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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税收有什么差别?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税收有什么差别?



第一篇: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税收有什么差别?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税收有什么差别?

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税收上没有差别,基本税种如下: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缴纳方式,最普遍的有两种:自核自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率分三个档次:18%,27%,33%由利润表得出 当年利润×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一、自缴的征收方式就是按照普通的计算收入费用成本的方法,用收入减费用减成本加调整项目,求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所得税的方式.二、征收是税务局根据企业和行业的特点确定一个征收率即应交税所得额的计算率,然后计算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所得税的方式.以上两种方式都是税务局核定的,也可以自己申请,然后有税务局核定.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例: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8万元,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25万元,公益性捐款100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该企业19××年按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680万元,企业

所得税率为33%。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为17万元(125-108),允许列支的公益性捐款为51.06万元。〔(1600+17+5)×3%〕,其超过允许列支部分为48.94万元。

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7781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810

2(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果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例:某企业某项目长期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10年,按税法规定,不得少于6年,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处理采用递延法:

①每月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12=50万元10年中,每月计提折旧相同。

借:基本生产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②计算企业所得税

每年会计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600万元:

每年税收允许计提额=6000万元÷6=1000万元。

时同性差额=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

会计计算应缴所得税额=3000万元×33%=990万元。

第一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贷:递延税款 132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80000

第2、3、4、5、6年相同。

前六年该项目己提足折旧,后四年企业每年计提折旧6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整,600万元×33%=198万元,第7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80000

第8、9、10出年相同。

你司这种缴税法叫核定征收就是税务局给你司定好的无论亏盈都要交是按你收入的总额*10%*25%就是说你只要有收入要按收入的10%的利润来征收所得税(税务局给核定的你司的利润无论多少都按收入的10%计算利润)其实是可以和税务局协商的这种缴税法很多企业都不用按这种法纳税如果企业亏损也的要缴所得税对企业不利当然如果你司的利润率高于10%这种核定征收对你司是很有利的如果是查账征收就是按(收入-费用=利润)*25%如果利润为零或负数都不用缴所得税。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外资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30%,还有3%的地方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外资企业根据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优惠税率。

2、内资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除基本税率33%以外还有两档低税率18%、27%。利润(应纳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税率18%,三至十万元27%,十万以上为33%。

3、内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就是根据你的收入直接乘以一个比率(根据行业不同税务机关给企业制定不同的比率)得出的数算是你的利润,然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18%、27%、33%)算出你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查帐征收,就是根据你帐上的收入减去你的成本和费用,得出你的利润数,然后再乘以相应税率(18%、27%、33%)算出应交所得税金额

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月报);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500元的5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375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0.3‰

加工承揽合同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财产租赁合同1‰

第二篇: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两合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两合公司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根据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论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者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

1.都遵守公司资本三原则,即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

2.都贯彻了有限责任原则,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组织等经济实体。在投资公司后,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3.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

4.一本都是盈利性的组织,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有明显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需要一定的信任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数额的多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人数较少,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一般股东较多。如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受到公司法规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一般允许其自由转让,符合有关规定后还可以公开上市交易。

6.设立和监管的宽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较为严格,其管理机构、公司治理要求较多,规模较大,财务一般要求公开,在法律法规上一般有很多监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一般来说,规模也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2、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既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时所要体现的内容和精神,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法律所要求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立法宗旨所要求的内容。《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对《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时所要体现的内容和精神,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法律所要求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立法宗旨所要求的内容。《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对《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立法的意义:会计是进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经济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将会计工作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方法、程序及法律

责任进行统一的规范,才能使经济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对经济工作各环节的运作有清楚的了解。

2. 以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立法宗旨的首要一项。原会计法没有将

这项内容明确在立法宗旨中,并且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次会计法将这一项内容作为立法宗旨,是根据一个时期以来会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3. 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手段和条件,而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才是会计工作的根本目标。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才有实际意义;没有规范的会计行为和高质量的会计资料,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也就难已成为现实。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比较

论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摘 要::费者维权艰难是我国企业失信的减压阀。这表现在:维权法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缺依据;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受损没商量;意识淡薄素质低,消费者自保无能力。要铺平消费者维权之路,必须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依据;必须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必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

引言

诚信既属于传统的道德范畴,又是人们在现代经济社会必须相互遵守的文化规则。“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不弄虚作假,言如所思,行如所言,“言必行,行必果”。我国本来有着诚信的传统美德,但在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种传统美德受到了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据中国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 85·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诚信经营是企业应遵循的价值理念。但是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为了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而坑蒙拐骗的企业大有存在。难怪世界银行前任行长克劳森先生向中国提出建议,要注意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同步性。他以一个银行家的身份,强调了诚信对中国经济 的重要性。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以致达到了“诚信危机”的程度,使中国经济正在大量失血。所谓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衰。笔者在此提出和探讨导致当前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来自消费者维权方面的问题,旨在呼唤社会尽快铺平消费者维权之路,以期从消费者方面下功夫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风气。

一、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原因

1、分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企业经营不讲诚信的直接后果之一,但是,当前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种种困难,维权成功率极低,从而为一些不法经营者制假售劣减轻了压力,甚至大开了方便之门。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对维权消费者所做的调查表明:获得满意结果的消费者仅占14·1%;费了很大周折,总算得到解决的消费者占23·0%;未获得积极的处理结果的消费者占62·9%,其原因,问题出在:1·维权法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缺依据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增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其主要缺陷为法条模糊有歧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消费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不合理,司法不统一。《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但对到底什么是欺诈行为却无明确规定,且规定的赔偿额度太低,达不到给经营者欺诈经营以实质性惩罚的效果。再就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只规定了残疾金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没有残疾或死亡但确实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精神痛苦的,消费者要求赔偿就无法可依,以致判决维权案件时,各法院做法大相径庭,司法严重不统一。

3.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受损没商量维权成本是指在维权请求合法合理的前 提下,消费者通过有关途径达到维权目的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神损耗等等的总和。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关键原因在于维权渠道不畅;渠道不畅的根本原因是机制不全,部门失职———这是维权难的根本症结所在。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维权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消费者在维权中,大都遇到下列问题:经营者对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推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不全,缺少权威,协调乏力;仲裁机构设置 有限,且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法定的工商等维权部门,由于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因而依法维权不够,执法力度不大;而消费者到法院起诉,司法程序复杂,所需费用较高,往往使消费者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因而将其视为畏途。再就是有的地方无视法律、不顾大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还有的地方,有关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缺乏服务精神,无视消费者利益,对消费者的投诉漠不关心;更有甚者,有的执法人员与违法分子沆瀣一气,成为了侵权者的帮凶。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消费者大多数采取容忍态度,宁肯眼前吃亏,而不愿去旷日持久地打维权官司。

3、我国消费者素质较低,其一表现在法律常识缺乏。维权法律常识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维权成功率的高低。目前,我国已出台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例,如简称《消法》、《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它们对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给出了规则、准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广大的消费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浑然不觉,或无可奈何。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打折不予退换是明显的格式合同,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许多消费者由于不知法而对其听之任之。有调查表明,在我国,即使是城市消费者,也有占49·9%的人对《消法》根本不了解,其维权成功率为11·5%;而对《消法》“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人,其维权成功率为25·9%[2],大大高

于前者。其二是维权意识淡薄。我国消费者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农村消费者尤其如此,大多数农民购物时对商品的相关知识、信息知之不多,也不懂得索要发票等维权凭据。加上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明知合法权益受损,却懒得和经营者计较。正是消费者的宽容、软弱和维权意识的淡薄,促使不法经营者变本加厉地侵权。目前,基于上述原因,不能积极维权的消费者,可说是遍布城乡。据有关资料统计,消费者自身权益受损时,能自觉维权的仅占22·3%,另有70%以上的消费者则是自认倒霉。

(一)法律概念界定争议较大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概念分析

首要问题是本法没有把“消费者”这一重要概念界定清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本法立法之目的在于“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即显然,本法的维权重点在于维“消费者”之权。但问题是何为消费者呢?本法并未给出一个权威准确的法律定义,而是在本法第二条,对消费者范围进行了简单限定,即本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本法所指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然而何谓“生活消 费”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法律概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分成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任何社会产品都是首先被生产出来,然后分配到社会成员手中,再根据不同的需要相互交换,最后被消费掉。其中最后一个消费环节又可以分成“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就是社会成员个体直接享用(消耗)掉社会产品,而那些直接为社会成员个体所直接享用(消耗)掉的社会产品就叫做生活资料。

二、铺平消费者维权之路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

维权依据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集团消费,无论是间接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还是最终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都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合法、正当经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精神赔偿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获得精神赔偿,不能以身体受到伤残或死亡为前提。否则,只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况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各种精神消费品也越来越多,精神消费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精神消费权利,侵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范围、责任形式、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等。第三,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使消费者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惩罚和制止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但在法律实践中,消费者花费的诉讼成本往往超过了预期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胜诉仅仅是名义上胜诉,经济上往往不划算。由于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并未考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因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受到影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用的增加1倍的惩罚额度远远不够。因而要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对大金额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23倍,对小金

额惩罚性赔偿可以假一赔十。

2.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消费者 维权效率其一是强化行政机关职能。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督职能,有必要对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权限进行归一整合,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一方面让它为消费者提供市场指导的法律咨询,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运输和贮存者的行为,享有制订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权限。另一方面,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罚款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并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享有立案侦察权和移送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权限。还可将我国现在的消费者协会确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除享有可以进行受理投诉、指导消费活动等职权外,还可以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解决纠纷的手段。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

首先,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是学习消费知识,它包括市场知 识和商品知识。对于市场上的商品,应该确定购买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某种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品牌、质量和性能;了解商品的价格知识,如质量方面的认证等知识。此外,有关商品的选购、使用、保养知识也应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二是学习法律知识。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大量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消费者要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根据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论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者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

1.都遵守公司资本三原则,即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

2.都贯彻了有限责任原则,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组织等经济实体。在投资公司后,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3.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

4.一本都是盈利性的组织,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有明显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需要一定的信任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数额的多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人数较少,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一般股东较多。如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受到公司法规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一般允许其自由转让,符合有关规定后还可以公开上市交易。

6.设立和监管的宽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较为严格,其管理机构、公司治理要求较多,规模较大,财务一般要求公开,在法律法规上一般有很多监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一般来说,规模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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