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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11〕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科创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若干意见五篇范文

杭政函〔2011〕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科创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若干意见五篇范文



第一篇:杭政函〔2011〕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科创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 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设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是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是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推进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入驻青山湖科技城

(一)设立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和在杭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大院名校)到青山湖科技城创建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对入驻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按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予以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临安市财政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符合青山湖科技城土地受让条件的入驻单位,可按照科研用地性质通过挂牌受让土地,杭州市将积极帮助临安市争取省留用地指标,并在市本级用地指标中给予支持。1

(三)鼓励在杭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整体搬迁至青山湖科技城发展。腾退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入驻单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给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入驻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研发费、设备折旧费和职工培训费等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加快青山湖科技城配套交通设施建设,增强与杭州主城区的通勤能力。推进临余公路建设,确保于2011年10月开通;开通杭州城区与临安市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加快编制地铁规划,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二、鼓励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技术创新

(一)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的科研项目纳入杭州市科技经费资助范围,按照同等优先、适度倾斜的原则予以资助。在研发项目实施期3年内,按入驻单位实施该项目实际购买研发设备费用的20%、其他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30%分别予以补助,两项补助总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入驻单位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在杭企业合作开发、应用推广和试验示范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成果作价入股且其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作价金额的30%给

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的符合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要求的孵化项目,根据研发投入、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等次,单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20万元3个等次进行资助。

(四)对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产业化并实现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其他奖项的科技成果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入驻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被评定为优秀企业的研发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六)对入驻单位在青山湖科技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且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入驻单位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入驻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且该行业经认定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给予差额补贴,下同);成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引进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一)支持入驻单位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优秀中青年人才纳入杭州市“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入驻单位与杭州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以专职或兼职方式主持科研项目。对经批准列入“钱江特聘专家计划”的专家,每年给予10万元的工作津贴。

(二)鼓励入驻单位建立或与杭州市企事业单位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期满一年经评估合格且绩效明显的,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建站资助10万元;其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三)入驻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就地享受人才专项用房政策。其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户杭州市区后,符合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8号)规定申购人才专项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青山湖科技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问

题,原则上按属地原则解决。符合《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规定的,按该《通知》精神办理。

(五)新入驻青山湖科技城的单位,其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办理。其中,大院名校在青山湖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科技企业的职工,在单位设立时已参加杭州市主城区社会保险的,允许其继续在主城区参保,今后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大院名校应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研发水平,原则上应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大学和“211工程”高等院校、全球排名500强大学,国家中央企业、全球排名500强企业,中国排名200强企业和中国民营排名100强企业等,以及在某些专业技术领域具有研发优势的高校院所和在杭省属科研院所。

(二)青山湖科技城内引进人才、入驻单位(项目)可享受杭州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等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1〕92号

为进一步推进青山湖科技城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特色鲜明、品质一流、作用突出”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作”的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基地与新兴产业基地联动发展,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和协同;坚持研发基地与总部基地并举,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把青山湖科技城建设成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集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基地。

2.产业定位。青山湖科技城作为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体现科研创新和产业化特色,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并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未来科技城)实现互补、互动发展。

3.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青山湖科技城基本完成核心区和新兴产业区的建设,集聚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大企业研发中心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引进一批企业集团总部和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建成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一流、生态环境优美的高科技产业新城。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科技资源集聚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每万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数、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品牌建设等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GDP能耗水平、环境质量等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积极支持引进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

4.针对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需要,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大型央企、军企、民企及其研发机构,国内外一流的大院名校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化项目。

5.鼓励省内科研院所联合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研发机构共建创新载体,以创新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为依托,以院引院、以所引所。鼓励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对有必要引进的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创新载体,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确需设立事业机构的,可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6.支持以全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青山湖科技城内有关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产学研结合。

7.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项目,由临安市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

8.每年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设立青山湖科技城的科技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大企业研发中心和科研院所与省内龙头骨干企业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以及对建设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的支持。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设备。对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经费,由杭州市、临安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9.青山湖科技城内符合规定的新投资科研机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性补助。对整体迁入青山湖科技城的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投产后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扣除原有基数和一定增幅后上交省部分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性补助。对项目规模特别大、带动效应特别强的企业,补助年限及基期起始等可视情另行研究给予照顾。

10.青山湖科技城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重组过程中因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三、积极支持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1.省级有关部门和杭州市、临安市要加大对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在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其中引进国际一流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给予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引进国内一流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给予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纳入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等人才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和扶持。

12.为入驻青山湖科技城的研发机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业绩和担保费率水平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入驻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惠、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13.鼓励引进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进行股份转让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

15.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激发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四、积极支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16.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对获得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17.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可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自主聘任研发团队成员。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6%;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发生的间接经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8.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的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对取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奖励。

19.对青山湖科技城内符合相关条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件4000元的补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份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科技成果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项目净收益中提取5—30%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给他人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对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21.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青山湖科技城内科研机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对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耗评估,优先安排财政预算。

五、积极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2.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和发展研究与开发、工业设计、软件及服务外包、科技中介、科技成果推广、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网络技术信息等科技服务业。

2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24.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六、积极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5.加强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主渠道功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并稳定对青山湖科技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积极发挥银行间债券融资功能,拓展青山湖科技城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融资渠道。

26.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青山湖科技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27.临安市应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青山湖科技城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28.多渠道筹集用地指标,加大对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切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青山湖科技城建设予以适当倾斜,临安市应安排不低于省切块下达指标的50%专项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对列入省重点交通项目的青山湖科技城内部区块贯通干道及对外交通的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省预留重大基础建设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盘活“批而未用”异地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且安排比例不低于5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

29.对入驻青山湖科技成的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其他非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30.省科创基地(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各项措施,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在青山湖科技城先行先试,形成共同推进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合力。

31.杭州市、临安市要切实承担起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要素保障,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建设发展水平。要抓紧牵头制订青山湖科技城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发展目标,明确发展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青山湖科技城持续健康发展。

32.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是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依法行政、服务和管理主体,要切实加强依法统一规划、建设、服务、运行和管理职责,完善引进项目的决策、咨询和评审程序,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关市、县(市、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4〕93号)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函〔2004〕93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4〕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1998年我市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一系列政务公开的制度和规范,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有效的保障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民主和法治精神,实现“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管理目标,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务公开是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以接受监督。

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公开。

2、真实准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3、讲求时效。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内容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利于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扩大范围

根据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除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外,受市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基层(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实行政务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关系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5、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6、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二)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的情况;

5、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三)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基层(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执法及处理)情况;

4、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工作人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本单位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7、其他应予公开的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充实村务、企务公开内容的有关工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应予公开的各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和形式予以公开:(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会议旁听等;

(五)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咨询服务台;(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时,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公开。

(二)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在决策或正式实施之前将意向或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决策或正式公布实施,同时,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涉及的政策调整情况,也应及时公示告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或允许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信息)发布会,上报上网、会议旁听、立法听证等方式予以公开,不允许各级政府和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或隐瞒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制定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各自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专门机构和咨询电话。

(四)办事制度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公开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修订完善现行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按照“实质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公开部门及职能处室、公开依法行政环节和流程、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等方面的工作。

(五)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搞形式主义、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要认真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市及各区、县(市)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特别是对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在7月20日以前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以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通过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政务公开要注重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要把深化政务公开同落实市委“五大举措、五大战略”要求紧密结合,为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把深化政务公开同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要把深化政务公开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紧密结合,依法规范审批行为。通过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窗口式办文”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等,全面推行政府行政的“阳光作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3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9〕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及目标

(一)管理范围: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工程运输车,以及以工程运输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货车、4.5吨及以上栏板货车。

(二)管理目标:工程建设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员素质明显提高,工程运输车交通违章肇事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是工程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局、交通局、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经委、安全监管局等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是工程运输安全的监管主体,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对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有效期的检查;负责制订工程运输车交通管制范围和内容,加大对重点路段的查处力度。

2.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及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安全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3.市建委: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做好运输业务发包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市城管办: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及渣土处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无证无照运输渣土行为的查处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无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工程运输车辆的查处。

6.市经委:负责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工程运输企业的综合安全监管和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协调、督促。

三、特许通行证管理

(一)在2009年11月30日前,由市建委、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城管办、工商局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各种证照进行复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予以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予许可。

(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在各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明确“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发放事宜。特许通行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并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凡工程运输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未张贴“特许通行

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均予以查处。

(三)各有关部门如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的,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注销其“特许通行证”。

(四)今后凡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特许通行证的企业和车辆,各部门必须首先审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工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经工程运输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

(三)非本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和车辆,须在企业所在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五、安全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

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

(二)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对其实施停业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

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1年内3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且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的工程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程运输企业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违法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对未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工程运输企业,若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如1年内2次列入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全市客、货运企业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情况及分析》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已在实施的属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中止其运输业务和供应资格。

六、明确运输安全责任。

(一)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三)工程运输业务发包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运输单位必须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七、责任追究

(一)对涉及工程运输车违章肇事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责任。

1.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3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3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次要责任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停发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通行证3个

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同一施工项目中,工程运输车辆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达到5次,或有违法纪录的工程运输车占运输车辆总数50%以上,或发生一起负主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立即收回该施工项目所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并停发通行证6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诚信扣分。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停发通行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诚信扣分,直至取消其招投标

资格。

(二)工程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2次(含)以上的车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停发通行证1个月。

2.对1年内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车辆,停发通行证3个月,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3.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5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6个月,取消其所属企业评先评优资格。

4.对1年内累计违法行为达到10次(含)以上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车辆,停发通行证2年,责令其所属企业停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期间,暂扣“车辆道路营运证”、通行证等相关证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进行全面安全轮训,禁止其所属工程运输车违法上路运输,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标的,由交通运

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证照。

八、技术保障

(一)工程运输车(8吨以上自卸车)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对符合安装GPS条件的新增工程运输车,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即时信息系统作为交通运管部门许可营运资格的前

置条件。

(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两个月内完成工程运输车GPS系统、隔离网、左右转弯呼叫等安全技术装置安装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督促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在3个月内建立车辆荷载信息即时反馈系统,并与指定的商品混凝土协会安全分会进行联网,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隶属关系,对企业投资给予适当资助。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GPS工作站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

九、对优秀企业实行奖励

(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武政[2006]10号)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武政〔2006〕1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05〕42 号)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明确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规划,配套建设,提升功能,加强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发展目标.到 2010 年,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满足居民生活,生产发展需要,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 92% ,绿化覆盖率达到 30%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7平方米,污水和垃圾得到妥善处理;中心村达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的目标.二,科学编制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一)科学编制规划.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小城镇的基本依据,2006 年,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城郊各区完成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07 年,全市所有乡镇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其中城关镇和重点镇还需完成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城关镇详细规划要覆盖其主要街道,重点镇详细规划要覆盖其近期建设区域.2010 年前,总体规划确定予以保留的中心村要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快各类小城镇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依法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严格执行规划“四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大规划巡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乱审批,乱建设.三,围绕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开展省级示范村建设

根据省人民政府开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着重抓好我市 100 个省级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到 2010 年,省级示范村要实现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安

装路灯;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垃圾和污水得到处理,村容村貌整洁.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制订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爱护卫生,保护环境.四,整合各种资源,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市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城关镇,重点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区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经市,区审核确定后,市里给予适当补助.(二)拓宽小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市,区规划部门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确保全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到城关镇和国家,省级重点镇开设分支机构,引导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各乡镇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对城关镇,重点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市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三)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依据经批准的挂钩项目区规划,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对所涉及到的城镇单列编报下达适量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挂钩项目区拆旧建新工作完成后,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土地面积,作为偿还事先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对于城关镇,重点镇土地整理项目在立项上优先安排,经验收确认的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按 60% 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同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允许跨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计划指标.城郊各区在使用城镇,村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小城镇特别是城关镇和重点镇用地需求.对于发展较快城镇超出当年计划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四)鼓励农民集中建房.村庄居民集中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实行“先借后补,节约奖励”的政策,先借用宅基地,3 年内通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荒地进行整理,补齐借用的面积;多出的土地,其指标奖励给区用于建设用地.各有关区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一)大力加强城关镇,重点镇建设.以完善和提高城镇功能为重点,增强城关镇,重点

镇对其周围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水平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优于主城区的原则,加强环保,绿化,道路,给水,排水,能源,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产业园区,住宅小区和市场的综合配套开发,完善学校,医院,敬老院,文化场所等社会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二)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各乡镇要加强管理,改善环境,提升小城镇整体形象,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到 2010 年,力争城关镇供水普及率达到 99% ,绿化覆盖率达到 35%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12平方米,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50%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5%;重点镇供水普及率达到 96% ,绿化覆盖率达到 30%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 11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 30% ,垃圾处理率达到 80% 以上.(三)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城郊各区要充分重视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化遗址,历史文物的维修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村镇的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古墓葬,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特别要做好黄陂区盘龙城遗址,木兰大余湾,江夏区龙泉山风景区明八陵古墓等历史名胜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城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一)完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武政〔2004〕23号)文件精神,支持市,区建设部门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小城镇建设,形成小城镇建设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二)抓好队伍建设.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在全市乡(镇,街)设立建设管理所,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分别接受区国土,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管理,履行综合协调管理乡(镇,街)土地,规划,建设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职责.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其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三)抓好目标落实与考核.城郊各区要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制订本地区小城镇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将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细化目标.要把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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