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联学[2011]80号
京联学〔2011〕80号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
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学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
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年级或专业、班
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
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
业)范围内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北京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
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外地生源学生需持有由
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北京联合大
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我市当年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殊
困难两档。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院)在向外地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初,由校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和《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
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
领取证》复印件,原件需经认定评议小组指定人员查实确认。
(四)在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一般可不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
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变化需重新进行认定的,应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学院评定工作组审批。
(五)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联合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
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
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
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
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生一般
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的证
明材料。长期患病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材料。
(七)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
以更正。
(八)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
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九)各学院应留存认定工作组确认的学生《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
助金领取证》等复印件,据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
案,并及时更新。
(十)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
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校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
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各学院要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
济状况变化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后,学院
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
调整。
十、校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十一、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困难学生办法印发通知
共印25份
第二篇:2017-2018学年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7-2018学年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16]6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61元(含561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400元(含4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1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61~400元之间;农村学
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280。
2档: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80元(含280元)以下。
3档:特殊困难。具备
(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按照认定的结果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致。
(6)学院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批、提交,并导出备案表,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本学院受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建立和维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学院 本的认定工作作书面总结,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批,在尊重学院评议结果的同时保留监督权、复核权。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对认定结果、调整或取消。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管理学院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班级:
为了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已经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了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领导全院的特困生认定工作。特困生认定工作是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意义和责任重大,各班级务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展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工作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经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于9月23日之前上报学院学工办。
2、各班级深入了解学生实际家庭情况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名额控制在本班级总人数的30%。
3、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3:2:1的比例划分困难等级,分别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4、各班级将认定特困生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齐上报学院学工办。去年已经认定的同学如无变动可只收《申请表》。
5、各班级务必于2014年9月23日前将最终认定结果上报学院学工办。
6、电子版汇总表请发至邮箱:1324555487@qq.com,将汇总表打印两份和纸质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申请的同学
需要上交)、《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报至学院。
注:金川校区于9月23日前交至电力大楼601,本部学生交至主楼学工办204
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2014年9月15日
第四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院(系)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各一份。申请认定学生需附《最低生活保障证》、《烈士证》、《下岗证》、《五保户证》、《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件、证明做为申报支撑材料。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单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诚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我校2011-2012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我已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愿意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现郑重承诺:
一、坚决服从学校以及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自觉遵守认定程
序及认定要求,自觉接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自觉接受全体同学的民主监督。
二、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真
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有误、证明材料失真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所在系:
所在专业班级: 申请人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诚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我校2011-2012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我已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愿意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现郑重承诺:
三、坚决服从学校以及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自觉遵守认定程
序及认定要求,自觉接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自觉接受全体同学的民主监督。
四、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真
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有误、证明材料失真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所在系:
所在专业班级: 申请人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注: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各一份
第五篇:关于2013-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在原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系应调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负责2013-2014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9月20日前把本单位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调整纸质文件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09月27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向工作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
4、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按在校学生数25%比例确定。
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系审核讨论通过后,于09月27日前将《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纸质稿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电子和纸质稿报学工楼209叶修亮汇总审核。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一般困难(一档)按贫困生25%、困难按贫困生(二档)50%、特殊困难按贫困生(三档)25%报审。
1.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400元/月。
2.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3.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孤儿或“事实孤儿”;(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5)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6)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7)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五、说明:
1、二本和高职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作为贫困生档案,每学年开学初重新认定更新,本学年学生资助以更新后的贫困生档案为主要依据。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贫困生认定确定后,个别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作出相应调整,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3、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作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以便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生活水平。
4、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有条件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学生对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3年9月09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注:1.单亲指一方去世; 2.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3.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4.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5.残疾及重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父母亲有工作单位的,必须附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及联系方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
附件2: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所在学系(部):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
东华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