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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须知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须知



第一篇: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须知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全文附后)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全文附后)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全文附后)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

六、受理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三)设计生产规模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要求;

(四)无违法采矿行为。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附后)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三)地质(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有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申请转让变更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八)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九)重新签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十)重新签定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十一)涉及到占用林地的,必须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地热、矿泉水属省厅登记发证,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书》,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空表及范例附后)

九、申请受理机关.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通知领证发证通知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出让合同约定。(样式附后)

十四、法律效力

通过登记发证后,方可依法开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十五、缴费项目

采矿权出让价款:协议出让金额(出让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分六期缴交:第一期不低于总额30%,第二期不低于总额40%);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元/吨。)

十六、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联系电话:5329508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3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

联系电话:65860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889625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二篇: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所需文件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8、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9、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11、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1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6、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1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扫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变更矿区范围申请提供);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矿种的批复文件(变更主矿种提供);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的文件(非煤矿种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提供)(原件,扫描);

20、煤炭只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扫描);煤炭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2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缩小矿区范围

1、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原件、扫描);

2、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原件,扫描);

3、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储量情况(原件,扫描);

4、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原件,扫描);

5、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

6、有关劳动安全(原件,扫描)、水土保持(原件,扫描)、环境治理(原件,扫描)、土地复垦(原件,扫描)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部门验收文件(原件,扫描);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直接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工商营业执照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无变化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5、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变更后企业重新填写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7、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变更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经依法批准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变更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第三篇:四川省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模版)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申请条件

(一)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七)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八)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九)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

(十)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由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

(十一)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十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变更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变更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8691933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feisuxs

省国土资源厅:www.feisuxs

第四篇: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咨询】:【马***】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咨询】:【马***】

第五篇: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列》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

(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企业资金证明);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简况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三)在河道、航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水利、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相关说明:州级及以上采矿权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以及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办事指南为依据;如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有新的规定,相应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采矿权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县政服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经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二)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将报件提交矿管股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政策法规股、信访办、执法监察大队、地环站、矿管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其中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不再上会),局长签发;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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