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年一季度北京团购3月份人均消费增长7
2013年一季度北京团购3月份人均消费增长7.1元
从三年前的“千团大战”的热闹场面,到如今各团购网站纷纷被裁员、减薪、甚至转型。2013年,团购不再有扎堆的疯狂景象,同时,目前仅存的上百家团购网站在经历了残酷的市场竞争之后,再次出现“百团大战”的壮观场面。是团购网的最后一搏抑或是春天来了,我们通过以下几组数据可窥一斑。据团800统计最新统计,2013年第一季,北京团购市场在售团单数约5.8万个,平均团购折扣近4折,北京市民团购消费共计729.5万人次,累计成交额4.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其中,3月份北京团购市场挺过了春节的低谷,其规模较前两个月有明显增长,当月,北京各大团购网站在售团单19329个、销量达245.7万份,成交额环比增长23.9%,达17777.1万元,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长29.7%。本月北京人均团购消费72.4元,较上月增加7.1元。
一季度,北京团购市场依旧以餐饮美食类团购为主导,其在当地的市场份额达46.4%;其他各类团购瓜分了剩余53.6%的市场蛋糕。具体份额为:休闲娱乐类团购占31.6%左右;生活服务类团购占13.6%;酒店旅游占7.1%;商品及其他本地服务类团购占1.3%。
就3月细分类别团购商品的销售情况来看,电影票与地方菜在北京十分走俏,据统计,当月北京电影票团购的销量最高,其单月销量占总销量的30%;成交额最高的细分类团购为地方菜,其成交额占总额的13.8%。除了电影票和地方菜以外,3月份北京团购网站最喜欢卖的团购单就是火锅烧烤,该类团购当月的在售团单数占市场总单数的13.5%。
团购网站经过大浪淘沙,千锤百炼的风雨洗礼,剩下的英雄已所剩无几。相信在2013年电商市场化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团购网站的生存状态仍旧严酷,大众点评网、糯米网、美团、窝窝团、友团、满座、拉手网等一线团购网站最终谁能笑到最后依旧扑朔迷离,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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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学车 北京驾校 北京学车团购 北京学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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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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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团购
团购
定义
团购(group purchase)就是团体购物,指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能力,并极大程度地获得商品让利,引起消费者及业内厂商、甚至是资本市场关注。团购的商品价格更为优惠,尽管团购还不是主流消费模式,但它所具有的爆炸力已逐渐显露出来。现在团购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团购。
发展历程
团购这种模式古已有之,只不过不是很多,国内很多网站都在尝试用团购的方式在网络上开展BtoT的工作,不过没有被完全的热炒起来,所以网络团购最早起源于被认为是美国的 Groupon,在不到2年内估值飙升到13.5亿美元。在国内始发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目前已经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发展起来,成为众多消费者追求的一种现代、时尚的购物方式,因为它有效的防止了不成熟市场的暴利、个人消费的盲目、抵制了大众消费的泡沫。
团购形式
第一种是自发行为的团购;
第二种是职业团购行为,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不同类型的团购性质的公司、网站和个人;
第三种就是销售商自己组织的团购。
第四种就是通过组建“消费者联盟”建立持续、稳定、从复团购渠道来创业的“个人特许加盟型团购”
优势
网络团购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组成方式,具备了网络购物的所有优点,如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而价格优势又成为其最主要的核心优势,这种优势甚至要比普通网络购物更加明显。
以家电为例。在线下卖场,家电企业为了盈利,通常的做法是将在渠道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附加成本转嫁到产品上,终端消费者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中间环节之间多重利润的受害者。
网络团购,不仅赋予了消费者也赋予了企业、代理商发起团购的权力。同时作为家电直销平台推出的团购,也意味着价格将比其它同类产品的网络团购更加优惠。网络团购组织方式的灵活性,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成本上,线下卖场都是望尘莫及的。
网络团购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也可由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发布产品团购信息,自行发起并组织团购。
团购网站盈利模式
目前在团购类网站中相对成熟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商品直销:以“团购”的名义直接在网站上登陆商品信息进行直接销售,这里的货源也可以是自己进货、或跟商家合作代销,直接获得商品销售利润。商品直销是在网站运作中实现基本盈利的传统方式。
2、活动回扣:网站作为商家与买家的中间桥梁,组织有共同需求的买家向商家集体采购,事后商家向网站支付利润回报,即大家生活中常见的“回扣”形式。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回扣”,他是最有可能成为你最大收益的方式之一。团购商品小到生活用品,大到电器、建材、装修、汽车、房产等,如果你成功组织了一个大型采购团、如买车团、买房团,仅一次活动的商家利润回报小到上万,大到十几万甚至更多。现在一些大型团购网站号称有千人团购会甚至有万人团购会,这种大规模的采购其产生的利润回报之大可想而之。
3、商家展会:可以不定期举办商家展览交流会,商家可以借此机会进行新产品的推广、试用,可以面对面与客户交流、接受咨询与订单并借此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建议。网站向商家收取展位费获得收益。
4、广告服务:团购类网站除了具有区域性特征外、他的受众一般都是具备消费、购买能力、欲购买的人群,对于商家来说定位精准、目标明确,成本低廉,故必将成为商家广告宣传的最佳平台。
5、售会员卡:“IP会员”是用来凸显用户“尊贵身份”常见方式,在年轻人,特别是学生人群中非常的受欢迎。团购网站可以通过发放会员卡的形式来让用户提升“身份”,网站可以为持卡会员提供更低廉的商品价格,更贴心的服务,可以让持卡会员直接在合作的商家实体店铺进行“团购”。
6、分站加盟:当网站发展到一定影响力,无形中已经在为你做项目招商。此时可以提供授权给加盟者成立分站,为加盟者提供网络平台、运作经验、共享网站品牌等。在获得加盟费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规模的影响力。团购网站的运作、盈利模式不限于以上6种,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环境特点、创新,可以产生更多的盈利方式,比如为商家、买家提供更丰富的增值服务等。
团购风险
1.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网络团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则来约束它,因此,诈骗案也屡见不鲜。
2.网络团购目前存在着一些陷阱。例如:建材、家具等行业的产品价格缺乏透明度,有的商家暗地里拉高标价再打折,这样消费者就很被动。
3.网络团购还存在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
网络团购毕竟只是出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临时组织的松散团体。现实中,团购者交易成功后就分散了,售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再组织起来,这给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困难。因此,网络团购的参与者还应该想办法签订团购协议来规避各种风险。
为了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团购博取优惠价格的同时,对团购平台的选择也应该谨慎小心。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平台发起团购,或参加团购,即可以提高网购安全系数,团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也能有所保障。
总结
团购是一种促销手段,不是商业模式。他是一个聚拢人气的方式,最终的经营会导向传统的销售方式。团购网站的发展最终不是被 B2C网站收购,就是自己建网上商城搞B2C电子商务。小型的地区性团购网站依然会继续存在,但不会有股票上市的那一天。未来,将出现自助式的团购服务,允许本地商户创建一个类似于Facebook的商店账户,用户可以关注这些账户并完成交易。这些商户可以添加自己的交易,绕过团购网站在每个城市团购交易的长时间排队等候。可以了解下现在做团购平台的,很多都是做实体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团购,平台审核过程提交时间比较长,很多商家得不到推广,自助平台的开放类似淘宝商城一样,百花齐放,各显神通。拿淘宝的“聚划算”平台等团购案例来说,对于制造业发达的城市和企业来说非常有利,只需要有好的产品利用成熟的平台为消费者服务!未来10年网货将占主流消费,一方面提高制造业的利润,降低商品附加值,让产品更值钱、物有所值。
第五篇:网购消费维权
网络购物消费维权
案例:李先生在去年5月份在网上某电讯买了一部手机,店家承诺保修期为一年。年底手机出现问题,寄给卖家检测后说CPU的字库坏了,要收费4百元。李先生觉得在保修期内维修应该免费的,但是卖家却说这是特价机只保修3个月。李先生想咨询律师,在网络购物消费如何进行维权?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请求,否则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然而,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和隐蔽性,使实际操作困难重重。一般消费者知道的可能只是一个银行账号和收款人,却无法查明这个账号背后的详细资料。并且按照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消费者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提出完整的证据链,可是一旦涉及到互联网,证据的取得和保全就存在很大难度。
一、网络购物陷阱
1、精美图片诱惑
利用“精美”的图片来掩人耳目是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的招数,衣服上的瑕疵被掩饰得一干二净,或者干脆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2、低廉价格诱惑
很多网上商品价格诱人,但当它价格低得离谱时,就要警惕了。
3、霸王条款
有一些网站在买卖合同的时候设置了格式化的霸王条款,往往说明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没有退换货等等。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想换货或者维修时,就无计可施了。
4、网络钓鱼诱骗
在这种骗局中,受骗者付款后,骗子往往会称要达到一定量才发货,胁迫买货者继续付钱,而买方一旦按其要求付钱后它就人间蒸发。
5、狡兔三窟隐藏
为了得逞,骗子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防止被人识破,例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写的工商备案登记信息中加入“该网站正在变更受理中”。
二、网络购物维权困惑
1、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2、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因产品
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3、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4、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对法院来说,不仅会相对增加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5、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
交易程序过于简单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
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
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 四是异地调查取证将产生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交易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证据。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还有交易对方的邮递单。消费者应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站。比如易趣、当当、淘宝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
比如,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比如,提示消费者留意交易中的各种信息。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在网购维权方面还存在一些盲点,但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售后服务有关“三包”的规定,对国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都适用,适用《消法》和有关“三包”规定并未限制消费方式。因此,一些网购纠纷完全可以依照《消法》和售后服务“三包”规定予以解决
目前,网络购物纠纷基本是跨地域的,大都遇到涉及争执标的较小,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很大的问题。这就需要侵权地消协的支持。所以,在消费者维权时,省消协能提供支持,争取侵权地消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