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特点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特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以下简称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纳入惩治范围,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比
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宽延性。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列为受贿罪的主体,进一步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首先,在近亲属方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都是以血缘、亲情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团体。近亲属虽不能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可以其近亲属身份,单独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甚至可以假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次,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方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朋友、情人以及利益共同体等关系密切的人,只要是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关系密切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具有特定性。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一,所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其三,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依法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3、主观方面具有独立性。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按照“两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解释,特定关系人只能以共同犯罪的身份出现,在主观要件上不能脱离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而按照《刑法修正案
(七)》之规定,行为人在主观故意方面并非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其在主观上可以脱离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而独立存在,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并不影响特定关系人的主观犯罪构成。因此,按照该规定,主观方面更具有独立性。
第二篇: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小华,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4月15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小华及其辩
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向冯荣兴索贿3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万元、收受董连富价值1800元的购物券,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初至底,被告人周小华在担任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管和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冯荣兴等人现金和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0元。其中9月,董连富在被告人周小华单位门口,将浙北大厦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购物券放在月饼盒中,送给被告人周小华,周予以收受。
另查明,上半年,湖州市东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港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迁分公司)经理周文荣因无照经营而被南浔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查处。事后,被告人周小华通过东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连富,安排其妻子张金仙的妹妹张金莲到东迁分公司担任会计。从4月起至年底,无会计从业资格的张金莲出面担任东迁分公司的会计,期间,张金莲在其有会计证的姐姐张金仙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东迁分公司及的会计工作。周文荣分别在及的年底,先后两次以工资名义交付给被告人周小华现金人民币3万元(其中为2万元,底,周文荣以工作量较少,给付1万元)。被告人周小华拿到钱后将钱交给其妻张金仙,张金仙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张金莲。
初,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准备购买湖州巨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赢公司,系私营企业)开发的巨赢花园小区的住房,为此,被告人周小华多次向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要求给沈子良购房予以优惠。后沈子良购买标价为人民币335088元的住房1套,享受销售单位的优惠后,房价为人民币327423元,并以此价由沈子良与巨赢公司、湖州远大房地产代理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的首付款收据开票额为人民币147098元,但沈子良实付人民币117098元。对该套房屋,沈子良实付总房款为人民币297423元(比签订合同的价格少人民币30000元)。
4月2日,被告人周小华因涉嫌索取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3万元,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周小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华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
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冯荣兴应被告人周小华的要求,而给予沈子良买房3万元优惠,沈子良因被告人周小华的身份而获利,鉴于沈子良既非被告人周小华的近亲属,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周小华与沈子良之间具有共同利益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对沈子良所获得的3万元购房优惠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2.张金仙、张金莲为东迁分公司做账,是基于被告人周小华的原因,但张金莲和张金仙共同完成了公司两年的会计工作,并非属于“仅是挂名,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之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华收受周文荣3万元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3.9月周小华收受董连富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购物券,并无相应人情事由,并非正当的人情往来,而是董连富为得到被告人周小华职权上的照顾,借中秋节之机送给周小华的,被告人周小华明知对方的用意,仍予以收受,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周小华因其他事实而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华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小华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小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周小华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元,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
2.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特定关系人获得薪酬利益的是否构成受贿?
3.被告人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
唤到案,但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主动交代其余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周小华向房产销售老板提出购房优惠要求后,老板给予其妻子表弟购房优惠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
对于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购房享受3万元优惠的事实,是否能够认定为周小华受贿,审理中有
两种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和辩护人则认为不构成受贿罪。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本人直接收取并归本人所有;二是本人直接收取后直接交给其指定的第三人;三是本人不直接收取,而是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直接交给其指定的第三人。对前两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对于第三种情形,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可见,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是否认定受贿,在判断时应当首先区分实际收受财物的人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根据《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是个法律术语,具有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除共同财产关系外,情夫情妇等关系亦属于特定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购买商品房,周小华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向房产销售老板提出购房优惠的要求。老板明知购房人为沈子良,但为了与周小华搞好关系,在周小华提出优惠的要求下被迫答应,主动提出并落实了3万元优惠。沈子良因周小华的身份而获利,周小华实际并未获得利益,周小华的行为应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沈子良因为周小华的出面说情而得到了3万元的购房优惠,其系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显然与周小华并非近亲属关系,沈子良购买房屋,并实际付款和居住,在事前事后周小华均未和沈子良商量其要从这优惠的3万元中得到什么利益,事实上也确实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因此,沈子良不属于周小华的特定关系人,也不属于双方通谋后,对收受财物共同占有的情形,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周小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需要指出的是,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七)》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条新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据此,如果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
(七)》实施之后,则被告人周小华妻子的表弟沈子良作为与周小华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周小华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向房产销售老板索要购房优惠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
(七)》实施之后,由于增加了新的罪名,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上有所不同。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领取薪酬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
被告人周小华通过东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连富,安排其妻子张金仙的妹妹张金莲到东迁分公司担任会计,周文荣先后两次以工资名义交付给周小华现金人民币共计3万元,周小华拿到钱后将钱交给其妻张金仙,张金仙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张金莲,对此行为能否认定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所谓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情形,存有一定争议。
我们认为,根据《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才以受贿论处。反之,如果特定关系人系从事了正常工作并领取相应正常薪酬的,所领取薪酬为合法劳动所得,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受贿处理,当然,虽从事了一定实际工作,如果薪酬明显不成比例的则另当别论。本案中,东迁分公司原有会计做账,但因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而遭到辞退。被告人周小华通过董连富安排其妻子的妹妹张金莲担任会计,虽然张金莲没有会计从业资格,但张金莲在其有会汁证的姐姐张金仙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东迁分公司及的会计工作,应当视为实际进行了工作。董连富给原来的会计每年几千元,但是给周小华妻妹的工资分别是2万元和l万元,工资交给周小华,由周小华转交。虽然领取的薪酬高于该单位相应职位的过去薪酬水平,但在本案中,不能认为是变相受贿。因为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标准仍不规范,完全由老板说了算,认定该职位正常应发放多少薪酬才属合理没有统一标准,较难把握,原来的会计薪酬发放标准可以参考,但又不能完全按照原来的发放标准,因为两者在工作能力上有所区别,原来的会计并不能胜任该工作,因而被辞退。综上,在不能认定本案所领取薪酬明显不成比例,而特定关系人从事了实际相应工作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3万元系被告人周小华受贿所得。
(三)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主动交代其余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掌握了被告人周小华向巨赢公司董事长冯荣兴索贿3万元的事实后传唤被告人,被告人周小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掌握的周小华索贿3万元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对周小华交代了其余的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自首,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是因涉嫌受贿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其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不能成立,即应视为检察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的受贿事实,对被告人应以自首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被告人周小华是被动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形,其虽因有受贿嫌疑到案,但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并未被认定为犯罪,即应当属于司法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罪行的情形,而周小华在此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应以自首论。对此,在新近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肯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第三篇: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
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10年,犯罪嫌疑人郑其优在担任浙江省郑村村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在与相关单位等业务往来中,利用村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经济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钱款,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为他人在办证、购买土地过程中提供帮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其中,郑其优为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收受他人钱款226000元,2006年以后收受12000元。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不同意见:
1.郑其优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名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郑其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根据《刑法》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即当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郊区镇党委任命郑其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镇农工商总公司任命郑其优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因此犯罪嫌疑人郑其优的主体身份符合《刑法》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郑其优在客观行为上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郑其优于2000年至2010年3月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全面工作,包括从事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即土地出让、流转及租赁事宜,并代表村办理了清塘服饰印花有限公司、恒盛五金厂、兴达钢模钢管厂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且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过程中以村名义为上述企业办理立项申请、国有土地使用申请、地块测量、土地评估、土地政府征收费用减免申请、交纳相关税费、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故犯罪嫌疑人郑其优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要件。同时,郑其优在担任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在与相关业务单位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已经涉嫌受贿罪。
2.郑其优的行为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当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06年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根据刑法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处理,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人员没有处理的依据,一般也就不处理。郑其优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2006年6月29日以前,郑其优的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6月29日以后,郑其优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后,被告人郑其优收受他人元12000元,但请托事由还是为2002年至2003年期间在办证、购买土地提供帮助,本案起诉仍存在风险。因此,应当对本案作相对不诉处理。
三、案例评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郑其优的行为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1.主体方面,郑其优不能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应当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认定标准是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郑其优在担任村的党总支书记、镇农工商总公司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其所办理的土地方面的工作,因为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其工作不属于“国有土地的经
营和管理”,也不符合其他几种情形。故不符合“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情形,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2006年6月29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七项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订,将该罪的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其罪名也相应修订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被告人郑其优身为村民组组长,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人员”。
3.关于请托事由与收受他人钱财时间分离的问题。
对于请托事由与收受他人钱财时间分离的问题,在这里表现为事后收受钱财。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行为人在职时是否和送财人有事先约定,这种约定在谋取利益上就表现为是否有承诺,如果事先有请求和承诺合意,那么在离休和离职后接受财物就是受贿犯罪行为。如果事先没有请求和承诺的合意,在离休和离职后接受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但本案的情形有特殊性。郑其优在2002年、2003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行为是犯罪,在2006年6月29日以后(具体是2007年、2008年期间),郑其优因为02年和03年的请托事由收受了他人12000元。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这两个要件之间出现了时间上的断层,其中一个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时发生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为犯罪的时期,而另一个要件(收受他人财物)则是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时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此为犯罪,但数年之后,又以新法为标准,要求行为人承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责任,这有不合理之处。因此,如果以新法来追究行为人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有较大的风险。所以,我认为应当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第四篇:受贿罪案例[范文]
受贿罪案例
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管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然而,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生中年送进了紧闭的铁窗。
现年39岁的施恂涛,1982年调入兴化市财政局任办事员,1992年11月担任该局资金管理处副主任。19
95年下半年,施恂涛通过在某银行兴化支行信用卡部工作的一个关系甚密的朋友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结识了大邹镇木地板厂厂长陈学会,陈自称:厂里的形势比较好,但缺点流动资金,想请施帮忙借一点。施恂涛因与陈某刚相识,当时没有明确答复。1996年春节前,为达到“借点流动资金”的目的,陈便主动上门联络“感情”,买了名烟名酒去了施家,还塞给他儿子1000元“压岁钱”。春节过后,某镇财政所负责人根据镇里的创收要求,想将闲置的50万元资金放出去收点利息,于是找到施恂涛说明了意图。真是天上掉馅饼,一个要借,一个要放,于是他当即为陈某“搭桥”,并根据财政所负责人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担保。
陈学会得到贷款后的某个星期天,徐某打电话邀请施恂涛来到兴化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几句客套话下来,陈学会便递给施3扎百元面值的现钞,虽说是在徐的办公室,又是这么大的额度,但施恂涛觉得都是朋友了,因此略推辞了一下,就将这3万元现金装进了口袋。
不几天,陈学会告诉施恂涛,上次所借的钱,归还了银行欠款,便向施提出要再借点钱。
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收了陈3万元贿赂,施恂涛当然要为陈办事。同年4月,施恂涛与某物资公司经理顾某闲谈,顾某抱怨生意不好做,说有50万元资金宁可放贷。“听者留心”,施恂涛又关顾上了陈,再次由他作担保,将这笔款全部贷给了陈。
由施恂涛担保借给陈的某镇财政所的50万元资金到期了,镇里打电话要求施恂涛将那笔贷款收回。陈向某银行卡部徐某提出用透支的办法来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同意透支了20万元。
尚缺30万元,怎么办?施恂涛只得带着陈某,向某信用社主任盛某借得3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某镇财政所,另5万元用作归还该信用社的利息。
“你搬家,我不一定有时间来,这钱作为我的贺礼。”同年7月的一天,陈学会来到施恂涛定购的新住房里,又送给他2万元,施恂涛再次“笑纳”了。
同年8月,某塑料厂有闲置资金60万元,找某局一名负责人想请资金管理处托放,施恂涛考虑到资金管理处没有这种业务,也就通过盛某放给陈,并由他作了担保。
“这次多亏你帮忙。”借款后的一天晚上,施恂涛又一次心安理得地收受了陈某送给他的3万元贿赂。
行贿者的目的,往往都是以小的“投入”换取大的“回报”。为了在施恂涛身上获得更多资金,陈学会不惜花重金收买施恂涛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同年9月,陈又找到施恂涛,说厂里销售不佳,想到东北去办厂,请他再帮忙解决资金。施恂涛带着陈再去找盛某想办法,经不知底细的副局长同意,盛某就到资金管理处办理了200万元财政周转金的存款业务。后来,陈某就将这200万元十分顺利地借到了手。
“这次多亏你帮忙,这点意思请你收下。”同月底的一天中午,陈来到施家,拿出事先准备的一只布袋丢在北边房间里。后来他岳母到他家里,看到布袋里全是钱,感到惊讶。他与妻子一数,整整10万元!
从1996年2月至1996年9月,仅7个月时间,施恂涛就为陈学会擅自担保借款245万元并出谋划策骗贷200万元,先后4次从中收受陈送给他的贿赂18万元。
后来,兴化市公安机关在追逃专项斗争中,将携款潜逃、造成银行和信用社巨额贷款难以收回的陈学会从安徽抓获,陈学会的归案牵出了施恂涛的受贿问题。
2001年9月25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恂涛有期徒刑13年。 蔡明泗 杨 雨
第五篇:特定节假日新闻策划分析
特定节假日的新闻策划
新闻报道策划是新闻媒体走向纵深化所运用的一项重要手段,精心别致的报道策划已成为各媒体新的竞争点。重大节假日报道,是媒体围绕某一重大假日主题,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的大规模、多体裁、连续性报道。管子曰“谋无主则困,事无备则废。”就重大纪念性报道而言,精心策划是实现有效传播的制胜之道。
传统媒介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在特定节假日的新闻策划方面有诸多相同点,比如说都要具有创新性,目的都是为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等等。但它们又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我们选取传统媒介中的报纸和新兴媒介中的网络就特定节假日新闻策划的区别进行一下研究。
首先来探讨一下报纸是如何对特定节假日进行新闻策划。我们认为根据报纸的特点报纸在进行特定节假日新闻策划时要秉持三大理念。所谓的三大理念即:“独”中见长、“近”处着眼、“深”度取胜,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1.“独”中见长:用独家视角、独特观点、独到发现来应对趋同的新闻资源
在日常的新闻实践中,纸质媒体的节假日新闻历来为人所诟病。尤其在市州报,不少报纸度“节”过“日”,要么减刊或休刊,要么唱“四季歌”。记者不愿写节假日新闻,称“年年岁岁花相似,春夏秋冬旧包新”,一些报道改了数字年年可以用;读者不爱看,指责报社“老掉牙了咋还在写”。究其原因,节假日报道思路僵化、手段单一。节假日新闻需要策划,策划需要激情,能够打破常规和习惯思维的束缚,别出心裁进行探索,用独家视角、独特观点、独到发现来应对趋同的新闻资源,走“只此一家”的路子,方可使人过目难忘。2007 年九九重阳节,《南鄂晚报》推出“咸宁人瑞”的特别报道,以“盛世多长寿,人瑞显和谐”为主题,用7 个版的规模,向读者详细介绍了咸宁10位百岁老人的多彩人生,及咸宁人博大的尊老敬老之情。特别报道第1 版用10 位百岁老人的大幅组合头像作封面,配以少量的文字和导读,形成杂志式封面的效果,给人以强烈的冲击力;第2———4版以“百年光阴,其乐陶陶”作题,通过年轻记者的眼睛,绘声绘色地记录了10 位老人或离奇坎坷、或豁达大度、或祥和自然的人生,并配发“大道至简,适者增寿”的新闻评论;第5 版一篇分析性新闻,用大量数字揭露了咸宁女性比男性长寿的秘密,有理有据,延展了阅读兴趣;第6、7 版则在“情”字上做文章,将此前征集的本地作者撰写的父母亲情文章集纳成组,形成“重阳节亲情散文”专版,情深款款,读罢催人泪下。
2.“近”处着眼:贴近受众,摸准休闲者的兴奋点所在纸媒每逢节假日来临,便推出大量的服务性休闲性版面,用尽各种手段博求读者“秋波”。笔者认为,为避免操作雷同,市州晚报只有从“近”处着眼,将姿态放低,依托情感贴近受众,摸准当地休闲者的兴奋点所在,才能在激烈的媒体角逐中出奇致胜。
今年《南鄂晚报》新增一个“温泉”特刊,每期8 个版,每周五出版,专为市民周末度假而设。“咸宁职场丽人”,大幅的职场美女照加上感性的“丽人故
事”;“资讯频道”为市民提供实用的生活信息、商购信息;“都市车风”是本地爱车族的乐土;“搜购在线” 紧盯市区各大商家时尚前卫的商品;“旅游美食”为老百姓的假日出游和享受口福出谋划策;“财经证券” 满足市民理财投资需要;“魅力咸宁”反映的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信息;“商界人物”是本地商业娇子的专访,借鉴传记风格,文笔清新自然,期期耐人寻味。
3.“深”度取胜:多层次、多侧面、多手段、立体化报道
节假日的新闻策划需要“一鸣惊人”、“一飞冲天”的勇气,不惜整合版面资源、报道手段、表现方式等各方面资源,向深度、广度挺进。
随着人们绿化意识增强,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越来越多。但找一块可供植树的空地,买几棵树苗,却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从2007 年起,连续三年,每逢3·12 植树节来临,《南鄂晚报》便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市民在城区中心地段开展义务植树活动。2007 年提出的口号是“晚报读者共建林”,2008 年是“与春天有约,建绿色家园”,2009 年是“扮靓温泉门户,美化城市森林”,一年一个主题;协办方由第一年的市园林局一家,到后来的团市委、咸宁新闻网加盟,一年比一年增加;参加人员由第一年的200 人,扩大到第三年的近万人,影响一年大过一年。
下面我们结合凤凰网国庆60周年报道策划,再来具体说说网络特定节假日的新闻策划特点
凤凰网策划的国庆六十周年特别报道分为最新报道、视频专题、特别策划三大板块;其中最新报道又分为阅兵新闻 国庆活动 最新图片 最新视频四个小的模块;视频专题则分为 全程解读阅兵 玫瑰与枪炮 大人物与小人物 台前与幕后 喜剧与悲剧 此岸与彼岸等若干专题;特别策划板块内容最为丰厚,其编者按中写到“新中国60年了,忍不住要回头看看。最真的记忆,来源于每个人的个体体验,读过的书,看过的电影,崇拜过的偶像。人以群分的属性,又将你我联系在一起,我们曾经是知青,曾经是个体户,现在,是90后,是隔海相援的同胞。60年来,国家的道路上,踩满了你我的脚印,或深或浅。因此,我们提供‘个体记忆、群体记忆、国家道路’这样一个逻辑来与你一起回望,回望我们的‘家国六十年’”,个体记忆条目下包含60年国家阅读史、传媒眼中的60年变迁、60年婚姻史、服饰变迁60年,集体记忆条目下包含60年标志人物、寻找工业之魂、体坛逐梦六十年、燃烧的青春:知青岁月,国家道路条目下包含探寻各国发展模式变迁、中国六十年选择、全球化棋盘上的中国经验,除此之外还有国庆大阅兵 兵器60年 网友写史等若干专题。
我们看这次特别报道,印象较深的有以下几点:
1、体现凤凰网一贯的“影响有影响力的人”的“两级传播”理念;
针对其以社会中高端人群为主要用户的用户分布结构,凤凰网的国庆专题策划内容也紧跟用户口味与需求。如主要针对知青的专题策划---知青岁月,主要针对产业技术工人、政府决策者、企业家、经济学家、企业白领、大学生等昔日、现今和未来精英阶层的专题策划---寻找工业之魂,主要针对传媒业界人士、大专
院校人员和其他高端网民的专题策划---传媒眼中的60年变迁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专题策划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凤凰网一以贯之的资讯传播理念“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亦即传播学当中有名的“两级传播”理论。
1940年,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等在俄亥俄州伊里县进行总统竞选调查,由此产生了“两级传播”理论。“两级传播”认为大众传播往往先从传媒流向舆论界的领导人(舆论领袖),然后在从这些人流向人口中不那么活跃的部分。1962年,罗杰斯等人将两级传播扩充为了“多级”或“N级传播”,认为媒介信息传至受众的过程中有多种传播渠道,可能由多级中介环节组成信息传播链。其中舆论领袖(Opinion Leader)是人群中首先或较多接触大众传媒信息的人,他们在社交场合较为活跃,通晓特定问题并乐于接受和传播这方面信息。舆论领袖往往是社会中有影响的人士,代表着群体价值观念,因而作为大众传播的补充,多级传播的人际影响可以稳定、强化受众的态度。
从其传播理念和用户定位可以窥见,凤凰网以社会中高端人群为主要目标用户。由此不难发现,凤凰网的用户群体与两级传播理论中涉及的“舆论领袖”存在共同的特质,这对建立、巩固和强化凤凰网的品牌优势和培养用户忠诚度而言,是一张不错的“优质牌”。而凤凰网的这次国庆60周年特别报道,内容定位与网站用户定位契合,体现了网站媒介策划(主要指媒介内容定位、读者定位、政治定位等)与报道策划的有机融合;表现在传播形式上,就体现为一种更有效的资讯传播结构,即使网站推出的众多专题新闻资讯组合与用户需求实现了较好对接。这种有意义的对接,当然有利于更好传播效果的达成。
2、充分发掘自身优势资源,融新闻事业策划(包括媒介经营、媒介业务运作两大块)和新闻报道策划于一体
考察凤凰网此次国庆特别报道的专题策划,我们可以发现凤凰网特别善于发掘利用自身优势,做到新闻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传播。凤凰网这次国庆特别报道中的专题策划,既作为一个专题策划组合而存在,同时也是网站各个相应频道日常业务的一部分。例如,本次特别报道中的各个专题,国家阅读史与凤凰网读书频道、传媒眼中的60年变迁与凤凰网传媒频道、60年婚姻史与凤凰卫视、服饰变迁60年与凤凰网时尚频道、60年标志人物和网友写史与凤凰资讯频道、寻找工业之魂和国家道路与凤凰网历史频道、国庆大阅兵与兵器60年与凤凰网军事频道、体坛逐梦60年与凤凰网体育频道、视频专题板块与凤凰网宽频,等等,前者作为一个专题策划于后者之间关系,不仅仅是简单地依托还有融入,做到了新闻事业策划与新闻报道策划的有机协调。这样做不但可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同时也可降低专题策划成本和网站的日常经营运作成本,提升网站的竞争能力和发展空间。
3、交互性强,注重培养用户的参与意识
我们知道,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的革命性特征,正是在这一点上,网络传播表现出了和传统大众传播的本质区别,使传媒与其用户之间的信息流不平衡现象有所改观。凤凰网此次国庆60周年特别报道,尤其注重用户的参与式体验,不但
开辟了专门的网友写史专题,而且其他各个专题也设置了专门的用户参与和反馈渠道,并根据用户反馈适时调整专题内容。我认为,这种交互性的参与和反馈对网站和用户而言是一种双向提高、“传受相长”。用户在这种参与和反馈中提升了自身的网络(使用)素养,网站则通过这种互动改善了自身的传播结构,提高了资讯传播质量,同时获得了自身品牌形象的建设和维护并培育了忠诚的用户,有利于网站的长远发展。
以上我们针对报纸和网络特定节假日新闻策划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但新闻策划的方法和思路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媒介竞争激烈的格局中,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都要配合各种传播技巧和竞争策略,开拓新思想新思路,以不变应万变,只有这样,媒体在节假日报道方面才能超出一般,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