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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第一篇: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文化委员会备案,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影视传媒、出版发行、网络游戏、演艺演出、艺术品生产等文化产业项目,可享受本政策。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企业新建投产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制作动漫影视片、拍摄电影和电视剧的企业,其缴纳税款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对年收入 10 万元以上的动漫主创人员和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影视知名导演、主要演员,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90%奖励。

三、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 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40 万元、1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补助 50 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和国家级、省级奖项,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对芜湖生产的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按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及其他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 8000 元/20 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按每部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相应定位的主频率首播的,按 10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上述作品,获得国际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或文化创意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从事创意设计,且当年实际设计开票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创意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开票收入 10%的补助,但奖励数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限,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0 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可实行 “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九、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基地设在鸠江区。

十、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十一、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二篇:芜湖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芜湖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2000 万元以上旅游景区开发及3A以上景区追加投入建设项目(指2010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建成开业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5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8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100%奖励,并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个人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 80%奖励,后三年给予 50%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 3A、4A、5A 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四、对新进入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七、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八、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九、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本政策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篇:芜湖市关于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芜湖市关于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为吸引民办学历教育和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来我市办学,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按国家标准在我市新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土地、税收和规费上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对在我市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模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凡自建自用教学用房,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教学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三、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有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经正式签订聘任协议,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应当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培训;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 3 年。期限内要求回原校的,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期满后仍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档案可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由其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报本市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票据管理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提供合法票据。

六、民办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专业。

七、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民办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农村、县镇及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

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其余部分举办者(出资方)可自主确定回报比例。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其净资产总额70%以内的贷款担保。

十、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十一、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除第七条由同级财政负担外),由市级财政负担。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四篇: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简称“武汉文化新政3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武汉市文化产业振兴计划(2012-2016年)》落实,进一步加快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与税收政策

(一)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市级财力增长情况相应增加,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对文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资金的财政投入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新组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专业孵化器,根据其孵化面积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投资与融资政策

(五)成立市文化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搭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六)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

(七)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力度。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本市文化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达到其实收资本两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0倍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300万元。

(八)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政策

(九)对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近3个会计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努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文化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400万元。

(十一)加大对文化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十二)在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优先支持文化企业获批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申报的项目;文化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文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三)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文化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对经核准的文化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批省级和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资产与土地政策

(十四)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五)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允许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士地使用权。

(十六)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五、文化贸易与消费政策

(十八)鼓励文化贸易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播映除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境外商业演出,按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

(二十)扩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六、知识产权与工商政策

(二十一)设立文化行业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二十二)建立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人才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三)加强文化产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支化品牌的评比。凡被授予国家级称号的给予相应奖励。保护和推广本市文化产业驰名商标,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驰名商标名录。对主导创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招商引资政策

(二十四)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

(二十五)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 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可达5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

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八、人才培养与引智政策

(二十六)对人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的文化创意人才,给予100-6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二十七)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市、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支持和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给予3年保护期。保护期内,原有身份和专业技术职称予以保留,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在完成奉单位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和到企业兼职,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十九)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给予补助。

(三十)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严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

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按“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各按一定比例出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关于加快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范文模版]

关于加快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审定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余姚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余党„2011‟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余姚市级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鼓励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扶持各地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第二条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具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10家以上,招租率50% 以上且文化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70%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以及园区内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同时,对列入《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6)》的园区外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项目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三条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改造或新建,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元,总改造补助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改造或新建,给予园区

1投资主体3个月装修免租期,建成区内、建成区外补助资金分别按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发放给投资主体。

第五条积极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利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自考核达标起 3 年内,园区房屋出租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 25% 作为奖励返回给园区投资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签约租期达到3年及以上且签约率50%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各企业租金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 70%,第三年补助 50% ;补助资金发放给园区入驻企业,招租率不足 50% 的,不予补助。建成区内补助租金最高不超过 30元/平方米〃月,建成区外补助租金最高不超过 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若入驻企业为原本市文化企业的,租金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建成区划分以市规划局公布范围为准。

第八条新注册的文化企业入园,从入驻之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对原已在我市注册经营的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自入驻之年起3年内,每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

贡献新增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经营文化项目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按核定征收办法征税。

第九条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著名科研院所、211 工程院校在余姚新注册的分支机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70%、80%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著作权属我市园区入驻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奖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和宁波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1000元和500元奖励,最高限奖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级差升级补差额。

第十一条对被列为市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所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原则上资助总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列入上级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配套,但上级扶持资金和本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每年命名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每家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每年命名文化产业基地不超过10个,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申报成为宁波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

基地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扶持。两级补助就高补助,不足补差。

第十四条每年评选出创意先锋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每年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中,评选出创意先锋领军人才不超过3名,每人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市内外企业委托入驻我市的国外知名创意企业研发设计新产品,对获得专利并取得实际销售成果的产品,给予创意企业设计费用的20%的补贴,单个设计产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类会展的企业,经认定,按参展费用7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凡新注册的文化企业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发改、国土、规划、工商、住建、环保、城管、经信、文广、消防等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填补我市空白,且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同一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

分。同一企业或项目在既可按本政策奖励(补助)又可按市内其他政策奖励(补助)的,若奖项类型相同,只允许享受一种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新注册3年内的文化企业不受此限制。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对当提供虚假资料、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上述政策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党办 „2010‟78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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