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台州大力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效明显(简报)
台州大力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效明显
今年以来,台州市工商局把深入推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出了一批名声响、品质优、效益高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亚太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研讨论会上,台州作为全国唯一的地级市作了经验介绍,中央电视台百集系列片《走进中国地理标志》以“仙居杨梅”为首篇在央视播出。目前,该市共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件,居全国地级市第一。
一、优惠励导,载体助动,强化政策资源的扶持力
一是整合工商职能,用好品牌建设政策资源。整合梳理近年来的惠农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产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农民创业和发展品牌农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证明商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台州市“十二五”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明确农产品驰名商标、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的总量。以市政府名义了召开全市农业品牌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标战略的实施、商标权的保护工作,农产品品牌扶持作为三大重点之一得到了强化。此外,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如会同农业局出台了《关于培育农产品品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证明商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时,全市各地工商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并用足用活政府政策。两年来,温岭市政府出台
《关于实施品牌富农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支持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临海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发展的若干意见》,黄岩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岩蜜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政府名义设立了“黄岩蜜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基金100万元。天台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天台县品牌建设的通知》,对注册农副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
二是加强网络建设,营建品牌建设良好氛围。以工商为主导、乡镇政府为依托、专人专职为基础,在28个乡镇(街道)建立“品牌工作指导站”,构建起市、县、站三级商标服务网络,基本覆盖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地区。黄岩分局还推动成立了“黄岩蜜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强化“黄岩蜜桔”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通过指导站的依托,建立健全品牌创建多元梯级培育资源库,从驰名商标到市级著名商标不同梯级,围绕商标发展需求、商标使用和运营等内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三是打造示范工程,力促农产品商标。今年3月份,在该局的积极推动下,台州市政府启动争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活动和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全部纳入活动中。通过创建活动,充分挖掘传统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的品牌价值和发展潜力,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品牌,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行政指导,优化发展,增强品牌发展的持续力
一是加强品牌创建指导。在全市开展“一社(企)一标”品牌富农工作,依托品牌服务指导站,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协会申请注册商标,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注册,帮助涉农企业和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建立涉农企业和个人品牌服务后续管理机制,并提高商标运作层次和水平。目前,全市220余家涉农企业已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商标”的经营模式。与创驰、著名商标的涉农企业建立双向定人联系制度,建立联系档案,定期上门了解培育对象发展情况,使企业熟悉创牌程序。通过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变更建议书、商标续展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五书”,指导企业品牌规范化建设。仙居成立了“品牌培育服务中心”。今年1-5月份,全市共开展商标咨询服务活动9次,为各类企业和经济主体提供咨询服务8000余次。
二是创新商标运营思路,增强农产品品牌效益。年初,利用两个月时间深入全市调研,针对无牌、有牌和使用证明商标三种情况,采取分类带动的策略,重点选择了一批带有区域特色的农副产品,如对温岭草鸡、大石葡萄、黄岩蜜桔等进行重点帮扶。鼓励20件证明商标使用企业总品牌下发展自有品牌,目前11件已实行“双商标”管理运行方式。通过区域品牌的“母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子品牌”的双管齐下,这种模式既重点突出证明商标公共品牌,又让企业自主商标有发展余地,实现共赢。指导证明商标所有人和农业企业通过设立专营专卖店、连锁、加盟、许可使用等方式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
三是依托品牌展示平台,加强品牌文化建设。主要以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企业共同参与,做好区域品牌的集体商标设计、注册和管理,逐渐形成区域品牌的文化内涵和主题,形成台州特色的“山海农业文化”。积极发挥农产品区域布局的优势,通过规模化、产业化运作,积累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农产品品牌的竞争力。临海每年举办羊岩山茶文化活动周,玉环举办海岛文化节,黄岩、临海、天台等地借助“中国无核蜜桔节”、“中国江南长城节”、“油菜花节”等旅游观光活动平台,以公益广告形式进行农产品品牌推介。仙居县局借助“仙居杨梅主题发展论坛”和“仙居杨梅节”等平台展示证明商标的品牌文化。
三、规范引导,职能护航,增强农业品牌的保护力
随着农产品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和市场效益的不断提升,农产品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该局通过强化纵横联动执法,构建起立体化的农业商标品牌保护体系。
一是强化农产品商标印制环节监管。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开始使用后,紧密跟进,指导证明商标所有人制定双商标编号许可使用制度,即被许可使用单位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在标志使用方式上许可各使用单位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设计各自特色的包装箱,但必须在包装箱上印上生产单位和编号,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如“临海蜜桔”不仅统一设计商标图案,还对证明商标的字体标准和使用编号作了统一。同时制定地方标准,以规范证明商标的使用,指定专门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制,要求按规定做好包
装物的生产;抓好商标定牌加工、商标印制环节等重点,以常态化监管,切实规范商标使用。
二是建立农产品商标打假维权机制。把涉农注册商标分类进行登记,加强涉农名优商标的跟踪保护,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名优商标拥有企业及有本地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实行重点保护。定期组织人员上门走访,了解有关假冒侵权情况,帮助完善商标管理制度,主动向其传授打假护牌的方法,增强主动防范意识。开展季节性专项整治,堵假冒源头,针对临海蜜桔、仙居杨梅、玉环文旦等水果尚未上市,市场就开始销售的状况,联合公安、林特和有关乡镇组织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确保了证明商标产品的市场信誉度。
三是引导农产品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农产品商标知名度不断提高和市场效益的不断提升后农产品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的问题,定期组织上门调研了解有关假冒侵权情况,帮助完善商标管理制度,主动向其传授打假护牌的方式方法,指导商标所有权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加大对被授权使用企业(合作社)的调研、走访力度,指导规范使用。
第二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三篇:农产品地理标志
天政发„202_‟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识商品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的标志,主要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
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3-
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各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畜牧、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标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共印600份-6-
第四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feisuxs)。
第五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小文档网推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