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36 钦州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钦州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钦学院发〔2009〕131号附件22009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加强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章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班主任是指直接负责学生教学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系负责人、专任教师担任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担任的班主任,学院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班主任,以及学生干部担任的助理班主任。
第三条班主任是我院学生工作的基层工作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和主要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人员应积极担任班主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职务。在同等条件下,担任过班主任的人员优先获得评聘高校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班主任在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共同管理、指导下,由所在系直接管理、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班主任的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所在系的工作安排,结合本班的特点,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方案,作好年度或学期工作总结。
(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
1.组织、引导学生学习政治理论。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2.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公民道德、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教育,进行民主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遵守校纪校规教育。
3.在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优良学风、学习方法以及成才方面给予学生充分的引导、指导,注意与任课教师、本系的联系,配合做好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的有关工作。
4.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劳动工作、社会实践、教育(专业)实习、考核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离校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5.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进步,做好学生其他方面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指导班集体建设,积极创建先进班集体。配合做好学生党组织、团组织、社团工作,努力培养积极分子,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组织、机构及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成功成才中的作用。
(四)抓好学生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1.组织学生学习和贯彻执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促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纠正学生的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的良好秩序。
2.深入学生,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信息,分析、研究学生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3.做好学生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做好谈心、个别教育、救助工作,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安全稳定。
4.及时将学生的基本情况、重要情况情况反馈给本系。对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突发事件,要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五)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活跃学生的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优良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培养学生的优势和特长,促进学生成才。
(六)做好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和评优表彰工作。
(七)做好学生资助、帮扶工作:
1.指导学生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维护自己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2.组织、指导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国家(政府)、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指导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助学贷款工作。
(八)认真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就业推荐、就业管理工作,以及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九)完成学院和本系分配的其他相关工作。
学生助理班主任的职责参照以上职责执行。
第三章选用
第七条每个班均配备一名班主任;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为有关班配备一名助理班主任。
第八条班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条件:
(一)思想和政治素质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优良的法纪观念。
(二)道德品质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比较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展工作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认真、积极,自觉性比较高,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学生助理班主任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九条班主任主要从教师中选配;符合条件的,也可从党政部门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中选配。应届毕业生担任班主任的,应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班主任选配工作由各系负责,选配后抄送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现象的,不能担任班主任。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工作水平低下的;
(十一)上一轮班主任工作考评不合格的。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按学院的津贴方案,班主任获得津贴;助理班主任由学院按月发给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除了正常的班主任津贴外,按一定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工作电话费补助。第十四条学年班主任考评获优秀等次的,按月增加适当津贴,津贴期为相应学年;在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中评为优秀班主任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考评
第十五条班主任的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采取个人自评、领导与群众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班主任工作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主要由系负责考评;各系将考评结果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按工作基本职责、具体内容,实行量化考评,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并奖优罚差。完成基本工作,满分100分;成绩显著、工作出色的给予加分;工作失误、效果差的给予扣分;三方面综合得分为最后考评得分。
第十八条班主任完成基本工作任务,考评满分100分。
(一)工作计划中有学生工作内容或者专题计划;班级管理有工作制度、做法;认真执行所制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满分4分,每缺一个方面扣1.3分。
(二)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机构、组织健全,并分别配备学生干部。满分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三)每个宿舍都要选配舍长。满分3分,每缺一名舍长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四)每个学期专门召开不少于3次的班级学生干部会议,研究、指导工作,并有记录。满分4分,不足2次本项不得分。
(五)经常检查、了解学生干部工作的情况和效果,并有记录;认真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并有记录;班干部工作开展良好并取得较好效果。满分4分,每缺一方面扣1.3分。
(六)通过具体的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学风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诚实守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班级学生集体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并有记录。得分3~9分,不足2次本项不得分。
(七)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得分1~5分。
(八)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教育到位,措施落实,维护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每个学期对全班学生的综合安全教育活动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活动合计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得分1~6分,少于2次本项不得分。
(九)对学生进行稳定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出现问题时,及时做好学生思想情绪的疏导工作,避免事情复杂化、扩大化,维护班级的稳定。得分1~4分。
(十)每周组织、指导召开1次班会,并作好记录。满分5分,每缺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十一)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一次,了解学生的生活、心理、清洁、内务、纪律、安全情况,作好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指导宿舍做好工作。满分6分,每缺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十二)每学期跟随学生升旗、出操不少于3次。满分4分,少于3次本项不得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本班学生的早上、中午起床情况和出操(晨练)情况,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管理,效果良好。得分1~4分。
(十四)督促、指导学生搞好教室的清洁、内务工作。得分1~4分。
(十五)采取措施,督促、指导学生搞好专业学习,提高素质和能力。得分2~4分。(十六)针对学习态度差、成绩差、纪律观念差、男女交往不文明及有其他不良表现的学生,做好教育转变工作。得分2~5分。
(十七)认真、及时教育和处理违纪学生或者配合查处违纪学生。得分1~4分。
(十八)督促、指导搞好“文明宿舍”、“文明教室”、“先进班级”建设。得分1~4分。(十九)善于培养、发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给予宣传、表彰,发挥榜样的带头作用。得分1~3分。
(二十)认真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评优工作,做好学生资助帮扶工作及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得分2~4分。
(二十一)每个学期组织、指导开展2~3项(次)有益的课外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素质、能力、修养。得分1~4分,不足2项(次)本项不得分。
(二十二)配合系(部门)、学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学生工作。得分1~3分。
(二十三)积极向系或有关部门提交学生工作情况材料,向系反映、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得分1~3分。
第十九条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有特色,有创造性,给予加分。加分最高限额为50分。
(一)学生不发生群体性思想问题,加5分;学生不发生个体性严重思想问题,加8分。
(二)学生无违纪现象,加10分;无严重违纪现象(受警告以上处分),加3分。
(三)不发生责任内一般性学生安全问题,加8分。
(四)在全校性评比中,学生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最佳宿舍”,每间次分别加5分、3分;教室被评为“文明教室”,每间次加8分;班集体被评为校、自治区、国家级“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五)学生参加学院、市、自治区、全国重要活动,取得好成绩,给予加分。
1.集体项目。一至三等奖或前三名:校级每项次加7分、6分、5分,市级每项次加9分、8分、7分,区级每项次加15分、12分、10分,国家级每项次加25分、22分、19分。不评奖的:校级、市级每项次分别加6分、8分,区级、国家级每项次分别加12分、22分。
2.个人项目。一至三等奖:校级每项次加5分、4分、3分,市级每项次加7分、6分、5分,区级每项次加10分、9分、8分,国家级每项次加15分、13分、11分;如为前六名,则参照此办法加分。不评奖的:校级、市级每项次分别加4分、6分,区级、国家级每项次分别加9分、13分。
(六)升旗、早操(晨练)出勤率学年总计达到93%以上的班,加8分。
(七)超额、出色完成学院下达的任务,每次3~6分。
(八)工作开展有特色、有创造性(要专项报评)。加5~10分。
(九)加分的执行:加分累计后,在基本工作总得分之外加分。
第二十条班主任工作有失误、效果差,给予扣分。扣分的最高限额为50分。
(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每项次扣2分;工作效果差,每项次扣1分。
(二)学生发生群体性思想问题,属责任内的,每次扣6分;学生发生个体性严重思想问题,属责任内的,每人次扣2分;发生集体闹事,每次扣20分。
(三)学生违法纪律,按如下标准扣分:一般性违纪,每1%人次,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每1%人次,扣3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每1%人次,扣5~10分;发生群体性严重违纪问题,每次扣20分~30分。
(四)学生发生一般性安全问题,每1%人次,扣5分;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每次扣10~30分;发生安全问题导致财产损失较严重、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扣20~30分。
(五)学生宿舍不完成清洁、内务整理任务,属日常检查的,每1/10间次,扣0.2分;属专项大检查的,每1/10间次,扣2分;教室不完成清洁、内务整理任务的,每间次扣3分;学期宿舍、教室被评为最差宿舍、最差教室,每间次分别扣5分、10分;班集体评为最差班级,每班次扣15分。
(六)学生升旗、早操(晨练)出勤率学年总计低于70%的班,扣15分。
(七)学生集体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重要活动,每次扣5分;学生个体不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重要活动,每5%人次,扣1分。
(八)不按学院党委的要求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扣5分。
(九)扣分的执行:扣分累加后,从基本工作总得分中扣减。
第二十一条考评办法
(一)每学年考评一次。
(二)班主任按工作职责和考评项目、内容开展工作并作好情况记录,做为自评、迎评材料。
(三)考评由各系负责,系按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考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检查、抽查,记录情况,作为考评材料。
(四)考评程序:①班主任自评,将自评结果和材料交到系;②系审核并组织讨论评审,确定结果;③系将考评结果送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④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公布。必要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各系负责人考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的考评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的名额由系按本系班主任岗位总数的20%比例推荐并作说明,其余等次按工作及成绩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定名额。考评总分不达到60分或者严重失职、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评为不合格等次,但要作说明并提供材料。
第二十三条考评的津贴和奖惩:
(一)在考评结果尚未公布前,班主任津贴按学院的分配津贴方案先行发放。如果考评不合格,则扣发20%的津贴额。
(二)评为优秀等次的,按第十四条执行,增加班主任津贴或给予适当的奖励,并获得参加各类项目评优的优先权。
(三)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相应年度不能参加任何项目的评优,当年不能晋升职称、职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一般每2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届时由学院发通知,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获得学院的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第二篇:文法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稿)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班主任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农业大学班主任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班主任工作职责
1.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辅导员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学生素质评价、奖助评定、先优评选和违纪处理等工作;党员班主任要配合学生党支部做好本班学生党建工作。
2.建立健全班、团组织,指导班级干部开展班、团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3.加强班级班风、舍风、学风建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与任课教师加强沟通,掌握本班学生学习和纪律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学院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
4.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教育,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和就业教育指导活动。
5.关心学生成长和身心健康,经常深入教室和学生公寓,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随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集体活动。
6.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需要诉求。关心特殊学生,帮助其寻找解决办法;关心了解经济困难学生,协助学院做好贫困生的帮扶工作和学费收缴工作;加强班级纪律管理,抓好班级安全稳定工作。
7.在大型考试之前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强调学校考风考纪,防止学生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考试之后召开考试情况总结大会,及时发现学生在学习、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
8.做好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选聘标准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
每名教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原则上每位教师担任同一班级班主任大一到大三。现职辅导员在充分完成辅导员本职工作,且仍有余力,并热爱班主任工作者,可申请担任至多一个班级的班主任。
(二)选聘标准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作风正派、乐于奉献、为人师表、身心健康、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专业指导能力。班主任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三)选聘程序
1.由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选聘信息,明确选聘条件和选聘范围。
2.学院党委择优推荐和教师主动报名相结合,应聘者按照选聘通知要求提交相关个人材料。
3.由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与报名教师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面试与民意测评。
4.由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将选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5.公示期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并由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将最终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具体要求
1.学院本科班级大一到大三期间每个班设置1个班主任岗位。2.按时参加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班主任例会;配合学院团委和年级辅导员开展本班级学生工作。
3.每学期在开学初、期中和期末围绕安全教育、学风建设、考风建设等主题,至少组织召开三次主题班会,并有会议记录。
4.每学期至少到学生公寓走访三次,检查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宿舍安全等情况,并有走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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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学期至少到所负责班级课堂听三次课,检查课堂出勤情况、协助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并有听课记录。
6.每学期找本班级学生谈心谈话比例不少于50%,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
7.每学期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通报重点学生情况,征求家长意见建议。
四、管理和考核
(一)基本原则
班主任由学院直接领导和管理。学院负责本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续聘及奖励绩效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
班主任的考核实行学考核,每年9月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班主任总数的10%。
考核采取自我评议(结合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学生评议、任课教师评议、学院领导小组评定相结合,自下而上,分层次进行。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状况;能,主要考核学习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带领班级学生创新创业和工作创新能力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绩,主要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教育管理成果和特色工作等;廉,主要考核廉洁情况。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优秀班主任评比: 1.所带班级学生不及格率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值; 2.所带班级学生到课率低于全校平均; 3.所带班级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办法
4.所带班级学生考试作弊;
5.所带班级学生出现责任事故。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 2.考核过程中发现有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3.所带班级学生发生(参与群殴及其它)违纪违法群体性事件,未能及时报告处理的,出现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所带班级学生有自杀、自残倾向或行为,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5.所带班级学生擅自离校超过3天或旷课超过50学时,不知晓、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学风建设不力,所负责班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等群体性事件的。
本连续脱岗两个月以上者(含两个月)只参加考核,不定等级。
五、班主任绩效及奖励
班主任奖励绩效为平均300元/月,每学年以10个月计,每年分两次发放。班主任奖励绩效由学院根据考核等级和所带班数发放,其中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按照120%的从例发放,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按照80%的比例发放,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考核奖励绩效。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继续聘用;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聘任,学院另行选聘班主任。每学年对考核优秀、表现突出的班主任进行公开表彰。班主任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学院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文法学院负责解释。
文法学院
2017年1月22日
第三篇:九江学院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党委会2009年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管理改革和创新,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是以既定目标任务为导向,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实现目标任务为目的的管理方法。实行目标管理是为了强化“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作用、组织作用、激励作用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全校各单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三条 目标管理包括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目标任务的实施、目标任务的考评奖惩等。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目标管理工作,审核目标管理体系,审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审核目标考核情况报告和奖惩方案。
目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目标管理体系和学校工作目标,监测各责任单位目标运行情况,审核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学院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起草目标考核情况报告和奖惩方案。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与学校其它工作的统筹,负责认定各单位对学校中心工作的参与和完成情况;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认定,对目标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稳定情况进行认定;人事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学生处分别负责制订学校队伍建设工作目标、教学工作目标、科研工作目标、学科建设工作目标、学生管理工作目标,并对学院相关工作目标进行审查和考核;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基建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工会、团委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目标制订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学院、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机关的目标体系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两大部分组成。共性目标主要是指各单位都必须完成的共同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业务目标是体现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工作任务及要求,是根据各单位职能确定的重点工作。第八条 二级学院的目标体系由综合部分和个性部分构成,涵盖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利用、党建思想工作、基础管理、安全与稳定工作等八个方面。
综合部分包括核心指标体系和基本指标体系,核心指标体系由英语水平考试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学生补考率、毕业生就业率、学费收缴率、科研论文完成情况等组成;基本指标体系由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党组织建设、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组成。
个性部分是指具有个性特色和创新的单项,包括应届毕业生考研率、获课题立项与科研经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国家发明专利、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新增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获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新增省(部)级及以上品牌专业和精品课程、大学生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大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科技创收等。
第九条 目标制定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学校确定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依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学科建设规划、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
(二)紧紧围绕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的重点工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科学规范,便于操作。一般性、经常性业务工作不纳入目标体系。
(三)各单位目标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制定。
第十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每年12月份学校党政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学校工作要点和目标基本框架。
(二)次年1月,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新年工作要点,讨论和拟定学校重点工作目标,目标办组织主要职能部门制定学校新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单位制订新目标的依据。
(三)次年新学期开学后的当月各单位制订当工作目标。
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工作特点,按照学校总体工作任务,提出业务目标,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办。各二级学院对照目标体系和学校总体工作任务,制定本学院目标任务报目标办。
(四)3月上旬,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机关的下一目标进行审定。目标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工作目标进行归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目标办。
(五)3月中旬,学校召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学院下一工作目标和职能部门的协调意见进行集中评议。目标办按照会议决议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各单位上报的目标计划,确定各单位目标任务。
(六)3月下旬,学校召开党委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全校各单位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重点突出,机关的业务目标一般为3—5项。机关的共性目标和完成标准由目标办协 调有关部门拟订,二级学院目标的完成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拟订。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内容或完成标准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报经批准,再按照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三条 目标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单位分级负责,目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
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经审定的单位目标任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目标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其它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学院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各学院分目标的综合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考评
第十七条 目标任务的考评(简称目标考评)是按照标准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定),考评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目标考评工作在下一1月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的目标考评分为自查自评、述职测评、学校考核组考核、校领导评价四部分。考评工作由目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目标考评分为自查自评和学校考核组考核,考评工作由目标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目标办对各方面的考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各单位的综合考评意见。
各单位考评结果按照不同考评体系分类确定考评等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考评结果经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单位评优、个人年终考核挂钩。目标任务考评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存档,作为单位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全面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完成目标任务先进单位称号,并在职工考核中增加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四条 目标任务考评不达标单位,单位集体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学校在安排职工考核中减少该单位职工优秀等次比例;考评不达标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认真组织查找原因,提出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对连续两年目标任务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其第二年职工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全校平均比例50%计算,并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直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三年目标任务考评结果分别在机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排名居末三位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应承担责任,主动请辞。
第二十六条 单位考评结果与单位奖金挂钩。单位考评结果达标,学校全额发放单位奖金;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单位奖金;考评结果进入机关和二级学院排名前五名并达到优秀标准者,按照一定比例加发单位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附属中学的考核以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考核为准;附属医院的考核以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考核为准;继续教育学院的目标责任及奖惩办法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近几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学院校园文化内涵不断得到提升。为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以制度保障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以此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校园文化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但不在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和。种类包括学院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通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与校园文化相关的文化作品、实体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校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党委宣传部、分校区综合办作为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划归单位作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各系部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文化资产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院各类校园文化资产在申请、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其经手形成部门及时到所辖校区一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手形成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资产采购、验收的材料凭证以及资产具体信息,一级管理部门需认真核对材料凭证,确保资产验收手续完结,并现场验证资产具体信息。
第七条 一级管理部门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对入库资产进行合法性编号,并将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实际价值、归属部门、存放位置、实物照片等进行电子信息登记备案。
第八条 校园文化资产以实付金额作为其实际价值,一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文化作品,以一次性支付作者的费用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 一般情况经手形成部门即为资产的归属部门与使用部门,在一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登记备案后,经手形成部门将作为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校园文化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资产限在学院内使用,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学院校园文化资产负有日常检查、督促维护的责任,以确保资产的完好度。资产出现异常状态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护,并上报各校区一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对所在校区校园文化资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实行报告制度,每学期应检查核对当期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经过登记备案的校园文化资产不得变更具体信息,特殊情况除外。确实需要变更的,经相关主管院领导批准,由该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级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第四章 校园文化资产的报废、退库
第十三条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由于特殊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调出、出售、捐赠的校园文化资产,要由二级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报废、退库程序:
1、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退库申请;
2、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
3、学院办公会审核,给予意见;
4、回收残值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核减校园文化资产。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最新
兰州交通大学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武威职业学院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结合兰州交通大学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武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部分资金、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计财处建账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须并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审核并报请主管学生资助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并与申请部门协调组织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招聘的实施。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及聘用 第十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的对象是兰交大能动学院和武威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努力刻苦;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持有《勤工助学证》。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证》办理:
(一)申请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加注意见。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备案后,发给学生《勤工助学证》。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申请部门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按照学院发布的勤工助学信息,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
(二)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学生与聘用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三)凡是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二份,由聘用部门、3 各院(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聘用部门和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建档。
第十六条 学院内餐厅、商业铺面、澡堂等个体经营户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应聘学生须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酬金由用户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聘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岗位工作,聘用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对不按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的,聘用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提出拒付劳动报酬的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聘用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应聘学生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如发生事故,由聘用单位及时与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聘用工作结束后,聘用部门应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及时总结,推动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按审核通过的《兰交大能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标准核算执行。凡没经学院审核同意而擅自聘用的,其酬金由自行设岗部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拟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
第二十五条 聘用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聘用协议填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财处审核,报请主管学生、财务副院长审批后由计财处按月发放。
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请表》;
3.《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4.《勤工助学证》;
5.《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