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7号文库

警惕校园伤害事件

警惕校园伤害事件



第一篇:警惕校园伤害事件

警惕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内容摘要:近年以来,我们身边的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教育者不禁为此担心,我们的教育怎么啦?同时为发生这样那样的学生伤害事件,为受害者感到痛心,对校园暴力事件感到震惊,希望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引起有关部门和大家的关注,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伤害,暴力倾向,矛盾,校园暴力,欺凌

事件回放1:

本报讯 记者何锬坡报道:2011年3月11日,我市金湾区红旗中学一名学生被伤害致死,警方迅速组织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当日下午17时54分,珠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中学的一名学生被人打伤,现在红旗医院抢救。接报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派人赶往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发现,被伤害致死的学生名叫胡某厅(男,15岁,初二学生),当天下午17时45分左右,该学生在学校体育场被十多人殴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市公安局、金湾公安分局领导迅速作出部署,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侦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寻找目击证人,了解破案线索。经调查获悉,打人的一伙人都穿着校服。根据此线索,很快锁定嫌疑人为斗门某 1

中学的在校学生。经公安机关和学校的工作,22时15分,嫌疑人陈××和伍××、郭××、李××、陈××、莫××、龙××(斗门某校在校学生)等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初步审查,学生打架的原因是同学刘××认为受害者与自己的女友有关联,便寻机报复,纠集多名同学殴打受害者,酿成了这出悲剧。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珠海特区报)

事件回放2:2007年广东开平某中学的一位初二女生因为得罪了校园里拜把子的七姐妹,被掳到一家宾馆。七姐妹找来四个未成年少男轮奸了这个女生,对她肆意殴打、凌辱,并将施虐过程录像,上传网络取乐。从施暴者所拍摄的视频看,达到令人震惊和发指的严重地步,据说事情起因只不过是因为受害者在背后议论了这七姐妹而已。

校园暴力事件在相当一些学校都有发生,学生之间发生搜身、抢夺、打架等现象,不少学生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害,以上同类事件不胜枚举,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下面从事情的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哪些孩子会伤害或欺凌别人?

那些学生会是欺凌者呢?发动伤害或欺凌行为,通常还带领其他同学参与的这类学生,具有明显的特征:(1)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2)比较自我中心,对受害同学缺少同情心;(3)得到部分同学的认同;(4)行为上比起其他同学突出。

哪些孩子易受伤害?

哪些孩子易受伤害?易成为受害者类型:(1)性格内向、害羞、怕事;

(2)在同学中不受重视,只有很少的朋友,孤单;(3)缺乏与同辈相处的技巧,容易引起同学的不满和反感;(4)有身体或智力障碍者;(5)沉默、表达能力不佳者;(6)性格或行为有异于他人者。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比较固定的群体,比如外地生、转校生和行为比较怪异的学生等。他们有着外在的共同特征——即人际关系不是很好,一旦被反复伤害,又没有很好的伙伴,得不到支持和帮助,往往成为受欺负的对象。家庭、学校、社会应该怎样帮助解决校园暴力的问题?

首先从家庭和学校方面来说,受到同学的欺负往往不会寻求求助老师和家长的帮助,分析其原因认为,很多父母很难在精神上给予孩子支持,遇到事情时对孩子们指责较多。因此家长要多与孩子沟通,才能建立起与孩子之间的相互信任,才能使孩子在需要帮助时能想起自己的家人。而对于受害学生本身,很多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挫折就企图以离家出走或逃避来摆脱困难,这与他们的心理承受力低密不可分。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使他们学会勇敢地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对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要及时寻求家人、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如果一味忍让,只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

教育专家认为施暴的学生大多来自破裂的家庭,成长过程中受到的关注度不够,在心理上存在着一些障碍。有时候,施行暴力也是他们发泄内心压力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暴力倾向的学生也是受害者。研究表明,学生对上学感到厌倦是欺凌弱小的先兆,学校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欺负同学会对同学双方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应更加关注他们的心理问题。

有一点学校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当今学生的法律仍非常薄弱,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意识的教育,部分学生对自己的施行暴力的行为后果很少考虑它的严重性,例如前面事件回放1中的当事学生,据说在听到公安人员说被打的学生已经死亡,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半天没有反应,惊讶得说不出一句话来,也就是说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后果会有多严重。有计划地建立校园防暴系统,由于校园内同学之间的暴力行为大多发生在角落、无人的教室和路上,隐蔽性比较强,学校很难及时制止,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学校在各个校园角落建立了校园摄像监控设备,这也是有效的预防事件发生的措施。当校园暴力发生后,学校在对受害者提供心理帮助的同时,对施暴者应采取严厉的制裁。如果学校处理不及时,不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小氛围,受害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得选择逃避等消极的做法。

从社会方面来说,社会也要尽可能地切断影视和网络中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影视和网络监管力度,同时公安部门也要加强对校园内治安案件的查处。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要有正派的公民,正派的行为是从小培养的。欺凌是伤害他人的不正派行为。关注欺凌也就是坚持无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既不被别人伤害,也不伤害别人。在当今社会,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学生的成绩,造成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缺少引导和教育,以致人格教育的严重缺失也是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的原因之一,最后我想说的是,关注校园暴力事件,关注校园安全,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关注我们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兴旺。

参考文献:

1、何锬坡2011年3月12日《珠海特区报》

2、《不能漠视的校园暴力》,《教师博览》2011年第5期

第二篇:校园伤害事件

校园伤害事件,责任在谁?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这受到了广大社会民众和媒体的普遍关注。并且,众多社会实例表明,校园伤害事件通常会导致事件中的学生、学生家长同学校之间因事件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而起的诸多纠纷。这不仅会侵害到学生的利益,还会损害到学校的利益,以及有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认为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必要明确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的具体归责原则,以便更好的避免纠纷、解决纠纷。

要明确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正确的界定校园伤害事件的含义和特征。校园伤害事件通常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受伤、残疾、死亡等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事件受害人一般均为在校学生,而加害人则可能也是在校学生或是学校教职工甚至校外第三方;二是一般为人身伤害事件,并且人身伤害事实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三是是学校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仅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方式。

现实社会中,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两方常常是各执一词,把事件责任你推给我、我又推给你。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校园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没有得到明确。教育部在2002年9月1日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8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规定:“在学校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放学、节假日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并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1种情况,以及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定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学校的过错。因此,我认为在校园伤害事件中若学校存在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是事件中学校并无过错的,则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确定学校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我认为要判断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决定。过错推定原则即是要求校方在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责任;若是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校方存在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是事件中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等各方都没有过错的,不管把责任归咎于谁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加剧矛盾。因而需要运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共同承担。总之,我认为在我国中小学校园伤害事件中,对于各方责任的认定要以最大程度上解决好事件为目标,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篇: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2003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

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清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肛门……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去年8月21日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2001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作为教

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除此之

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由此可见,教育部颁布的这个《办法》,并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通过法律实践,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更深入了一层,特别是对此问题的探寻,会使我在论文撰写上有一个突破。

第四篇: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xxxx年x月x至x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矗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清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xxxx年5月9日,初三男生xx被五名同学暴打……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

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去年8月21日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

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2001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

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

除此之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

第五篇:警惕室内环境噪声伤害

警惕室内环境噪声伤害

中国室内环境委员会宋广生主任介绍:经过调查,目前室内噪声污染主要以中低频声波和振动为主,具有响度低、穿透力强、持续时间长、后期治理困难的特点。

当室内的持续噪声污染超过30分贝——相当于低声耳语的声音大小时,人的正常睡眠和休息就会受到干扰。特别是在一些隔声不好的房间里,会使人产生心理障碍,总是莫名其妙出现注意力不能集中、记忆力减退、烦躁焦虑等症状,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室内噪声污染标准各说各话

居民维权难上加难

本报记者 周斌

12月3日,北京珠江帝景小区6名业主到帝景销售中心外拉起了横幅,上面写着:坚决要求开发商解决电梯噪音污染问题。

业主们说,珠江帝景小区部分商品房卧室紧挨着电梯,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折磨得他们快精神崩溃了。业主贾女士情绪激动,称自己3年前就开始找开发商反映此事,至今未能解决。

卧室噪声恼人

之后,记者来到贾女士家中,从户型结构上看:其主卧紧邻大楼1号电梯和部分2号电梯。当有居民使用电梯时,记者能清晰听到卧室里充斥着嗡嗡的声音,电梯停下时,还有“咔”的一声。

贾女士说现在这个时段还好,上下班时间三部电梯同时运行时噪声更大,而夜深人静时噪声显得尤其刺耳,“不吃安眠药根本无法入睡,不断地被吵醒”。无奈之下,贾女士搬进了另一间小卧室。

据了解,另外几户业主与贾女士家的情况基本相同,业主孙先生说:“我们多次找了物业和开发商,他们始终拖着不给解决。”业主覃先生决定自己想想办法,他把自家主卧墙壁和房顶加了10多公分隔音层,但效果仍不理想。

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曾去过反映问题的业主家:“噪声确实受不了;珠江帝景小区内几个区都有类似问题的房子,但物业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只能找开发商。”

可当天,业主们在珠江帝景销售中心外拉了近一个半小时横幅,开发商负责人始终未现身。记者想去销售中心采访,也被其工作人员挡在门外。不管记者问什么,工作人员的回答就三个字:“不知道。”

记者了解到,关于此事开发商项目部给当地街道办事处有过回复:电梯安装符合当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考虑到扰民问题,将组织电梯公司等相关单位,提出综合优化降噪方案,并尽快落实。

起诉遭遇阻碍

今年1月份,贾女士聘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对卧室噪声进行了测量,研究所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称“厂界标准”)测量显示:当3部电梯同时运行时,主卧噪声为41.3分贝;当1号电梯单独运行时为40.1分贝,2号电梯为36.3分贝,3号电梯为34.4分贝。

5月份,贾女士以此起诉,起初她信心十足———按照2007年当时环保总局“关于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以下称“07复函”)第二条,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08年修改后为厂界标准)等;按照厂界标准,卧室等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室内时,昼间不得超过4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30分贝。

同时,2009年9月17日,号称中国电梯噪声第一案的北京北苑家园电梯噪声案宣判,一审法院依据厂界标准,要求开发商采取整改措施;当时北苑家园起诉业主家电梯噪声:两部电梯同时运行为33.3分贝,一部电梯单独运行为32.2分贝。

然而11月中旬,环境保护部最新复函(以下称“09复函”)称:2008年发布的厂界标准与原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该标准不再适用于居民楼内设备(如电梯等)产生噪声的评价。

贾女士的代理律师卿正科判断:“如仍依据厂界标准起诉,结果可能是案件被驳回或者败诉。”

难以另谋他路

怎么办?卿正科想到了另一套评价标准:建设部门的《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两者同样为国家标准,但规定住宅卧室允许噪声级为昼间小于等于50分贝,夜间小于等于40分贝。贾女士说她也重新聘请了检测单位以上述标准进行测量,主卧噪音仍超过40分贝。

起诉条件似乎完备了,卿正科和贾女士却都不想走这一步,“因为胜诉了也未必能解决问题;我们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将噪声降低到30分贝以下,而非40分贝以下,北苑家园噪声案就是很好的例子,33分贝就足以让人无法安宁”!

卿正科说他不明白:07复函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电梯噪声评价问题的———关于居民楼内电梯、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如何评价等问题;《住宅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也没有针对性规定。“现在为何又发函将07复函否定了”?

卿正科长期关注噪声污染领域,“电梯噪声第一案”也是他代理的,他说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电梯、水泵等引起的低频噪声问题正引起越来越多地关注,全国各地纠纷不断,应在法律体系中寻找解决的出路,“我认为界限放在40分贝是不合时宜的”。

法律急需完善

12月4日,记者咨询了一名长期做噪声测量的业内人士,他表示,正常情况下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会对人体产生直接危害,但在休息环境下,40分贝左右的低频噪声,如电梯等产生的噪声,很容易引起人主观上的反感,提升烦躁度,睡不好觉,进而影响健康。

他告诉记者,09复函之前市场中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大多采用厂界标准来测量电梯等引起的噪声,原因有三:环保部07复函确定了可以参照厂界标准;厂界标准相比《住宅设计规范》更新,前者是2008年实施,后者距今已有10年;界限划在30分贝显然比40分贝更受老百姓欢迎。

“但适用厂界标准的时间显然不会太长,07复函中‘参照执行’四字足以说明‘适用’只是暂时性的;在业内看来,电梯等引起的噪声评价标准本身就应该由建设部门制定,完善《住宅设计规范》才是根本。”上述人士称,目前业内已对09复函议论得热火朝天,他相信09复函标志着新《住宅设计规范》即将出台,而且40分贝界限将可能被修改得更为严格。

“可现在毕竟还没有出台新标准。”卿正科说,目前他正准备给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发函,要求他们尽快提供合适的标准或暂时恢复07复函;他希望《住宅设计规范》修改时能强制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近邻布置。“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应该明确规定电梯等引发的低频噪音由谁负责、如何适用评价等。”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