳工顾秋亮和中国商飞大飞机制造首席钳工胡双钱。说到他们的待遇时,画风出奇地相似。“很多企业试图用高薪聘请他,甚至有人开出几倍工资加两套北京住房的诱人条件。”“他原来所在的实验室一直希望他回去,收入能多一半,这对于他这个单职工、女儿上学急需用钱的家庭来说,能起不少作用。”“私营企业的老板甚至为他开出了三倍工资的高薪,但是胡双钱拒绝了。”“老胡没有给家里挣来更多的钱,却带回了一摞摞的奖状证书。”正如有人总结的,长期以来宣传给人的印象是:好工人停留在脏乱差穷不顾家,好干部停留在清廉绝症不要命,好受害者停留在原谅宽容倒贴钱。总而言之,不把为国效力搞成最惨的事,就不罢休啊!

3、苹果开始向华为交专利费对国内其他企业的启示

与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华为202_年研发投入92亿美元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占销售额的15%,已经超过苹果的85亿研发投入,占销售额3.5%。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显示,202_年华为向苹果公司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公司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在其中,作为长年手机终端业界翘楚的苹果,竟然在专利授权上严重落后于华为;而更可怕的是,按照《北京商报》此前的初步估算,苹果每年向华为支付的专利费可能甚至高达数亿美元!

根据统计,华为从202_年以来,其研发投入累计超过2400亿人民币(约370亿美元),202_年,华为研发投入仅为68亿人民币,此后每年保持阶梯式增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_年国际PCT专利申请数量统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3898项专利,较上年增加了456项。截止202_年底,华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累计获得授权专利50377件,这些专利包括对智能手机具有很高价值的LTE通信、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用户界面等专利。华为曾表示,其累计申请了52550件国内专利和30613件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总量位居全球第一。

如今,华为胆敢向世界级的科技公司公开叫板,要求收取“保护费”,其背后 真正的逻辑却始终未变——怎管他外界喧嚣不断,保持定力,甘坐冷板凳。华为正是因为坚持二十几年不动摇,才走到今天,非常难,不容易。

与华为目前的踌躇满志形成鲜明对照的,便是小米如今受制于专利保护的窘境。虽然一度靠营销方面的惊人表现,小米一度取得过骄人的业绩,但在大量产品组件都得靠买的情况下,小米无疑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202_年初,雷军曾表示,今年要进10个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俄罗斯、土耳其、巴西等。当年年底,刚刚进军印度的小米,就收到爱立信的专利诉讼,随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下发禁令,要求小米停止在印度销售和进口手机。小米不得不答应每台设备预缴100印度卢比(约9.7元人民币)于法院提存的条件,以能继续向印度销售基于高通芯片的手机。专利对于国产手机厂商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没有足够多、足够广的专利支持,海外市场扩展将会困难重重。

4、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专利战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近一百年的工业化发展明显地表明,一个国家在核心工业产业上的研发、生产、流通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越多,工业化的程度就越高;在研发中投入的越多,工业化越高级。我国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研究技术创新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4.1加强创新意识,培育创新文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正确的专利战略

(1)要大力营造创新文化,通过创新文化的建设,培养创新精神,激发创新热情,使自主创新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形成员工人人参与创新、关心创新、保护创新、支持创新的文化氛围。要大力宣传献身创新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倡勇于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的精神,努力营造敢于突破、和谐包容的创新环境。

(2)制定专利战略。中国企业要借鉴日本技术创新经验,实行由引进、消化、吸收、国产化再到创新从而出口到国际市场上去的总体战略。这样可以尽快实现引进技术的直接经济效益,提高引进技术的综合效益,使企业技术引进成为中国技术进步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目前资源优势较弱的条件下,中国企业应更多地采用能够带来后发优势的模仿创新模式。

(3)更多采用模仿创新模式。当前中国企业技术引进要实现“三个根本转变”:由以引进进口生产线和成套设备为主转向以引进软件技术为主;由以企业单位单独引进的方式转向以贸技相结合引进的方式;由以生产使用为主转向以吸收、开发、再生产为主。4.2持续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提高研发经费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且要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全社会技术创新投入保障体系,解决技术创新中的资本瓶颈问题。首先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大力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要借鉴韩国、日本近年来高强度科技投资的经验,在科技投资的总量上要有一个较大的提升。建议政府把国家R&D总投资占GDP的比重提高到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4.3培养和造就敢于创新并善于创新的人才队伍

要善于发现创新人才,使敢于创新并善于创新的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要制 定长期有效的培养规划,加快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的创新人才。要加强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创建创新型企业培养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各类人才。要在科技人才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 激励机制,完善人才的选聘和评价机制,完善薪酬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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