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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5篇材料)

国务院: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5篇材料)



第一篇:国务院: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

国务院: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 摘自:宏观经济中新网2013-05-06 19:35

中新网北京5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会议决定,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第二篇:政府预算公开透明(大纲)

一、为什么

美国公共预算学者克利夫兰在《民众控制政府》一文中讲到,如果国家是一条船,政府首脑是船长,那么,要控制政府首脑,只有通过控制“燃料”才能实现,而“燃料”就是资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利己是人的根本属性,无论是整个政府部门还是部门中的公务人员都是利己的。在分配和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代理人总会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公共经济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更加助长了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某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为此,公众需要监管政府以防其侵害自己的利益。监管政府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监督政府的预算过程。这就要求政府预算要公开且透明。

1、预算透明与财政民主

预算公开透明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即从本质上来讲,公共预算是各政治利益相关方为实现自身及其代表利益的最大化而争取预算资金的过程。一旦各政治相关方达成了一致,就会形成体现为法律文件或者政府的资源配置计划等形式的预算结果。因此,这必须要求一套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民主制度。

2、程序民主的基础环节

预算公开和透明是程序民主的基础环节。财政民主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特点。

二、是什么

预算公开与透明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预算公开是预算透明的前提条件,但公开并不意味着透明。而预算透明则是通过预算透明度构建的一些量化指标来测量的。透明度涉及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预算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预算实体?哪些信息必须在预算中披露?预算数据应按权责发生制还是现收现付制实行? 从国际上看,预算透明度研究是具体化在对财政透明度的研究之中的,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延伸,是一个与财务透明度相关联的概念。

最早提出财政透明度概念的是考皮兹和克雷格(Kopits and Craig, 1998),他们在提出财政透明度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了内涵,即财政透明度是指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预算透明的质量要素

一、完整性(充分披露性)

完整性是预算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准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时和系统的方式对所有相关的财政信息(包括预算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及时性

所谓及时性,就是在信息推动决策作用之前,就为决策者所拥有。如果在事项发生很以后才提供信息,这样的信息其效用就会递减甚至无效。

三、可靠性

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可靠。政府必须如实地向公众报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政策取向等具体信息。

四、可理解性

政府预算信息应当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这里的信息使用者指的是“具有合理程度的知识而又愿意用合理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士。”

五、一贯性和可比性

为了全球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和鉴别,从而准确地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必须保持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再解释完理论基础之后,我们来看看我国具体的实践经验。

我国的预算公开与透明 背景

一、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这种精神与以往“以保密为原则”的管理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二、学术界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于2009年3月推出《2009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其研究结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蒋洪教授在2009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以及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的专访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对推动我国财政信息的公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推动

2009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以及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的具体情况。

2009年2月13日,北京律师杨慧文再次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关于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另外,他还向北京各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财政支出等政府信息。

发展进程与重大事件

一、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四张预算表”

2009年3月2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这是财政部首次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草案后的第一时间将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此次公布的中央预算信息包括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009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2009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以及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二、广州市公开114政府部门预算

2009年10月16日,应“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之一李德涛先生的申请,广州市财政局通过广州财政网站公布了广州市2009年本级部门预算。

三、国资委公开央企经营状况

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国资委于2009年2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国资信息公开制度已初步形成。

四、从预算透明实际效果看,我国预算透明度政体仍显偏低

(一)国际比较

综上所述,不可忽略的是,伴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我国财政预算透明的程度与我国自身纵向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如果将我国放在全球视野中进行比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要求中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归国家制定的最低实施标准为考察标准,我们会发现我国财政预算的整体透明度仍较低,与一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2009年,在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中,中国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79位。(二)国内评价

2009年上海财经大学发布了《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省级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评估》,评估显示,如果以100分为满分,我国31个省级财政透明度总体情况大约为20分。【2010和2011的报告,总体得分略有上涨】

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报告(2010)》对43个较大的市及59个国务院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国务院59个部门中仅有8个得分在60以上,43个地方政府也只有13个得分超过及格线。国务院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不理想,主要表现为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条目不清晰。

(一)财政预决算版块

为评价我国省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程度,我们在财政预决算版块中设有6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考察该省财政厅网站是否公布本省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预算公布的最基本标准。

2.“是否及时公布”

反应了政府预算公开的及时性。3.“预决算报告内容是否详尽”

是否有详细的收入支出分类、统计数据及文字说明,只公布公正收支概况而没有分类说明,为不详细。

4.“预算调整数情况”

以预算执行数和预算数之间的差额或决算数完成预算数的比例为判断标准。5.“是否公布预决算表”

包括财政收支预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表、国有资产经验预算表等。只有由所公布即可,不考虑表格数量多少。6.“是否公布部门预算”

是否公布细化的部门预算。以至少公布财政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为标准。

(二)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收支情况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财政收支情况”

以是否按月或按季度公布政府财政收支情况为标准 2.“是否及时公布”

以财政收支情况是否公布到统计日期的上个月为标准 3.“公布内容是否详细”

按照收支情况是否有分类、款、项等为标准,只公布概况而未分类者为内容不详细,公布有收支总量情况并有类、款或项说明为内容详细。4.“是否公布‘三公’经费支出”

本指标是为了衡量省财政厅是否公开民众关注度很高的政府‘三公’经费支出,至少公开一项即视为公布。

(三)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设置采购目录”

以是否设置政府采购目录伟评价标准。2.“是否公布具体采购项目”

按照是否在采购目录或采购公告中公布具体的采购项目为标准。3.“是否公布招投标结果”

是否在网站公布中标公告为评价标准。4.“是否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以政府采购网站有投诉渠道,并且在网站上公布对投诉处理决定书为标准。

(四)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公布政府非税收入”

是否在预算报告、预算表或单独公布了财政非税收入总额为标准。2.“是否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公布政府性基金” 4.“是否公布彩票公益金”

如果只是分别列示了上述三项收入数额,未对其项目细化,则评价为“是,但不详细”。对三项收入进行进一步明细划分的则评价为“是很详细”,未公布的评价为“否”。

(五)民生支出

民生支出版块中设有2项指标,分别是:

1.“民生支出内容公布是否详细”

是否在预决算报告重点提及民生支出,并对如何改善民生做出详细安排。2.“是否设置民生支出专版” 按照省级财政厅网站是否设有“改善民生”、“强农惠农”等与民生相关的专门版块评判。

(六)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版块中设有4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是否有申请公开的渠道”

是否公布了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供民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是否有信息公开意见信箱” 4.“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七)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版块中设有3项指标,分别是:

1.“是否有监督渠道和方式” 以省级财政厅网站是否设有民众监督和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例如设置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版块。

2.“渠道和方式是否便利”

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沟通视为渠道便利,如果只有电话、信箱等则视为不便利。3.“是否受理网上质询”

以是否在网站公布对受理的质询回复结果作为评价标准。

(八)政府网站设置

政府网站设置中设有3项指标,分别是: 1.“网站版块设置是否清晰” 2.“网站内容是否充实” 3.“重要财政信息是否醒目” 4.“更新是否及时”

以预决算报告更新是否及时为首要标准,其次考察地方财政收支数据是否更新至2015年,再次考察新闻公告类信息是否更新至当月。

第三篇:预算透明

预算透明:如何让百姓看个明白? 政府工作报告中,着力强调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几年前,广州市就曾作出114个政府部门预算全部公开的承诺,此举被誉为“破冰之举”。但因为专业性过强,倍受诟病。

当下阶段,如何做好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公开?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理应做好预算监督工作,看好百姓的钱袋子。

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的钱来自纳税人,后者有权知道这些钱到了哪里,做了什么。有专家认为,人大最大的作用是审预算,而不是审工作报告。因为工作报告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审查的意义不大。既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那么,人大能够真正审预算,当好纳税人的守护者,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国外的的议会又被称为“钱包议会”这个说法很明确,即议会是管钱包的,这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能。

既然是财政来源的主体,纳税人就有权明白预算的内容。目前,政府公布的部门预算,很多纳税人根本看不懂。我们知道,预算是非常复杂的,专业性比较强,如何让百姓从这些枯燥的数据中看到自己上缴的钱被用到了哪里,这是政府应该下大力气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三公消费如何更为详尽地公布,这也是让百姓能够看懂预算的关键所在。预算公开的关键在于细化。绝不能粗线条,太笼统。要细化到什么程度?比如,政府的预算中,每个项目要花多少钱,哪些会议要支出多少钱,这些细节都要公开。只有做到这些,预算制度才能真正透明。

专家的参与,也很重要。对普通百姓而言,你修一条路,造一座桥梁,到底需要花多少钱,可能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这时,专家的作用就显示出来了。

在一本名为《联邦预算:美国政府怎样花钱》的书中,明确指出,“你,以及所有美国人,都应该更好地了解预算过程,并在觉得它不能满足你们的要求时大声地说出来。说到底,你们的呼声,你们的投票,才是推动联邦预算制定程序变革的最根本的力量。”

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审议、制衡和审计,是预算透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已经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识。

第四篇:用公开透明推动改革大业

用公开透明推动改革大业

我们绝不能仅把政务公开视为简单的信息发布,而要看到它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切实保障,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突破诸多领域改革瓶颈的基础性工程

尽管时有波折,甚至不无反复,但作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公开透明”正在带来积极变化。

面对舆论质疑,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表示“要把门打得开开的”,并推出捐赠信息发布平台;“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对信息公开的诉求,逐步让事故呈现出完整面貌;作为“破冰之举”,中央部委“三公”经费公开大幕拉开„„

有主动、有被动,有经验、有不足,但无论如何,公开透明正开启着中国慈善新时代,成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必修课,也让更多部门开始学会在阳光下行政。这些变化与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新一轮改革的时代场景:公开透明正在成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一个突破口。

从党的领导体制规范化制度化,到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从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到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从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宏大历史叙事中,政治体制改革始终是其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篇章,也是执政党不断推进的一个重点。这是我们把握中央对改革路径“顶层设计”的一个视角,将政务公开作为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以改革促进公开、以公开推动改革,进而找到政府治理与公民参与的衔接点,这既体现了时代变革的大趋势,更可看出党中央“不失时机”推进改革的决心和智慧。

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目标,也是中国改革攻坚中的重要一环。以政务公开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一方面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衡,一方面开拓公众参与的有序途径,进而遏制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障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权利,由此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这正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因此,我们绝不能仅把政务公开视为简单的信息发布,而要看到它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切实保障,是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突破诸多领域改革瓶颈的基础性工程。

近年来,无论是浙江温岭预算公开、新疆阿勒泰干部财产申报、四川白庙“全裸账本”等基层探索,还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三公”经费等制度安排和宏观部署,以公开透明促进各领域改革,已经带来了诸多令人欣喜的变化。比如政府职能的转变、治理模式的革新、公民意识的提升、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这些变化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其意义还会在未来的实践中逐步显现。

“公开”是沟通信任的基础,沟通信任则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广州市财政局在网上公布预算时,点击率猛增40倍,网站一度瘫痪。这种由公开政务带来的公众参与,是政府治理的宝贵资源。也许公开的过程伴随着挑刺质疑,甚至会让有关部门出丑,但这并不意味着动荡不稳,却标志着公民热情的唤起,政府公信力的奠基。各级执政者不仅要迎接公开改革带来的挑战,更要看到它所带来的机遇。只有充分领会中央的改革部署,认识到政务公开的深刻内涵,以巨大的勇气和自我调整能力适应公开、学会公开,才能在时代变革的洪流中掌握主动,更好地凝聚起人民力量、推进改革大业。

第五篇: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在市场机制运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简政放权进程不断加快,范围已扩展到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可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现状及问题

(一)中介服务量多面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与行政审批事项相伴相生。2016年5月,湖北省公布的《省级暂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为139项。2016年9月,咸宁市公布的《市级暂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为84项,还有诸多正在清理之中。这仅集中在省、市两级,加上国家层面和县级层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总量庞大已成不争的事实。且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在部分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总量还处于上升趋势。

(二)中介服务垄断突出。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导致垄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就是与政府具有关联的机构,俗称“红顶中介”。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服务对象往往没有选择的权利和机会。如采矿许可审批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人为干预导致垄断。如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市场发展不充分导致垄断。某些中介服务项目,在市级甚至省级行政区通常只有唯一一家或有限几家,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缺乏行业竞争,严重阻碍中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三)中介服务收费混乱。目前,虽然极少数的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但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并无统一的收费标准,基本上属于混乱收费。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大部分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多半凭行业惯例或人际关系收费,同一行业,不同单位收费标准相差甚远。存在多种价格恶性竞争,由于提供中介服务收费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中介市场上“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无序竞争,有的中介机构在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相互压价;有的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

(四)市场监管乏力。监管权分散。目前对中介服务监管主要是综合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综合性监管主要为工商、价格等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其监管覆盖面较宽,监管方式单一,较难有力约束中介机构,监管效果较差,突出表现在价格监管基本落空;专业性监管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同领域独立进行专业性监管,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准入、审核等,其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监管空白越来越大。在监管权分散的基础上,部门监管职责不明,主次不分,推诿扯皮,往往呈现无人监管、无从监管。如机动车检测机构社会化改革后,具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就可以从事检测工作,对其经营行为、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就出现了管理真空,交警部门不再为社会化的机构承担更多监管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只管检测资质、价格主管部门仅对价格行为管理;对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不足。目前对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的惩处措施力度有限,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企事企不分,公平市场难以形成。一是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钩,“红顶中介”数量不少;有的行政部门的下

属单位仍在履行本属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垄断性行业,中介机构借助行政部门的影响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二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在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业务人员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原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三是少数行政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包括以亲友、家属子女名义投资入股。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一些行政部门,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经营并不独立,只是摇身一变干起了社会中介的行当,受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市场竞争不充分,更谈不上公平、公正。政府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参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其后果就是竞争不公平或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二)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咸宁市有中介机构参与到行政审批的行业中,大部分没有行业协会,即使是有行业协会的行业,多数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参加有组织的行业协会。其原因,一是相当部分行业协会仅是收会员费,挂个招牌而已;二是部分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组织协调能力差,没有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三是部分中介机构认为参与行业协会不自由、受约束,干脆不参加。

(三)法律法规建设缺失,依法治理依据不足。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立法严重滞后,国家层面还未出台任何一部对中介机构规范监管的法律法规。由于无法可依,咸宁市对参与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由、监管失控的局面,出现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管不了、催不得的尴尬状况。目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再加上许多新型中介服务业的出现,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许多中介单位认为自己是“无人管”的,或是主管单位管不到的,进而在开展业务中

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政府职能转变未到位,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放管服”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落实力度不够,往往放的多、管的少。当前对中介机构的准入,取消资质多,“宽进”做得很好,“严管”远远不够。许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放开资质后,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更没有手段监管了,所以就 “放任自流”。如价格评估机构,过去都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国家政策放开后,不需要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资质考试了,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工作。但是价格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各方面的管理,普遍没有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出现了“真空”。

三、对策建议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标志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进入了更深、更广的新阶段,为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路线图。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出现的“中梗阻”问题,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已经刻不容缓。

(一)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以“市场导向、宽进严管”原则,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在不影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打破行业垄断与区域壁垒,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通过划定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加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建立健全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培育发展统一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

(二)实施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要深入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治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于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行业系统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改制,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对于中介服务机构打着政府的旗号,强制服务、垄断经营、高收费的违规违法案件,以及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勾结、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追责到底。

(三)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编办、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对区域内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保留类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目录化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性质与类别、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二是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定保留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垄断性质明显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市场成熟度较高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督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各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和范围;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相互压价;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严厉查处和加重处罚。

(四)强化行业管理自律。一是要分行业制定出台中介服务执业行为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执业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中介机构自律机制。二是引导建立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完善协会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协调等职能。三是加强中介组织诚

信建设。建立中介组织执业诚信奖励和违规处罚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统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应统筹各部门资源信息,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政府信息、市场参与者、市场动态等信息纳入平台。探索在平台中搭载“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中介服务在线投诉”等功能,将中介服务评价信息、信用记录和违规从业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管理该平台,平台不向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监管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针对中介服务特点制定统一、权威、系统的监管规则。健全完善全省性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中介服务网上公示、运行和监督。二是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分段监管责任制,实行不同阶段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和盲区。工商、价格、质监、商务、食品安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联动执法,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担当起来。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三是鼓励社会参与监督。人人遵守行业规则,讲求信用,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监督卡,方便群众,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参加的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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