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三条学院按规定组织在籍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我院在籍普通学生和学生组织均有权参加各级各类学生奖励的评选。
第四条学生奖励评比活动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二章奖项和比例
第五条学生奖励的奖项:
(一)常规学生奖励奖项有:“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咸宁学院奖学金”、“先进班集体”等及优胜奖;
(二)其它学生奖励奖项指:学生或者学生组织因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事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有其它突出贡献,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学生奖励奖项比例:
(一)“三好学生标兵”占在籍学生数的2‰;
(二)“优秀毕业生”占在籍应届毕业生数1%;
(三)“三好学生”占在籍学生数5%;
(四)“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数10%,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评优单列;
(五)“咸宁学院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30%评比,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
(六)“先进班集体”占班集体总数的5%;
(七)优胜奖及其他奖项的设置及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专业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居全班前1/4者。
(三)身心状况: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达到心理健康标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不合格;1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团组织生活或其它集体活动。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二)专业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居全班前1/3者。
(三)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感;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讲究工作方法;能根据院、系、班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能积极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不合格;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过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徇私情者;不遵守工作制度,没有按工作计划完成相应的工作者;对重大违纪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知情不报者;学生干部会议考勤学年累计缺勤3次以上的。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思想素质高;
(二)学习成绩总评优秀,优秀毕业生获得两次以上咸宁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获得一次以上咸宁学院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2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奖项;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五)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严格按院(系)学生 综合测评分数排名;
(二)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质高尚;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没有注册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体育不及格或未能达标者;有较严重的责任事件者。
第四章评比程序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咸宁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每学年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系)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经民主评议,院(系)学工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报学校审定。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实行申报制,与院(系)学生工作评估考核,特别是院系学风建设情况挂钩。
第十四条(**)学院奖学金”的评比由各院(系)根据《**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方案》规定,由院(系)按学习成绩占80%,其他占20%的比例在院(系)内按同一标准确定人数和等级,由班级进行评定,,院(系)公示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学年的“ ** 学院奖学金”发放按照招毕办提供的当年5月30号已就业学生人数(有评选资格的学生数)按人均150元标准予以发放。
第五章公示和投诉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的各项奖励评比活动,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院(系)、学生工作处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生奖励评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院(系)学工办书面投诉;由院(系)学工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如仍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自院(系)学工办对学生奖励评定处理或答复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工作处不再受理。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所有奖励由学院发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凡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称号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凡获一等奖学金者,奖励800元;获二等奖学金者,奖励500元;获三等奖学金者;奖励400元。
第二十一条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 日实施。
第二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辽宁工大发[2008]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
用创新型人才,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优评奖工作要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是我校本科、高职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学术活动、文化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新生入学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
5、学生就业奖学金
6、社会奖学金
(二)单项奖
1、学习竞赛奖
2、科技学术活动奖
3、文体活动竞赛奖
4、特殊贡献奖
5、见义勇为奖
(三)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文体活动标兵
4、社会实践标兵
5、社会工作标兵
6、优秀毕业生
(四)先进集体
1、先进班集体
2、优良学风标兵班
3、文明寝室
第三章 获奖条件、比例及奖励方式
第六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两者均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具体条件、名额及奖励金额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条件、名额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第八条新生入学奖学金
学校对考入我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成绩优异的本科学生给予奖励,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办法:在全校本科、高职学生学期总结与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结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开展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结果,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性素质成绩x75﹪+发展性素质折算分。
学生发展性素质成绩占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25﹪,具体折算方法为: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发展性素质得分前5﹪为25分;前6﹪-10﹪为24分;前11﹪-15﹪为23分;前16﹪-20﹪为22分;前21﹪-25﹪为21分:前26﹪-30﹪为20分;前31﹪-35﹪为19分;前36﹪-40﹪为18分;前41﹪-50﹪为16分;排名51﹪以后均为12分.(二)奖励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3个等级
一等奖1000元∕学期·生比例3﹪
二等奖500元∕学期·生比例7﹪
三等奖200元∕学期·生比例10﹪
第十条 学生就业奖学金
大学生就业奖学金是奖励响应国家和学校号召自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毕业生。具体评定条件及方法另定。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其评选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奖学金设立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单项奖
(一)学习竞赛奖
在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奖的个人,学校分别给予:一等奖奖金300元∕生,二等奖奖金200元∕生,三等奖奖金100元∕生。获奖人数控制在应参加人数的0.5﹪之内。
在省以上单科竞赛或统考中获得前10名的学生,发奖金400元∕生。
(二)科技学术活动奖
1、获国家专利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2、学校对在省(包括省)以上机械设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以及其他与学生专业学习有关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奖励。在省级以上科技活动中获得个人、集体(三人以下包括3人)前三名的,分别发奖金500元∕生,400元∕生,300元∕生;获集体(四人以上包括4人)前三名的,按项奖励,奖金每项分别为1200元
∕队、1000元∕队、800元∕队。
(三)文体活动竞赛奖
在省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得个人、集体(三人以下包括3人)前三名的个人,分别发奖金400元∕生、300元∕生、200元∕生;获得集体(四人以上包括4人)前三名的,按项奖励,奖金每项分别为1000元∕队、800元∕队、600元∕队。
(四)特殊贡献奖
1、建议奖
学校鼓励学生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建议被学校采纳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的,为建议人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科研突出贡献奖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奖励。
3、情报信息突出贡献奖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招生、就业、教学等方面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并视其贡献给予奖励。
(五)见义勇为奖
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校三好学生评选标准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
2、模范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两次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综合素质较高,开拓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较强,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校三好学生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为院系学生总数的10﹪。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
2、主动承担学生组织的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工作效果很好,在同学中有较
高威望。
3、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学年内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为院系学生总数的5﹪.第十四条 文体活动标兵评选条件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
2、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3、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文体活动标兵评选每学年一次,比例为院系学生总数的3﹪,奖金100元∕生。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标兵评选条件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
2、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3、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学年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3周以上(不含教学实
践),成绩突出。
社会实践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为院系学生总数的3﹪,奖金100元∕生。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标兵评选条件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
2、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3、学习成绩合格。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社会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社会工作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为院系学生总数的3﹪,奖金100元∕生。第十七条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本科生在校期间三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毕业设计成绩优秀的;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毕业设计成绩优秀的;或在校期间曾获省三好学生或省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校均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
1、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班委会、团支部积极发挥作用,班级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积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
(2)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成绩突出,参加统考的班级统考成绩总评在该年级的前列,其余学科成绩70分以上,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无不及格。
(3)班风好。全班同学团结友爱,自觉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无打架斗殴、无酗酒滋事的现象,节约粮食和水电;各种集会秩序好,教室、寝室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其寝室须有70﹪达到文明寝室标准;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
(4)认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体活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优良学风标兵班
1、优良学风标兵班是在班集体基础上评选而产生的,其评选条件是:
(1)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
(2)具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创新的优良学风。
(3)有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
2、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比例
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比例占全校先进班集体总数的20%.(三)文明寝室
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占院系学生寝室总数的10%。评选条件见《辽宁工程技术大
学“文明寝室”评比细则(试行)》。
学校对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优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张,院系成立院系
学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评优评奖工作。评优评奖工作采取采取申报和评选相结合的的办法,经院系评审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文明寝室在每学
期开学两个月内评定;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按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评定;三号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标兵、社会实践标兵、文体活动标兵、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标兵班在每年的9、10月份评定。其他奖项的评定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第三篇:学生奖励办法
赫章县实验中学学生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认真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形成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比﹑学﹑赶、帮,相互竞争的良好氛围,经学校行政研究决定,特制定《赫章县综合职高学生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项目:
优秀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期末考试年级总分名次奖﹑单科名次奖﹑进步提高突出奖; 中考总分优胜奖﹑单科优胜奖;高考总分优胜奖﹑单科优胜奖;
学科竞赛奖、体育竞赛奖、技能竞赛奖、文艺演出奖。二﹑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
1、思想品德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革命理想、关心时政、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助人为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情操,操行分100分以上;
2、学习好: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能独立思考,富有创造性,学习成绩优秀,期末成绩本班前五名或年级学生数前十分之一的名次;少数同学学习成绩虽低于上述规定,但必须有一项特长,如学科、科技、劳技、艺术、体育、读书活动等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竞赛奖励(以证书为凭)的方可评选。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较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二〉、优秀学生干部:
1、以身作则、公平公正,在全班(或全校)学生中起带头作用,有责任心。
2、热心于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活动能力,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
〈三〉、文明学生:
1、坚持开展“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2、关心班集体、热爱劳动、坚持做好人好事、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环境卫生打扫。
3、能严格要求自己,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上进心。
〈四〉、优秀共青团员 :
1、积极参加学校团委或班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
2、遵守团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按期缴纳团费;
3、符合文明学生标准,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1、担任班团支部委员或学校团委委员半年以上;
2、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受到班级和学校的肯定;
3、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标准;
三、评选表彰名额:
1、校级优秀学生每班1至3名;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
3、校级文明学生每班1至2名;
4、校级优秀共青团员每个支部一名;
5、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每个支部一名;
6、期末考试总分名次奖按参考人数的百分之三设奖,在获奖人数中按1:2:3的比例依次设一、二、三等奖;单科名次奖按参考人数的百分之一依次设1、2、3…名;进步突出奖每班1至3名,奖励上次统考以来,全年级上升名次20名以上的学生,按上升名次的多少分设一、二、三等奖;
7、中考总分优胜奖按获全县总分前200名设奖,其中前20名为一等奖,21名至100名为二等奖,101名至200名为三等奖;中考单科优胜奖取全县前十名,按第1名为一等奖,第2至5名为二等奖,第3至10名为三等奖;
8、高考总分优胜奖按获全县理科前50名、文科前20名设奖;理科前10名、文科前5名为一等奖;理科第11至30名,文科第6至10名为二等奖;理科第31至50名,文科第11至20名为三等奖;高考单科优胜奖文理科均取全县前十名,按第1名为一等奖,第2至5名为二等奖,第3至10名为三等奖; 另设高、中考成绩特别突出奖和一、二本上线奖,凡高、中考成绩特别优秀,获本市中、高考总分前五名以上或高考被中国C9大学(清华、北大、人大、浙大、复旦、上海交大、中国科大、南京大学、西安交大)、港澳地区公立大学等国内一流大学录取的学生享受特别突出奖,上文理科一本线(贵大农林类降分的不算)享受一本上线奖,上二本线的享受二本上线奖;
9、在校、县、省、国家级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文艺汇演中获奖的不受名额限制;
以上第1至5项由各班各支部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按名额评选并上报学校,第6至8项由教务处根据中高考成绩确定,第9项由政教处、教务处据实确定。
四、奖励办法和金额:
1、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
2、凡期末考试获年级总分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200、150、100元和荣誉证书,获进步突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100、80、50元和荣誉证书,获单科名次奖的发给奖金50元和荣誉证书;
3、凡中考获总分优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1000元、500元、300元和荣誉证书,获中考特别突出奖的,发给奖金2000元和荣誉证书;获中考单科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300、200、100元和荣誉证书;
4、凡高考获总分优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 5000元、3000元、2000元和荣誉证书; 获单科优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500、300、200元和荣誉证书;
5、凡获高考特别突出奖,被清华、北大、港大录取的,发给奖金20000元和荣誉证书;被其他C9高校和港澳地区公立高校统招录取的,发给奖金10000元和荣誉证书;获高考一本上线奖的(含体育艺术类一本录取),发给奖金1000元和荣誉证书;获高考二本上线奖的(含体育艺术类二本录取),发给奖金 500元
6、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汇演、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发给相应的奖品和证书;在县、市、省、国家级相应的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100、200、300、400元,获二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50、100、200、300元,获三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30、50、100、200元;
上述因中、高考总分所获得的奖项中取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不实行累加,凡中高、考成绩与刚进初、高中时成绩相比,滑坡较大的,不得享受中高考各类奖项;各类竞赛奖中,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选拔推荐参赛的奖项无效,凡评选县、市、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时,一律从当年获校级相应称号的学生中择优推荐。
五、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奖励金额在执行中将视学校财力而适时调整。
2012年10月30日
第四篇:学生奖励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第四条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第五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第一章 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全面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学金评选办公室设置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一)学习年限1.三年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扣除休学、参军的学生);2.五年制四、五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扣除休学、参军的学生)(二)学习成绩1.学习成绩排名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成绩位于班级总成绩的前30%。2.申请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30。第九条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十条 评选原则和程序1.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评选;2.由二级学院出具参评者的学年成绩单、操行评定成绩及综合鉴定;3.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条件民主推荐、公开评议初审名单,学生处复审,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评定结果公示一周(即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佐证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选资格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2.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积一周以上(按5天计算)者;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4.有旷课现象或迟到五次以上者;5.非因贷款而拖欠学费者。第二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分为省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推荐名单需要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第十三条 评选标准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二级学院,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7.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补考情况发生,且在学生中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一)各二级学院评选“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评选为主。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二级学院承担。先由各二级学院初评,初评结果在3月15日前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3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公示照片及电子版报送然后报送学生处进行学校联评。(预期不报,视为弃权。)各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二)学校联评学生处对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直接取消资格,不予补充名额。学校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将拟表彰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组织填写《确认表》和《汇总表》,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手写要字迹工整,提倡用计算机打印。(三)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3月末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肯干,以身作则,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作风民主,成绩显著;2.全班同学思想活跃,积极上进;具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向上,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班级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学生;3.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成绩良好;4.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寝室整齐干净积极参加二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成绩突出;5.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第十六条评选比例与原则1.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先进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2.严格按比例评选,宁缺勿滥。第十七条评选程序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每学评选一次,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奖学金评选、奖励同步进行;2.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条件及评选比例要求进行评选,经学生处联评后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奖励方法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篇:学生奖励办法
武沟九年制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课程理念,改进对学生的评价,从多角度、多层面评价学生,激励学生,调动学生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新课程标准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的发展进步为目标,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选,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尽量做到不在一人身上体现,扩大受奖面。
二、奖励资金来源:学校义保经费。
三、评选项目:
(一)先进集体:(1)先进班级(2)文明寝室(3)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
(二)星级先进个人:(1)综合之星(2)智慧之星(3)文明之星(4)管理之星(5)运动之星(6)艺术之星
(7)劳动之星(8)读书之星(9)进步之星
(10)作业之星
四、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一)先进集体:
(1)先进班级:凡在全期班级目标量化综合考核中,考核结果名列全级前茅且符合班级目标量化综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者由班级上报先进事迹申报材料,校务会审定后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级班额数的50%。
(2)文明寝室:政教处制定文明寝室评选标准,每期期末由政教处组织评选,全校评选男女文明寝室各1个。
(3)先进团支部(优秀少先队):由团委组织评选,全校评选先进团支部和先进少先队各1个。
(二)星级先进个人:
(1)综合之星:即“三好学生”的评选。
①思想品德好,能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范》,班级思品考核等次必须达到A类。
②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考试成绩达到优秀标准,评价科目评价等次必须均达到A类。
③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④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以上报,名额不限。(2)智慧之星:
①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期末考试成绩均在全级前列。②受奖学生数不超过该级学生总数的10%。(3)文明之星: ①仪表端正,穿着得体。
②能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举止大方得体,待人有礼貌。③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④能正确处理师生、同学间关系,不拉帮结派,不谈情说爱,不顶撞老师。
⑤由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科任教师参与、班主任推荐。每期每班评选1人。
(4)管理之星:
①应具备综合之星第①和第③项条件,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0名。②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成绩突出。③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能维护集体利益,关心同学,热爱劳动,在同学中有威信。
④由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科任教师参与、班主任推荐,每期每班上报1人。
(5)运动之星(体育特长)
①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成绩显著,或者在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
②由班级上报推荐材料(体育成绩),教导处审核,校务会审定后予以奖励,名额不限。
(6)艺术之星(音乐、美术特长)①具有艺术特长,积极为班级文娱活动做贡献,或参加各类音乐、美术竞赛获得名次。
②班级上报推荐材料,注明特长及成绩,教导处审核,校务会审定后予以奖励,名额不限。
(7)劳动之星
①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出色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②能够自愿义务参加各种校内外劳动。
③由班级学生民主评议、科任教师参与、班主任推荐,每期每班上报一人。
(8)读书之星
①有良好的读书习惯,爱读书,读有用的书,每期读书量在5本以上。
②有整理读书笔记和撰写读书心得的习惯,读书笔记摘录详尽、有价值,做到读有所得,记必有感,每期整理读书笔记在30页以上,撰写读书心得在8篇以上。
③能够切实按照学校读书要求,晨诵、午读、暮省落实较好。④能够落实师生共读、亲子共读的读书要求。⑤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读书活动获得名次。
⑥班级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上报相关读书资料,由教导处审核,校务会审定后予以奖励,名额不限。
(9)进步之星
①综合成绩前进5名以上,单科成绩前进10名以上,或者其他方面进步较大学生。
②每期每班至多上报2人。(10)作业之星
①作业封面保护较好,作业书写规范整齐。②作业无一次拖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③能够独立完成作业,正确率高。④家庭作业不应付,完成质量较好。
⑤每期每班上报1人并提供学生作业,交教务处审核,校务会审定 后予以奖励。
五、奖励办法:
1.对各类星级学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学校向星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奖状或奖品。
3.政教处发通报、办专栏、出光荣榜向全校及社会公开宣传星级学生先进事迹,学校建立完整的星级学生评价档案。
4.对事迹突出,连续获奖的学生,学校将向上推荐,参加评优。5.所获得奖项及级别分别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6.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奖项学校可视情况经审核审定后予以奖励。7.奖励名额及比例可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组织领导:
在学校领导下,由政教处负责实施,由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科任教师参与,班主任考核推荐,政教处(教务处)审查,校务会审定公示后予以奖励,每期奖励一次。
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项评奖资格。
1.先进班级不符合班级目标量化综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之一者。
2.思想品德修养较差,品行不端正,行为不规范,缺乏当代中学生应有的品行特征和道德风貌。
3.一学期累计旷课二次(含二次)以上。4.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三周或事假累计超过一周。5.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达二次(含二次)以上者。6.有其他不良行为。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沟九年制学校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