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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篇:学生管理规定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小学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任何人不得违规私自接收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不可抗拒等原因)。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注册,办理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复查或复查合格经学校反复督促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入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各教学部(班)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仍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后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将参加重考。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以《上街实验初级中学综合素质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学

第十六条如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接收外来转学生,须校长办公会研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接收转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年级学生;

(二)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期中间不得办理和接收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转学程序如下:

(一)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教学班(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学班(部)主任、学校逐级审核同意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

(二)同意学生转学申请后,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已完成课程成绩,由学校办公室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并加盖相关印章;

(三)接受学生转入时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科上报。

(四)在教育科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班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旷课)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和家长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休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或视为自动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经学校教师多次提醒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经学校教师工作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经学校教师反复工作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和家长因特殊原因坚持要求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同时报区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班主任、教学部主任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交动员家长及学生复学的相关文字(何时因何原因退学,对学生及家长做了几次工作,学生及家长的主要观点等,尽可能详细)和图片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负,并记做一次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重考、重修,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要自觉维护校园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立的社团组织要依法和按学校的规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部午休和晚入寝时,必须安排相关教师跟班到所在寝室,点交人数、维持秩序,并与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学生秩序稳定后方可离开寝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者按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部必须严肃请假制度,做好请假登记(原因、何人来接、何时离校等)。请假时间到后,若学生没有按时返校,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及家长联系,仍不到校要报告教学部,由教学部通知学生及家长,仍不到校者,按旷课论处。

原则上不办理走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须走读的,需由学生及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班、部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让家长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一份),方可到办公室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对学生的表彰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授予“文明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个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劝其转(退)学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两周的;

(六)其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述或申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在学校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各教学部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劝其退学处分决定时,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区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2012年12月3日

第二篇:学生管理规定

金世纪学生管理规定

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升,实现班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师生间交流,保持良好的学风、严明的纪律,创建一个和谐、团结、互助的班集体,学校为每一个学生制订学习档案,并记录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从而催促在校学生切实提高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实行扣分累积制度,若累计扣分达到100分,校方勒令退学。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上课及自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迟到超过半小时者扣5分,并不准再进入教室,请假或特殊情况除外。

2、上课期间不准顶撞老师、接话茬、故意喧哗,不准闲聊、交头接耳、睡觉等,违者每次扣5分。

3、上课期间不准听随身听、打手机、发信息。违者每次扣5分。

4、不准带外人进教室,不准在教室、走廊吸烟,违者每次扣5分。

5、不准无故旷课,不请假者每旷一节扣10分,若学生多次迟到旷课,并规劝无效,学校勒令开除,学费不退。

6、上课后不准随便吃零食、弄出异响,发现一次扣5分。

7、中午午休时间为12:50分到13:50分,午休及晚睡时间任何人不得大声喧哗、乱走动、闲聊,打扰别人休息,违者每次扣5分。

8、禁止打架斗殴,发现一次,每人各扣50分,勒令开除,学费不退。

9、每次考试(不分大小)每缺考一科扣10分,并通知家长。

10、爱护学校一切设施,禁止在桌面、墙壁、地面乱涂乱画随意粘贴,如破坏学校公物,视情节轻重扣2—20分并罚款赔偿。

11、在校期间不准酗酒、不准利用业余时间上网吧或参加其他不良娱乐活动,一旦发现每次扣10分。

12、学生除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外,更应尊重每位教师及工作人员,如有大吵大闹的公共办公及教学制序,学校视情节交予公安部门处理。

节假日及休息日管理

1、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学生应管理好自己,听从家长的安排。

2、节假日及休息日期间,学生自离校之时起学校对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篇: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奖励、处分实施规定

一、评选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的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政治方向明确,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个人成长手册》的评定成绩达到90分以上。积极参加校内外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在社会实践、课外活动和参加劳动中表现突出,起到模范作用。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进取,成绩优秀,勤于思考,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含劳技课)及格,音乐、美术成绩都在75分以上。各科总评达到90分以上,均分在本班前十名。

3、身体好。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班级或学校开展的活动至少参加三分之二以上项目。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80分以上。身体素质良好,讲究个人卫生,爱护环境卫生。

4、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全班人数的10%。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符合三好生的评选条件,担任班团委、中队委以上干部。

2、有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能以身作则,关心同学,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出色完成自己所担负的社会工作,具有实绩,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到师生好评。

(三)、评选其他先进个人条件和评选办法

其他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创三好积极分子等。评选的先进个人,应是基本符合三好生评选条件,仅在个别方面略差的学生。

1、时间安排

(1)、每学期开学后,各班评选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创三好积极分子(不超过全班人数的10%),并及时将名单交政教办审批,学校将在开学典礼上隆重表彰和表扬(“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发证书、奖品,“创三好积极分子”张榜表扬)。

(2)、每学年六月下旬,各班评选“优秀少先队员”,在学校在张榜公布、表彰。

2、评选审核

(1)、学校按时组织评选工作。

(2)、各班班主任及时认真组织全班学生学习、讲解评选条件和要求,根据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报送名单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表彰具体名额提出,学校行政会确定。

(4)、班主任要教育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对思想松懈、严重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为了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班级竞赛,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创建大批优秀集体,培养优良的班风、校风,学校每期进行考查评估和表彰。(见学校《工作手册》中155页《先进班集体评估标准》。)先进班集体的全班学生体育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2、学校负责评选审核工作。

3、表彰名额:校级先进班集体,每个年级的名额为年级总班数的25%,根据本年级各班的考查评估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由学校行政会讨论推荐。

二、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为了实施《中学生德育大纲》,优化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以下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

1、对学生的处分,由班委会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班主任签字后将有关材料交到政教办,再由政教办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决定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出示校告,并记入学生档案。

2、受到处分后,能认识错误,有明显进步,三个月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字,交政教办。政教办根据学生的表现,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撤消后,处分不进入档案。

(二)、处分的类别

1、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凡纪律松驰(含沉溺于电子游戏等活动中不思学习者),一学期连续旷课累计达节15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6-30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1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考试中采用欺骗手段,如夹带,偷看翻书,抄袭,或参与传递,讨论,交换试卷,答卷评分标准等等,均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除通报该科记零分外,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凡校内外发生打架事件,本人直接参与或有联系,均属打架性质,视其危害大小,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故意惹起事端,引起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动手打人,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经重,(打一人或多人,是否动用械器是否造成伤害,造成轻伤或是重伤,未遂,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有无校外人员参加,干扰或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为他人提供凶器,威胁他人等,给予警告处分;

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包庇纵容违纪人,影响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由打人的一方负主要责任。

4、对吸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凡在学校内外有吸烟喝酒行为,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分。

经证实,在学校内或学校外吸烟,喝酒,或经发现后多次教育不改者,吸烟两次以下或喝酒一次未造成重大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吸烟三次或喝酒两次未造成重大影响,给予记过处分;吸烟四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喝酒三次留校查看;聚众吸烟或喝酒并肇事一次记大过处分,组织者要留校察看。

5、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无论在校内外,凡是参与赌博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给予警告处分,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对盗窃,拿摸,勒索学生的处分

凡有盗窃,拿摸,勒索等行为的,视其危害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价值在10元以内的,给以警告处分;价值在10元以上,50元以内的给以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盗窃、拿摸、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检举他人,可以不给处分。

7、对故意破坏公物的学生的处分

凡在校内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刊,花草,树木及其它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污染墙壁纸画,妨碍公共卫生等,除责成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及本人劳动赔偿外,还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6条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8、对无文明礼貌,侮辱师长的学生的处分

凡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育管理,侮骂,严重顶撞教职工,不接受教育者,视其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9、凡作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如:攀爬围墙、骑飞车等),视其情况,给予不同等级处理。

(三)、受处分学生的管理

警告和严重警告者,记过和记大过者,留校察看者每月交一次思想汇报,并有家长签名和班主任签名。两次未交思想汇报者撤消处分时间延长一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撤消处分前应参加少先队组织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三次以上

第四篇: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新镇一中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中学生一律不准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12周岁以下的儿童骑自行车上学,12岁以上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是学生的自行车一律要办理登记挂牌手续方可入校,车牌统一挂在车头前方。

2、自行车要以班为单位停放在指定位置,排列整齐。各班要有自行车管理员值班,负责清点当日当次本班自行车数量和车棚卫生及整理工作。

3、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要及时取走自己的自行车,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对其安全不予负责。

4、对不按规定时间取车,不按规定地方停放或无牌、无锁者,出现自行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学生早自习骑车进校后,不得随意将车骑出校门,特殊情况须班主任提前给门卫通知,否则门卫有权将其扣留。

6、凡进入车棚的自行车严禁在课间骑出校门(包括体育课、第八节课外活动课),如有违规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车扣留,并通报所在班级。

7、凡在车棚落锁时间内发生的自行车被盗情况,学校自行车管理人员应积极追查,经查实后给予一定赔偿。同时扣除失盗学生所在班级的安全责任分。

8、进出校门一律下车。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

第五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施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结合21号令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的内容

第一条学生考勤的时间为注册报道日至学期结束。

第二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院、系(部)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用规定表格进行记录。

第二章考勤的实施

第四条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人数较多的全院性任选课除外)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由考勤责任人进行考勤记录。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情况报所在系(部)。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院、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

第三章考勤的统计

第八条 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月份(每四周)和学期分类统计。

第九条《学生周考勤表》由考勤员报班主任,班主任逐周累计,按月(每四周)汇总填入各班的《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报系(部)。

第十条系(部)根据统计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学生应将名单送任课教师和教务处。

第十一条学院和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考勤统计由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辅导员负责,并折算为旷课学时后,在学期结束前报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系办公室每月定期向本系学生通报考勤情况。

第四章迟到和早退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或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第五章事假和病假

第十四条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教师或班主任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或病假,应填写《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一学时以上,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上五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五天以上10天以内应由系主任签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10天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请病假需提供校医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校外因急病需请假,应委托他人向学院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消假,确需续假者,要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消假应及时将手续报班级考勤员。

第六章旷课

第十八条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超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没有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二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办理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时数(实际旷课学时与迟到早退折算旷课学时之和)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五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根据《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含迟到、早退折合的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下列处分(在处分前先给予警示):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处罚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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