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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专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导师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沟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系、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动,由系主任批准,报学生处备案,政治辅导员或教师带队;整系外出活动,按外出性质由主管处室和主管院领导批准,系领导带队,并有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性质按程序审批后分别报主管处室备案。跨系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牵头组织,报主管院长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院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1.学院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2.学院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4.学院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院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院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院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院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4.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学院无过错,不应当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院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院长是学院安全的责任人,主管院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学生处处长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系主任是本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政治辅导员和学生导师是系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工作中,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处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育、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处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管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对学院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学生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和学生工作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15天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系和学生处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宿管会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学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正在造成或者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1.突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2.突发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生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中毒、体育运动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防范

1.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意识。政治辅导员、导师及系领导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导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级、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凡我院师生在日常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前制止,消除隐患钝化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发生。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流程执行:

(1)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会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当地社会救援机构施救。

(4)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系政治辅导员、学生导师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教学[1992]7号 1992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 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 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 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 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部分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案例

部分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案例

一、校园火灾案例

案例1: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烟火过大,其中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火灾事故初步判断原因是,寝室里头天晚上使用“热得快”停电后没有拔下插头,第二天早晨宿舍来电后因电流过大引发热得快过热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

案例2:2008年5月5日中央民族大学28号楼6层S0601女生宿舍发生火灾,着火后楼内到处弥漫着浓烟,6层的能见度更是不足10米。着火的宿舍楼可容纳学生3000余人。火灾发生时大部分学生都在楼内,所幸消防员及时赶到将千学生被紧急疏散,事故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宿舍最初起火部位为物品摆放架上的接线板部位,当时该接线板插着两台可充电台灯,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线板。该接线板部位因用电器插头连接不规范,且长时间充电造成电器线路发生短路,火花引燃该接线板附近的布帘等可燃物蔓延向上造成火灾。事发后校方在该宿舍楼进行检查,发现1300余件违规使用的电器,其中最易引发火灾的“热得快”有30件。

案例3:1999年2月15日,某高校男生宿舍内几个假期留校的同学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宿舍内用液化气做饭。当春节联欢晚会开始时,他们都跑到对门房间看电视,未关闭灶具阀门。结果,因时间过长,饭烧糊了,胶管也烧断了,火将灶具和床边的书籍引燃,幸亏楼内的其他同学嗅到气味,起来将火扑灭,但仍造成直接损失500余元。肇事学生受到学校的记过处分,后悔不已。

案例4:1999年4月30日晚,某高校女生宿舍统一熄灯后,一女生在床上点蜡烛看书。深夜零点左右,该女生外出方便时,在楼道碰到熟人就闲聊起来。结果,蜡烛引燃床上物品,造成重大火灾。

案例5:2003年11月24日的俄罗斯友谊大学学生宿舍由于使用电器不慎引发火灾,40多人丧生,200多人受伤,其中中国留学生有11人在此次火灾中遇难。之后不久国内的北方交通大学也发生了火灾。

案例6:2003年12月2日早上6时49分,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18号公寓楼里一阵慌乱,近千名研究生被紧急的砸门声惊醒,迅速跑下楼去,很多人穿戴不整。此时,起火的6层626寝室里的浓烟和火苗蹿上阳台,窗口冒出的浓烟,千米之外清晰可见。十分钟内,接报赶来的4辆消防车齐聚在18号楼下,20分钟内火险消除,没有人员受伤。火灾原因是学生使用“热得快”,造成了电路故障而引起的。

案例7:2003年9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学新宿舍楼三层女生宿舍发生火灾,从小商小贩处购得的劣质电池充电器成为罪魁祸首。

案例8:2000年12月20日晚,XX大学学生宿舍8号楼124室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住在该室的生物系同学曹XX(女)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烧水。当晚学生宿舍统一断电后,曹XX将“热得快”从暖瓶中拿出随手放在床前桌面上,未将电源切断。21日早6点钟统一送电后,“热得快”干烧,引燃桌上的书本等物品,造成宿舍火灾。火灾造成同屋两名同学灼伤,曹XX本人右手、右肩、背部和面部为浅二度灼伤。火灾造成宿舍内公物直接经济损失845元和部分同学私人财物被烧毁。

曹XX违章使用“热得快”酿成火灾、造成人员灼伤的严重后果,依照《XX大学防火安全奖励赔偿暂行规定》,由曹XX赔偿公物损失845元和宿舍同学全部受损私人财产损失;依据《XX大学学生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学校给予曹XX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9:1999年4月30日午夜,XX大学学生宿舍10号楼323房间,因99级学生杨XX复习功课点蜡烛不慎引燃蚊帐,虽经学生扑救,但因火势较猛,加之该楼为50年代建造的木结构屋顶楼房,很快蔓延至楼顶,致使该楼引起大火。现场学生和目击者及时报警,12辆消防车进行现场扑救,经过消防官兵近2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次日凌晨2时40分,大火被全部扑灭。这次火灾过火面积900多平方米,造成木结构顶棚烧毁,有15个房间露天,其中4个房间内的被褥、衣物全部烧毁,无人员伤亡,估计经济损失约7万余元。

这场火灾是由于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明火造成的,负主要责任;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特别是检查、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学校作出决定:有关领导写书面检查,学生杨XX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10:2000年12月22日23时15分左右,XX大学培训楼留学生七段203室发生火灾,室内财产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学校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和保卫部、留学生办公室的领导都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救灾。当时正值寒冬,楼内部分流学生疏散时衣服穿得较少,一些同学的宿舍因保护现场的需要当晚不能住宿等原因,有些学生的情绪产生波动,个别学生还提出了一些言辞激烈的意见。为稳定学生的情绪,在场的领导决定马上派车将受到火灾影响的学生送到条件较好的附近宾馆和其他宿舍住宿,化解了矛盾。第二天请北京市消防局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对损毁的房间、楼道进行粉刷,很快恢复了正常生活秩序,将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经市消防局火查处同志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起火原因是室内私拉电源接

线板插头虚接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安全提示:少数大学生思想上没有防火安全这根弦,严重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使用电炉、酒精炉烧水、热饭;私接乱拉电源线;在宿舍吸烟、点蜡烛是学生宿舍火灾 “导火索”,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用电用火安全,在学生宿舍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等事件,安全防范,人人有责。

二、校外租房案例

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

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5日晚上 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他们两人本该在 6号中午 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 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和“ 110”。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 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这名房东说:“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20元一个晚上。出事以后不营业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校 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安全提示:大学生在外租房令人担扰。大学生的生活经验相对缺乏,学校周边的出租屋没有合法手续,且条件都比较简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教育学生不要外宿晚归,确保人生安全。

三、晚归案例

案例1:2003年4月1日21时30分左右,某校管理学院经贸管理成人大专生黄某,在一小巷遭歹徒抢劫并被刺伤。据黄女友(同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向公安机关反映,当晚黄与女友在校外游玩,21时20分左右,一歹徒窜出,先抢走黄女友的手机,再逼黄交出钱包,然后逃窜。黄追赶歹徒,不幸被歹徒刺伤,黄的左胸及臀部各被刺一刀,当场休克,经群众报警后被“110”及时送至附一院抢救。学校保卫处接报后即派人到医院了解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黄的家长接到通知后已于当晚赶到医院。凌晨1时后,黄已脱离生命危险。当地公安机关投入警力全力侦破了此案。

安全提示:不要到校内比较偏僻、阴暗、人少的地带,一般为树林中、小山上、远离宿舍区的教学实验楼附近或无灯的人行道、正在兴建的建筑物内;遇到抢劫或抢夺时,不要惊慌,要保持镇静,头脑清醒,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环境、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与犯罪分子斗争。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注意留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特征(如身高、年龄、体型体态、衣着、疤痕、口音、逃跑的方向),及时向保卫部门或“110”报警。

案例2:2002年2月24日凌晨4时13分许,某校财经学院女学生蒋某回家返校到东校区西门欲进校,因未到开门时间不能进校。此时,犯罪分子范某以帮助其拿东西为借口带她绕道干将路从本部北大门进校。当走到后庄路5号对面的废品仓库时,犯罪分子将其行李摔掉,强行将其拖到废品仓库内欲实施强奸。蒋某与犯罪分子进行了搏斗。4时30分左右,后庄公寓值勤的保安曾某、王某等人听到后庄路北边有喊叫声,立即赶赴现场。在离后庄公寓门位约300米路边一处废弃房屋内将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范祥玉抓获,协助公安机关查破了系列流氓犯罪重大案件。范祥玉现已被判处死刑。

安全提示: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谨慎待人处事;行为端正,态度明朗,避免纠缠不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发生问题要大胆揭发;学一点防身术。

四、校园诈骗案例

案例1:2003年2月19日下午,某高校学生胡某向该校保卫处报称:刚存入信用卡的现金被人盗取2890元。经向银行查询,银行告知:此笔存款已经于2月15日存款开户的当天,即被人分20次消费完毕,仅剩10元。胡某回忆道,2月15日开学第一天到校后,下午3点多去校内某银行网点存入学费3000元,后在柜员机上取款100元,回到宿舍后便将卡锁在抽屉内,应该没有人知道该过程。但银行称:能取用这笔钱必须要有信用卡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该校治安科开始对胡某的同室同学展开调查,都因没有作案时间而先后被排除嫌疑。案情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次日开始,治安科又通过公安机关在银行、联通移动公司等部门搜寻线索,一个叫姜某某的犯罪嫌疑人浮出了水面,最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锁定目标。4月9号上午,居住在该校学生公寓姜某某(某学院01级自考生)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姜某某很快交代了其犯罪经过:2月15日下午,在银行交手机话费时,看见胡某正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员将信用卡给胡,并让其输入密码,胡随手将信用卡放在柜台上,将密码连输2次。站一旁的姜某某凭

着自己惊人的记忆力把这些都默记在脑子里。当晚,姜用手机通过银行的转账服务,分20次将胡某的2900元存款转移了2890元。4月9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2008年12月16日,某校小林同学的父亲在揭阳的家中接到手机短信,称小林的钱包被盗。短信将事情描述得特别紧急,让家人迅速将1500元汇到农行帐户***7911,户名王艳。家人接到这个短信后心急如焚,但是却打不通小林的电话,与小林无法联系上。小林的母亲随后就急忙到农行去汇钱,路上遇熟人谈起这事,发觉不妥,没有立即将钱汇出。直到中午11点多钟,家人终于与小林联系上了,才不致损失金钱。但奇怪的是,小林称在接到家人电话之前,手机也是一直开着的,不知为何家人在当时打不通他的电话。

安全提示:本案例提醒我们,除自己增强防范意识外,还要和家人做好联系沟通,共同防范不法分子的阴谋。例如,把类似案例告诉远离自己的家人,让家人提高警惕;在入学以后,就将自己辅导员老师、班主任老师以及要好同学的联系方式告知家人,遇突发事件家长又找不到本人时,可以及时和这些关系密切的老师和同学取得联系,掌握情况,既不致耽误事情的处理,更不致上当受骗。

案例3:一位毕业生一心想留在学校所在城市工作。经多方寻找门路,终于托关系找到一个“能量”很大的“电脑公司经理”。该经理表示一定帮忙、使该生留城就业,但提出要5000元现金作为活动费和“好处费”。该生未加思索就如数付出了。随着一次又一次招聘会的结束,许多同学的工作协议已经签订,而他的工作仍然杳无音信,心理不免开始担忧,于是找“经理”了解情况。“经理”说上次的好处费不够,还要追加5000元。于是该毕业又火急火燎地到处筹钱。班长知道了此事,立即向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和保卫部门报告了情况。经查,“电脑公司经理”原来是个刑满释放人员,所谓帮助找工作,纯属诈骗伎俩。

安全提示:在求职择业中,注意尽可能通过正规途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双向选择会”、“人才交流市场”等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选择自己满意的职业;对有疑问的聘用岗位或单位应及时加强了解;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应当及时据情分别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并注意保存所有的证据,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协助调查;纠正择业中的心理偏差和克服心理障碍;适应形势发展,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五、网络交友不慎案例

案例1:某高校学生因在网络聊天时,交友不慎认识无业青年,并于2004年12月27日中午被犯罪分子骗至该旅馆,索要钱财,非法拘禁至2004年1

2月30日中午,在30日早晨这名同学利用上厕所之际给同班同学打电话,得到这名同学的消息后,该校保卫、学管部门以及辅导员老师为其安危深感担忧,他们把情况报告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侦查队协调刑警支队、及公安局迅速出警,并于当日中午解救了被非法拘禁的这名学生。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

安全提示:网络诈骗和因为上网聊天受到的伤害在高校经常发生,所以,在上网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同学们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要轻易把自己及家庭中的真实信息在网上告诉别人。

(二)如果要与网友见面,必须在父母的同意和护送下,或与可信任的同学、朋友,最好是自己的长辈结伴而行。

(三)要以学业为重,适当控制上网时间,一般每次不要超过1小时。

六、传销案例

案例:2006年7月27日,四川省籍男子段洲发向肇庆市打传办投诉,反映其女儿段某(重庆某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被女同学熊莉以介绍到新南方集团公司肇庆分公司工作为名,骗到肇庆参加传销活动,后经市工商局调查,证实为虚假公司。7月28日下午,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打传专业队共36人对举报地点进行搜查,一举捣毁了该处的传销窝点,教育遣散传销人员11人。

安全提示:不少大学生因求职心切而轻易相信传销组织鼓吹的所谓家庭温暖、团队创业、先苦后甜等花言巧语,经受不住“几何倍增式”高额回报的虚假诱惑,在传销组织的培训、讲座、演讲等形式的“洗脑”活动中陷入泥沼不能自拔。由于身陷传销组织,一些大学生受到拘禁、虐待,被逼迫向家人、朋友、同学骗钱,有的学生甚至每日被传销分子用铁丝抽打。大学生之所以屡屡陷身传销,原因是深层次的:一是“发财就是成功”的观念扭曲了大学生的成功观和价值观;二是一些大学生的社会不适应症导致痴迷传销;三是法制观念的缺失。

七、校园盗窃案例

案例1:2009年4月15日中午,一名推销化妆品的陌生人(女)骗走某高校尧山校区16#某宿舍四名女同学398元钱。

由于该宿舍没有关宿舍门,这就为推销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她轻而易举地进了宿舍。该人称自己是桂林医学院大四快要毕业的学生,说想多积累些工作经验,好好写毕业论文。那人口才很好,说的天花乱坠,一直在跟她们传授美容知识,如何保护视力,怎样注重皮肤保养等等,继而就说可以免费给那四位同学做护理,试用她带来的产品。后来又说要做保健,但是要用到她带来的产品(排毒

液)——(价格99.5元一瓶)。四位同学虽然想到看她身份证,她说没带,只是拿出工作证并留下了电话号码,但是四位同学却信以为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骗局。推销者又称身上没那么多货,要她们先付钱,过几天再帮送货进来。就这样四位女生轻信了她,并付了398元先进。然而时隔多日此人并没有送货过来,也没有再来给她们做护理,所留的电话号码也打不通,她们这才意识到上当了。她们说后来也想到骗子当时也有很多漏洞,但是当时就是没能及时发现,说以后会引以为戒,并把自己的教训讲给同学们,不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

案例2:4月20日,某高校某宿舍同学在上厕所时,忘记关宿舍大门,出来时,自己的笔记本被盗走。4月21日凌晨,东校区16#某宿舍同学晚上睡觉没有反锁大门,被偷走2台笔记本电脑。

安全提示:目前,校园内宿舍偷盗案件时有发生,这给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类案件主要原因多是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不注意关闭门窗所致。基本属于内盗,破案非常困难。

如何提高防范意识和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尤其重要,从学生宿舍历来发生盗窃案件的时间值得注意:一是开学之初和学期末;二是新生刚入学时;三是放长假期间。以一天为周期来看,以下几个时间段值得注意:一是早上起床洗漱时;二是白天上课和晚上自习时间;三是晚上睡觉时。

学生宿舍防盗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盗工作: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2、养成勤关门窗的好习惯(出宿舍反锁);

3、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4、加强考勤制度,密切掌握宿舍人员的去向;

5、宿舍内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6、加强宿舍的管理和巡查。

7、注意可疑人员进出宿舍。

8、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篇: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思想、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___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___;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___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___]___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思想、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___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___;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传统观念认为,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自主权以及其他特别权力关系的认定。对于社会体系和学生,同样作为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主体,却被忽略。

1国家机器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其自身权力。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都有法律效力保障。

《教育法》第三章第___条,第___条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对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明确授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更强化了国家机器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放权。这种权力的传递,使得高校获得同质权。

2社会体系

社会体系包含人口、自然环境和文化等基本构成要素。而人是符号化的动物,社会文化是人的构成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生成及其修订,社会文化一直被作为隐性依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学生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章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___”等。这些规定内容,即行为规范、思想品德、道德规范等,在学生管理各阶段均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社会文化是权力来源主体之一,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起着不可估量的隐性强制力。社会体系独立于高校之外,亦属于外部法律监督主体。虽然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社会体系多有涉入,社会体系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之一。

3高校法人

高校自主权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包含了高校自主决策并自主执行,自主发展并自主约束等方面权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充当了法人角色,因此也享

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___年,____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到招生、专业、科研等___个方面。___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标志着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具备了自主权,具有行政效力。

4高校学生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现状

1法制理念缺乏,局部管理制度依法缺位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___年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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