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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特殊适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特殊适用



第一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特殊适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经营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照经营种畜禽。

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四)无证照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五)无证照经营种子。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七)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八)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篇: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摘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 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药监部门

依法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广电部门

依法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客运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

依法对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煤炭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二十)旅游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一)盐务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二)教育部门

依法查处相关私立学校(不包括各种技能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贯彻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教并举,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第八条 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行为,一般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范围。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法定的在登记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无证经营行为,属于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涉嫌违法事项移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公函之日起15日内,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因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而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在吊销、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依法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供水、供电、宽带连接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注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 印发

第四篇: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

办法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

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

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暂无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

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

《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照无证)]。{过去只能按超经营范围查处,现在可按无照经营查处。)

还有三种情况:

第一,有照无证,未超越经营范围。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须立刻纠正;

第二,许可证过期失效等,发怔机关未及时(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许可证吊销、注销或未办理年检时,是发怔机关的责任;许可证过期是两方面多有责任。)

第三、有营业执照,一般性(不属专项审批的)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该办法管辖范围。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

(1)在管辖区内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五条)

(2)应当有照有证,但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作废、过期、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六条)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应当前臵审批未前臵审批而颁发营业执照,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三条)

二、查处无照经营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的职权

1、办法第九条规定六项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阅、制、查、扣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扣专用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查封经营场所)

2、行使职权应注意的问题:

(1)行使强制措施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2)一般的无照经营活动(活动内容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不须其他许可证或前臵审批)应当先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办法第八条: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及时对场所进行摄像或拍照,作为执法人员进入的根据;防止当事人诉我进入生活场所;

(4)阅、制、查、扣有关资料时注意“有关”,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应随意查扣,明显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查阅、不复制。查、扣专用财物时注意“专用”,非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不应查扣。例如运输车辆,是不是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要具体分析:属于无照经营者自己的车辆并用该车辆参与经营活动,则应属于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属于租用车辆,则不应列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工具。(车主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条件的,应按办法第十五条处理)又如,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时,只能查扣超范围的商品,以及生产该商品的设备、工具及原材料。

由于我们工作失职,造成应当前臵审批再核定该经营范围而我们未经审批已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应直接查扣该类商品。应当首先纠正登记行为,责令变更登记(如果办理变更登记,2 则对以前的行为不应处罚),不办理变更时,强制变更。变更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时,方可查扣。不先纠正直接查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不立刻直接查扣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宁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必须立刻直接查扣。

(5)实施查封经营场所时,应特别注意:第一,不是所有的经营场所都可以查封,只有四类情况才可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第二,“有证据表明”。在没有取得证据前不得随意查封经营场所。

什么情况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参照《刑法》有关规定)

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的食品;非法生产人用药品或销售假冒人用药品;

重大安全隐患---客观环境及条件存在建筑物倒塌、爆炸、火灾的危险;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于有照经营者,应先按照不具备经营条件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时再予以查封)

威胁公共安全---生产、销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破坏环境资源---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6)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办法第十条)

a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分管副局长可认为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副局长则不行)

b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可认定程序不合法)

c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当场是非常重要的)第十条还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这里要注意,查封、扣押决定书可补办,但财物及资料清单必须当场交付。“补办”的意思是经局长批准后在送达当事人,而不是当场交付决定书后补办局长签批手续。(7)查封、扣押的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这里要注意:十五日是包括节假日和周末的;延长时还须第二次送达延长通知书,且在第一个十五日之内。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处理决定”是对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决定,没收、移交、解封?而不是对案件的行政 3 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8)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贴封条、拍照片并须在财物清单上标明财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以及查封、扣押时间、地点和保管人等,防止出现调换、转移、损毁,影响办案。

三、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1、量罚额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营业额应当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四种情况)

2、转致问题(同一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款是“除外适用”原则对处罚转致的规定。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不应包括行政规章。例如: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转致的条件:违法性质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件违法事件,只能有一个机关处罚一次。(4)转致适用法律原则:

a效力高的法律优于效力低的法律;

b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本办法可谓一般法,具体某一类无照经营活动的法规谓特殊法)

c规范行为的法优于规范主体的法;(因为无照经营一般很难确定主体类型)

(5)转致的类型:

a、明确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包括以其分公司)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应转致《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自定的名称或冒用他人名称;已登记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异地(非住所)设点或设立分支机构。)b、明确以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有符合独资企业的名称或冒用他人名称,或已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异地(非住所)设点或设立分支机构,一个人或家庭投资。)应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独资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C、明确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有符合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冒用他人 名称,或已登记的合伙企业在异地(非住所)设点或设立分支机构,两人以上合伙投资。)应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做出规定,但未规定具体处罚额度。因此不适用转致。

3、移送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未发生事故之前,应按非法经营论处;发生事故后按其他性质论处。

移送标准:高检、公安追诉标准第七十条对各种违法行为都有具体的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无照经营行为时,应按高检、公安下列追诉标准移送: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四、小结: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了我们较强的行政执法手段,但同时也给我们取缔无照经营的重大责任;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角落存在无照经营行为都首先是我们的责任。出现重大事故时,不能因为我们未登记而免除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划清管辖界限,避免产生管辖盲区。

3、实施强制措施须慎重,一但实施就进入连续工作状态,直到案件结束。不可官僚主义,拖拉、延误。

4、实际上,无照经营查多处少。也就是大量无照经营行为足以触犯刑律,符合追诉标准。我们应当扭转观念,坚决移送。

第五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2013年上半年,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3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执法车辆xx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xx户,查出无证经营xx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xx份,发入宣传材料xx份,引导规范办证xx户,依法取缔xx户,立案查处xx户,罚没款xx万元。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xx同志任组长,xx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在加强平时巡查的同时,面对一些藐视法规,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户,我们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半年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农粮、安监、商务执法大队、乡镇等部门开展了6次联合执法,查处3个肉品经营户,取缔了2个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净化了市场。三是改进作风,热情服务。在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帮助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完善各项条件,申领证照,并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推行便民措施,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成品油经营者办证提供方便,从而尽量降低无证无照经营率,优化市场经营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加油站点持证经营率低,且布局不规范;二是商务执法经费短缺,执法力量薄弱。

(二)下步打算:一是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二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害肉上市;三是开展成品油经营市场整治,坚决查处取缔无证加油站点,优化乡镇加油站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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