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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总结(合集5篇)

知识产权总结(合集5篇)



第一篇:知识产权总结

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与产业活动有关,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二)根据以规范的目的分,分为与保护文化艺术创作相关的权利,与保护技术创新相关的权利和与保护正当交易相关的权利;

(三)以知识产权来源的价值分,包括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和商标标识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功能与作用

(一)确认、保护私权

(二)激励知识创造

(三)促进知识成果的传播与利用

(四)促进经济发展、科技文化进步

著作权法

1、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构成要件:

(一)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二)可复制性,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

(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独创性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四、竞技体育活动

五、公有领域的作品

六、官方正式文件

七、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表演权概念

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作品含有的创造型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6、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类型

依法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以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五)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刊登的作品;

上述5项均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报酬。

7、著作权法的原则

(一)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三)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四)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专利法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概念

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的前所未有的东西;

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发明、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的已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审查新颖性时以优先权日为准。

(4)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4、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概念与关系

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

关系: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1)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2)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6、有关专利权限制的规定

(1)合理使用,即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

(2)强制许可,包括商业性强制许可、反垄断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药口出口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3)推广应用,即国家计划许可的公益发明。

7、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商标法

1、商标法原则

(1)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2、驰名商标的概念、影响因素

概念: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影响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证明商标的概念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5、商标侵权的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7、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8、新商标法的亮点

(1)对审理、审查时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完善商标异议制度。包括异议主体资质与异议理由结合,异议人资质有所限制,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仅限于相对理由,任何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则限于绝对理由,部分取消异议复审制度,适当精减确权程序;

(3)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包括名商标的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和事实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及认定机关,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4)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规制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赔偿数额上列明赔偿数额确定的四种方式及顺序,法定赔偿最高额由5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增侵权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的规定,新增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可导致无法得到赔偿的规定。细化、强化行政查处的标准,增加正当使用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

(5)强调商标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力度。加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

(6)完善商标申请注册规定。增加声音等商标,禁止使用国歌、军徽、军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标识作为商标,界定带有欺骗性的标识,采纳“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增加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采纳审查意见书制度,提前并放宽续展手续的办理期限,进一步明确转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备案的程序及性质;

(7)新增商标行政案件、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案件中止的规定避免串案、关联案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8)明确各类决定、裁定的生效日期以及商标的效力;

(9)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界定商标的使用,明确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法律后果,明确罚款的内容,增加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

(10)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新增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对商标代理机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篇:知识产权总结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

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我局迅速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进行宣传发动,各科室按职行事,积极投入到“双打”行动当中,我局做到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960人次,检查涉药单位304家次,责令改正12家,查处违法案件18起,罚没款3.6万多元,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60个种次,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监督抽验药品65批次。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治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局机关建立了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人力财力,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并结合实际印发《县药品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认识了开展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

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大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协调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等渠道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对媒体、店堂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做到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三)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在整治中发现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共有60个种次,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卫生部【202_】69号公告精神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共60批次。

(四)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基于我县目前尚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我们把检查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品店、农贸市场摊点等流通环节上。重点检查内容:开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药品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狂犬疫苗、甲流疫苗、人血白蛋白、人体接种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的购、运、存、管、销、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求。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行为。查处不建立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记录、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中药饮片、无中药饮

片日常养护记录或记录不健全、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加工炮制和质量不符合标准、非法添加、染色、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管的重点品种: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及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中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骨科植入材料,即骨板、骨钉、人工关节、骨修复材料等;各种支架,即血管支架、食道支架等;其他植入材料,即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宫内节育器、口腔科材料等;介入器材,即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栓塞器材等;体外循环设备和血液处理设备及管路,即人工心肺机、血液透析器、体外循环插管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即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器、麻醉穿刺包等。

二、整治工作基本经验

在整治中,我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要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结合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巩固和提高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开展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部署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工作。二是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与换证开展工作。在整治中开展了GSP跟踪检查、重新认证和换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并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成部分换证企业、跟踪检查和重新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监督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三是结合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宣传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落实监测报告任务。四是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展“安全用药,家庭健康”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读本》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五是结合药品抽检开展工作。抽检的品种涵盖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等常用药品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清热解表类中药饮片。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因无专项整治经费,整治力量较薄弱,执法装备跟不上形势发展,整治工作还存在着开展得不够深入的问题。下步,我局要巩固现有的整治成果,并建立健全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篇:知识产权总结

1、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经营标记等享有的专有权

利。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财富。(2)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垄断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这钟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于物权法律制度中“一物不能有二主”。(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限就不复存在,相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等就演变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亡后的50年。

3、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创造

性;(3)具有特定形式;

5、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职务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8、合作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9、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亦称著作精神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0著作人身权类型及各类型是什么:(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3)电影、电视、录像个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也为50年;(4)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气保护期限也为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气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而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则不受时间限制。(自然人是作者死后50年,法人是作品产生后50年)

12、专利的客体: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只有发明有方法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都没有方法保护)

1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4、专利权的性质:(1)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或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

公开性。

15、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

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

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

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

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17、职务发明创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

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

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

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

条件。

18、专利优先权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

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

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可能。

19、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0、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和主要内容:(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21、商标的五大功能:①区别功能;②表明商品及服务种类;③表明质量的功能;④广告及竞争功能;⑤财产功能。

2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23、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4、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功能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7、商标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同一日的话,要证明先使用。)

28、商标注册的续展期:到期日的前后 6个月,即到期日前后一年都可续展。

29、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30.商标侵权行为种类:(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3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四篇: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评价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下面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1)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2)约定原则(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 2.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的规定存在缺陷

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分类不尽合理

四、由以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出的,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以上情况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的。因此可能对企业的投资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对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上发展起来,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关系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同点(1)不可被替代,不能被扣押、被执行或被剥夺;

(2)既不得转让也不能放弃;(3)也不能被继承、遗赠;

(4)具有非经济属性。即使著作人身权产生间接经济效果,例如因为作品及其创作者姓名的传播而使作者的名望及其作品的声誉得以提高,作者有可能在合同方面和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情况下确定赔偿款额时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但仍然无法用金钱估量人身权 不同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后天的。它是作者的身份所固有的,专属于创作者本人。它与普通人身权利不同,它产生于创作行为,不是天生就有,因而不属于所有民事主体,只属于著作权人。2.俩者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

3.产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权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创作,一般人身权取得是由于出生。期限不同。4.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期限除发表权外,其它人身权没有期限;一般人身权的期限则是自然人生命存续期间

计算机软件中的字库属于软件作品吗

属于。定义:::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特性:1.软件是一种逻辑产品,不是客观的实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它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它以程序和文档的形式保存在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磁盘和光盘介质上,通过操作计算机才能体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

2.软件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研制,软件产品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和研制上,软件开发研制完成后,通过复制就可以产生大量的软件产品,不需要再花人力和物力。3.软件产品不会用坏,不存在磨损、消耗等问题

4.软件产品生产主要是脑力劳动,还未完全摆脱手工开发方式,大部分产品是“定做的”。

5.软件费用不断增加,软件成本相当昂贵。软件的研制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它的成本非常高。

字库属于一种计算机系统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进口权能阻止平行进口吗

(1)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普遍规定于专利法,部分国家的版权法也有规定。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

(2)进口权能否用来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进口权是否可以被穷尽。如果进口权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则又取决于在平行进口的情形,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即一国承认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3)进口权不等于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因为进口权的规定与阻止平行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因为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当然,一国也可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权不受权利穷尽原则的制约,但至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得出进口权可以阻止平行进口的结论。

浅析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否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1、“ 未经行 政审批 的作品 ”是指 行政法规或 规章规 定的应当经过有 关行政部 门的审查才 能出版、传播 的作品。如 电影作品应经 过广播部 门审查、取 得公映许可证 之后才能 公映。2、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侵权纠纷处理存在三种方式:

1、该作品属于“法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禁作品”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原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处理方法往往会审查涉案作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是否履行了进口手续,如果没有,以著作权法不保护“法禁作品”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该作品与其他作品相同,享有完整的侵权救济权利。该种处理方法将该类作品与我国作品完全等同对待,认为其享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权利。该处理方法的逻辑在于:第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影视作品应当与我阅作品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第二,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履行进口审批手续并非境外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3、该作品权利人享有侵权救济的权利,但不享有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权利。该处理方法认为该类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费用,但因其没有经过行政审批,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事实上,禁止传播致使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第一,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著作权经济利益源于作品的创作,始于作品的传播。作品创作完成后,如同普通商品一样,只有交换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因此,禁止作品的传播实际上是禁止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取任何经济效益。

第二,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存在经济损失、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规则。损害赔偿额计算所依据的经济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是任意扩大的将来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损失。

第三,关于侵权人获利的处理,“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剥夺,但剥夺的收益不应给予权利人,而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因为侵权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私法性质的著作权,还侵犯了行政机关就境外影视作品实行的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规定,因禁止传播封闭了著作权人通过私权保护获得收益的路径,故侵权人获利对应的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理应由行政机关予以没收。

三,当前新著作权法颁布后的状况

202_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但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讨说法”。这一案件在202_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在当前对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的。

计算机程序为什么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一、专利的含义:1.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力。2.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3.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 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客体的内容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不采用技术标准,而采用美学标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总结: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要求的。

第五篇:知识产权要点总结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 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论述题)

概念:主体、客体、权利;

内容:广义(6)、狭义(3)

特征:专有性(垄断独占)地域性(无当然的域外效力)时间性(保护期有限)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调整社会关系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品的公有性  知识产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为标准 

 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四个第一”(理论常识)

第二章著作权法

 作品的概念及应当具备的条件(重点)

概念:(领域特点2)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内容

条件:独创性(原创性)——排除抄袭和剽窃可感知性(表现形式)可复制性(固定与有形载体)

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了解)

美术、建筑作品(概念)——展览权

计算机软件(法定保护——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构思的表现、表达形式,而非技术方案构思)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特点3)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析题中)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三种情况”(违背一般法律原则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故意妨害公共秩序)行使著作权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 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等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内容

概念: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内容(4):

发表权(重点——案例分析)——特点:一次性 依附性 唯一具有保护期限制的人

身权第三人的制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署名权:作者形式署名权有多种选择——保护期不受限制,永久受保护,并不得让与或继承

生前行使死后的保护(继承人 受遗赠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受时间、地域、权利行使等方面的限制,并可以被转让、继承和放弃

概念:基于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内容:13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重点:出租权——指向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人一般不拥有载有电影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载体所有权,但享有决定该载体能否出租的权利

展览权——《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有原件所有人享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4电子环境公开性交互性提供者承担责任 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自动产生)——概念(重点)

注册取得的原则作品加注版权标记原则

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一旦期限届满,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注意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依据著作权的主体及作品的性质不同,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同

示例:公民的作品——作者众生即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

其他情形的了解p12

作品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 著作权的主体p12

著作权人的概念:享有著作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著作权人与作者: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人,作者以及享有权利的非作者

公民(自然人)作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创作能力直接进行了创作性劳动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11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的认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被视为作者

非经过创作而获得权利的著作权人(继承遗赠转让合同约定等)

 著作权的归属P13(了解)

概念——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分类——原始归属 继受归属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重点)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即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p15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表演者的概念及范围

权利(6):(表明身份保护形象)(许可他人现场表演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录音录像获报酬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获报酬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义务(3)许可双重许可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播放者权

 著作权的限制(零散知识点)p16-18

合理使用:

概念:不征不付

合理使用构成的条件:已发表使用目的不侵权、表明姓名及名称——判断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12)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为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包括义演)

法定许可使用:

概念:不征但需支付报酬,尊重权利

我国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5)(选择题)

教科书报刊录音制作者播放者播放他人作品播放者播放录音制品

强制许可使用(了解)

概念:正当理由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但应支付报酬

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条件(5):经主管机关授权后使用未获授权才能申请非独占、国内有效支付使用费用被强制许可通常是翻译权和复制权

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转让

作品的专有(被许可方唯一合法)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重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我国)

要点:依法设立权利人授权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概念 :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优势 :集中管理,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使用者获得许可

我国已设立团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协中国音像协会

相互代表协议

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

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活动内容(4)(重点)

与使用者订立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到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和仲裁——是最适合的原告 著作权的保护(了解)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式

《著作权法》第46、47条„„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形式(要点)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商标法

 商标的含义:用于标明区别的标记 p21

 重要概念

证明商标(重点)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以外单位使用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量的标志

地理标志——也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例如:陕西苹果涪陵榨菜

 商标注册的原则(4)p22

自愿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

 商标注册的程序p23

申请——审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

相关要点:

驳回复审(重点)

对初步审定的异议(3个月内)

对异议的复审

商标局—(15)—商标评审委员会—(30)—人民法院

 商标权的内容 p24

独占使用权

禁止权——比使用权范围广

(商标专用权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的)许可使用:需要报商标局备案

转让权:共同申请,审批公告(申请——核准——公告)

不得使用的禁止标志

《商标法》第10、11条:p24-25(重点)

绝对禁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对禁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注册商标的转让

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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