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国资监管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2_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
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委派的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企业的产权应当由企业法人持有,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应当按照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设立境外企业,在办理境外的相关法律手续之前,应当将拟设立境外企业的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资监管月份工作计划
一、重点工作安排
1、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市直工业系统整合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综合、人事、资产审核、属地管理、稳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全委)
2、做好市属企业治理商业贿赂日常工作,接受市治贿办对我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调研。(监察室、人教处、产权处)
3、与各被考核单位签定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四家工业资产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处)
4、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配合做好市建筑改制办的改革改制工作,集团、股份和等重点企业资产重组工作。(改革处)
5、准备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规程》和《市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产权处)
二、考核评价工作
1、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处置管理办法》。
三、产权管理工作
1、继续协调与规范有关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2、继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改革发展工作
1、根据委领导要求做好市工改办的常设机构开展市直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2、配合做好通达公司、双良公司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的协调服务工作。
3、根据年初计划安排,启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
五、人事教育工作
1、继续做好部分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准备工作。
2、根据上级的部署,继续完成公务员登记的后续工作。
3、建立新一轮市属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名单和信息库,督促有关市属企业党委落实对后备人员的培养工作。
4、牵头组织好企业领导人员专题培训班。
5、配合市委组织部就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监督工作进行调研;继续做好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问题专题调研工作。
六、纪检监察工作
1、接受市纪委对我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的检查。
2、聘请国资委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
七、办公室综合工作
1、加大市政府年初下达给本委的九项目标任务的督查督办力度,对照《市级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做好自评工作。
2、继续做好本委修志工作,按照工作序时进度做好有关长编的编写工作,在市方志办和市财政局联合督查组的检查指导下,完善资料的收集整理的工作。
3、按照市委保密局的要求,在建立并完善本委保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工作,做好迎接市委保密局年底检查的准备工作。
4、按照市财政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清理和委机关固定资产清理上报工作,并继续做好XX年年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编制核对工作。
5、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布署,力争完成正版化软件调试安装工作,迎接市信息办、市正版化软件局的检查。
6、根据市政府和市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本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迎接市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检查。
7、做好全年本委信访件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在完备资料的基础上,迎接市纪委信访工作检查。
第三篇:国资监管月份工作计划
一、重点工作安排
1、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市直工业系统整合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积极做好综合、人事、资产审核、属地管理、稳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全委)
2、做好市属企业治理商业贿赂日常工作,接受市治贿办对我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调研。(监察室、人教处、产权处)
3、与各被考核单位签定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四家工业资产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处)
4、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配合做好市建筑改制办的改革改制工作,集团、股份和等重点企业资产重组工作。(改革处)
5、准备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规程》和《市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产权处)
二、考核评价工作
1、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处置管理办法》。
三、产权管理工作
1、继续协调与规范有关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2、继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改革发展工作
1、根据委领导要求做好市工改办的常设机构开展市直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2、配合做好通达公司、双良公司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的协调服务工作。
3、根据年初计划安排,启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
五、人事教育工作
1、继续做好部分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准备工作。
2、根据上级的部署,继续完成公务员登记的后续工作。
3、建立新一轮市属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名单和信息库,督促有关市属企业党委落实对后备人员的培养工作。
4、牵头组织好企业领导人员专题培训班。
5、配合市委组织部就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监督工作进行调研;继续做好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问题专题调研工作。
六、纪检监察工作
1、接受市纪委对我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的检查。
2、聘请国资委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
七、办公室综合工作
1、加大市政府年初下达给本委的九项目标任务的督查督办力度,对照《市级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做好自评工作。
2、继续做好本委修志工作,按照工作序时进度做好有关长编的编写工作,在市方志办和市财政局联合督查组的检查指导下,完善资料的收集整理的工作。
3、按照市委保密局的要求,在建立并完善本委保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工作,做好迎接市委保密局年底检查的准备工作。
4、按照市财政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清理和委机关固定资产清理上报工作,并继续做好XX年年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编制核对工作。
5、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布署,力争完成正版化软件调试安装工作,迎接市信息办、市正版化软件局的检查。
6、根据市政府和市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本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迎接市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检查。
7、做好全年本委信访件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在完备资料的基础上,迎接市纪委信访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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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加强国资监管不是替代国企改革
加强国资监管不是替代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的十字路口仍是政企之争,核心是责权利的合理划分。
在反腐大潮中,国企改革也走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
从202_年11月底开始,中央巡视组对文化部、南方航空、中国船舶、中国联通、中国海运、华电集团、东风汽车、神华集团、中石化等13个单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巡视。
此轮巡视开启之际,八家国企的纳入一度引发社会对国企腐败话题的热议。在已经公布的五家国企“问题清单”中,巡视组发现的国企通病颇多,其中尤以国企领导以权谋私的利益输送问题最为突出。
2月5日中央纪委网站集中公布了中央巡视组对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船舶、中国联通、华电集团、东风汽车、神华集团这六家单位开出的“巡视清单”,反映被巡视单位中,中国船舶、中国联通、华电集团、神华集团均在“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方面存在问题。
202_年上半年有超过40名央企负责人的腐败问题暴露,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国企监管不到位和国企高管的收入问题不断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和焦点。众多的国企贪腐和管理问题使社会和公众发问: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企的监管体制到哪儿去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何不能防范和杜绝腐败问题?国企改革市场化的方向是否还需要坚持?下一步国企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一种主流观点认为,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国资监管体制,以维护出资人权利为核心,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一些国企经营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有效监督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做法行得通吗?
202_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和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据统计,截至202_年年底,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建立了由16个规章和80余件规范性文件及各省区市国资委制定的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国有资产法规体系(《国有企业改革实录》邵宁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25页),涉及企业投资决策、重组改制、产权转(受)让、清产核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在延续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工作基础上,国资委向下属央企外派监事会,覆盖管辖范围内的112家企业。据统计,1998年至202_年的十年间,稽查特派员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涉及资产70.32万亿元,占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总额的75.8%,向国务院以及国资委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稽查报告)和专项报告1622份,揭示重大事项2684件,对3239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了奖惩任免建议(《国有企业改革实录》邵宁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第516页)。另外,国资委主导分期分批对多家央企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
这份亮眼的监管成绩单为何没能吓阻越演越烈的腐败和用人失察等问题的发生?难道是“牛栏关猫”吗?
另一方面,这套监管体系也使一部分国企抱怨国资委管得过多、过细,企业要用相当一部分时间和精力填报国资委需要的各种报表、参与被考核和各类评比工作,这导致央企总部的官僚主义现象不断加剧,有人戏称它们为“二政府”。
1月26日,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都说管得过多过细,但少有实质性内容。”国资委长期被一些非主责的细节内容所束缚,而对国企资源浪费、领导班子腐败等关键问题却几近失声。
这段话说明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该管的没管住,不该管的管了不少。据悉,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机关拥有近30个司局、300多个处室,管理旗下112家央企和业务,指导全国地方国资委的工作。
这套监管体系的问题核心是国资委在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替代了企业董事会的角色,承担了企业决策的重任(包括“三重一大”),下属企业成为一个执行机构,政企分开变成了政企不分,改革主导者变成被改革者,国资委成立的初衷是建立一道隔绝政府行政干预企业的屏障,最后却还是演变成行政干预的抓手。
糟糕的是,国资委即使替代了企业董事会的角色,却又因为是专业产权管理机构的性质,不具备了解各央企所在市场、行业和客户的能力,央企的产品或服务的幅度和跨度远超过其掌控能力,因而对下属多数央企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很多管理内容也是流于形式,看报表要情况,听汇报做决策,搞调研找典型,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很难满足企业对市场和客户的变化需要的快速反应。而央企也客观形成对国资委的重大决策依赖心态,国资委没说的话不说,没做的事情不做,这也是为什么在这轮改革中众多央企少有主动改革的,这和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中国企高呼松绑的积极改革形成鲜明的对比。
另外,在董事会功能上移的情况下,央企经营责任缺失的情况也很普遍。一段时期以来,国资委的薪酬管理体制导致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是封顶的,高于公务员,却严重低于国内外同等规模、同等效益的企业薪酬水平。在央企主要领导收入封顶的情况下,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和留住业务骨干,央企内部出现工资收入倒挂的现象,中层收入高于企业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奖惩的失调必然是企业责任的缺失,企业经营班子满足于守摊子,进取精神缺缺,也容易诱发一些企业负责人屡屡利用职权产生寻租行为,导致违法乱纪。
这就是典型的“一股独大”的国企痼疾。
最重要的是,是否需要改变这种监管体系,也就是国资委要还董事会的主要权力给企业,这里的关键是人事权下放,由股东们按照市场要求组建董事会,董事会选聘企业经营班子。但下放后如何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以党组织为核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现场监督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定位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的贯彻执行。按照这个精神和《公司法》的规范,央企党组织探索建立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做法,通过法定程序使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促进了党的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融合。
如果推行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不仅会产生与《公司法》等有关企业法律的重大冲突或修改,也会出现党组织能否承担企业经营盈亏责任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体制的倒退。
国企改革的十字路口仍是政企之争,核心是责权利的合理划分。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牟利组织,与政府机构有很大不同的是,企业收入的来源是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按照盈亏情况支付员工合理报酬,因此企业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每个员工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并根据企业效益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当然也有经营失败企业面临破产、职工面临失业的结局。这不同于政府机构是依靠财政拨款维持运转,机构规模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如果因为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就忽视企业的自利性质,按照政府运转规则来管理企业,会把企业变成“政府头、企业身”的怪胎,不死不活维持现状或不断寻求各级政府的保护。垄断国企另作他论。
针对国企的监管问题,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表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笔者认为,现阶段国有监管体制改革应继续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落实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16字要求来做好顶层设计,使国有资产管理进化为国有资本管理,重点把握两个方向:
在企业经营体制方面,国资委要充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下放董事会权力,不再直接任命和管理央企经营班子。股东们如何组建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如何招聘总经理是两个关键环节。
建议股东们充分运用市场力量、按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来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果股东没有把握选择合格的董事,可以委托一些国内外中介机构,如猎头公司、管理咨询公司来完成董事的寻找和推荐。董事也要有任期和考核制度,原则上与经营班子同进同退。董事会在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议事规则。原则上公务员或政府其他人员进入董事会和高管班子也要通过市场招聘进行,按经营管理能力高低决定是否录用,不能通过行政任命方式或具有行政级别。如是央企内部高管人员晋升为董事,也要切断与企业任职期间的利益联系,不能出现交叉任职,责任、利益不清的情况。
至于是否需要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来集中管理一些央企,把产权管理和行业战略布局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可以探讨,但要把握的一个原则是:不能让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类似机构替代国资委,成为新的“老板加婆婆”,实际变成换汤不换药,多一个管理层次。另外,国资委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责权利的划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如何管理旗下多个央企也是一个难题。
在股东监督方面,国资委或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应回归股东定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强监事会建设,监事成员除了从现有公务员和央企高管队伍中选拔外,更多要从市场中招聘和选拔,使用和培养一批具有行业、业务、财务、法律复合型知识的专家队伍,并提供合理甚至较高的报酬,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督促监事会用足《公司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利用合法途径开展强力监督。另外,股东也要探索寻求利用社会、证券、媒体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全方位、有效的监督资源体系。
按此思路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能国企的股东们会为董事、监事、高管们支付高额的薪酬,但也可能会吸引一流的经营管理人才进入高管团队,使企业运营高效和盈利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最优化,减少或杜绝寻租和输送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避免国企出现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也有最昂贵的企业制度的困境。
第五篇:国资委监管企业
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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