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1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2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2.1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生产经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仓库、职工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3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电脑等办公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
2.4 装饰品及陈列品。指字画、装饰品、展品等。
2.5 图书。指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及其他用途的图书、资料等。
2.6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2.7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采购
3.1 采购申请的提交和审批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由该部门2名以上员工共同考察市场,考察询价不得低于五家,在充分考察市场的基础上填写“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申报表”(见附表1)。该表的审批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提请相关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主管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如遇有重要、大宗或昂贵的固定资产采购,须由该部门经理亲自考察市场,或由相关部门组织招标。
3.2 采购的办理
采购的办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总经办协助办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入库
4.1 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凭“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申购表”、发票和采购物品,到总经办内业处办理入库手续,由内业填写“公司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附表2),仔细清点、核对实物的数量、型号后在发票上签字注明。
4.2 除特殊情况,采购人均须将固定资产送到总经办内业处办理入库手续。
4.3 除非特殊情况,采购人均须将固定资产办理入库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
5.1 公司固定资产的领用一律通过总经办内业办理,由领用人填写“公司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见附表3)。
5.2 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归还总经办内业。内业须仔细检查资产、设备完好情况,并签字确认。除非特殊情况,使用人均须将固定资产交回公司总经办,不得存放在它处,否则须在备注中注明,并由临时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盘点
6.1 每年2月,由总经办、财务部联合组织一次公司固定资产盘点。
6.2 盘点须依照总经办、财务部共同核定的公司固定资产台账逐一核对实
物,每一实物均须使用人、负责人签字,并在相应实物的醒目位置粘贴标签。6.3 财务部根据盘点情况,上报总经理书面总结材料,并将该材料存档。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7.1 公司每一名员工均有合理使用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其损坏的职责。对于各种专用设备,如仪器、仪表或数码产品,在使用中如有问题,及时查阅说明书或请教专业人士,不得自行拆卸、修理,更不得交给他人使用。
7.2 对于公司固定资产的正常损耗、磨损或损坏,由总经办协调组织修理。对于确实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由总经办内业填写公司固定资产报损单(见附表4),报总经办主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封存或按总经理批示处理。第八条处罚办法
8.1 对于人为造成的公司固定资产的损坏,如能通过修理恢复或基本恢复其使用价值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的50~100%。特殊情况下由总经办报请总经理,遵照总经理批示执行。
8.2 对于人为造成的公司固定资产的损坏,如不能通过修理恢复其使用价值的,由当事人赔偿固定资产残值(由财务部提供,下同)的30~100%。特殊情况下由总经办报请总经理,遵照总经理批示执行。
8.3 对于人为造成的公司固定资产的丢失,由当事人赔偿固定资产残值的60~100%。
8.4 如公司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是由于当事人使用公司固定资产办理私事所造成,除赔偿全部修理费用或残值外,由总经理办公室报请总经理,遵照总经理批示追加直至除名的处分。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申报表
附表2:年公司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 附表3: 公司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附表4:公司固定资产报损单
长春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_年8月1日
附表1: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申报表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
附表2:年公司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
年公司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
附表3: 公司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公司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附表4:公司固定资产报损单
公司固定资产报损单
第二篇: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 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收益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企划部负责资产管理的信息备案,审计部负责资产管理的安全性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 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企业购买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
(四)所属企业要对应收账款等各种债权形成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账龄分析监督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账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五)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六)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管理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程序, 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负责集中决策,所属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决策立项、资产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笼、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不得对外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企划部、财务部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价值测试和分析,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所属企业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在发生体制改革、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或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企划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将其占有、使用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各类设备设施;
4、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报废与核销资产;
6、存货;
7、债权资产;
8、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9、其它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和无形资产。
上述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的产品。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企管部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生产安环部、工程管理部、销售和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审计部与纪检监察部负责全程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方式
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所属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矿权、采矿权、特种车辆、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转让,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2、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评估值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将评估值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物品进行对外转让,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确需采用协议转让等其他处置方式的,必须按程序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
3、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经批准将资产在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全资、绝对控股企业。集团内部实施有偿调配,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按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 价值为基准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处置资产按申报当期处置金额(指评估价)计算,金额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下的,由申报企业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企划部备案;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企划部申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生产安环部、工程管理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查后,对于 100万元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总经理批准;5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内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董事长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程序
1、申报和内部决策审议。由所属企业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划部会同财务部、生产安环部、工程管理部、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核鉴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
2、进行资产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 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3、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受让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等。
4、集团公司和国资委审批。对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集团公司收到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后,由企划部组织对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财务部、生产技术部门应参与各类机器设备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地资源、房屋建筑物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财务部应参与应收账款、存货资产、机动车、其他应收款等处置资产的鉴定工作,并出具具体意见。审核鉴定完成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 由企划部出具集团公司批复文件予以批复处置。需要报国资委批准的,由集团公司企划部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5、结算交易资金。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确定受让方后应组织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金结算和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标的和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权属各单位书面请示;1.申请: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资产申请;2.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3.权属单位持签署意见的申请单行文报集团公司审批。4.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企划部备案。
(二)资产原值凭证
资产原值凭证可以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等)、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但须经本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资产现值估价材料 1.采取“出售”方式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达 10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并提交已经核准备案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2.未经资产评估的,应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技术鉴定报告》应由鉴定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四)其他资料
1.申请处置房屋建筑物,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因建设项目而准备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必须逐项说明原因,并出具建设项目批文、城市规划文件、规划设计图纸等复印件;3.申请处置车辆,必须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其中,按规定已经报废回收的,必须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4.申请处置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必须逐项说明账款金额、形成原因, 并出具清收结果等资料;5.申请处置土地资源、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交已经核准备案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6.申请以“无偿调拨”方式处置资产,必须提交接收资产单位的接收函。
(五)特殊情况的说明
上述材料如有缺失,应逐一详细说明原因,经所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与上述文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权属各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备案时,应向集团公司企划部提交以下材料:(一)权属各单位请示备案的文件;(二)权属各单位批准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费用与收益
(一)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对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资产(含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审计和评估等费用。
(二)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处置费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中拨付。
(三)停产、托管企业应将处置收益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实行统一管理。
(四)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办理:
1、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因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资产处置申报表”等文件调整相关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应建立台账,妥善保管资产处置工作档案,并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三十二条 所属各级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本企业资产转让整体情况汇总上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企划部汇总报告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包括:上企业资产转让审批情况、资产价值、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处置,应当参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第三十五条 实物资产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企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购置及处置是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突出加强对重大风险、重大决策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强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处置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实行主要决策人问责制度, 强化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在查明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和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者,视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责任追究,轻则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重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的;(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 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相关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的;(六)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划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篇: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IT资产管理,规范IT设施设备的采购、使用与维护工作,合理配备IT设备,提高IT设备使用效率。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其中,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考勤设备、UPS、各类软件以及授权和其他。
三、IT资产的分类
IT固定资产:计算机主机、笔记本、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核心路由器、机柜、投影仪、UPS电源、监控设备等
IT类低值易耗破:u盘、移动硬盘、计算机配件、路由器、8口(及以下)交换机等; IT类耗材:计算机键盘、鼠标、电源线、硒鼓、墨盒、色带、网线、水晶头、模块等; 其他:公司信息化建设中设计到的各类服务、软件授权等;
四、IT设备申购流程
所有申购IT相关物资,均由IT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购请求,经由所在部门部长审核,交由IT部门办理,IT查看库存,如库存没有,则由总务部长签字确认后另行购买。
申请流程:
申请人(申请)→部门部长→IT→总务部长
五、IT设备领用流程
申请物资购买过后,由IT部门邮件通知申请人(抄送所在部门部长)前来领用。并在领用单上详细填写部门以及领用人备案。施行谁申请谁领用原则,不允许别人带领。
六、IT资产管理方法
①固定资产类
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公用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等,统一交由IT部门管理以及维护。任何部门以及各人未经允许,禁止私自拆卸或者移作他用。②IT耗材以及其他
统一交由IT申请购买、调配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坏换好”原则。③IT类低值易耗破物品
采取部门管理,所有申购以及分配的物品应以部门为单位,以共享使用的方式,部门内部使用。并指定部门内部保管者,IT部门每季度检查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四篇:工业资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严格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公司资金理财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选择开户银行的原则:
1、为加强公司账户管理,本公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三个以内一般结算账户;
2、选择与企业款项汇划频繁单位开户银行相同的,并且结算方式齐全离本公司较近的,办理提现业务时相对安全的国有四大银行分行或支行;
3、选择结算手段先进的银行,如通汇网点多、开通全国电子联行业务等的,可减少结算环节,更快收到款项;
4、银行账户年费、业务手续费等收费较比其他银行低的银行;
5、与企业对账及时,信用服务好,如对划入、交存的现金及时准确入账,没有压单退票现象的银行;
6、选择经营业绩好的,对存入的资金没有风险,并对企业日后缺少资金时可以获得贷款、融资业务支持的银行。
二、关于资金定存银行的原则:
1、在已开户的各家银行中选择存款利率高的;
2、公司与当前已开户银行之间有合作协议且合作时间较长久的优先
考虑;
3、公司员工提出请求帮忙完成直系亲属所在银行存款任务的;
4、跟公司有重大关联的部门(如税务、国资委、委干部等)提出请求帮忙完成所在银行存款任务的;
三、银行账户开立、撤销与资金定存的审批权限:
1、新开立、撤销银行一般结算账户的,先由公司财务部(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最终再由委主任审定;
2、单笔定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在200万的,由财务部(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单笔定存资金在人民币超过200万不超过1000万的,先由财务部(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审批;单笔定存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先由财务部(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初审,委主要领导复审,再由经委党委会决定。
第五篇:资产管理办法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照**文件精神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维护和有效使用,对资产的立项、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闲置调剂、报废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等项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镇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实施产权保护,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及投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接受划(调)拨、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规定起点的整批同类资产(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设备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等。
(四)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镇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批和对镇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做好镇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表镇政府行使佛堂镇的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负责镇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负责对外公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出租、处置等信息;
第五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镇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二)具体组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统计汇总;
(三)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购置、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具体手续;
(四)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有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原有资产进行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购置资产除国家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
预算额度,经分管领导同意、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单价2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二)经镇长审批同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购置,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凡属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购置的资产均应办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其发货票据经验收人、采购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物资入库手续,对验收程序不完备的,镇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销。
第八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资产及无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比照同类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第九条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出借、改造或改建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为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利用率低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有权做收回或重新调拨处理。第十一条人员调离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于没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调离人员,不给予办理调转手续。镇内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的接交和领用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资产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外借,应当经镇长批准后,统一到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协议后,方可借出。借出的资产由归口主管部门按期收回。
第十三条凡属镇政府的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将其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特殊情况需要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批准,属于政府的固定资产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或经商、投资入股等,必须报镇政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才能以公开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经销商和承租人。
第十四条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时,使用保管部门应立即向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事故鉴定和侦破,提出处理意见。丢失的资产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查找仍无下落的,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处理报告单,根据固定资产丢失的情节和损坏程度,提出经济赔偿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凡是使用期限已经超过设计寿命的,技术已落后,材料和能源等费用消耗度过高,工作效率低,无使用价值的或因损坏严重而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可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报分管镇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账
目、单据、卡片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文件进行。报废后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统一上交镇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