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4-02-03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
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法规(1995)
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50418【实施日期】 19950501
【章名】 全文
一、铁路职工实行每日8h工作制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h;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月均工作时间为169.3小时。
二、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部属院校于今年秋季开学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施行时间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自主确定,最迟应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业原则上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确有困难的施工企业,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为了保证新工时制的顺利施行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过细工作,抓好落实。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重点抓好运输指挥系统职工新工时制的实施,特别是做好轮班制职工的实施工作,确保运输指挥连续、有序、有效。
四、各单位要把实施新工时制作为推动企事业改革的重要工作来做。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在不增加职工总量、确保运输安全和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精简机构,压缩机关及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一线,挖潜提效,确保施行新工时制度所需人员。
五、各单位在未施行新工时制前,仍按铁道部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的新工时实施方案,请报部备案。
第五篇:序列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9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