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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关于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告[合集]

工业园区关于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告[合集]



第一篇:工业园区关于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告

州政府法制办对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十部门委托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以签定《委托书》的方式已将相应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权限授予

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经济发展局

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审验;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

4.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初审;

二、财政局

依法代收代缴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执法权;

三、建设局

1.审批园区内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生产性建设项目和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或审批;

2.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排污费的减免及缓缴审批,按财综(200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篇: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第三篇: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1.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

2.价格公证仲裁费

公安部门

3.养犬管理服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

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第四篇:国务院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 号 项 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处理决定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费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取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

费 烟草部门 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

号)取消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取消

第五篇: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30号

国家档案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利用档案收费按《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附件一)执行

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按《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就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二)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至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至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至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05至0.1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

(二)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至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标准。

四、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附件二:

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现就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规定如下:

一、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台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有偿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为生产经营、研究和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扩大、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复制资料工本费。对社会公益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测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复制工本费。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收复制工本费。

三、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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