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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

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



第一篇: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

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XX市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为XX市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和国外及港、澳、台、侨在XX地区的 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人士自原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指引下“广交朋友、互通信息、促进交流、增强合作、服务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中外企业界人士、开展横向联系,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工商交往、外引内联,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

市民政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XX市VV路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为:

(一)举行外引内联、经贸交往、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展览展销会、及时传达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交流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技改技措、生产工艺、市场销售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商情动态及人才培训;

(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团结,互相鼓励;

(四)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介和转让各企业家的科技成果;

(六)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XX市的建设与企业家事业的发展;

(七)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企业在XX地区有一定规模和成就及影响,其领导者能遵纪守法,对国家建设

有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务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召集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企业可能情况下,为本团体会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

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

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本团体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本团体通报工作情况;

(四)增补推选本团体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六)收集整理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意见;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团体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必要时,正、副会长,秘书

长联席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本团体审核同意。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XX市企业家联盟发起委员会XX日报社营销策划部XX市VV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二篇: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章程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由国家发改委智慧城市联盟、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民族文化艺术委员会、北京壹带壹路复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3800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拟)、付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翼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牵头发起,由志愿参与一带一路产业发展的研究、开发、设计、投资单位自愿参加的一个非盈利产业联盟。本联盟以由国家发改委智慧城市联盟、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民族文化艺术委员会、北京壹带壹路复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3800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拟)、付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翼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为依托单位,依托学术社团和行业协会作为一带一路产业的智库和资源整合平台。本联盟名称: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本联盟由由国家发改委智慧联盟、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民族文化艺术委员会、北京壹带壹路复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3800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拟)、付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翼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提供银行账号及公章,享受财务自主权,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整合一带一路产业的官产学研资源,搭建集成创新、创意、合作研发、知识共享、知识资本化的平台,为国内外一带一路产业的自主创新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联盟的发起创办单位有:由国家发改委智慧联盟、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民族文化艺术委员会、北京壹带壹路复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3800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拟)、付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翼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本联盟所有创办发起单位必须签订联盟章程协议,同意接受章程的约束,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同时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联盟的地址为: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创意艺术产业的资源整合;搭建创意与健康交易平台;产学研平台的搭建;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者联合产品开发中心;共同研发、开发的品牌、专利产权、知识的共享;产业信息的互相交流;新产业、新项目的孵化培育;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战略投资、项目上市前投资服务;与官方、国内外非盈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沟通;人才培训、教育服务等。

第六条

具体的业务活动包括:

(一)创造联盟成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环境,形成联盟成员之间的品牌互动、联合开发、合作经营、资源互补的运行机制,推进联盟内外资源互补共享和深度有效合作,建立联盟成员市场化合作平台;

(二)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搭建会员交流、研究的平台,为会员提供一带一路产业经济研究信息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服务;

(三)建立网站、举办刊物、出版研究报告等形式,为社会提供非盈利性的产业数据和信息服务;

(四)联合大学、科研机构成立产品品质检测中心,发布产业调查报告,参与制定相关产业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公益性的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解产业信息的机会、让社会公众了解产业发展状况,增进社会公众对不同产业发展的正确、理性评价;

(五)接受会员和政府委托,作为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服务评价,为会员提供机构绩效考核等非盈利性顾问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提供专业性、非盈利性咨询服务。

(七)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平台,围绕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针对各联盟成员在技术、服务、市场等方面不同优势,有序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完成一带一路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八)搭建创意与健康国际网络和项目孵化平台、创意与健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意与健康产权交易融资平台、一带一路产业发展中介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一带一路产业机构发展,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成为一个展示计划项目、个人和创新意念的平台,以及文化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九)为联盟搭建创意与健康交易平台,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为联盟会员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联盟以艺贝拍拍(www.feisuxs)网站(包括相关的微信服务号及订阅号)作为联盟的网络推广、产品销售、电子商务平台。深圳市艺贝拍拍网络有限公司则承诺提取网站交易额2%的金额捐赠给联盟,由联盟支配这笔经费,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企业家的发展(主要用于联盟的非赢利性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

艺贝拍拍创意与健康品质生活联盟会员分为两种种类,一是非赢利性会员,主要吸收有志于从事一带一路产业的非赢利性组织,包括大学、研究机构、民间社团、政府机构等非赢利性组织;二是赢利性会员,主要是一带一路产业的研发单位、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

非赢利性会员参加本联盟,需由组织提出申请,并由该组织负责人在 3 申请表及联盟章程上签字盖章(也可以网上签字),经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非赢利性会员不需要缴纳会员费用;赢利性会员单位的入会程序,需由该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该组织(或个人)负责人在申请表及联盟章程上签字盖章(也可以网上签字),由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赢利性会员需要缴纳会员费用。

联盟会员同时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所有个人会员都属于赢利性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一带一路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工作成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能够完成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实施的各项工作安排和任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在联盟章程上签字盖章同意;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赢利性会员完成本联盟会员费的缴纳;

(四)由联盟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包括非赢利性会员证和赢利性会员证。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赢利性组织会员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盟会员有义务自愿参与联合研发中心、联合产品开发中心的发起与建设,同时有义务以创意设计、技术支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方式,为本联盟的公共平台提供公共运作资金和技术资源,以保证本联盟公共平台的不断壮大发展。涉及到会员为本联盟贡献创意设计、技术支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数量与比例事宜,由本联盟理事会讨论,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公布,并由贡献相关创意设计、技术支持、现金和股权回报的会员单位与联盟签订捐助贡献协议书正式确定。

(七)保护本联盟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参与从事危害本联盟权益的活动。联盟会员在退出联盟后的五年之内,不得以从联盟获取的商业机密、创意设计、技术诀窍、专利知识谋求商业利益,也不得将本联盟的商业机密、技术诀窍、专利知识泄露给联盟以外的机构。违反本章程者,联盟有权力诉诸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联盟会员参与到本联盟创办的艺贝拍拍(www.feisuxs)网络平台交易,必须保证不卖假货及赝品、保证不得有欺诈行为,必须保 5 证产品的原创性质、确保生态环保。会员也不得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或产品冒充自己的作品或产品在网站上销售,同时保证自愿缴纳担保金,加入联盟成立的联合担保基金。如果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联盟查证属实,在联盟的联合担保基金负责赔偿客户以后,会员有义务接受联盟的严厉处罚及相关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联盟的赢利性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非赢利性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或者严重侵害其他会员权益的,由联盟依法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6 事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人数超过50名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7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最高领导为理事会主席,由联盟的机构会员负责人轮流担任,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盟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主席每任的任期为一年,一年到期由其他机构团体会员负责人轮值。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可以长期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依托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联盟的相关非盈利性项目运作由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授权本联盟运作,由联盟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在联盟主席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许可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9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团体如果需要终止,解散之前必须由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联盟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经法定到会会员 10 半数以上在章程上签字同意,以会员协议的方式形成。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由联盟理事会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_年 月 日由所有发起创办单位签字盖章同意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所有发起创办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 年 月

创办发起单位: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深圳市艺贝拍拍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亿 11 达产业投资)等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筹备小组:(排名不分先后)黄鹤,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

桑飞宇,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外联部部长 雷安云,正威国际集团深圳分部经理

胡楚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珠宝学院博士、院长 应晓建,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年海,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博士、副院长 李红,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罗兵,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回重屹,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建华,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丁宗华,富利鑫投资控股集团总裁 谢明根,巴蜀企业家俱乐部负责人

李冰,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秘书长 王苏舟,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员部部长 张晓新,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秘书长 姜岩,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副会长 董瑞,亿达产业投资深圳公司总经理 尚庭裕,亿达产业投资资深项目经理 杨溢,CyberAgent创投合伙人

吴艳,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部主任 杨雨其,广东省企业投资促进会副秘书长

附件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主要聚焦产业

1、珠宝设计与销售,智能首饰,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医疗产品

2、健康食品,保健类医药产品研发与销售,智能医疗产品

3、书画艺术品

4、服饰产品设计、研发与销售

5、其他文化艺术产品

6、智慧健康、智慧医疗产品研发与推广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主要项目与机构设想

1、健康与营养学院;保健培训,金融创投培训、中外合作金融学院; 创意设计培训、中外合作办学;

2、文化创意、健康医疗产品研发设计中心;

3、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联合的产品品质检测认证基地;

4、电子商务与营销机构,网络营销;

5、建立会展、大型活动与创意联盟的评价、评鉴、评奖机构。

6、风险投资、产业投融资机构。

创办发起单位: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深圳市艺贝拍拍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亿达产业投资)等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筹备小组:(排名不分先后)黄鹤,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

桑飞宇,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外联部部长 雷安云,正威国际集团深圳分部经理

胡楚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珠宝学院博士、院长 应晓建,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年海,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博士、副院长 李红,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 罗兵,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回重屹,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建华,深圳富有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丁宗华,富利鑫投资控股集团总裁 谢明根,巴蜀企业家俱乐部负责人

李冰,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秘书长

王苏舟,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员部部长

张晓新,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秘书长 姜岩,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副会长 董瑞,亿达产业投资深圳公司总经理 尚庭裕,亿达产业投资资深项目经理 杨溢,CyberAgent创投合伙人

吴艳,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部主任 杨雨其,广东省企业投资促进会副秘书长

附件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主要聚焦产业

1、珠宝设计与销售,智能首饰,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医疗产品

2、健康食品,保健类医药产品研发与销售,智能医疗产品

3、书画艺术品

4、服饰产品设计、研发与销售

5、其他文化艺术产品

6、智慧健康、智慧医疗产品研发与推广

一带一路企业家联盟主要项目与机构设想

1、健康与营养学院;保健培训,金融创投培训、中外合作金融学院; 创意设计培训、中外合作办学;

2、文化创意、健康医疗产品研发设计中心;

3、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联合的产品品质检测认证基地;

4、电子商务与营销机构,网络营销;

5、建立会展、大型活动与创意联盟的评价、评鉴、评奖机构。

6、风险投资、产业投融资机构。

第三篇:企业家联盟俱乐部章程及服务细则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章程及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为了团结高新区企业家而成立的非赢利性群众团体。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为会员构建一个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一种分享生活与共享资源的社交平台,让会员能够获得商业信息、结交知己朋友、分享管理经验、体验品质生活。

第四条:本联盟的目标是打造一流的企业家商务联盟,为会员自身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培育诚信企业家领袖的思想家园,探索企业家诚信精神和共同价值,凝聚企业家道德共识和诚信力量,为高新区企业家打造诚信经营的共赢平台。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本联盟会员对象:会员由来自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的企业家构成。会员包括:长期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带领企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在社会取得积极影响的企业家。

第二条:会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之约定,愿意积极推动本联盟宗旨,企业年平均销售额或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良好社会信誉并热心实践和体验本章程的首席执行官,经我部邀请、会员推荐、自愿申请并经联盟会员管委会严格审核通过者,即可拥有我部会员资格,同时享有会员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条:本联盟入会方式及程序:本联盟采用邀请、推荐、申请三种入会方式。联盟现招纳会员名额仅限50名,待日后联盟营运正常及会员团队不断扩编后再招纳更多优秀联盟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无需缴纳会员费,但须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满一年后方可退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经理事会对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评估通过。3.颁发联盟会员卡、会员证书和会员手册。第四条: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1.承诺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联盟各项规定和运行流程。2.以联盟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3.积极实践联盟的宗旨,参与联盟的活动,促进信息交流。4.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条件。

5.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承诺有变化时及时通知联盟处更新。

6.在联盟进行调研时,有义务提供调查问卷中的详细资料,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并首发、诚信、保守商业秘密。7.恪守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交往原则,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本联盟及联盟其他会员提供互动式公益服务。第五条:会员的权益

一、学习充电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论坛:每年至少举办四场联盟领袖大讲堂,所举办活动和其他活动,会员可全程免费参与

2.聚会:每2个月组织一次企业家会员聚会活动,每次挑选出一名会员企业作为聚会东道主,大家前往所在会员企业后,由东道主会员将自己企业目前存在的困惑或问题拿出来剖析,由其他会员共同为其出谋划策或协助解决困惑及问题。

3.杂志:每半年出版一期《联盟总裁圈》内部刊物,将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给每位会员。

二、人际拓展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沙龙:每年举办至少四场企业家沙龙联谊活动,会员可全程免费参与。

2.旅游:每年组织两次家庭旅游,会员家庭直系成员共同参与,一次省内游,一次省外游。

3.通讯录:免费获赠一本会员通讯录,以方便会员之间相互交流,进而扩大自身人脉圈。

三、商业机会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年会:每年举办一场会员大会,并制作精美会刊,会员可于大会期间相互交流商业信息,同时免费为会员在会刊提供商业信息发布平台。2.考察:每年组织1-2次对外名企考察,扩大会员视野,发掘商业机会。

3.宣传:义务帮助会员的商业信息发布到国内各大招商网上,让会员拥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四、健康养生方面表现形式如下:

1.锻炼:定期组织会员前往联盟特约合作商家处享受高档健身体验。

2.养生:定期组织会员前往联盟特约合作商家处享受养生保健体验(如:理疗、食疗、SPA等)。

3.讲座:每年举办1-2次《企业家健康管理》讲座,协助企业家做好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管理。第六条:会员的延续及取消

1.凡积极参与联盟活动,配合联盟工作,履行会员义务即可延续会员资格。

2.凡触犯刑律或本联盟章程的会员,公开宣布破产的会员,或自愿要求退出的会员,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第七条:会员管理

本联盟设有会员管委会,负责联盟会员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定会员发展和会员服务政策,协调和帮助全国范围的会员事务管理和发展工作,监督联盟品牌资源的使用与传播,建立会员发展与服务网络。

第八条:联盟各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

本联盟设秘书处和会员事业部两大常设机构,为会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会员事业部将能部门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特定区域内的具体工作,可为会员解决多方位问题和困难。第九条: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归本联盟,自联盟成立之日起颁布实施。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制)

第四篇: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智能家居企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Smart Home Industry Alliance 缩写:CSH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中国境内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生产、经销、技术研究、工程安装的知名企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整体市场形象。

第四条 联盟宗旨: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程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联盟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 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七条 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九条 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实现在联盟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完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一条 开展有助于CSHIA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工作报告; 5.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加盟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热衷于推动中国智能家居业及技术标准的发展;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加盟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享有联盟成员专利;

1.享有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以优惠价参加联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 4.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八)有退出联盟自由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签署适用于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相关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协议根据具体项目进一步讨论完成;

(三)认可并支持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动CSHIA产业发展;

(四)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并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联盟新成员;

(八)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对于背离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九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万元人民币,联盟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贰万元人民币,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仟元人民币;

(二)会员培训、认证费用;

(三)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第五篇: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行各业中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企业,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联盟成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联盟宗旨: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联盟核心价值:用产业赢得尊重 第四条 联盟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二)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单位联盟成员:凡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企业领导工作或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第十五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志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程序:(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理事会设有: 名誉主席10人 主席:1人 副主席20人 常务理事40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0名。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下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一)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_年07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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