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账户



第一篇: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即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取消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资金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账户,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支出,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个人或商品供应商及劳务提供者。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部、各单位的支出权限,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单一账户集中化管理,灵活地调度和使用资金,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促进政策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强化了约束力和社会监督力,从源头上堵住了政府资金使用的行政干预和腐败现象。

国库单一账户-职能机构 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国库”概念进行新认识。我国历来把国库界定为对财政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的机构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即使用的是狭义的国库概念。而西方发达国家已实现从单纯核算财政收支,扩展到对财政收入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全面控制,即使用的是所谓广义的国库概念。拓宽了的国库概念,目的旨在促进财政资金优化管理,使“国库”不再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而借助于因收支核算而掌握全面、准确、及时的收支信息,对收支活动展开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因此需要:

一是在人民银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资金由原来层层下拨给预算单位,改变为预算资金在没有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统一保存在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上进行管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职责主要是负责国库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的开立、设置,办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资金清算。

二是设立财政国库机构。建立统一的资金账册,将预算资金由原来通过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整笔拨给各预算单位,改变为财政国库机构根据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用款情况和实现的购买行为开具集中付款申请,直接通过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财政国库部门是预算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各预算单位的协调,负责预算执行。

三是建立一个政府采购机构。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采购内容跨行业、跨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主要职能:第一,分析集中采购需求,建立项目有关标准。第二,预测并承担可能采购风险。第三,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根据产业政策分析供应商群体,第五,分析采购效益。

编辑本段

收支方法

第二篇:常州市财政局-国库单一账户--发文[范文模版]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库„2010‟10号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93 号)文件精神,现就账户清理和规范资金使用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市级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适用事项

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外),包括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以及按照工作需要开设的其他各类资金账户。

三、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程序 预算单位账户清理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银行账户封存和清理登记(7月1日至7月6日)。1.封存前的准备工作。

(1)办理银行托收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应在7月1日前到相关征收部门和代理银行将原代扣代缴托收账户变更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重新与征收部门和代理银行分别签订相关托收协议,以确保预算单位取消账户后所有代扣代缴款项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扣缴。

(2)支票开具事宜。为尽量减少未达账项,确保6月30日止预算单位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各预算单位从6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所有支票出票日期均填写2010年6月21日。

(3)结清暂存款。预算单位应在7月1日之前将基本账户中当月应付未付的暂存款全部付清。

(4)对账、结清账务。各预算单位于2010年7月1日前将库存现金缴存银行,对账户封存前的各种银行存款、现金等会计凭证全部入账,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的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2010年7月1日各预算单位自行封存本次清理范围内的所有账户,即日起一律不得办理各项支出。

3.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各预算单位将所有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账户余额等情况如实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现金及有价证券情况汇总表‣(附件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附件3)及•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附件4);并附2010年6月30日止预算单位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预算单位在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时,应将银行账户的余额按资金性质分类为暂存款、经营性收入、历年结余资金等,党、工会、团、食堂等账户余额填列“其他”栏。对应缴预算款、应缴政府非税收入、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在•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中分别按单位账上核算的具体科目填列至明细项目,并按非税项目库中核定的项目执行码和收费项目名称填列划转金额。如项目库中没有的明细项目应向财政局综合处申请增设后,再按实填列。

4.预算单位持有的定(活)期存单(折)、债券、股权证书等有价证券,需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表‣(附件5)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登记造册、保管。

5.预算单位可在“常州财政信息网”的“表格下载”项目中下载具体表式填报。

(二)第二阶段:审核界定、划缴资金及销户(7月7日至7月25日)。1.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性质进行审核界定,对各预算单位账户的保留、撤销及资金的划转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将相关审定表和“账户启用通知书”、“撤销账户通知书”交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启用、资金划缴和销户手续。

2.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或开设的专户(基建、贷款、外汇等特殊账户),由预算单位提供原审批依据,或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报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予以保留或办理开户手续。重新开设的账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3.预算单位根据“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定意见,对应撤销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划缴和销户手续:

(1)属于直接解缴入库的应缴预算款,由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常州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缴库手续。

(2)属于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及经营性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划缴到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属于预算单位暂存款,预算单位按照常财综„2009‟38号文件要求,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明细项目和编码,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属于今后不需再支付的暂存款,在填列“暂存款(不需支付的暂存款)”项目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划转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年终不需支付的暂存款)”项目。

(3)属于预算单位历年滚存结余的,市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增加“历年结余资金”项目,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4)属于单位其他专户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划转。

(5)预算单位划缴资金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时,原领取财政票据的预算单位自行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未领取财政票据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代开。

(6)预算单位账户清理结束后收回的暂付款、应收款、预付款、到期兑付的各种有价证券等款项,按资金性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资金划缴手续。

4.预算单位完成资金划缴后根据“撤销账户通知书”办理撤户手续,注销该账户。并将销户资料、银行转讫的“常州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缴款书”、“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等复印件返还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留档。

5.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取消后,统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预算单位办理完相关撤户手续后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

件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网点,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代理银行收集齐全,统一送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第三阶段:督查验收(7月25日至8月25日)。

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预算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各预算单位清理银行账户后划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统一管理、分户核算、规范使用,其资金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

(二)结余资金的使用。

从2010年7月1日起,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记账后即可使用。

1.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

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历年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到账确认的记账数据,分预算科目自动生成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月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暂存款、经营性收入的使用

预算单位2010年6月30日止结余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专户结余的收入明细项目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下达单位使用。7月1日起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到账确认的记账数据,分预算科目、分项目自动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下达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用款额度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三)结余资金的结转。

年终,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用款额度结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结转办法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09‟38号)要求执行。

五、预算单位基本账户撤销后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现金缴款。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现支出因特殊原因需退回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由预算单位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填制现金缴款单,并应注明原提现或者需要退还的授权支付凭证号,交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相关退款手续,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科目的用款额度。

(二)预算单位借入资金和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往来业务,按照常财综„2009‟38号文件要求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退还时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三)主管部门与下属预算单位分成的收入,由主管部门填制“财政专户存款委托代拨凭证”并附相关附件,经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后交国库处调账。

(四)上级部门与下属单位上下级之间往来的资金,原则上应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如确需转款,由下属单位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专户的“上级补助收入”项目;或由下属单位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专户的“暂存款(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单位使用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五)政府采购资金。

1.取消基本账户后,预算单位用“历年结余资金”、“暂存款”或“经营性收入”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选择“预算外”资金来源;同时需将财政部门下达的“暂存款”或“经营性收入”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改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并生成政府采购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2.预算单位用批准保留账户的资金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选择“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并在采购执行前,按现行办法由预算单位先将资金归集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六)“事转企”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1.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发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将已安排的预算内指标直接转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财政其他资金安排发放的单位,由主管局每月填制“拨款申请书”并附相关附件,同时根据所拨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收费项目为“暂存款(事转企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一并送财政部门,经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六、代扣代缴款项的处理

预算单位代扣代缴款项原则上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和扣缴。

(一)工会经费。

1.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工会经费单位部分仍按现行办法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返还基层工会部分,预算单位有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返还到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无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由预算单位根据返还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返还到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工会经费)”项目,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工会经费,每月由财政部门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有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划入单位工会经费账户上;无单独工会经费账户的预算单位,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3.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自行支付。

(二)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行支付。

(三)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预算单位该类社保基金的申报流程仍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不变。单位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一次性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部分,每月由财政部门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部门预算和实际缴纳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申报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由人民银行统一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进行扣缴;下达的用款额度只能用于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扣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

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仍然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执行。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后,由人民银行统一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进行扣缴。

(五)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的托收。

预算单位水费、电费、煤气费、邮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全部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托收,托收程序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预„2004‟21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扣款。

儿童统筹、党费等其他扣款,单位部分由预算单位自行申报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工资统发中的个人扣款由财政按月自动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使用时预算单位自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相关收款人账户。

七、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划缴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 结余

暂存款 贷: 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借: 事业基金/事业结余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二)预算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用款额度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结余

暂存款

2.事业单位: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事业基金/事业结余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三)预算单位支付时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暂存款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历年结余资金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事业支出(材料等)—历年结余资金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附件:(点此打开)

1.预算单位名单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现金及有价证券情况汇总表 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 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 5.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单位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600份

第三篇:单一窗口

所谓“单一窗口”,简单理解,就是贸易商能够通过一个入口,向各相关政府机构,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转运所需要的单证或电子数据。单证或电子数据通过相关政府机构审查后,结果可以通过“单一窗口”通知申请人。

如果说FT账户体系建设是上海自贸区金改的基础工程,那么“单一窗口”就是自贸区监管制度创新的代表性举措。

进口货物通过“单一窗口”通关只需半天

“单一窗口”模式的首批尝鲜者——上海元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郁雄伟,听他说说“单一窗口”为贸易便利化带来了哪些变化。

元初物流参与了“单一窗口”的前期测试,并在上线首日(即6月18日)连做3单进口货物申报。

6月18日上午,元初代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从斯里兰卡进口了一批重80千克、货值1.3万美元的服装。上午9点多,通过互联网登录“单一窗口”平台,把相关信息都填好。可以看到在同一个界面里,有报检、报关等条目。

先点“报检”,等待商检的放行审核,这一切是电子化的,很快会收到商检传回的通关单号,这意味着这票申报进入了商检监管系统。

拿着通关单号,就可以进行“报关”申报。点“报关”,几分钟时间,就能获得一个入库回执。就是说,这票申报通过网络已经传送到海关的内网系统。由于是无纸化申报,相关的合同、发票等都是PDF格式的扫描件,随申报一起传到海关。再过4-5分钟,经过了海关电子审核,会传回一个审结的回执。这表示,海关从单证信息上认为申报没问题,海关已审结。

这时大约9点半,元初通知耐克付税。

这个环节需要花费的时间,基本由企业的付税速度决定。

付税完毕后,元初会收到海关的放行回执,在界面上按“打印”,就可以把回执打印出来,再完成盖章,通关就全部完成了。

整个过程不到半天。

启动仪式上,上海元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影明、上海欣海报关公司董事长葛基中代表试点企业发言认为,“单一窗口”是政府服务企业的平台,对企业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既能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又能提高通关便利、通关安全。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讲话指出,“单一窗口”不改变现有监管模式,不增加企业负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他说,今天的上线运行启动仪式标志着“单一窗口”建设跨出坚实的一步,是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先行先试的重要成果,要更好地贴近企业、方便企业、服务企业。

已经可以享受的“5点便利”

而在启用“单一窗口”之前,流程则是:首先企业要整理好所需单子,准备两套,一份给报关组,一份给报检组,每组各有录入和审核人员,分别录入信息、核查。待商检通过、收到通关单号,抄写下来(因为两套系统互不相通),再送给报关组。

“单一窗口”的好处这时就体现出来了:

一、对现在只需要一组人,在同一系统中同步录入,信息可共享。

二、避免了因为录入失误导致“退单”的情况。过去条件下,先报检、再报关,然后海关系统会比对信息。举个例子,数字0与字母O,报检的人录了0,报关的人录了O,就会导致退单。再改时,有些错误不明显还得靠猜,然后再次申报。

三、真正实现网络化。以前海关的申报系统要求必须是VPN(虚拟专用网络),也就是得有专线去连海关,只能由这样的电脑去申报。在“单一窗口”下,理论上,任何一台能上网的电脑都可以操作这个“单一窗口”系统。

四、除了申报,查询也方便多了。普通电脑、平板电脑都可以通过网页查询最新的通关状态,不像以前还要用卡。

五、跟“港航”实现了联网。现在,只要录入海洋或航空提单号,系统能自动反应集装箱的信息,并可以自动填入通关单,不用亲自一格格地填。以前录入提单号若产生错误,一直要到海关退单才会反应出来,这可能已经过去两三个小时了。

上述5条“好处”,还只是“单一窗口”的一个试点项目——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申报与结果反馈带来的。

至于船舶出口岸联网核放,更容易理解一些,它实现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船舶放行手续,企业不用再分别到各查验单位办理盖章手续,海事部门依据其他三个口岸管理部门的放行信息,直接在“单一窗口”平台上发出准予船舶离港的信息,改变了企业之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执法部门串联奔走、分别办理手续的老模式。

“将彻底告别多次查验”

需要指出的是,“单一窗口”更大的好处还在后头。可以说,这也是众多贸易企业翘首盼望的,就是彻底告别多次查验。

过去,传统的报关、报检模式下,海关和商检(商品检验部门)都可能会查验。如果一票货物同时被关、检抽查,意味着得用大货车拉着集装箱,先运到报检的指定地点查验,打开、再合上,再运到报关指定的地点查验。耽误时间不说,费用也多。

郁雄伟认为,有了“单一窗口”,完全有望实现一次查验。或者说,也只有在“单一窗口”下,这才有了可能。

“过去海关调动不了商检,商检调动不了海关。现在由口岸办牵头,完全可以像挂号一样,在系统内约定一个时间,在这个时间,两个监管部门和货物都到位。”郁雄伟说,“等到‘单一窗口’能做到这点,轰动效应会更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介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概念源于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公布的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单一窗口”被定义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项数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达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国家口岸办主任黄胜强:

未来两年内全国三百余个口岸将复制推行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是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一项措施,也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

2013年12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之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中,也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应努力建立或维持一个“单一窗口”,使得贸易商能够通过一个入口,向各相关政府机构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转运所需要的单证、电子数据。

中国国家口岸办主任黄胜强在6月21日举行的启动仪式上表示,“单一窗口”是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一项主要制度成果,未来两年内全国三百余个口岸将会复制推行这一制度。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在国家层面成立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中央各口岸执法单位共同组成的“单一窗口”国家试点工作组;上海市层面也成立了试点推进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运行表明: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他指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是国务院今年提出的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一项措施,也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试点建设依托上海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上海电子口岸),平台运行不收费,既有利于高效监管,又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上海口岸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结合口岸管理实际和自贸区监管制度创新的要求,按照先易后难、先基本框架后拓展完善的考虑,分步推进。运行正式启动后,将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和口岸区域,结合企业体验,改进和完善系统设计,提高系统稳定性。同时,做好“单一窗口”的宣传和推广工作,7月份全面向企业推广应用。“通过运行,下一步还将积极研究扩大“单一窗口”建设的试点项目,如研究推动货物申报由进口推广到出口、由海港推广到空港;船舶手续办理,由放行扩展到申报;以及研究推动自贸区企业先行先试项目等。”上述负责人说。

据海关统计,自6月初开展相关测试工作以来,企业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累计申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6票,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共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船舶离港手续60艘次。

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工作启运会”上,黄胜强强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初步建成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标准的中国特色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他认为,上海自贸区挂牌以来,在加强制度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初步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在自贸区开展“单一窗口”试点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改革氛围。

他表示,上海自贸区率先试点“单一窗口”,需要把握好“管得住”与“通得快”之间的平衡,要在保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

第四篇: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

百科名片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第五篇:单一来源解释

单一来源采购

概述

单一来源采购是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是指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

准,但在适当条件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我国在《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第 31条 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单一来源采购由于其自身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国和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广泛采用。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 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指南)在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 订合同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 法》(简称示范法)第 5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协议)第 7条规定了限制性招标,也与单一来源采购类似;欧盟《政府采购指 令》(简称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 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 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 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 势作一比较:

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

未做重大改变。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 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

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 替代。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3、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

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各类 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4、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

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 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 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 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 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 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

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指南》、《协议》、《示范法》 也都有类似规定。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采购实体为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

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 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者除外。《示范法》、《协议》和《指令》都有 此规定。

6、重复合同。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 供者。除《示范法》外,其他国际规则都有类似规定。

7、设计竞赛。如《协议》规定,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况,只要该比

赛是按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加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进行,并且比赛是由 独立的评判团判定。《指令》也有此规定。

另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适用条件之外,各类国际规则还有各自独特的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在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 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或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情况下,也可适 用单一来源采购。

《指南》规定,如果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供应商采购关键部件,并以 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直接签定合同的采购方法。

《协议》规定,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或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 购,也可使用限制性招标方法。

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基本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 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 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 要求,具体包括:

1、遵循的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 “政府采购应当遵 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 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 则。

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 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

3、价格合理。

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 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流程

一、接受委托;

二、采购方式申请报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第 3种情况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

直接续签合同购买。

三、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采购人代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之一。

四、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低

于市场平均价。

五、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组织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

七、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八、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有

关项目验收和跟踪管理工作。

单一来源采购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 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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