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宽严相济张弛有度
宽严相济张弛有度
----浅谈班主任工作的严与爱
清朝的康熙、雍正二帝,皆为英主,但是他们的治国之道,各具千秋。康熙以
“宽”成功,但后期也导致官民不畏法,诸事废弛;雍正则以“严”取胜,但也产生了政气繁苛、民受苦累的后果。乾隆在其后,总结他们的经验教训,既不“宽”也不“严”,提出“宽严相济”的另一条新路。他说“宽严当得其中,若严而至于苛刻,宽而至于废弛,皆非宽严相济之道”。乾隆帝刚柔相济的为政之道,稳定了民心和社会秩序,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达到了“康乾盛世”的顶峰。
管理一个国家与管理一个班级不能相提,但其理有相通之处。时下,孩子是
一个家庭的“皇帝”和 “公主”,班主任管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对我们班主任来说,知难而上是一种责任和挑战。一位优秀的教师,不仅要教学出色,还要有管理、驾驭班级的能力。马克思曾说过:“只有完善的集体,才能造就完善的个人。”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实施者,更肩负着教育的重任,一个班级的班风和学风是否端正、向上与班主任的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良好班风的形成,除了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外,还要培养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使班级有内在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并确立班级和个人的奋斗目标,使集体和个人能健康、向上、和谐地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要在“严”和“爱”上下功夫。下面就从我的班主任管理实践出发,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的教育。学生毕竟是孩子,再优秀不可能没有缺点、不犯错误。因此,要对他们严格要求。从一开始就让他们清楚且遵守校规班纪,谁都不能例外。当然,“严”并非苛刻、死板、固执己见,而要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倾向进行正确、严格的教育和引导。
1、严之有理。当班级出现不正常现象或学生违纪甚至多次违纪。首先我会了解情况,然后发散思维,初步拟出几种教育措施,接着幻想一一实施,最后择优选择最为合理、恰当的措施。譬如,要求按时上早读。一开始总有人来迟,而且是家较近的。知情后,我初步拟出几种处理方案:第一,批评几句,写一份书面检讨;第二,罚站反省,再接受批评;第三,请家长来校;第四,心平气和地
和他们谈心,了解情况,让他们认识到迟到的危害和影响。为了让这些学生既深
刻地认识错误,又能在班级内消除影响,我便选择了第四种方案,且效果很好。2、严里含情。人性和时代的特点证明,严历的批评和打骂不是最有效的教
育方法。在教育中,不让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要让学生感到老师是在非
常真诚地关心他、帮助他。在具体的实施中注意调控好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变痛
恨为痛心、发怒为宽容、责骂为劝慰、殴打为抚摸、训斥为商量、罚站为请坐、冷漠为热情。上文中的例子,迟到学生犯了错误,肯定害怕、担心,会想看你能
把我怎样,别的学生也在看迟到与早到有何区别。此时,如果变发怒为宽容,先
请学生坐下,再了解他们几点起床,几点出发;比他路远的同学几点起,几点到。这样,那怕是再桀骜不驯的学生也会感到老师对他的尊重,从而使之为所犯的错
误感到后悔、不安,那么接下去的说理教育就好开展了。记得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不是锤的敲打,而是水的抚摸,才使石子变得这般光滑剔透。
3、严以垂范。“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可以说一个教师的言行举止,会对
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品德高尚、言行规范、严于律己。当初我刚接班时,一进教室,只见刚还干净的地面就脏了,学生熟视无睹,靠“骂”肯定无济于事。于是,我便弯下身去捡,当捡到一学生的脚下时,那学生便红起
了脸,并说:“老师,我来捡。”我只笑着点头,其他学生都赶忙把自己四周的垃
圾捡起来扔进桶里。慢慢地,卫生保持情况越来越好,每当我躬身捡垃圾时,学
生都条件反射般低头四顾,确保自己的“包干区”干净。
二、爱的教育。生活中不能没有爱,教育更不能没有爱,我们的教育对象都
渴望得到教师的爱,因此,在我们对学生严格要求的同时,要给予他们父母、朋
友般的爱。
1、爱之不宠。对学生的爱,是指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状况
等,而不是无纪律、无原则的溺爱和纵容。自从我踏上讲台,就十分信奉这样一
句话:“宁可让学生在不懂事的时候责怪我,而不要让学生懂事后责怪我。”这就
是在“严”的前提下的真正的爱。还是拿前文的第一个例子来讲,迟到的学生中
有班干部,假如因为有他们在列就轻描淡写地处理,班级同学会有意见,今后的工作不好开展,班干部自己享受特权,不思过错、骄傲自大,可以说这对他们本人今后是相当不利的。这不是爱,是宠是害!当然有时优生犯错,为避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可根据所犯错误的大小采取适当的形式或场合来教育引导,从而让他们接受挫折教育,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还有不足;在鲜花和掌声中长大的孩子是经不起风吹雨打的。”
2、爱之平等。教育界有这样一句话:“爱优生是人,爱差生是神。”我们教师虽不是神,但应具有这样的胸怀和追求。再者,教育对象不可能素质能力都一样,同样来校接受教育,不应当受到歧视和忽略。另外,“亲其师,则信其道。”学生,哪怕是差生,让他们感受到了教师的重视、关心和平等对待,他们就会自然觉得你这位教师可亲可敬,进而相信你,听从你的教育。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班干部,还会有什么意见呢,并且在他们本人还有其他的后进生的心中,都会觉得教师公正、不偏心。
3、爱之可感。学生毕竟是孩子,虽你具备了对他们的爱心,但板着脸去教育,学生还是难以感受到爱,从而不敢接近你、信任你。这就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传递爱意。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可以言传情、以目传情、以手传情。比如在和学生谈话结束时,摸摸他的头或拍拍他的肩膀,再说句鼓励的话,足以让学生心花怒放,增强自信心和上进心。因此,作为一个教育者,千万不要吝啬微笑,不要吝啬表扬,不要吝啬每一个爱心的举动。
春秋时期孔子对为政之道的精辟论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是说“施政宽和,百姓就会怠慢,百姓怠慢就用严厉措施来纠正;施政严厉,百姓就会受到伤害,百姓受到伤害就用宽和的方法。宽和用来调节严厉,严厉用来调和宽和,政事因此而和谐。”
对学生的教育,既要严,又要爱,做到宽严相济张弛有度,它们并不矛盾冲突,狐立地存在和实施,而是辩证统一的。我想,“严”和“爱”将是我们教育学生的永恒的主题。
第二篇:看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
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三是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根据2006 年11 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这个政策要求将犯罪问题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强调要着眼于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大局,要致力于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目标,要做到正确把握和科学掌握宽严和轻重的原则和尺度,要运用综合手段遏止、控制和防范犯罪。[4]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拟,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和执行。[5]笔者认为,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案件的社会影响、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具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刑法修正案
(八)的宽严相济与谦抑
(一)刑法修正案
(八)中“宽”与“谦抑”的体现第一,刑法修正案
(八)取
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
刑罪名总数的19.1%。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刑法修正案
(八)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a)规定: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t致人死亡的除外。(b)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c)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d)增加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第三,修正案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我国尽管还没有正式的社区矫正法,但是刑法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刑法修正案
(八)中“严”的体现
第一,数罪并罚方面,修正案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处25年;35年以下的,最高判处20年;而原来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修正案中还首次出现了“13年”这一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第二,修正案(八)则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三,“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针对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修正案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第四,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1999.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对刑事犯罪要坚持区别对待,要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我国历来就有宽严相济的传统,“眚灾肆赦”、“明德慎罚”、“十恶不赦”、“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等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思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用以指导司法人员按该政策的精神来具体运用法律,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立法活动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法结构,补充修改刑法时应当切实贯 彻该政策精神。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八)》)正是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全面贯穿于刑法修改的相关条文之中。表现在: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缓刑的适用;对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了“该宽则宽”的政策精神。同时,该修正案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加大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这些规定体现了“当严则严”的政策精神。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刑法修正案
(八)》在坚持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削减死刑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继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凸显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虽然这次削减的死刑罪名大多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有人认为削减这些罪名的实践意义不大。笔者认为,削减这些死刑罪名虽然不一定能较大幅度地降低死刑的适用率,但此次的修改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理论界废除死刑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中国已经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
(八)从立法层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对与1997 年《刑法》和之后的七部修正案,修正案
(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的更加严格:
一、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是否减刑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种对于减刑的限制在以前的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中是绝无仅有的。
(2)减刑幅度方面的限制
修正案
(八)第四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换言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使表现的再出色,二年考察期满后也只能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而不可能再低了,这相对于1997 年《刑法》中“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不说更严厉了许多。
二、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1997 年《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整体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日渐发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诸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构成了多个犯罪,但因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情节分别都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下刑罚的情况,如果按照1997 年《刑法》来量刑,即最高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就很可能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判决结果也无法被民众接受;而如果要判处高于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又明显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这便在情、理、法之间产生了矛盾。修正案
(八)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从而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调高到了二十五年,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三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殊累犯有一个重要前提,前、后两次或者多次所触犯的都是《刑法》中明 文规定的犯罪类型,如97 年《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特殊累犯。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在社会中有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弱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社会和公众所造成的危害,如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修正案
(八)第七条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有一个不得不澄清的问题,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先前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又触犯了其他两种罪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种情况下是否成立特殊累犯呢? 笔者认为,修正案
(八)之所以将原来的一种犯罪类型扩大到三种,就是要加大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所以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则,这种情况应该以特殊累犯论。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1)入罪方面
①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护法的特殊地位,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如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就将最近民众反应很强烈、造成公民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情节恶劣的,可以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犯罪类型,适当的降低入罪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如97 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明显降低了此种犯罪的成立标准。从立法层面为威慑和打击此种恶劣的犯罪形态提供了法律依据。
(2)量刑方面
对于一些用于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犯罪,适当提高其法定刑的幅度,以此来达到刑法的威慑功能,进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修正案
(八)第三十六条将强迫他人劳动的法定最高刑由以前的三年提高到了七年,以此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利合法权益与物质设施。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修正案
(八)进一步完善刑法中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修正案的从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对特殊群体人员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97 年《刑法》虽然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都给以了特殊的保护,如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这种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社会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本次修正案对于特殊群体给与了更多的关照:
(1)老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未成年人方面。修正案
(八)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
(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又一特别关照。
第三篇:张弛有度
张弛有度
导演:(走上台,四处望)人呢?!人都哪去了?!都给我出来。不知道要开拍了么?(演孩子和演医生的走上台,导演看看观众说)呵呵,各位见笑,我这正排电视呢…
演医生的和演孩子的:(打断导演,强着说):我演孩子…我演医生… 导演:(生气)呦,这才刚开始,就学会抢镜头了?!都站好喽(询视了一圈,开口说)演妈妈的呢?!(没人答话,又问)妈妈呢?!妈妈呢?!
演妈妈的:(小跑上台)别喊啦!妈在这呢!
导演:(推她一把)你占我便宜呢。(挥手,装严肃)好了好了开拍,注意你们的表情,动作,台上的感觉,彼此之间要配合好…(三个演员不耐烦的聊天)然后演医生的对导演说:还演不演啊,一会还有一场要装死人的戏呢,一场五十呢….导演:我是导演!都听我的…(正要说,忘词了)我说到哪了…算了,开始演吧。
灯光音响准备好,one,two,three…action!(吓下了演员一跳)
妈妈在扫地,孩子放学蹦跶的回来了,看见妈妈在干活…(语气平淡)孩子:妈,你怎么又干活啊,您老身体不好,应该多休息啊。(抢过笤帚)
妈妈:…(倒地)孩子:妈,你怎么了? 妈妈:我心脏病犯了 孩子:那怎么办啊?
导演:卡!(又吓了演员一跳)你们演的这是什么?还怎么办,这心脏病都犯了,怎么还不紧不慢呢?节奏快一点哈,重演!这一个戏演多少遍了… 来各就位..action!妈妈:一惊一乍的!
妈妈飞快扫地,孩子神速冲进来,抢妈妈的笤帚…(语速飞快切清晰)孩子:妈,你怎么又干活啊,您老身体不好,应该… 孩子还未说完妈妈就倒地,扔飞笤帚 孩子:妈,你怎么了? 妈妈:我心脏病犯了,快打120 孩子:医生啊,我妈心脏病犯了,你快来… 孩子还未说完,医生已经到了
导演:我这一揉眼睛,啥也没看见哪,你的抻开了演啊,有点节奏啊… 医生:(救护箱缓缓一扔,撸起袖子)你 想 怎 么 的?快了也不行,慢了也不行,一个戏演多少遍了,你咋事那么多呢,耽误我接下个戏,那个钱你给啊
导演:你们总演不好,还怪我事多,那钱…你跟他要钱,怎么的也不该我事跟我要什么钱,你跟他要钱,怎么的也不该我事,跟我要什么钱… 医生:得,我发扬风格…不跟你争。导演:快!重演!
妈妈慢慢扫地,孩子慢慢走上来,边走边说…(语速放缓,拖长音)孩子:妈,我 回来了(抑扬顿挫)妈妈:你回来了….(慢慢倒地,甩头动作)孩子:妈,你怎么了? 妈妈:我心脏病犯了,快打120 孩子:12几啊?妈 妈妈:120~~~ 孩子:喂,医生啊 医生:喂.孩子:我妈心脏病犯了 医生:啊,那怎么了 孩子:你快来啊
医生:等会啊,我还没起床呢(两人对瞅,等待)
孩子:怎么还不来啊,是不是觉得我没有诚意啊? 妈妈:那再打一个吧
孩子:喂,医生啊,我妈心脏病真的犯了,你快来我家吧 医生:我在路上吃鸳鸯饼呢啊,正要买豆浆,你再等会哈。(回到原来两个人对瞅的姿势)医生到了 医生:怎么了? 孩子:我妈心脏病犯了 医生:那我看看吧 慢动作检查
医生:不行啊,这的送去医院啊,抬走吧 孩子:怎么抬啊? 医生:轻拿轻放呗
导演:停停停!我都要睡着了,这也太慢了,真是气死我了啊…(心脏病突犯,倒地)
孩子(语气依然很慢):你怎么了?
导演(痛苦说道,语速很快):我心脏病犯了,我怎么了… 三人齐声说:咋办呢? 导演:快打120 孩子:12几啊? 导演:120!
孩子(打120):喂,喂,喂~~打不通啊 导演:那你就随便打点什么吧 医生:先别急,要稳住,想办法~~ 妈妈:别想了,你看他都快不行了,先抬走吧 孩子问:咋抬啊? 三人齐声:轻拿轻放呗!把导演抬走,下场!完
第四篇:宽严相济要相宜
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这一刑事政策,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烂熟于心,可在具体实践中怎样运用好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不是吗?有群众反映我们对犯罪有该打击的没打击,或打击不到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这说明
我们在“严”字上还存在着把握不太好,把握不太准的问题;还有些案件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失足犯罪或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群众认为“情有可原”,或认为应“施之以宽”,我们却机械执法,或简单从事,动辄刑拘关押,或定罪判刑。这说明我们在“宽”字上还存在把握不好,把握不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主要还是我们在执法理念上,在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精神理解上有偏差。忽视了社会效果,忽视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不能就案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因素、人文关怀因素,道德伦理因素等。不仅要考虑刑法的惩治功能,还要考虑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头脑清醒,重点突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黑社会、暴力性等严重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样的案和事一定要舍得投入警力,舍得投入物力,穷追猛打,毫不放松,快侦快破,快起诉,快判决。打得有声势,有威慑力,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但是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人,有的自己事后已后悔不已,家人或单位也深感痛心并愿意承担教育转化的责任。此时我们执法人员若拉一把,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推一下,就可能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就不能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要在“宽”字上做好文章,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教育感化,“施之以宽”,发挥家属、亲人或单位的作用进行教育感化,这样就会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因此,宽严相济的政策,看似简单,实践中有很深的学问,运用好了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巨大作用,只要我们法在心中,人民的事业在心中,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一定会更相宜。
第五篇:宽严相济调研报告
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题调研报告
南通市院研究室:
根据市院《关于报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案例的通知》精神,我院由研究室牵头,会同反贪局、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人监办等业务部门,就“进一步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将我院去年以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省院《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推进和谐江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的做法与经验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与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速审查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理,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紧迫问题,确保一方平安。去年以来,我们依法对衣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探索“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分类审查机制和专人审查制度,与法院、公安联合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和推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共适用简易程 序295件,简化审案件121件,“两简”案件占到提起公诉案件的94%。,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
2、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化。在办案中,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人犯罪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被害人谅解等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去年我们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对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一定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公开,严格不起诉的条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轻缓处理的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案中同时具备“过错较小、赔偿积极、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五种情形的1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积极推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拓展检调对接的内容和范围,实现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办案中,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今年共对41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 定,在这41件案件中就有35件是通过检调对接双方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即兑现,双方达成和解。在今年不起诉的41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达成和解,所有被不起诉的人员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应本着从宽处理的指导思想,将控告申诉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和解等纳入检调对接的范畴,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院成功办理检调对接案件87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公诉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为切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我们摸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理方法,成立青少年犯罪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并配备一名女同志,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今年,我们对7名初次犯罪、犯罪数额较小、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些一时失足的青少年以重新做人的出路;继续与法院少年法庭联手开展“圆桌”审判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到件件出庭支持公诉,件件进行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我们还经常与他们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落实长效帮教措施。同时,我们还加强青少年 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案件中涉案的未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我们主动通知或主动上门对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警示教育,令其以他人为鉴,防微杜渐,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培养良好的习惯;警示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注意管教方法,确保子女走上正路,防止他们滑向犯罪的泥淖。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对涉案而未作犯罪处理的21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了警示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这些家长的普遍欢迎。
5、敦促嫌疑人投案自首。2007年,以多种方式敦促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或经敦促投案自首,如实交待问题、积极退赃并自愿接受处理的,依法或建议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经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单位或家属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视为自首。对犯罪数额不大、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对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敦促投案自首缓解了线索匮乏的矛盾,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也有利于拓展侦查思路,可以由嫌疑人提供相关证人配合侦查工作,有利于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使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悔罪,有利于证据的搜集与固定,简化犯罪的处理程序,减少翻供翻证现象,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同时也使侦查期间的羁押有效减少,到法院时判处缓刑的机会增加,体现了诉讼经济 的原则,减少了改造罪犯的成本。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侦查阶段就认定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均没有翻供翻证现象,无一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
1、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对于严重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宽严要素以及宽、严节度的把握上有时存有认识上的分歧,从而不能有效一致的做出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处理。高检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只解决了检察环节的提速,有待解决侦查、审判环节与之相配合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迅速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将院制定的适用宽严相济的相关意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赋予检察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在侦查、公诉环节作终结诉讼程序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执法标准尺度的掌握上要予以规范统一,防止滥用。实践中,从严打击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能够较好地把握,但从宽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下从宽,因个案不同,不容易把握。建议上级院参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规则或者量刑指导意见制定出台规范检察环节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防止宽大无度,放纵犯罪。
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将使得相当被告人不到羁押场所服刑而进入社区,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 人不被交付审判而被作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撤销案件。这就带来对于这些人员如何给予后续帮教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只针对监外服刑人员,而对于在侦查、检察环节宽大处理的人员的帮教并未纳入其中,也没有相应的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这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典型案例
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不捕案。(1)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西汉,男,16岁,家住安徽省泗县草沟镇张集村二组,通在通州市先锋镇打工。2007年3月4日中午,张某乘同宿舍代某在外吃饭,宿舍无人之机,从代某床上的钱包内窃取代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当日下午利用先前知道的密码,到先锋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3月5日又取款人民币1800元。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提请我院审查批捕。
(2)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效果。接到案卷后,承办人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主证复核,在提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大家认为张某虽然构成犯罪,但他是未成年人,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果认为他是外来的,在本地无取保条件,就机械地批捕、判刑,那么他今后的人生之路是很难想象的,这样做体现出来的只是法律效果,而不能体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们正在着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且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高检院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我们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较好的保护了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指正。
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00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