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生阅读名著考核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12〕364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生阅读名著
考核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生阅读名著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南大学本科生阅读名著考核与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推进本科教学内涵式发展,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专家推荐120本(种)阅读书目,分文学、哲学、历史学、美学、艺术学、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科学、人物传记等11大类。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简称学生或本科生,下同)应在第一学年开始选读本办法所推荐的书籍。阅读分为精读和泛读2种。
二、考核
第四条精读要求学生在本办法所推荐的书籍中,在本专业领域以外每个大类精选1-2本(种),共计10本(种)书籍进行阅读。每读一本(种)书,要求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读书笔记或小论文,或创作1500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并参加精读书籍结业考核。考核时间安排在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由学校组织命题、制卷、阅卷,各学院(部)负责考生组织、考场布置及监考工作。结业考核实行有限开卷笔试,即学生只准携带本人撰写的读书笔记参加考试,不能携带任何打印件、复印件、印刷品和他人笔记。考核成绩实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计分制。结业考核及格者,可获得名著阅
读通识教育2个学分。
第五条泛读指学生在校期间,读完至少30本(种)本办法所推荐本专业领域以外的书籍,读完每本(种)书时,需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读书笔记或小论文,或创作1500字以上的文学作品,经所在学院(部)及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可以申请领取学校制发的《西南大学名著阅读A级证书》。
三、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名著阅读工作由学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牵头,联合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教学副院(部)长、党委副书记为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各学院(部)应做好名著阅读的组织、检查、实施工作。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阅读建议,定期检查学生读书进展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读书计划,在学期末审阅学生读书笔记或小论文,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及竞赛活动。对平时考查读书不合格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提醒,督促其利用课余时间重读或另外选读。
第八条学校将定期聘请专家开展名著导读、经典赏析专题讲座,帮助学生阅读、理解、欣赏名著的精髓及其深刻内涵。对学生撰写的优秀论文、创作的优秀文学作品将优先推荐到《西南大学报》《雨声》等学校刊物上发表;学校将不定期印制或出版学生的优秀论文或优秀作品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附件:西南大学推荐本科生阅读书目
主题词:教育 学生 阅读△ 通知
西南大学办公室2012年9月29日印发
第二篇: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___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___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___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___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___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___个学分,不得高于___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___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___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___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___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___分为优秀;80~___分为良好;70~___分为中等;60~___分为及格;___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___分计算、良好按___分计算,中等按___分计算,及格按___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___%~___%,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___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___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___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___个工作日但未超过___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___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___月或___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九年____月___日
第三篇: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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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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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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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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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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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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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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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http://s.yingle.com/y/ht/1132117.html
房屋中介合同性质 http://s.yingle.com/y/ht/1132116.html 一起典
型
案
例
论
后
合同
义
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115.html
从挤伤索赔谈“先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114.html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32113.html
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112.html
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http://s.yingle.com/y/ht/113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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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http://s.yingle.com/y/ht/1132110.html
投标保证金究竟该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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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解除教师职位的劳动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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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效保证人可先诉抗辩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10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106.html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http://s.yingle.com/y/ht/1132105.html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104.html
什么是无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分类 http://s.yingle.com/y/ht/1132103.html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ht/1132102.html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 http://s.yingle.com/y/ht/1132101.html
不得以住房问题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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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http://s.yingle.com/y/ht/1132099.html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http://s.yingle.com/y/ht/1132098.html 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097.html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96.html 民间借
款
无
效的的法
律
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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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先 http://s.yingle.com/y/ht/1132094.html
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及其实现
http://s.yingle.com/y/ht/1132093.html
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写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92.html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http://s.yingle.com/y/ht/1132091.html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090.html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http://s.yingle.com/y/ht/1132089.html
合同诈骗的克星——提存公证
http://s.yingle.com/y/ht/1132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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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http://s.yingle.com/y/ht/1132087.html 前期物业管理
合同能约
束业主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086.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085.html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
http://s.yingle.com/y/ht/1132084.html
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83.html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有什么特点 http://s.yingle.com/y/ht/1132082.html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依据
http://s.yingle.com/y/ht/1132081.html
定金的性质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80.html 双务
合同的履
行
抗
辩
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79.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s.yingle.com/y/ht/1132078.html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
http://s.yingle.com/y/ht/1132077.html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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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http://s.yingle.com/y/ht/1132075.html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建设部 http://s.yingle.com/y/ht/1132074.html
企业能否向个人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073.html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72.html
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签不签
http://s.yingle.com/y/ht/1132071.html
代理产品价格过高,代理合同能否解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0.html
债权人代位权诸问题之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069.html
集体合同如何终止 http://s.yingle.com/y/ht/1132068.html 可撤销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067.html 买二手房注意
区分意向
金和定金
http://s.yingle.com/y/ht/1132066.html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y/ht/1132065.html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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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擅自转租房屋房东有权与之解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63.html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 http://s.yingle.com/y/ht/1132062.html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61.html 无效合同
能
否
适
用
表
见
代
理
http://s.yingle.com/y/ht/1132060.html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http://s.yingle.com/y/ht/1132059.html 后合同义务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058.html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http://s.yingle.com/y/ht/1132057.html
论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56.html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 http://s.yingle.com/y/ht/1132055.html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终止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054.html
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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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的生效与失效的认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52.html
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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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2018最新有什么 http://s.yingle.com/y/ht/1132050.html
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9.html
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 http://s.yingle.com/y/ht/1132048.html
论最高额抵押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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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46.html
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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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44.html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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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42.html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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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质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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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法律条件http://s.yingle.com/y/ht/113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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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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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政法局关于认真填写借款合同送审 http://s.yingle.com/y/ht/1132037.html
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y/ht/1132036.html
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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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34.html 同时履行抗辩
权适用之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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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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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 http://s.yingle.com/y/ht/1132031.html
药品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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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追及性 http://s.yingle.com/y/ht/1132029.html 无效
合同的法
律
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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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提前履行
http://s.yingle.com/y/ht/1132027.html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http://s.yingle.com/y/ht/1132026.html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残疾赔偿金行使代位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25.html
律师提醒书写借条 http://s.yingle.com/y/ht/1132024.html 保证
合同
履
行
地的确
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23.html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022.html
租房定金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021.html 该案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20.html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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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 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
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速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
科技部、教育部将根据这一试行办法,于明年一季度首先对15个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其中进展较好的正式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请各试点单位抓紧准备《评估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它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并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申报和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五条 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可以申报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应认真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在每年2月份共同行文将《申请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原则上可申报一个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二)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后,对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并列入国家相应计划予以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申请评估的单位经国家评估未予批准的,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将上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抄报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意见,经指导委员会审定,科技部、教育部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子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封面样式)
×××国家大学科技园
所在地: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在建大学科技园基本概况(地点、孵化场地、商业计划、市场策划、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风险投融资能力。已进驻有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法律等服务、具有一定商誉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情况)
二、大学科技园依托的大学或大学群体的科技实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依托大学领导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重视程度(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切实措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管理指导作用)
五、在建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六、大学科技园业务方向和发展规划
七、国际合作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情况
八、在建大学科技园绩效(在孵企业和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企业性质、年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就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附件二: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大学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专利数量
5.科技产业规模及收益
6.其他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2.对科技园的财税扶持政策
3,用地、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支持情况
4.资金投入情况
5.其他
三、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其他
四、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究开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5.其他
五、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1.体现导向性。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同发展阶段的 目标要求。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关于印发《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高效规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安全高于一切、生命至高无上”的公司安全理念,确保公司“六无、三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为公司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二)公司〔2008〕第40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安全文件规定。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与执行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整治情况。
(四)安全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安全责任事故。
三、考核办法
(一)公司技术安全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要坚持实事求实、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考核原则。
(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公司工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评先进和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政绩挂钩。
(三)考核方式:一是与公司每季安全检查同步进行,每季一次(四季度未为年终安全大检查)。二是上级机关、公司领导和技术安全部不定期的日常安全巡(抽)查。
(四)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实行百分扣分制,满分100分,扣完为止。年终安全考核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平时安全检查得分的平均分数,此部分占总考核分的80%;二是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各单位经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量、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量、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量、治安和其他安全检查工作量、预案演练种类与次数、员工培训种类与人次、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氛围情况、安全投入情况等综合评定,此部分占总考核分的20%。
(五)工资挂钩考核:按照公司对管理型分公司和经营型分公司的考核管理规定,安全工作考核与工资进行挂钩考核,考核时间:一是每季度末月。二是日常安全巡(抽)查的当月。
(六)考核评价:
1、定期检查:公司组织的每季安全检查(含年终安全检查)。
2、日常巡查:“黄金周”或重大活动检查;上级机关和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公司领导和技术安全部人员到有关单位的检查。
3、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游客投诉和群众反映的安全问题。
4、考核结果由公司技术安全部汇总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安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方面
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员和安全管理与检查、维修人员配备不足,扣2—5分;未形成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并报技术安全部备案,扣10分;本单位重要安全控制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每缺一项,扣5分;未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含与对外出租和外来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扣5分;对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完全的,其中:重要岗位未签订,扣2分/岗位;其他岗位未签订,扣0.5分/岗位;每月末对员工进行与工资挂钩的安全考核,扣2分/月
(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氛围
每年在1月份内,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未按本单位计划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实际操作培训等,每少一项,扣5分;学习、培训记录不完善,扣5分,无本人签字的签到表(本人签字未复
印的,视为无效),扣5分;规定演练的应急预案演练,每少演练一项,扣5分;演练记录与参加人签字不完善或无照片(照片上没有时间视为无效),扣3分;演练后未对预案正确性、有效性、可实施性进行评估,扣2分;特种和特殊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由上级机关原因造成未及时取证的除外),扣5分;对新进或转岗员工,未做到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合格后(以书面考试结果为准)再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未按公司要求落实安全专栏、安全标语、安全标志标牌等:安全专栏每缺一起,扣5分;安全标语未挂,扣2分/次;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完善或不清晰,每处扣0.5分。
(三)上报安全材料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各种安全材料,如安全工作月报、安全活动方案和总结及贯彻公司安全会议和文件情况等,逾期3天以内,每次扣2分;无故逾期3天以上,视为不报或未开展此工作,每次扣5分。
(四)安全问题整改
对公司检查或上级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未按时、按规定要求整改的(上报公司经领导批准的除外),扣5分;无有效客观愿意逾期1个月仍未整改,扣20分。对同一个问题,在第二次检查时又出现的,扣10分。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未落实安全隐患处理防范措施,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各种安全记录和表格管理
未按公司文件要求召开安全例会,每次扣5分,无记录视为未召开例会;单位领导未按公司文件要求组织并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扣5分,无记录(或非本人签字)视为未开展此工作;未正确、及时、真实填写安全检查表、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等安全记录与表格,每种检查记录和表格每发现一处扣1分;各种检查记录或表格,签字不完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单位中层以上人员未按规定若有缺天、缺页,每缺一天(页),扣0.5分。未填写记录或表格,每缺一项扣5分。
(六)现场安全检查:
消防:消防设施设备(如烟感报警喷淋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不能正常工作,每处扣5分,发现问题在一周内未解决的,扣10分,问题无记录扣5分;个别烟感探头不能正常工作和无
记录,每处扣2分;灭火器材失效,每具扣1分。无疏散通道,每处扣5分;疏散通道不畅通,每处扣3分。无疏散标志,每处扣2分;疏散标志不全,每处扣0.5分。无定期消防检查和重点部位消防检查,扣5分;检查部位未覆盖本单位所有消防控制点,扣2分;检查无记录,扣2分;检查记录或签字不完善,扣0.5分。现场查处的其他消防隐患,每发现一处,扣1—10分。
餐饮(含招待所、职工食堂)、食品(茶叶):制作现场卫生不合格或消毒不规范、后厨厨具配备不符合卫生规定,宾馆酒店每处扣2分,其它单位扣0.5分。验货无记录,宾馆酒店扣5分,其它单位扣2分;验货记录或签字不全,每处扣0.5分。库房有过期、变质或有明文规定不准用的产品,每种品种扣5分。冰箱、冰柜不按规定要求贮藏物品或定期清理保洁、门不能有效关闭,宾馆酒店每处扣5分,其它单位扣1分。作业人员卫生不合格、宾馆酒店后厨和餐饮部服务人员不按本单位要求着装,每人扣2分。作业现场和餐厅有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无定期餐饮、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检查,宾馆酒店扣5分,其他单位扣2分;检查不全面,扣2分;检查无记录,扣2分;检查记
录或签字不完善,扣1分。现场查处的其他卫生隐患,每发现一处,扣1—10分。(注:对外营业招待所和每日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按宾馆酒店标准检查)
经营设施设备:卫生差(灰尘、蜘蛛网和杂物等多),特种设备、配电扣3分,其它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检测工具、仪表和劳保用品,每处扣2分。经营设施设备无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行记录,扣5分;检查不全面,扣2分;检查和维修保养无记录,扣2分;记录或签字不完善,每处扣1分。无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设备定期检验合格证,扣20分。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特种设备每处扣5—20分,其他设备每处扣1—10分。
供水:制水点和化验室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化验,缺一天,扣5分;未对末稍水定期化验,缺一次,扣5分。
治安:无值班记录扣2—5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无夜间巡逻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
安全督查: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每月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少于二次,每缺一次扣5分。对重要、关键部位的检修,主管科室领导或单位安全主管未亲临现场,每次扣5分。对危险性大的
作业(高空作业、高压电作业等),事前未制定工作方案,扣5分;现场未设安全员或单位安全主管未亲临现场,扣2分。
(八)不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发现一次扣10分;故意隐瞒安全事故情况,发现一次扣20分。
五、奖惩规定
(一)奖励
1、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不超过二起、年终安全考核总分在94分以上的单位,有资格评选安全奖。
2、安全奖金:年终安全考核总分原则上在98分以上的单位,评一等奖;年终安全考核总分在94—97分的单位按分数高低依次评定二等奖和三等奖。各档奖金和名额根据当年安全工作情况另行规定。
(二)惩罚
1、年终安全考核总分低于94分的单位,取消评安全先进资格。年终安全考核总分低于90分的单位,取消所有评先进资格。
2、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1)处罚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一是事故单位无安全奖、无年终奖、取消一切评先资格。二是根据公司“问责追究制”的有关规定,按事故责任调查结果,追究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科室主管的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处罚,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直接责任和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 ①死亡或重伤1人(含1人)以上。
②伤2人(含2人)以上,并造成医药费及后续赔偿等费用20万元以上。
③饮水、食物中毒30人(含30人)以上,或因饮水、食物中毒造成医药费及后续赔偿等费用20万元以上。
④车辆:死亡或重伤者1人以上的,且我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严重交通事故。
⑤特种设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
3、影响特别大的安全事故(1)处罚
一是根据公司“问责追究制”的有关规定,按事故责任调查结果,追究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和事故责任科室主管的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处罚,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直接责任和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并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二是当月安全考核扣100分;扣30%单位年终奖。
(2)影响特别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对公司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如:
①一次性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②索道:线路滞留游客1.5小时以上,3.5小时以下或启动线路紧急救援预案;掉箱1个(含1个)以上;支架脱索;支架严重移位;钢丝绳断裂或损坏严重;车厢冲站;主观责任造成索道事故,停机二天(含二天)以上。
③电梯:游客在电梯客厢内滞留0.5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
3、对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指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特别大的安全事故以外的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对各单位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采用扣分制考核,与单位月收入、年终奖和年终评先挂钩。全年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单位年终评选安全先进的资格,扣单位10%年终奖。具体办法如下:
(1)火灾险情
火灾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发生1次,扣5分;全年累计3次以上后,每发生1次,扣15分。火灾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每发生1次,扣10分;第2次起,叠加扣分。火灾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每发生1次,扣15-30分。
(2)食物中毒(含职工食堂、招待所、食品、茶叶)游人或职工发生轻度食物中毒(1-29人),扣5—30分;若同时发生重大安全投诉(地级市及其以上的投诉,以下均同)或媒体曝光(地级市及其以上的报纸或主流网站,以下均同),再扣20分。若在1年内发生第3次轻度食物中毒,则按“重大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3)索道事故:
①延迟开机:因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当,发生误点开机(注:风、雷电、外部供电等因素除外),误点半小时以内,每次扣5分;误点半小时至两小时,每次扣10分。
②中途停机(注:风、雷电、外部供电因素除外):中途停机后,在15分钟内未启动索道(含备用机),每发生1次,扣5分。若同时发生重大安全投诉或媒体曝光,再扣10分。
③主观责任事故(注:事前计划检修除外)造成的维修:索道停机半个工作日以内,扣20分;索道停机超过半个工作日,每增加半个工作日,扣20分。
(4)宾馆、酒店(电梯、配电、治安等): ①电梯:
非正常开关门、座底和冲顶,但未发生人员伤害,每发生1次,扣5分,因电梯事故造成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伤害,未达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1次,扣20分。
②配电(由单位自身配电系统原因造成停电事故):
大面积停电(如会议室、10间以上客房)15分钟以内,每发生1次,扣3分;15分钟以上,每发生一次,扣6分;重大接待、重大会议、黄金周及法定节日期间,每发生1次停电15分钟以上,扣10分。
③治安:
在住店游客身上,发生1起1000元以上1万元(含折合)以下的偷盗事件, 扣5分;发生1起1万元(含折合)以上的偷盗事件,扣10-30分。
④发生上述事故,若同时发生重大安全投诉(地级市及其以上的投诉,以下均同)或媒体曝光(地级市及其以上的报纸或主流网站,以下均同),再扣10分。
(5)供水供电(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 ①重大接待、重大会议区域和黄金周期间,每发生1次停电或停水,时间在0.5小时以内,扣15分;时间在0.5小时以上,每超1小时,扣15分。
②平时,每发生1次停电或停水,时间在0.5小时以内,扣5分;时间在0.5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扣10分;超过1小时
后,每超过0.5小时,扣10分。
③供(饮)水质量:出现因水质量问题造成人员轻度中毒、重大投诉或管委会及其以上领导批评的,每次扣20分。地方卫生质检单位抽检水质不合格,经调查责任确为我单位的,每次扣10分。
(6)锅炉、压力管道事故
因锅炉、压力管道日常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当,造成锅炉、压力管道不能 正常投入使用,影响供汽质量。非正常计划停汽,每发生一次,扣30分。蒸汽压力不足,造成用户意见,公司以上领导批评,30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每超过30分钟,扣10分。
(7)其它安全事故
①单位资金(含各种票据)被盗、丢失,每发生1次,扣10分,同时,损失由责任人员自己或单位承担;未按规定护送资金,发生资金抢劫案件,扣20分。
②员工宿舍发生恶性事件或其它非法事件发生,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扣10分。
③公司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损坏或丢失,直接损失在0.5万元以内,扣5分;直接损失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扣6—30分;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扣30—60分。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④以上未提及的安全工作方面,因安全管理不好,受到股份公司领导会上点名批评一次,扣5分;受到管委会及其以上领导的批评一次扣10分;受到重大投诉或媒体曝光,扣10-20分。
5、出租场所和外来施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是对出租场所,由出租方全面负责;二是对外来施工方,由公司工程部或其他部门负责牵头的,由公司工程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时,各现场单位,要负责现场监管责任;由各单位自己牵头的,由本单位负责。
六、各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和奖励办法》,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备案。
七、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