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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一篇: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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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作者:陈春梅 黄雪艳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设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资产原值为117万元(100+17)。销售时,按照取得价款93.6万元,计算增值税为1,8万元{(93.6/(1+4%)]×4%×50%)},最终营业外支出为15.2万元(117-10-93.6+1.8)。

第二篇: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购买汽车相关费用的入账

1、汽车价款和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2、工本费、牌照费等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科目。

3、汽车折旧年限按税法规的4年,残值率5%。

4、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提折旧。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5、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取。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公司贷款买车会计分录怎么做?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贷款购车应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车辆保险费进哪个科目?会计分录如何?

最佳答案

车辆保险费进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其他问题

车辆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

缴纳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车辆保险,先做待摊费用

借 待摊费用

贷 银行存款等

然后在保险期内分月摊销,分录为

借 费用类科目

贷 待摊费用

费用类科目的选择,按车辆使用部门划分,用于老板用车或者办公室的,计入管理费用,用于销售部门的,计入营业费用,用于车间的,计入制造费用。

三:

借 待摊费用-车保险

贷 银行存款/现金;

借 管理费用-车保险

贷 待摊费用-车保险(每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我公司购入一辆车500000元,车辆购置税30000元,代检费3000元,牌照费175元,车辆保险费20000元,车船使用税12元,养路费180元

载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74149.html”

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530000 贷:银行存款530000

借:管理费用23367 贷:现金23367

1、车辆的购买原值和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

2、保险费、路桥费办牌及代理费、牌照费、车船使用税等计入期间费用。

本公司购一辆新车自用(送货),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1.公司新车不含税价格82735.04元,增税14064.96元 开票日期11/22

2.拍照价格是54000元 手续费100元 开票日期12/22(与新车开具的票据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折

旧)

3.车辆购置税 8273元 开票日期12/25

4.车辆使用税 38元

5.汽车装修 1090元

6.办证服务费 1000元

请问

1.会计分录如何做(详细)

2.什么时候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折旧年限是几年,残值率是多少(拍照和车辆购置

德时间不一致如何进行核算)

问题补充:+)7.a.缴纳07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3179.84元 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90元(其实发票上金额为1190元 但缴险的时候就支付乐190元)以上用支票支付共计3369.84元 ****会计

分录如何编制?

答案一:

1.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96800(购车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96800

2.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54100(办理车辆牌照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54100

3.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8273

4.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税38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1090 管理费用-车辆费用1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2128

你元月份开始折旧吧,因为虽然你的车是11月份买的,但是牌照是12 份办的你应该12月份才使用的,折旧年限是5年,残值率是10%

开票时间不一置就分时间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就行了

5.缴纳的保险费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摊销

答案二:

1.82735.04+14064.96+54000+8273=159073

100+38+1090+1000=2228 2.借固定资产159073

管理费用2228 银行存款161301

3.有牌照才好用,就取牌次月开始提吧,折旧年限建议5年,残值率5%

4.保险都借预付账款,然后在保险期内按月分摊到管理费用

以上答案不知道哪个是对的关于汽车计提折旧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建私营企业,老板有四部汽车--霸道41万;三菱25万;保时捷170万;海马14万。四部车都入了固定资产共计250万元。请会计高手帮忙给算一下应该计提多少折旧额?折旧率是多少?折旧法该用哪一种方法?我想用年限法计提,但不知年限是多少?残值率是多少?或者会计前辈可以告诉我税法统一规定汽车的年折旧率是多少?如何查找有关的资料?提前谢谢了!

问题补充:霸道、三菱是顶账回来的,以公司名义入的帐。保时捷、海马下的是老板和老板娘的名

字。这样是否均不可以入固定资产账?

最佳答案:

1、税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电子设备和 其他设备5年。

2、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时外资企业允许扣除10%的残值,其他的内资企业一律要按照5%扣

除残值。

3、固定资产折旧 的方法一律要采用平均年限法既直线法。

4、你单位老板的汽车如果都在企业固定资产的 帐上,计提折旧额计算如下:

以霸道车为例:原值41万,计算折旧的原值38.95万(41*95%),年折旧额7.79(38.95/5);月

折旧额6491.67(77900/12)。

5、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商业)-折旧6491.67

贷:累计折旧6491.67

答案二:

通用设备中运输设备折旧年限是6-12年,残值率是5%,都是新车就按这个提。

答案三:

1、车辆必须是你们公司名下的,不能是你们老板私人名下的,否则不能做为公司固定资产入帐。

2、按税法规定,小车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每个月车辆折旧额

=车辆原值*(1-残值率)/5/12

答案四:

我们单位(私营)也刚有小车进固定资产,包括价+税+费一共是10.86万元,9月买的,11月才入账,所以11月做分录:借:固定资产_汽车 108600,贷:现金 108600.因本月增固定资产,下月才可提折旧,所以这个月不能做折旧.折旧额是这样算的:5%的净残值应去掉,分5年折旧.12月提折旧为:108600*(1-5%)*1/5/12,提折旧

时分录如楼上

你们单位只要把所有的购车费用加在一起,用上面的公式就可以了,记得,购车的费用最好是今年入账,跨了小心税务就不一定认账了,最重要是这几部车必须以你单位名义买的才可入固定资产哟,老板个人是不行的.解读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新规新意”(一)固定资产概念的新变化 新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

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详细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新规定

原先准则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日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然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约束条件,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详细

(三)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新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改变较大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详细

(四)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原先准则不延伸这方面的规定

……详细

(五)新准则增加对弃置费用充分考虑 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详细

(六)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解读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新变化

1、资产减值范围新变化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详细

2、发生减值的认定的新变化

在新的准则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详细

3、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变化

新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详细

4、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详细

5、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新变化

旧准则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详细

6、商誉减值的处理新变化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第三篇: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00000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损益调整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

注:“以前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

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0

第四篇:使用的旧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旧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五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学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涉及到销售旧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的调整,为便于各基层税务人员准确把握新政策的精神,现对两《通知》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同)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以下政策执行: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麽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下政策执行: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税务处理

销售旧的设备等动产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因此:

(1)销售转型前的旧固定资产设备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企业购进旧的设备直接再销售的情况),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时没有作为固定资产而是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话,卖的时候就不能作为卖旧的固资,就不能按减半征收的方法了,要作为营业外收入,但是不知道怎么交税?

(2)销售转型后的旧固定资产设备等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到税局代开发票,按3%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也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缴纳增值税。

2、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固定资产需要交纳5%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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