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省级卫生国资办法.川卫办发〔08〕12号

省级卫生国资办法.川卫办发〔08〕12号



第一篇:省级卫生国资办法.川卫办发〔08〕12号

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川卫办发〔2008〕12号

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9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51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卫生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以下形态和类型:

(一)按资产的物质形态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按资产来源分:国家拨付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发创收等各种经营形式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按资产使用单位分:行政单位资产,事业单位资产,非营利科研机构资产即各研究所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卫生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四川省卫生厅受委托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四川省卫生厅代表国家行使对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与考核,以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三)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在本系统内的调拨、拍卖、重组、报损、报废、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审核、申报;

(四)负责组织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所属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工作;

(七)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产总额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单位应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总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单位,可不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和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开

展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代表本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参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评估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和预算内、外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并按职能实行二级分口管理。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的范围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该资产配置对卫生事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二条对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或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应进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各单位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关系。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登记的组织、年度审查、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类型。各单位应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川府管发〔2007〕152号)的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并经省卫生厅出具审核意见后,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表内容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成立时间;负责人;性质;主管部门;资产类别、数量、总额;国有资产类别、数量、总额等。

第十九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资产瞒报和漏登,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账,掌握国有资产底数,及时了解资产变化动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三)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所实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

医疗卫生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资产,要负责维护资产形态的安全完整,降低损耗,提高利用率。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三账一卡制度、清查盘点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报废制度、严格采购、验收手续,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等,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的清理,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

(三)加强对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各单位应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及《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拨、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有:

(一)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我厅管理国有资产的厅直属单位,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审批,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省卫生厅审批,并将审批情况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省卫生厅审核并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未委托我厅管理国有资产的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无论原值多少,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我厅审核并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核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车辆处置,由各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核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申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选聘。重大资产项目的处置或省卫生厅认为必要时,由省卫生厅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省卫生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专项工作的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卫生厅或其他省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明确资产清查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清查后须向省卫生厅报送工作结果报告。

第三十七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国有资产变动信息。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做出资产分析报告,填写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对占用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国有资产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反映出的资产流失问题不查处、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程序办事,滥用职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随意减免国有资产使用费或资产收益,造成流失或其它严 重后果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终止使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经营管理,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变更国有资产产权性质或资产使用性质、变更国有资产形态、结构和功能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无故不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使用费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所属全资企业或入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所属全资或入股企业未按《公司法》规定程序,擅自进行分红、对外投资等企业重大决策的;

(二)所属全资或入股企业未按比例足额上缴国有投资收益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川卫办发[2007]355号

川卫办发[2007]355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

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

(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民族自治州和革命老区等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1年。市(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1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

1.城市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定点到甘孜、阿坝、凉山州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安排。其中卫生部在川医疗单位和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 3 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和革命老区等的州(市)级医疗机构。

2.市、州级其他医院到各自市、州辖区内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市、州卫生局统一协调安排。各市、州二级甲等医院可根据省卫生厅调遣跨地区支援。

3.2007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要为相应下级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支援,按属地管理和分级支援原则,具体工作由区(市、县)卫生局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年累计工作1年(其中必须一次性连续工作3个月);省妇幼保健院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州级妇幼保健机构,连续工作1年。

(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全省42所三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向全省3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含5所县中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参与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服务,实施专业培训,发展专科特色,提高受援县级 4 医院的整体医疗救治能力。支援医院每个内向对口支援的每所县级医院派驻3—5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根据需要也可以派遣一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护理管理人员。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年。

(三)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按照卫生部要求,每年从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选派妇产科、儿科专家到92个项目县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监督。每名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1个月。

(四)其它形式

1.卫生下乡爱心服务团。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专家赴农村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义诊巡医、送医到户、健康教育、专业培训等工作。

2.巡回医疗。各市、州卫生局每年要组派一支医疗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每支医疗队人数不少于4人,在受援地区工作时间为1个月。

3.流动医院。甘孜、阿坝、凉山州卫生局牵头,根据当地地理、人口、病源、病种等情况,以县医院为基础、州医院为指导,以国家配备的巡回医疗车为载体,充分利用省级对口支援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人力技术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流动医院,按照固定线路和时间,对边远地区农民免费进行体检、咨询和诊治常见病、多发病。

省急救中心应每年定时派员对流动医院人员、设备配备、工作频次、工作原则和常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4.继续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光明行动”及“健康快车”等防盲治盲项目。

5.从四川省卫生厅离退休高级专家顾问团中每年组织数批专家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传、帮、带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今后涉及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省卫生厅统一归口由医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并下达任务,相关处室全力配合。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再强制下达支援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统一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四、管理与考核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做到工作有人管,事务有人做,责任到人。要把支援帮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实行严格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注重效果评估。

(一)支援单位应对受援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在 6 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与受援单位签定协议,提出工作目标和技术项目支援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支援单位必须从支援医务人员的资质和受援单位需要什么样专业的专家两方面考虑,从受援地区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层医疗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本单位专业特长,选准学科,派出骨干,专业对口,保证条件,确保派出医师真正发挥作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二)凡是被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到基层进行医疗服务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受援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对派驻医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确保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1.受援单位要将接受的派驻医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加强管理,并及时完成对派驻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量、医德医风、连续工作时间(以病历文书记录为依据)、病员群众反映、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并反馈支援单位。考核评价表附后。

考核工作遵循定量原则。按照考核评价表评分标准,考核结论分5个层次,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 7 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受援单位应分别上报支援单位、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支援单位责成被考核医师作出检查,重新派驻工作一年。

2.支援单位要将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晋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支援单位可以向受援单位建议安排具有管理能力的下派卫生技术人员为担当受援单位一定的领导职务,协助管理工作。

4.各市、州卫生局要将本辖区接收的派驻人员在基层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应于每年12月第一周内将本地区本接收支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情况(包括支援工作总结、派驻人员名单、绩效考核结果等)上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对无故影响项目进展的医院,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无明显改变的,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全省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 8 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不同派出渠道分别享受《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的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支援单位要负责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凡支援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支援医院可按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受援医院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支援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支援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于在支援工作期间旷工一周或事假十天以上的,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旷工超过两周或事假二十天以上的:①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②支援医院收回补助;③支援人员回支援医院后暂停执业1-3个月。

六、表彰奖励

省卫生厅对在支援基层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2—3年表彰一次。支援和受援医院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在支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进行表彰鼓励。

从发文之日起,此前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 9 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篇:川卫办发〔2010〕26号

川卫办发„2010‟2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四川省 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卫生部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 1 — 附件:

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 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将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妇幼卫生工作

(一)研究完善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组织专项调研,加紧制定和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产科质量控制标准》、《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全面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专项。省政府继续将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纳入2010年“民生工程”目标内容,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调整项目服务包和报账流程,严格助产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全面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服务,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启动实

— 2 — 施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开展区域间对口帮扶,大力提高民族地区产科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规范工作规程,做好项目宣传,强化人员培训,做好信息收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灾后重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力争年内完成,省级安排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要全面投入运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创建和评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修订机构评审标准,举办机构等级评审专项培训,切实提高机构等级评审质量;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与评估;强化妇幼卫生服务监管,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和监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深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执行《四川省产科质量控制标准》,规范产科服务行为。大力倡导自然分娩,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纳入目标考核,切实降低剖宫产率。适时召开全省降低剖宫产率工作(现场)会议。

(四)持续发挥“降消”项目效能作用。制定全省“降消”项目工作方案,以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强化产儿科适宜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组织专家驻县蹲点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进一步改善提高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全省

— 3 — 城市和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90%和80%,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90%和75%。

(五)大力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推广一级防治措施,加大婚育保健宣传力度,倡导婚前健康检查,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免费婚检,不断提高婚检率;加强二级防治措施,加快各地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孕期出生缺陷的发现率;落实三级防治措施,认真贯彻《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能力,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70%以上。实施71个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开展对凉山州的技术支持工作。

(六)发挥好妇幼卫生信息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省级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平台,完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全省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质量,实现全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大力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重点加强13个国家级、33个省级妇幼卫生监测点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工作,强化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妇幼卫生监测水平、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和准确性。加强对各地“两纲”卫生工作重点、难点指标的执行力度和督促指导,确保“两纲”卫生指标的如期达标。

二、社区卫生工作

(一)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进一步下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管理技能培训,推广应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继续完善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加快软件扩大试点应用进程,强化省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居民健康档案的连续、动态管理。制定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在全省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施中央支持我省第二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地和业务用房问题,适当控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和床位,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辖区、县级市在2010年底前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其余县在政府所在地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对全省城镇居民的全覆盖。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启动实施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三)着力稳定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根据省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的通知》(川编办„2009‟71号),督促各地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逐步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鼓励大医院医生、退休医生和护士到社区服务;探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有效补偿机制,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合理收入,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四)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事制度改革,采取定编定岗、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方式,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改革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公共卫生岗位倾斜,调动社区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合作,继续开展大型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合作,开展社区卫生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25区(市)、185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总结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门诊统筹、双向转诊等试点工作经验并进行推广。

(五)启动社区卫生重点联系中等城市试点工作。按照“巩固、深化、发展”的思路,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在全省选取6—8个中等城市,适时启动社区卫生重点联系中等城市试点工作,围绕新医改方案确定的社区卫生重点工作任务,推动重点中等城市在保障社区卫生投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队伍能力、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整体推进我省社区卫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Δ

社区卫生Δ

通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1月18日印发 校对:王慧敏(共印100份)

第四篇:卫办发

卫办发[2007]16号

2007年,全区卫生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为中心,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现代化生态新区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努力构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坚持“平战结合、应急为主”的原则,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和应急队伍的标准化建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和处置能力。完成区疾控中心建设工程。

(二)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一是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防病管理,强化对职业病、地方病和结核病的监管,大力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是规范免疫接种管理,完善免疫信息服务系统,定期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流动儿童的基础免疫,防止出现计划免疫死角和空白人群。三是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干预,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健康行为的形成率。

(三)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急诊急救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治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区医院急诊综合楼工程建设;强化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医疗急救网络作用,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四)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综合执法的原则,健全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理顺管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坚决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卫生执法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监督户次达到6000次以上,制作完成执法案卷60卷以上。积极推行目标管理,完善内部奖惩机制,健全外部考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以创建国家卫生区为契机,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采供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医疗质量安全。

(五)推进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落实“十一五”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一网多用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硬件网络建设,加快应用系统开发,完成OA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逐步提升公共卫生信息服务水平。

(六)强化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做好妇幼保健院改建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善婚前体检和产前筛查措施,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和出生缺陷的干预,儿童和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0%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内,全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零指标。逐步改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条件,不断拓展精神卫生防治领域,继续开展对贫困精神病人的免费康复服务。

二、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一)加强农村卫生院建设,加快服务功能转换。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传染病防治和基本医疗作为重点,加强卫生院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完善医疗巡诊制度,每周定期开展巡诊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问题。城镇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等六进农村活动;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观念,尽快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转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推进镇村卫生院(室)一体化管理进程。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网底建设,建立镇村卫生院(室)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推行卫生室用药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保证农民在村内购买零差价药品,并使卫生室承担起相应的公共卫生任务。同时,建立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教育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乡村医生正规化、系统化培训,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注册制度,发挥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能,规范村卫生室的行医、用药

和收费等行为,确保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三)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加大医疗基金的动态监管力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范围,2007年全区参合率要达到农业人口的85%。

三、全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运行机制,突出公益性质。按照《门头沟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和《门头沟区城乡社区卫生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整合优化社区卫生资源,逐步形成门城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农村地区一体化管理服务模式。年内新建和改建永定、潭柘寺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西山等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的运行机制,突出公益性质。2007年1月起,政府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社区卫生管理,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一是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切实承担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等综合管理职能,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新的用人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二是改革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医护人员收入不能与经济效益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财务制度,规范费用收取,坚决杜绝“大处方”等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三是落实好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社区卫生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配送企业,规范进药渠道,建立药品配送应急机制,确保信息系统畅通,保证零差率销售工作正常有序运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合理确定库存量和用药品种,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工作,主动接受群众对社区收费和用药的监督,确保群众购买价廉、放心的药品。四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把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满意率作为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对群众满意率不高或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亮“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要建立综合和专科医院支援社区的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制度;综合和专科医院每年要有计划地为社区中心(站)的工作人员提供进修机会,并定期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中心(站)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加强对人员服务理念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全面落实社区卫生“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建立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主动上门服务,对居民健康实行责任制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方便社区居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重点加强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功能。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四、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区成果,努力实现“创卫”工作目标

区爱卫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创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完善检查、通报、评比和考核机制,完成农村户厕改造4000户,使全区无害化厕所达到72.3%。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五小”行业的清理整治,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严格审批制度,做好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取缔D级企业。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各项任务通过验收达标。2007年,全区要创建市级卫生村30个,市级健康示范社区10个,使全区市级卫生村、卫生社区达到50%,门城地区要通过国家卫生区达标验收。

五、着力加强医院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加强医院管理。继续深化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大力开展以“三基、三严”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医疗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院质量、效率、费用、安全以及服务态度的监管,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整体推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标准化,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公立医院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就医流程,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区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要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率先实行ISO9000质量认证。中医医院要以创建国家中医示范区为契机,重点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的内容,积极引导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强化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卫生系统精神文明进程

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积极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努力形成“救死扶伤、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行业风尚。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 树立患者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耐心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医疗服务工作,做人民满意的医务工作者,办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巩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果,围绕“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这一工作主线,创新工作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努力营造爱岗敬业、勤奋乐业、文明从业的事业发展氛围和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风气,不断开创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七、积极推进党建创新,全面加强党的各项建设

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强化“五个好”党支部建设,创新党员管理考核机制,健全党内各项制度,深化党务公开,开展党建示范工程,推进基层党建创新。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领导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对干部要强化教育培训,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奖励机制,加大人才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力度,促进医疗卫生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和安全稳定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八、全力做好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劝工作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完善和落实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卫生局机关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好规划、准入、监管和服务等职能;加强机关目标管理,强化机关基础工作,深化机关政务公开,加大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和行政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法治型和服务型机关。

第五篇:川办发[2011]10号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

制的意见

川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1-24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

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同时要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即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申请,市(州)卫生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

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

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绩效考核目前暂按照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2号)文件

执行,以后逐步完善。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需要,省财政自2010年起对村医给予一定补助。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对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村医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

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

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