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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教育王丹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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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德育教育王丹 Microsoft Word 文档

如何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石寺二中王丹

现在的学生真是愈来愈不好教了。你为了他好,他反而不领情、不接受。更有甚者怨你、骂你。”这是现阶段很多老师教育学生的感觉。鉴于这种感觉一些教师对一些学生往往失去了信心,听之任之,造成学生今后发展的畸形。因此当今阶段学生迫切需要补上德育教育的课程,那么怎样才能在教学中更好的渗透德育教育呢?我在下面的几个方面做了些尝试:

一、充分利用教师的人格魅力进行德育教育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众所都知:德育教育是说理、导引的过程,需要情感陶冶和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自身的形象和教师体现出来的崇高的敬业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直接的。我觉得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我平时非常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穿着打扮。每节课前我都是提前做好准备,从教案到外表到精神,必须做到自己满意,然后从从容容去上课,以自己的工作风貌去感染学生。升国旗时要求学生站正行礼,我首先自己严肃认真,站在队伍里我就端端正正,自然就给学生起了一个榜样的作用。走在学校优美的环境中,如遇一个纸屑、一个塑料袋我会弯腰拾起投入垃圾桶里。课堂上,粉笔总是用尽之后再取下一个。我觉得要学生守的规矩,我们自己要做到,只有教师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能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因此,我们老师必须身体力行,走入孩子的心灵深处,用我们话语感染时时他们,用我们的行为处处做学生的表率,让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二、借助学习方式进行德育教育

对班内学生进行分组,各组进行好中差搭配,每个组几个人,成绩好的、成绩差的,中等的,各小组进行“竞争、互助、合作”式学习,一个月进行一次总结,表扬、鼓励进步大的小组,并作经验交流;对做得较差的小组,总结分析原因,并由教师对小组进行针对性指导,这样就能充分利用学生的个性进行教学,达到提高全体学生数学素质的目的。又让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帮助他人,体会他人劳动的辛苦,学会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总之,在数学中渗透德育教育有其必要性、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它的策略性,一定不要喧宾夺主。我相信只要在教学中,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知识的接受能力,点点滴滴,有机渗透,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就可以达到德育、智育的双重教育目的,实现我们的教育目标。

第二篇:王昕丹

王昕丹,女,1950年2月生,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年参加工作,历任——、——、手表技工学校教师,2000退休。现担任八道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曾获得元宝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元宝区优秀共产党员、丹东市优秀党员志愿者、丹东市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丹东市三八红旗手、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深深朝阳情

——记八道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退休教师王昕丹关心下一代工作事迹

在美丽的元宝山下,有一位深受青少年尊敬和爱戴的退休老教师,她就是共产党员、八道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王昕丹。

2000年,在学校从教29年的王昕丹退休后,主动到八道社区,担任了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十年来,她以共产党员的高度责任感,老教师的事业心和对孩子深深的爱,投入到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之中。

王老师刚接手辅导员工作时,对能有多少个孩子来社区参加活动的底数不清。怎么办?她从邻居家孩子入手,登门认孩子,畅谈活动设想。孩子有了兴趣,就有了联络其它小伙伴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学校放暑假了,王老师让几个“骨干”孩子带领她通知其它孩子参加活动。八道社区坐落在元宝山下,七沟八岔,他们一家一家地走,三十几个孩子走了一天半。七月的天,骄阳似火,王老师和孩子的脸被晒得通红,后背的衣服被汗水浸透了一大片,家长们很受感动,都表示,支持孩子参加社区活动。同行的孩子们也很有成就感,主动和王老师说:“王奶奶有什么事就找我们,累点没关系!”她情不自禁地把几个孩子搂在怀中,感动和信心同时在心中升腾。活动那天,一下子来了28个孩子。八道地段街巷路多,汽车流量大,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减轻家长负担,王老师与社区未成年人教育专干及几位“五老”志愿者商量定个规矩:由她们分头到各个路口接送孩子,过路时有大人前后看护,确保孩子们安全。

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教育辅导活动不同于学校,对孩子约束力社区明显不如学校,孩子对校外活动的要求呈多样性,内容不好选择,同时孩子参加活动还受家长的制约,王老师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安排教育辅导活动。坚持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教育为内容,以对孩子有启迪和教育为目的,根据少年儿童年龄特点,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载体,吸引孩子参加活动兴趣和家长的支持。几年来,她创作儿歌、快板数十首,组织孩子们排练和演出。社区“七一”晚会、春节联欢会、街道大型活动演出,老年公寓慰问等都能看到孩子的表演。2005年,社区召开下岗党员座谈会,孩子们用稚嫩的童声,表演了她创作的儿歌《幸福驻我家》:“爸爸下岗啦,妈妈下岗啦,打工不容易,辛苦来养家,都是为儿女、也是为国家、我们尊敬他!在此大声说,我爱好爸爸、我爱好妈妈,爸妈多保重,别把我牵挂,全家创和谐、幸福驻我家!”看着孩子们的表演,下岗党员眼睛湿润了,有的流下了眼泪。表演结束时,在场的爸爸妈妈紧紧地把孩子抱在怀里。大家表示,“下岗不能呆在家里,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党和国家分忧,我们要出去打工,自主创业”。

王老师做思想道德教育辅导不靠说教,坚持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孩子在活动中学到知识,在活动中受到熏陶。市里举办鸭绿江旅游节,王老师组织孩子表演和进行文明礼貌教育结合起来,她创作出快板《旅游名城展新貌》:“讲文明、懂礼貌,办好佳节第一条,不说脏话不骂人,过街要走斑马道,随地吐痰要不得,各种杂物莫乱抛,爱护公物人人敬,不踏草坪摘花草;三管住、六个不,大家条条要做到”。党中央号召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她以“八荣八耻”新道德风尚为内容,编写了顺口的快板“光荣歌”让孩子传唱。党中央提出创建和谐社会号召,她把难懂难记的大道理变成顺口的段子,为孩子创作了快板《给您唱段和谐歌》。春节来了,社区开联欢会,她感觉到国家的强盛、社会和谐进步,创作了小快板《十好歌》,组织孩子参加表演,让孩子们在表演中体验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歌颂和谐社区的建设成果,歌颂社区老党员的老有所为,并以此向社区的爷爷、奶奶们拜年,乐得老人家都拍红了巴掌。孩子天性活泼,王老师策划教育活动时特别注意趣味性。北京奥运会开幕前,王老师精心设计了“大手牵小手,与奥运同行趣味运动会”,请社区老党员和孩子们同场竞技,参加“春种秋收”、“碎碎平安”、“上学路上”等五个项目比赛,运动场上一片欢声笑语。今年寒假,她又组织孩子们到市科技馆参观,让孩子通过观看和动手操作,培养孩子们对知识和学习的兴趣,也同时调动了孩子们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

为帮助孩子们树立自信,鼓励他们积极向上,王老师在与社区孩子们的相处中,特别注意发现每个孩子的闪光点,每个假期结束,她都认真地为每个孩子写鉴定。有的还亲自到学校送鉴定,孩子和家长都十分感动。

王老师做社区未成年人教育辅导员,分文不取,还经常自己掏钱开展活动。2008年暑假组织趣味运动会,她自己掏枪钱买道具和参加活动孩子的纪念品。邀请两位大学读博生与学弟学妹们座谈,她自己花钱为读博生买纪念品。2009年暑期,组织“大手牵小手、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演出,她自己花钱为参加合唱的20个孩子每人买一件体恤衫,排练期间,孩子们口渴了,她掏钱给孩子买雪糕,孩子们的车费也是她报销的。她为社区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先后花了上千元。王老师是个热心人,家庭并不富裕的她,还资助了社区里两个低保户孩子上学。

王老师有糖尿病,近两年来病情有所加重,视力下降,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也在困扰她。但是,她十年如一日,义无反顾地献身于未成年人教育事业。2009年,她又被街道党委聘任为街道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八道地区关心下一代工作,虽然很疲惫,每当看到孩子们一张张笑脸,听到孩子们甜甜地喊一声“王奶奶”时,她就会从心底感到幸福和快乐。王老师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赢得了八地道区广大居民的赞扬,2008年被授予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2009年荣获丹东市优秀共产党员和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0年荣获丹东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元宝区关工委尤锡坤)

第三篇:王丹 - 副本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 王丹 ]——(2011-11-24)/ 已阅236次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王丹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实施条件。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新《婚姻法》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功能,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一致的。

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3、制裁和警示、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第29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且有主观过错

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侵权责任当中要求行为人有过失即负赔偿责任,这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不无疑问,笔者认为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得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也是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条文观之,虽有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无过错方原谅对方的侵害行为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同样,并非由于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3、必须具有损害结果

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根据《解释

(一)》第28条的规定,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由于“损害”仅指由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这四种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害,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的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精神上的痛苦。

4、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让无过错配偶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财产损失、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作用,还需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从立法原义来说,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3]但四十六条以示例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瑕疵。这种将其它过错行为推归于道德调整的限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相应的支撑。比如通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的权利、义务。而它们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此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以及有其他婚外性行为的,夫妻离婚时,有过错的第三者是否应当向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离婚的,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是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广大妇女的强烈要求。她们认为第三者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或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此外,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分割夫妻财产,第三者就应当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此外,第三者是不规范的法律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要求第三者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再者,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也不是本法应当调整的内容。

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也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争议较多,难度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夫妻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因而许多内容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5]笔者认为,应内外结合解决这个问题,离婚损害的赔偿取决于过错方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这是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内在因数,其具体表现在于:

1、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等;

2、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伤害程度;

3、受害人受害后的后果。这些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内在因素。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外在因数包括:

1、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2、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3、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4、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违法行为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这四种违法行为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一方因过错严重伤害另一方并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范围过于狭窄。如一方长期吸毒、通奸、嫖娼、卖淫等,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物质和精神的损害。有学者认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通奸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宜由法律来规范;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1]笔者认为,如果一方婚姻当事人经常进行通奸行为,对另一方的精神和物质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法律不赋予受害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卖淫嫖娼等行为虽然通过刑法的制裁对其进行惩戒,但并不能使受害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物质和精神上获得应有的补偿。而且重婚同样构成犯罪,仍被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范围之内,可见这种因为已受到刑事制裁而免去其民事责任的理由是难以服人的。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取证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能够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却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的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既不

知晓又很难发现,无法取得证据。即使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了侵害,而且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从而可以得知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从社会现实生活和审判实务上讲,在绝大多数家庭,夫妻发生冲突不存在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如果严格依照法条规定则极易导致应该获得法律救济的人败诉,违背了原本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该规定,在配偶一方请求对方予以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对离婚原因的发生也有过失的,仅发生过失相抵之效力。[2]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方”,而应该依照婚姻法立法精神,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理中查明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以体现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从《解释

(一)》第29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是有过错配偶一方,而不包括第三者。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学者主张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不仅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因而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也有很多学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应是有过错方配偶一方,不应将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因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由法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情况,依法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有学者指出,应在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规定一个“下限”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有效地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笔者认为,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不尽相同,如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作统一的划定,就会造成在适用法律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作为民事诉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各异,在赔偿的数额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个案处理,而不宜一刀切。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抚慰性质的措施和手段,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中明确量化和科学计算的赔偿原则,这就需要由法官依法行使手中的司法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

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上,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诉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目的,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当然,因离婚后夫妻双方已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再次发生,笔者认为: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给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另一方提供财产担保,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篇:王丹语文教学计划

六年级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大石桥市中兴小学

王丹 2014年3月

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王丹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的语文教学主要着眼于学生的发展,提倡个性培养.坚持语文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开展好以名篇阅读为主体的读书计划,加强阅读积累,狠抓现代文阅读理解、作文教学和写字教学,全面提高语文教学质量。

二、学情分析:

本班共有65名学生。其中男生41名,女生24人。绝大部分学生已经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他们爱学习,有上进心。从上个学期期末测试结果来看,学生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学生具有了一定的阅读能力、口语交际能力和写作能力和语文综合运用能力,也掌握了一定的学习方法。但是有个别学生基础较差,家长又疏于督促,还需老师加强个别辅导。个别学生学习自觉性差,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还需要老师好好引导教育。

三、教材分析:

按专题组织单元,共设计了六个专题,依次是:人生感悟,民风民俗,深深的怀念,外国名篇名著,科学精神,难忘小学生活。在六组教材之后,安排了一组“古诗词背诵”,提供了10首供学生读背的古诗词。在教材的最后,还安排了“综合复习”。本册教材的综合性学习安排在第六组“难忘小学生活”。这个专题采用的是任务驱动、活动贯穿始终的编排方式,包括“活动建议”和“阅读材料”两大部分。四.教学目标:

(一)识字与写字教学。

本册教材没有安排识字,要求会写80个字,安排在精读课文中,随课堂教学完成。对于学生在课内外阅读中遇到的不认识的字、不懂的词语,鼓励学生勤查字词典,养成使用工具书的习惯,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独立识字和理解词语的能力。

(二)阅读教学 1精读课文的教学

(1)指导朗读、默读。

(2)把握主要内容,体会思想感情,领悟表达方法。(3)抓住重点句段,引导学生加深理解。(4)积累语言,鼓励运用。2略读课文的教学 一是内容上,理解要求要低于精读课文,一般是“粗知文章大意”,只要抓住重点、难点,帮助学生大体理解内容即可,词句的理解不作为重点。二是方法上,教师要更加放手,要让学生运用在精读课文中获得的知识与方法,自己把课文读懂。

(三)口语交际教学

注意激发兴趣,引导互动交流。交际目标要明确。教材安排的交际话题类型不一,每堂口语交际课的交际目标也应各有侧重。要注意从倾听、表达、应对等各个方面考虑,提取需要重点训练的方面,教学时做到心中有数,适时给予点拨、指导。对于辩论、演讲等需要专业技能的口语交际话题,要根据教材安排给予一定指导,但不能拔高要求。有些口语交际与习作合在一起,要注意处理好口语交际和习作指导、讲评的关系。总之,在口语交际课上,要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给予指导,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语言习惯。

(四)习作教学

本册教材的习作安排有两种形式,一是“口语交际〃习作”中安排了5次习作,二是结合课文的学习,安排了6次小练笔。

(五)综合性学习的教学 把握阅读材料的学习要求。阅读材料后都有提示语,提示阅读要求、方法或提供相关信息。本单元有一些活动必须在课外完成。

(六)古诗词背诵

本册教材在最后一组──“综合性学习”后面,安排了10首古诗词背诵,包括7首古诗。

(七)综合复习

本册教材最后安排了“综合复习”,这既是为了给老师提供一些复习的材料,更是为了向老师提示一种复习思路和复习方法。五.教学措施:

1.认真钻研教材,充分挖掘教材的资源。

2.搞好课前的学情预测,为优化教学过程做好准备。预测学生的已知和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未知,确定本课的切入点和教学重点。

3、落实各单元训练重点,重视学习方法的指导。

4、做好培优补差工作,大力提高中等生。

5、向40分钟要质量,做到精讲多练。

6、搞好综合复习,采用各种形式,重在效率,不搞题海战术。六.教学进度: 第一周 《文言文两则》《匆匆》桃花心木》 6课时

第二周 《* 顶碗少年》《* 手指》 口语交际习作一 6课时 第三周 回顾与拓展一 《北京的春节》 6课时

第四周 《藏戏》《* 各具特色的民居》《* 和田的维吾尔》口语交际6课时

第五周习作二 回顾。与拓展二《十六年前的回忆 》 6课时

第六周《* 灯光 》《为人民服务 [》《* 一夜的工作》6课时 第七周 口语交际习作三 回顾.拓展三 《卖火柴的小女孩》

6课时

第八周 《卖火柴的小女孩》《 凡卡》《* 鲁滨孙漂流记》 《* 我最好的老师》 6课时

第九周 《* 鲁滨孙漂流记》《* 汤姆〃索亚历险记》口语交际习作四 5课时

第十周 学校文化艺术节活动

第十一周习作四 回顾.拓展四 《跨越百年的美丽》6课时 第十二周 《* 千年梦圆在今朝》《 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我最好的老师》 口语交际 6课时

第十三周习作 回顾.与拓展五 综合性学习 7课时 第十四周 综合性学习5课时 第十五周 第十六周 第十七周 十八周 十九周 综合性学习5课时 综合性学习6课时

综合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期末考试 课时 6

第五篇:王丹 Microsoft Word 文档

白衣天使无悔的选择

有一种信仰从未改变

有一种追求永不停歇

有一种坚持要让岁月见证……

从我选择披上这身洁白护士服,我便没有退缩,从没有后悔,我知道这就是我的信仰,是我的梦想。每一次与时间赛跑,将病人从死亡的边缘抢救回来,每一次看到患者满意和充满感激的笑容,心中的那份喜悦与成就感溢于言表;而失败之后看着自己的病人闭上双眼离开人世的时候那份负疚和失落感也时刻洗刷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灵魂。记得在一个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下午,住在603-1床的孙大爷突然呕血窒息,一场紧张的抢救随即开始,心电图、吸氧、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负压吸引……与主治医生配合的有条不紊,我们整整忙碌了两个小时,高强度的工作已经让我们忘记了疲惫!可是老人还是离开了人世,容不得我们休息,家属的责怪声、哭喊声一起涌来。是啊!又有谁忍心眼睁睁地看着一条鲜活的生命突然从眼前消失呢?我们曾经那么用心护理过他,没有安慰,不需要安慰,我们的心底不能有一丝涟漪,只有悄悄地独自将伤口抚平,再次投入到紧张而有序的工作中。是啊!护士的工作不允许我们在感伤中苦苦徘徊。

比大地更广阔的是海洋

比海洋更广阔的是天空

比天空更广阔的是心灵……

作为一名护士,我们要拥有博大的胸怀,纵使受了委屈,我们的脸上依然是灿烂的微笑。刚入院的绝大多数病人对医护人员是相当的排斥的,我们要理解关怀他们,用心去温暖他们,这样才能让病人没有压力的治病,有利于他们的康复,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对我们敞开心扉。作为一名护士,我们就要用春天的雨露去滋润患者的心田,要用自己的双手搀扶患者走过心灵的沼泽,要积极与病人架立一座座心灵之桥,只有这样,患者才能积极配合治疗,早日康复。

我们外一科是优质护理示范病房,优质护理服务就是为患者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让患者赶到亲切与温暖。我和我的同事们,比以前更忙碌了。但我们收获了很多感谢、感动和感激。我们每个人,好像很快的适应了这种工作模式,全心全意的为病人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我们无怨无悔的辛勤的劳动,我们比以前更快乐、更充实了。我们找得到了人生的价值,因为我们的工作,给病人传递的是温暖和无微不至的关怀。

记得今年三月份的一个早晨,我科收治了一名前列腺增生准备行TUR-P术的患者,在任大爷术后第四天突然因为大量出血使血压迅速下降而休克,我们全科护士马上不由分说在护士长的带领下,迅速投入到一场紧急的抢救中,给患者吸氧、心电监护、摆体位、迅速建立静脉通路、急检抽血、备血、准备输血,用止血药,一边抢救,我们还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及面色变化,在我们全科护士的默契配合下,任大爷的各项生命体征逐渐趋于平稳,留置导尿管的冲洗液也明显变淡,我们都心照不宣的互相对视,心里都送了口气,都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任大爷脸上带着欣慰感激的表情,尽管他没有力气说谢谢,但我知道,我们的一个举动对他是多么大的帮助,挽救了他的生命,他很感动,他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我们护理人员对他实心实意的关怀,所以才会在那么虚弱的时候和我们分享他的心情,对我们来说,这比一句脱口而出的“谢谢”来的更为珍贵.在我们的尽心护理下,任大爷逐渐康复出院了.

作为一名护士,我们天天在照顾病人,可是自己的孩子感冒发烧时,却不能像其他母亲一样守候在他身边;在丈夫劳累时,不能及时送上一杯新沏的热茶;在父母思念女儿时,也只能推说工作太忙.作为母亲,何尝不想像其他母亲一样时刻陪伴着自己的孩子,帮他们驱除病痛;作为妻子,何尝不想享受儿女情长;作为女儿,何尝不想对父母尽一份孝心?可是为了病人,我们只能选择扮演好一个角色.作为母亲、妻子、女儿,我们欠家人的太多太多了,我们不是一个好母亲、好妻子、好女儿,但在患者眼里却是一名好护士,一名深受病人爱戴的好护士。

这就是我的护理生涯,这一次我是自己的主人翁,我的选择从没有后悔过!

外一科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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