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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部分



第一篇:教育政策法规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部分

1.教师法7条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2.教师法8条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3.教师在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处理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教师应保护学生隐私不公开披露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5.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安全措施: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6.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原则,重点体现是“双向选择”7.教师考核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9.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10.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11.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2.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活动。13.学校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14.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勤工俭学劳动等须由教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15.学校预防传染病措施:教学和生活用房每天开窗换气不少于2——3次;尽量不组织师生到人群集中的地方去活动;注意个人卫生;增减衣物均衡营养加强锻炼保证休息增强体质;学生若有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应马上告诉老师及家长及时就医;学校卫生室定期消毒。16.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全校集会、升旗仪式、家长会、主题班会、演讲比赛、校园广播等形式,加强对师生进行交通、防火、防毒、防盗、防传染病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17.未成年保护法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教育理论新课改部分

1.古人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课堂教学要有预设没预设就没教学,预设涵盖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情境等因素。2.新课改要教师从知识型走向智慧型来自于多想、勤奋、交流。3.凝练教学风格必须对自己所教的学科充满激情、要有清醒的自我意识、要善于模仿、学而不厌、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心理定势。4.新课程与旧课程相比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学习方式都呈现出更大的自主性和开放性,很多事情事先无法预料,互动生成是新课程课堂教学的显著特征。5.多元智力理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提出的,它倡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引起教师角色教与学的方式的变革,在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6.全纳教育作为一种思潮,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一种新的教育理论和持续的教育过程,全纳教育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7.多元智力观核心:认真对待个别差异,充分地发掘每个人身上隐藏着的巨大潜力,使每个学生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8.开展校本教研是促进教育教学提高的有效形式。开展校本教研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三种基本力量:教师个人的自我反思、教师集体的同伴互助、专业研究人员的专业引领。9.“哈森塔尔效应”学生在教师的关爱和悉心帮助下,身心得到健康而迅速的发展,学习成绩进步幅度明显,情绪活泼开朗,求知欲望强,并且与老师的感情非常深厚。10.建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皮亚杰。11.建构主义理论核心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

识意义的主动建构。12.自主建构指受教育者的精神世界是自主地、能动地生成、建构的而不是外部力量塑造而成的。13.任何学习都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外在信息,而是主动地根据先前认知结构注意和有选择性的知觉外在信息,建构当前事物的意义。14.要想在课堂上落实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就要明确教师职责、要开发和提供充分的课程资源、确立新的教学观。15.学生的学习方式有接受和发现。16.生学习的心理机制是同化,学生是知识的心理机制是顺应,学生是知识的发现者。17.接受学习不一定机械,发现学习不一定有意义。18.转变学习方式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9.新课程需要整合教学与课程、强调互动的师生关系、构建素质教育课堂教学目标体系、构建充满生命力的课堂教学运行体系、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20.有效教学的核心问题是教学的效益。有效指通过教师在一段时间的教学之后,学生所获的具体的进步或发展。教学有无效益指学生有没有学到什么或学生学得好不好。21.合作学习指学生在小组或团体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责任分工的互相性学习。22.合作学习要素:相互之间积极的配合支持、承担共同任务中的个人责任、学生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个人完成的任务进行小组加工等。23.把多种学习理论大致分为:各种联想主义的学习理论和各种认知论的学习理论。24.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学习、保持和再现三个阶段。25.学习迁移现象表现在“学会骑自行车有助于学习骑摩托车。”26.迁移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的影响。27.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现有发展水平和最近发展区理论。根据他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向学生提出的问

题应设在学生智力的最近发展区内才合适,这与我国教育界流行的要让学生跳一跳才能摘到桃子不谋而合。28.教师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受制于四个因素:教学目标的要求;教学内容的特点;教师的素质和个性特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学习特点。29.教学媒体的选择主要受的制约:教学目标、媒体特点、媒体的可控性程度、媒体选择的经济性因素。30.教学反思的基本方法:反思日记;观摩与分析;交流讨论;行动研究。31.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历史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验研究法。32.教育研究课题产生的途径十分广泛。我们可以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提出课题、从学科建设需要出发提出课题、从教育实践中提出的实际问题出发确定课题、从日常观察中发现的问题出发提出课题、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接点找课题、从当前国内外教育信息的分析总结中提出课题。33.问卷法是中小学科研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编制问卷时要做到:1明确研究目的;2列出问卷调查所需研究问题的纲要,确定所要搜集的信息和问卷类型;见修订项目;5测试从总体样本中抽取30-50人为测试样本,以检查问卷表述的方式、项目、内容能否被受试者所理解,34.课堂提问要坚持的原则:适时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激励性原则。

第二篇:《教育政策法规专题》

《教育政策法规专题》教学提纲

一、基本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的准则。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教育道德:是一些能使教师自觉地为崇高的理想服务,提高工作成绩,增进教学的威信和加强对学生教育影响的生活、工作准则所组成的一个体系,其核心是共产主义思想。

依法治教:是指教育管理从依靠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轨道上来,包括依靠法律、依照法律、依据法律三个方面。

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共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终身性

原则。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教师的教育法律关系: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师与

同事的法律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他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根本大法,为建立健全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其他各项教育法律、法规都要依它为基本依据,不得与其确定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重要标志,他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方针和基本原则,确立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措施,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基本的教育制度,并为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法》共10章84条。

1、《教育法》的重要作用

(1)、制定《教育法》,是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2)、制定《教育法》,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3)、制定《教育法》,对于巩固教育体制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有重要的作用。

(4)、制定《教育法》,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

2、《教育法》对我国教育制度的规定

(1)、学校教育制度

(2)、招生考试制度和自学考试制度(3)、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4)、终身教育制度(5)、经费筹措制度(6)、教育管理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3、《教育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违犯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旧《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1992年3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1、义务教育的性质

(1)、义务教育具有国家性(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3)、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4)、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5)、义务教育具有社会性

2、《义务教育法》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1)、学生的权利

A、受教育权 B、物质帮助权 C、公正评价权 D、人身权 E、财产权(2)、学生的义务

A、受教育的义务 B、学习义务 C、守纪义务 D、守法义务 E、养成义务

(3)、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A、年龄特点 B、心理特点 C、生理特点

4、《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1)、政府的职责 a、组织 b、领导 c、保障 d、检查

(2)、社会的职责

a、支持 b、参与 c、维护 d、监督 e、宣传(3)、学校的职责 a、组织 b、管理 c、安排 d、沟通 e、保证

(4)、家庭的职责 a、支持 b、参与 c、保证 d、监督

(5)、法律责任: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四、关于素质教育

199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建国40多年来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提出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在21世纪来临之时,面对世界环境的深刻变化,教育应作出怎样的调整与深化,落实科教兴国战略,1999年1月,国务院又正式批转了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合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我国教育,由其是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前景做出了规划。

1、建国40多年来中国教育的现状;

2、中国教育和发达国家的差距;

3、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A、时代的呼唤; B、经济发展的需要; C、社会发展的需要; D、国际竞争的需要; E、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4、素质: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广义素质是指公民或某种专门人才的基本品质。如:身体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等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为根本宗旨的教育;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

江泽民同志反复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们的教育必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人。创新,在基础教育领域,主要是激发学生好奇心、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品质,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发展学生的探究、发现和初步的创造能力。

5、素质教育的实施(1)、改革办学体制(2)、调整教育结构

(3)、建立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6、素质教育的保证(1)、加强领导(2)、改善教育立法(3)、改革用人制度

7、和学员共同探讨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略)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

(1)、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A、保护权益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尊重人格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发展原则,即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教保结合原则,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要求

(1)、学校保护

A、受教育权

B、人格尊严 C、身心健康(2)、家庭保护

A、抚养

B、教育(3)、社会保护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4)、司法保护

A、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保护: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责令其家长看管或由少管所教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杀人、重伤、放火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处罚。另外,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羁押和服刑的处所也与成年人分开。

B、继承法与婚姻法方面的保护

3、青少年犯罪新趋势

(1)、犯罪年龄低龄化

(2)、犯罪手段成人化

(3)、犯罪性质严重化

(4)、犯罪因素多样化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

(1)、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2)、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目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

(4)、综合治理与专项斗争相结合的原则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对学校和教师的基本要求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A、加强德育工作

B、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C、加强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举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活动

(2)、对不良行为的预防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共有9种表现(略)

A、加强学校自身法制建设,整顿教师队伍 B、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管理 C、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行为同伙(3)、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A、认清“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有9种表现(略)

B、矫治“严重不良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了解不良行为的原因

b、奖励和惩罚并用,奖励多于惩罚 c、矫治活动应力求一致性 d、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资格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的条件:

A、国籍条件 B、思想条件 C、学历条件 D、能力条件 E、身体条件 F、其他条件(2)、教师的聘任

2、教师的权利

A、教育教学权 B、学术研究权 C、学生管理权 D、报酬待遇权 E、参与管理权 F、进修培训权

3、教师的义务

A、遵纪守法义务 B、教育教学义务 C、思想教育义务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F、提高水平义务

七、班主任的职责

A、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保护学生身心健康。B、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C、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劳动,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

D、关心学生课外生活。E、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

F、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

G、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

H、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1、班主任工作的原则 A、对学生全面负责的原则 B、正面教育的原则

C、尊重与严格要求的原则 D、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的原则 E、以身作则的原则

6、班主任的条件

A、思想道德素养 B、知识素养 C、能力素养 D、心理素养 E、身体素质

八、中小学校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1、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A、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B、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C、教师偷取、泄漏考题

2、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A、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B、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形体罚 C、教师泄漏学生隐私

D、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A、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B、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C、教师奸污学生

D、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

E、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第三篇: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度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才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我们认为,教育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

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个称。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

测作用;强制作用。

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的四个层次: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

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省级统筹,县级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有以下合法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发展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是每个人具有的权利。受保护权,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它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均属于

国家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处于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的地位,起着统领

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所有其他教育单行法的立

法依据。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

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

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其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

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

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

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

度。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

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里程碑,是我国教育改革

与发展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制轨道的重大标志。

《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邓

小平理论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教育改革和

发展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

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1法适用范围:该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

湾,香港和澳门。

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教育公共性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在中国境内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

共利益负责;三,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

督,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不得违背国家的意志,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

民以不受任何限制的均等的学习机会,其包含三层意思:

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机会既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必须履新的义务。

是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

等。

是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

机会均等。

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

定年限的强迫,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它属于基础教

育,我国实行是九年义务教育,采用六三三或五四制或九

年一贯制。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

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怎样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

略的根本保证。

确保教育投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措施。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另一方面

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教师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从

事教育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人物。

依法教育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健康发展。

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

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特定条件和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将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

取的原则。

教师招聘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解聘,辞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考核内容是政治

思想,业务水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即德,能,勤,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于2006

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具有国家性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教育具有社会性

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护等 财产权,指未成年人享有合法继承权。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劳动权利,包括就业安排,报酬取得,劳动成果等方面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如参与权,隐私权,司法保护权等。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保护的核心。问题学生包括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思想品行有问题的学生。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严主要体现在 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 学校和家庭联合 学校要拓展学生学习之外的生活空间。学校要给予学生多元化的评价。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与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该承担监护的职责。二,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类。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且无法预见的事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双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未来发展的原则:教育部提出实施《行动计划》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提高教育质量,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优先发展和改革创新则是实现着两大重点任务(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全面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两大重要保证。《教育规划纲要》确定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八项发展任务。明确了六项重点改革任务: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扩大教育开放。提出六项保障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依法治教;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篇:教育政策法规案例

案例: 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刘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分析:刘芳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重要阶段。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

第一,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是初二的学生,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意味着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具有强制性。所以刘芳必须进入学校进行学习。刘芳爸爸的做法可以说是违犯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的。

第二,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本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因为刘芳爸爸觉得刘芳是自己的女儿而可以剥夺的。刘芳本人有很强的学习欲望,应该捍卫自己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刘芳属于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人群。我们倡导九年义务教育的人人平等,不分种族,男女等均接受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而刘芳爸爸却认为刘芳是女孩子而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篇: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教育政策法规

一、填空题

1、新《义务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3、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应该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的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该将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6、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7、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育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变考试制度,并改变高级中等中学招生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9、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应该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1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脱离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18、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9、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20、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的考核,以(工作业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2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3、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2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5、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6、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所在区域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受理

27、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28、科学发展观是是对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29、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传)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30、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3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 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2、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33、(和谐)是党的十七大修正的基本路线新补充的内容。

3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

35、要始终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促进(人都全面发展)

36、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37、(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38、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39、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40、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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