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省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湘教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化县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新生,须持市、县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将新生和补录学生的上报盘和注册表、录取花名册,报省、市、县教育部门注册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注册系统》软件,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编排。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校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籍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社会活动登记表以及有关奖惩登记表(样表由市教育局提供)。学生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后,档案交毕业生管理部门或就业单位,升学后交录取学校。
第二章成绩与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由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实验、实习科目的考试采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其它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科目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考试、考查的结果以学分的形式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之中,是确定学生毕、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教育部制订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
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或每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后,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考试和二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同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考试或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报市、县教育部门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并报省、市、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已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籍表中的“异动”栏内注明,原学籍号取消,新的学籍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定。
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每学年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
(一)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家长书面同意者。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均应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案。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逃夜、恋爱,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视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和学校档案,并报省、市、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升学
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品德评定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已修完的课程按学分制记入总学
分,在结业后三年内,经补修学分成绩合格和用人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学籍的毕业年级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参加对口专业升学的全国统一高考。
第二十三条凡未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设置的专业所招的学生以及自行转学、姓名、专业不符的学生,均不予验印。
第二篇:侯马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选)
侯马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可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完善新生基本信息表并选择填报专业,班主任协助招办完成学生电子信息的录入,学生及家长核对确认签字,如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仍存在错误由学生及家长负责,信息录入确认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学籍信息确认录入后一周内按班级采集学生学籍照片上传学籍系统。10月25日以前系统反馈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对学籍注册成功的学生学校打印学生学籍信息表下发给学生,学生保留保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新生学籍注册前核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到校报到就读后,逐班核查,由校长审定后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的制度,不得将未经学校录取,或虽已录取但未到校报到上课的学生列入学籍注册名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在册名单与实际在校生相符,并按照当年学籍当年申报的原则,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注册学籍,隔年不得再补报注册学籍。
第五条 在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注册在开学后由班主任在两周内上报本班注册学生名单。开学两周内未报到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七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开学两周内未报到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十五条 对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专业部每学期期末提供学生学业成绩并协助招办上传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以政教处每学期提供上传的品德评价等级为准)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以每学期教务处提供上传的各科期末成绩为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4.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一:学生转学、留级、休学、注销、复学、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及监护人向班主任及年级主任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班主任到招办领取相关申请表。
2、学生及监护人填写好申请表并携带书面申请让学校各级领导审核签字。
3、学籍管理员接收材料,在一个月内批量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转学、留级在学期末办理,每学期办理一次。
5、休学、注销、退学在每月1—5日提交申请,一月只办理一次。第二:学生修改学籍信息
1、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信息变更须修改学籍信息,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籍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在每月1—5日提交申请,一月只办理一次。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实行假期集中办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职业中专学校之间转学,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职业中学之间转学,由转入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职业高中,经普通高中所属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属市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在职业高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普通中专学校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报两省教育行政业务部门批准备案。为便于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集中办理,学期中不予受理。办理转学手续时,转出学校需出具该生在学
期间的学业成绩、学籍档案以及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招生录取底簿复印件。
第四: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普通中专(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职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需出具以下材料:毕业生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补办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招生录取底簿复印件、毕业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第三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南陈集中心小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
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淮安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教委颁发的《河南省全日制职业中专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漯河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的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按经招生办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名册录取新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包括录取通知书、户口册或身份证)。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到校注册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举家迁移到本市、县(区、市)而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经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区教育行政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升学考试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转入本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由市、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照入学条件进行复核。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政教科科长批准,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学籍号用十三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数表示我市代号(12);第五、六位数表示由市、县(区、市)教育局确定我校代号(10);第七、八位数表示所学专业代码;最后五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代号。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生学号前应分别冠以“ZZ”、“ZK”字样。留级生、复学生、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每个专业班原则上允许空出若干备用学号。
第六条 学校政教科根据各班上报的新生注册表,按专业分别造册,一式三份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批取得正式学籍,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办理学籍的时间由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确定,一般在每年的9月。第七条 每位学生填写电子学籍头像采集表交政教科,根据学籍审批表省教育厅组织学生头像采集,进行电子注册,建立网上可以查询的电子档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升学、就业和办理毕业证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交学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校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及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分别对学生进行两个方面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成绩和评语由各班班主任按学期记录在以德育积分表为主的学生个人档案中,并按期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一条 操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学习、见习、实习及劳动中的表现等。每学期考评一次,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优缺点写出操行评语。最后一学期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学业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内容的学业考核。考查成绩原则上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其方式由教务处、专业组、年级、教师等根据教学实际灵活确定;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每学期考查、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或等级考核。其成绩可由学校按专业加分或其他计分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 体育考核要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期、学年学业成绩由考查、考试和平时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其综合评定的成绩比例按期末、期中=60:40的比例确定,各学期均开的课程按各学期的平均成绩确定。考查、考试的成绩作为升级、留级和毕业、肄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是否补考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毕业科目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程)均应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教务主任批准,可予补考或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主任批准,可补考一次。第十七条 每学年每学科原则上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毕业时允许再补考一次。补考情况应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中注明,成绩定为“补及”。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或仅二门课程不及格(含经补考,不含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年总评成绩在补考后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全学年考查、考试课程的三分之二者,可不予补考,直接予以留级。所学专业含相近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原则上应服从学校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也可带科升级,但一学期内仍有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作肄业处理。主要课程由学校确定并公布。选修课程一般不列为升级考试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留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实际授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且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第二十二条 休学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应持有县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经班主任同意、政教科科长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毕业班一般不办理休学。患急、重病者,须经校长审批,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二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三年的,二次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满,应及时交验休学证明书,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政教科科长审查批准方可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情况特殊的(含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无后续班级),经校长批准,可编入相应年级学习。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悔者;
7. 连续三个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科目仍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县、区、市)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须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转出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书、入学招生登记表及学籍卡等学生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过程中,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应追究责任,并取消学生学籍。第二十八条 普高转入职专原则上要求降一年级,职专学生不得转入普高。非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全日制职业中专。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可允许转专业一次,但不得转入毕业班级,毕业班级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逾期不予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控制在二年级以内。一般情况,学生转学,应控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2.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3.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班班主任要及时核实统计,将外校和外专业转入的学生按第二十七条要求通知学生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及时到政教科办理学籍手续,末及时办理学籍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专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评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对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违犯纪律和犯有严重错误的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和补办
第三十五条 毕业条件:
1、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或普高学生学籍。
2、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各科合格。
3、在校期间德育积分达到60分以上。
4、完成专业实践教学规定内容实践并写出合格的实习实验总结。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实习活动。
6、普高高三毕业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一年。第三十六条 办理毕业证书程序:
1、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其他表册。交表册同时交二寸免冠相片两张。
2、班主任审查表册并作班级鉴定意见。
3、学校政教科对学生进行德育情况作鉴定。
4、学校政教科和教务科对学生是符合毕业条件作鉴定。
5、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下列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1、中途退学者。
2、德育积分达不到60分者。
3、毕业时仍有科目不及格者。
4、不按时不按要求上交表册者。
5、未完成专业学制和课程的学习者。
6、未取得职专学籍或其他学历学籍者。
7、被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八条 补办毕业证书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学专业,所在级别,学习时间,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遗失原因。
2、学校政教科批准。
3、补办毕业证书。
第九章 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学生毕业就业率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校创造各种条件和激励措施鼓励学生参加计算机等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的收集。分专业分班进行收集,各班班主任每学期按照政教科要求要认真收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出勤、社会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资料,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册。
第四十一条 学籍档案的填写。各班班主任每学期结束后,要对本班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及操行鉴定等方面进行认真评定,并如实填写在德育积分表上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凭证,开学初上交政教科备查。
第四十二条 毕业班班主任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涂改,指导学生撰写合格的自我鉴定、实习总结或毕业论文,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作出综合评定,签署班级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籍档案的保管。学生毕业时政教科要组织班主任对各毕业班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清理,对未填写的部分进行完善补充,按照每生(学籍卡、实习总结、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其它学籍材料),按专业分班级送学校档案室作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 末尽事宜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文件为准。
第五篇: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