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全人教育理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主要来自于我校校级领导募集办学经费取得的社会捐助而设立的校长基金。
第三条参评学生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设立名额及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名额2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参评条件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平均为90分以上,其它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并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申报表”。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评审小组择优评定,确定名单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4.各院系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定学生名单并附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篇: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
评定办法(修订)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努力刻苦、严谨朴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学校从2004年起设立南京师范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目前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一、评奖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在籍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校长特别奖学金评选。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年不超过25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校期间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至少有1次获得过滚动式奖学金一等奖;
3.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所在专业前3名。
(二)在上一年中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 2.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具有发明专利或其他科研成果者;
4.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 5.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作为者。
四、评奖时间及程序
(一)每年10月份评定。
(二)校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推荐,并填写《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由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奖金由学校提供,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校长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定办法实施和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
第三篇: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我校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项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元。第四条 奖项设置
单项奖分为学习标兵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社会实践优秀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学习标兵奖:学年内课程平均成绩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两名(专业人数50人以下排名第一)者。
2.精神文明奖: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等事迹突出、受到表彰者。
3.志愿者服务奖: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反响较大或受到省市及以上表彰者。
4.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5.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面对困难、挫折自强不息,勤奋上进,学业有成,成为学子典范者。
6.文艺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大型文艺活动中贡献突出或组织工作优秀者。
7.体育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或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六条 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要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对照以上条件进行申报,由班级讨论,班主任认可并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一定比例审核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评选出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要填写登记表,其先进事迹要有书面材料,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单项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校财务处,各院系统一领取,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四篇: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范文模版)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
[2007]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审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或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统一交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评定情况,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批复,并公示。
第四条:奖学金发放。
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本评审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总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比等级、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1、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定。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总金额和总人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获奖等级和比例。
第四条 评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理或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工作有突出成绩。
2、在院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
三、评比和表彰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各班在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条件,从严把关。
第十条 各班级按照标准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南通纺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奖学金停止发放。
四、附则
第十三条,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发给奖学金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