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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完善园区功能设施,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全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581号)等关于鼓励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关于支持中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会谈纪要》,江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就省内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 1

目进行全面合作,以此发挥政府组织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将开发银行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集中投入,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我省工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

二、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整合政府资源,更好地指导项目顺利实施,建立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工业园区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单位相关领导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

1、研究制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各项政策措施;

2、指导、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

3、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提供制度咨询和服务;

4、对拟支持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审定并向国家开

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推荐;

5、定期加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落实园区奖惩措施。

6、指导和组织工业园区信用环境的建设。

三、融资方案

(一)合作内容

1、项目适用对象:主要为江西省现有94家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07年选择其中10到15家重点工业园区试点,以后年度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2、贷款用途:(1)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包括园区内道路及给排水设施的改造、园区内“五通一平”项目建设等;(2)环保及重点附属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和输变电设施的改造等;(3)园区内土地综合利用与开发;(4)加工贸易特殊监管区域监管设施和物流公共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3、贷款额度:遵循“一园一策”的原则,根据园区实际发展需要和开发银行项目评审综合确定。

4、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10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

5、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适当上浮执行。

(二)试点园区选择原则

1、基本条件:(1)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园区总体规划;(2)符合建设部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3)项目建设用地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4)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

2、资本金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合作方式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制度安排,建立以省中小企业局和各地方政府为主的项目管理主体,原则上由各园区管委会为项目借款人的项目承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对未具备借款人资格的园区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为项目承贷主体,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制订《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管,统筹安排、各负其责。

(四)具体操作流程

1、项目申请:园区融资平台根据需求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项目初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对园区贷款项目进行前期初审,通过后向开发银行推荐。

3、项目审批:开发银行对省中小企业局推荐的园

区项目进行评审审议。

4、合同签订:开发银行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

5、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根据园区年度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发放贷款。

6、贷款本息回收:园区融资平台负责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为使项目贷款资金安全顺畅,低成本运行,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开发银行贷款按期偿还,本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园区应开立以财政预算安排给园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作为来源的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基金专户,并向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建立专户资金动态还款机制,专户内资金在保证支付当年本息后,剩余资金全额返还财政。各园区融资平台在各地政府的授权委托下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同时,各园区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贴息、补贴等专项优惠政策,确保各年度还款资金落实到位。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奖励政策。为更好的推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

席会议将制订专项考核奖励政策,对贷款资金监管、还本付息帐户管理及政策落实等进行目标考核,加强园区诚信建设,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园区优惠政策优先、增加贷款额度、利率优惠及对园区内工业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等奖励机制,利用合理的目标和有效的激励,形成发展和诚信“共生共赢”的局面。

(二)违规处罚措施。为加强园区资金的监管,按期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违反省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疏于帐户管理及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不享受省财政对该园区当年全部财政补贴政策,省国土资源厅不安排该园区当年建设用地新增使用计划,省发改委、建设厅不审批该园区内的新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同时各地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诚信教育,及时扭转当地园区的违规行为。

第二篇: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目审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工作,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贷款决策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下称审议小组)是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市(县)开行贷款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水平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项目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贷款的决策建议并将决策建议报开发银行批准。

第三条 审议小组成员及参加审议会议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审议,不论贷款平台设在市或县区均实行“市带县”模式审议办法,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由7人组成,实行“1+5+1”机制,“1”为分行人员,任合作办副主任,担任审议小组组长,负责主持贷款审议,“5”为市级人员,包括合作办主任、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1”为项目所在区县的县级合作办主任。

第五条 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二)对贷款项目提出贷款决策建议,对审议质量进行评价;(三)对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

1(四)审议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审议小组全面工作及审议会议,并负责及时将会议审议的结论报开发银行审批或核准。审议小组成员根据所辖业务范围独立提出相关意见。

第六条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项目的贷款决策意见负责。第七条 审议路演小组下设独立委员30名,由政府部门专管人员和行业专家等组成,独立委员名单由合作办负责提出,经开发银行审批同意后开展工作。独立委员每年确定一次。每次路演会议由合作办根据回避和专业对口原则随机选取其中7-11名独立委员,参加路演。

第八条 独立委员职责:负责对项目贷款评审报告进行审议,以投票方式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和决策建议,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独立委员的意见将作为审议小组项目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十条 合作办是审议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委员路演会议、审议小组审议会议的组织、会务、记录、整理编发《贷款审议小组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的落实及审议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首先经由独立委员路演会议审议,路演会议由合作办根据评审完成情况及独立委员的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独立委员路演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

第十二条 路演会议议程

(一)点名并记录出勤情况;

(二)评审人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独立委员提问质疑;

(四)评审人员集中回答问题;

(五)独立委员对项目提出决策建议,在《安康市贷款项目路演会议独立委员投票单》写出相应理由(包括项目优势、缺陷、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

(六)独立委员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路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可提交由常设委员组成的审议小组审议。审议小组应通过开会方式进行审议。审议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组长的提议下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议小组成员接到审查材料后,应于会议召开前认真阅研材料,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文件的准备:

评审人员应在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纸质评审报告(数量应满足独立委员及审议小组常设委员审议需要),并准备电子文档。评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附件齐全,包括:评审报告、相关摘要表、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常设委员审议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设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常设委员数的三分之二。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根据评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常设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同部门同级人员参加并代其投票。

第十七条 审议会议程序:

(一)依据对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人员汇报提交审议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背景、借款法人状况、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信用结构状况、贷款风险度量和贡献度分析、评审谈判和“三师”意见、评审结论等。

(二)审议小组常设委员提问、讨论,评审人员回答问题。(三)主持人总结提出建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四)审议小组常设委员填写审议小组会议《安康市贷款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署名意见单》。

第十八条 审议小组会议审议要点

3(一)评审报告是否按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评审手册)要求编写,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二)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县域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落实、建设条件及贷款以外的资本金能否落实。

(三)开发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点,评审设计的信用结构能否覆盖贷款风险,具体措施实现的可能性。

(四)还贷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五)评审建议贷款方案和条件能否支撑开发银行贷款决策。

(六)对项目路演质量进行评价,对项目评审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九条 路演会议及审议小组审议会议均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设同意、谢绝和复议,不能弃权,若参加投票人数中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所议事项即获通过。未通过的项目以谢绝或复议两种判定意见比例高者为最终审议结论。评审质量、路演质量的认定以审议小组常设委员评价意见单多数计。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议小组审议会议谢绝的项目,一年内不再安排审议,评审人员负责退还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复议的项目,评审人员要按照审议会议的要求,完善评审报告,落实相关条件,完成复议报告后再提交审议小组复议。

第四章

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议小组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办将起草的《贷款审议小组审议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报组长或专职副主任审批后,与《贷款审议小组常设委员署名意见单》、《贷款审议表决情况汇总表》、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要将每次审议会议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五章 审议小组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议小组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议决策的地方基层组织,也是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每年对审议小组审议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做出暂停或取消评审和审议权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议小组组长作为开行贷款项目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审议的程序、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最终的审议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贷款决策意见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向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二十七条

审议小组负责独立委员、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加强对评审质量的把关,对切实不适合从事评审工作的或因评审时对风险未能进行认真分析,评审报告数据偏差很大,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开行资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有权建议取消评审人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报开发银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安康市评议委员库名单

(20人)

为做好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议工作,确定下列人员为市合作办审议会常设委员,根据入库人员职务变动进行调整。

胡凯庆

市发改委主任、合作办主任 马晓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继方

市发改委副主任、项目办主任 李增祥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合作办副主任 周仕成市财政局局长、合作办副主任

周汉林

市资金管理局局长、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总经理 唐志宏

市建设局副局长、中建公司总经理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 李春庆

安康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开发公司总经理 李建飞

汉滨区发展计划局长 邓邦才

旬阳县发展计划局长 黄治竣

白河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

平利县发展计划局长 陈

镇坪县发展计划局长 张永斌

岚皋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升康

石泉县发展计划局长 伍卫国

汉阴县发展计划局长 叶庆春

宁陕县发展计划局长 刘继和

紫阳县发展计划局长

安康市路演委员库名单

(30人)

为做好安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路演审议工作,确定下列人员为市合作办路演独立委员,根据贷款项目评审专业要求和入库人员工作岗位变动进行调整。

史文欧

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 王拥军

市发改委投资科科长 康

市发改委基础项目科科长 江

市发改委社会事业科科长 刘

市发改委农经科科长

朱和平

市发改委金融合作管理科科长 陈晓东

市发改委项目管理科副科长

市发改委金融合作管理科副主任科员 杨振成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李

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王昭侠

市生产资金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李质斌 龚家政 周显华 王向刚 王光华 邹

敏 黄璐斌 丁义昌 方昌斌 周本哲 凌均跃 纪宏军 杨

光 杨立刚 陈继国 廖和安 钟

市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

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市建设局副总工

市交通局规划科科长

市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市监察局科长

市审计局基建科科长 汉滨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旬阳县建设局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 白河县发展计划局干部

平利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镇坪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岚皋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汉阴县发展计划局干部 石泉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陈代峰

宁陕县发展计划局纪检组长 张春江

紫阳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第三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汇报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夯实工业园区发展平台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如下简要汇报,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工业园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再造一个工业**的决策部署,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工信委的具体指导下,以实现园区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工业园区发展平台。

一、1-9月份***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9月份,***工业园区新引进工业项目7个,合同金额*亿元。**初步安排入园项目**个,园区规上企业达16家。随着园区规模不断扩大,入园企业不断增加,为给入园企业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我县工业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项目**个,目前已开工**个,完成投资**亿元。**园区道路有4条竣工,**一期道路有1条竣工,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清表工作,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已得到市水利局的批复,压矿、地灾报告已编制完成;**生态铝产业区域电网**项目**个基塔全部完成征地,**个完成开挖,**完成浇筑,25个铁塔完成树立。创业园一期实施的4条道路已竣工2条,另外2条也已完成路床、排水排污建设。**园区实施的2条道路已竣工。对园区外的企业,我们也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完善交通设施,帮企业解决行路难问题,整合项目与**共同投资建设**选矿厂到**选矿厂的水泥路、**园区至**高速路口连接线路;建成了往赤泥提铁厂的油路、**公司的水泥路、**企业的二级路。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对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我工业园区一贯坚持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发展高速度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

1、规划引领。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的工作思路,树立一个园区就是一个城镇的意识,对园区划规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从统筹发展、统领全局的高度,做好**园区、**园、**园、**工业园等四个园区的可控性总体规划,每个园区也相应地做好整体功能规划,突出资源的整合利用、产业的组织引导、空间布局的优化等,并不断修编完善。二是通盘考虑供电、供水、通讯、排污、排水以及文化娱乐、生活等配套设施建设,始终围绕总体规划来进行,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四篇: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及产出率,做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凤凰县工业园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及省、州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 园区内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并符合本园区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即以文化旅游商品加工业、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兼顾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高新技术业、生物制药业、循环经济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利税好、效益高、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第五条 园区内投资项目准入条件

一、入园投资企业必须在凤凰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入园购地建厂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对于产出强度超过200万元/亩·年项目,对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

二、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凤凰县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3〕106号)要求。

三、实投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享受优先准入,实行一厂一策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入园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批复程序进行。第一,由企业向凤凰县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园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入园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及批复、合同投资文本初稿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第二,由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能耗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业主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入园项目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评审组组成单位为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第三,由企业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填写《凤凰县工业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凭项目评审组签署的同意准入意见,签署入园协议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 对于园区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委会将对投资项目启动清退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退对象

(一)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建成投产两年后达不到产出强度,不能享受工业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可以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产出强度的;

(三)项目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投产的;

(四)未按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二、清退程序

(一)约谈。由管委会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项目(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整改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管委会不定期进行督查。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三、清退方式

(一)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的,必须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园区内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

(二)清理回收。由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土地政策

一、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或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纳税300万元的当年起,由县财政将该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留县收益部分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直至达到企业上交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所得部分为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新上投资项目,项目达产后将该宗土地出让收益部分县级所得,分2年扶持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同时满足用地面积50亩、用工200人、投资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个条件的投资项目,允许将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员工生活用房。第九条 财税政策

一、设立工业园扶持专项资金。2013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以后每年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上一一般预算收入的0.5%增加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和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业投资、品牌建设及规划、招商引资等。

二、实行适当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工业园区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无论纳税规模大小,前三年由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收益部分100%列入下一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第四年和第五年由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收益部分60%列入下一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适合土地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已投资本园区的生产性企业,新增生产线投入生产后,在原来生产产值和税收翻一番以上的,该新增生产线项目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加大品牌创建力度。着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首次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已纳入规模工业统计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可为其申报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

二、提供标准厂房租赁。租赁凤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月租金5元/m2。第一年租赁费免收,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收取。第四年及以后,对于年实际纳税每百平方米达到3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当年租金。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除国家、省、州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其它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按现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按现有标准下限收取。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简化报批手续,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全程受托代办服务。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具体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按下列要求及时办理。

一、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初审、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批准等工作完成后,项目可开工进行前期建设,其他相关手续由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代办。

二、县发改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属县局备案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上级部门备案的,在报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三、县规划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在本局权限范围内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地形图测绘时间)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用地红线图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规划设计要点。加快设计方案审查,及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选址权限属州级或省管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完成申报。

四、县林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在法定时效内尽快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符合用地条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完成申报办理。

第十三条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确保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主动对接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区。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设立园区引进人才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安排1名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县定点培训机构每年一次进入企业为职工免费培训。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本县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开发交流培训中心免费管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所制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凤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市政府支持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市政府支持电网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0年前我市支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相关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市电力部门要及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等需求。

市规划部门要将规划变电站定点和线路通道等事宜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尽快予以明确。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市电力部门可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市国土、规划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二、确保建设用地

(一)站址用地及电力通道拆迁。

1.11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属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下同)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单位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计入征地配套成本;属中心城区规划非建设用地范围(“198”范围)及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用地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拆迁费用由当地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

②旧城或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拆迁。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拆迁费用由市财政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中先行列支,最终结算时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属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拆迁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属中心城区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配置地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并按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综合用地指导价向电力部门供地。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计入地块所在片区征地拆迁配套成本;属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以外的,由用地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并按当地综合用地供地政策向电力部门供地。

②旧城或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拆迁。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电力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综合用地指导价支付地价款后(特殊情况可由市国土部门先行垫资),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由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属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由电力部门按当地综合用地供地政策支付地价,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3.电网通道用地。一是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完成其辖区内电网通道用地的拆迁。二是拆迁补偿按当地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电力部门按如下标准承担拆迁费用:农房根据一、二、三圈层分别按照6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28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企业用房,根据证载面积,一、二圈层按200元/平方米、三圈层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青苗损失赔偿标准按当地现行政策执行,由电力建设单位负责赔偿。三是电力部门承担补偿标准低于实际补偿成本时,不足部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由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摊,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中心城区市级分摊成本的来源。中心城区市级分摊的费用,由市财政在土地收益中列支。对于拆迁完成后的结算,属旧城和国有土地范围的由市房管部门审核,属新征土地范围的由市国土部门审核。

(三)变电站用地实行先交地后结算。按照电网建设计划和变电站设计规范,在电力部门提出用地需求后,市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能源管理部门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变电站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并通知征地拆迁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征地拆迁后,必须按照先交地后结算的原则,在完成拆迁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移交电力部门。征地拆迁单位不得以费用结算为由拖延土地移交,故意拖延影响变电站开工建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一)纳入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要成立专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能源办将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专项目标的方式分解下达,并跟踪督查考核。

(二)加快项目审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同时,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通道的规划、建设审查,市国土部门在预审方面要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工作进度,市建设质监单位在有关项目已经完成相关手续情况下可先行介入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优惠相关费用。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占道、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电力部门可按照城镇管理部门和园林部门的要求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和缴费手续,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绿化损失费用,同时免交相关保证金。

(四)加强宣传执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加快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教育和引导,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市公安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保护电网建设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在建过程中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保障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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