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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扣款

病事假扣款



第一篇:病事假扣款

病事假扣款

1、后勤服务人员:

①月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每天扣效益工资30%,四天以上(含四天),每天扣除效益工资30%外加扣岗位工资50元,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②月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凭病假单不予扣款,超过四天(含四天)每天扣效益工资30%,一周以上者加除岗位工资30元,依次类推,扣完为止(有住院证明可例行处理)。

2、后勤管理人员:

①月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但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不予扣款,四天以上每天扣效益工资30%,一周以上加扣岗位工资50元,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②月病假一周以内,凭病假单,不予扣款,超过二周扣效益工资30%,超过三周,扣除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全月未上班,又无住院证明,只能发最低生活费。

3、计件工资的一线员工:

①病假凭医院证明,每月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不予扣款,四天以上每天扣20元,住院酌情处理。

②事假百分之百扣岗位工资,按天计算,扣完为止。

注:批假的权利:

班长有权批一天,两天以上必须报车间审批;

车间主任、副主任有权批三天,三天以上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车间主任,副主任请假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以上各条例仅供参考,请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第二篇:关于病事假、迟到、旷工的扣款规定

病事假、迟到、旷工扣款规定

事假

如需请事假以处理一些私事,则需提前一天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并填写一份由部门主管签字的请假申请单(所有休假都必须填写请假单),然后送交人力资源部,请事假没有工资。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1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店长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店长请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病、事假工资:

1.请病假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证明,上交店长,经允许后方可休息。医生证明及店长签字放入本人档案。如因急病或特殊情况,可用电话向店长请假,事后补办上述手续。

2.请事假需先经店长批准方可休假,但100%扣除相应天数工资,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批假权限;1天以内请直接向你的上级主管申请,3天以内请示店长,3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店长3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迟到及旷工:

员工因故不能准时上班的需告知上级领导,无故迟到不请假的视为旷工处理。

一、迟到

1.迟到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 2.迟到2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3.迟到30以内:罚款30元;

二、旷工

1.迟到至8:00—10:00期间才来上班的,算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2.10:00以后才来上班的算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

※如果无事请假,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20元;第二次半天工资;第三次直接辞退。

第三篇:病事假制度

TZH-QW-RSB-1

5附件4: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 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 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 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

5.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 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 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病事假请假流程

6.1 病假:凭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2 事假: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6.3 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

7.1 工资待遇

7.1.1 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1.2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7.1和表7.2:

表7.1:病假工资待遇

表7.2:事假工资待遇

注:

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7.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奖金。薪酬

给付形式为月薪、年薪的职工,“工资:奖金”分别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80:20”和“60:40”计算(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月薪制和年薪制人员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病、事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09-1-20

为加强局内部建设,规范管理,使局人员增强组织观念,树立遵纪律、守制度的良好风气,确保出勤率、工作率,全体人员步调一致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分局人员病、事假制度。

一、局人员病、事假必须事先向领导请假,经同意批准方能实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也应及时补假,并说明情况。

二、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综合管理科登记,方能实行。

三、请病、事假二天以上,必须写好请假条,请假事由,报局领导同意后,到综合管理科登记,年终评先作一项参考内容。

四、请病、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除履行本制度第三条手续外,一律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扣除工资等事项执行,以后按类推。

五、病、事假未经领导批准,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并按类推,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扣除一个月工资,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一律作自动退职处理。

六、迟到早退累计达五小时以上(含五小时),一律作 旷工一天处理,扣除工资。

第四篇:病事假规定

一、病假管理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生效。

2、凡弄虚作假取得休病假证明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处分。

3、员工病假在3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员工病假在15以上30天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病假期间福利不存享受;超过30天的(重大疾病除外)及治疗后,不能正常上班的,按内部假休处理,停发工资及福利,自行承担5险个人部分及公司部分。

二、事假、婚假等管理办法

1、事假

⑴员工处理私事占用工作时间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⑵请假一律以各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书面假条为据,并交考勤人员存档,未经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假条一律无效。

事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签批;事假3天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批;

⑶事假年累计超过5天的,超出假期以天计算,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资。

⑷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婚假

员工在法定结婚年龄范围内结婚的,享受7天婚假,大龄青年结婚的享受27天婚假,婚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

3、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因故去世,职工本人可以允许有7天的料理丧事假;因路途遥远需出车去奔丧者,另加路途往返时间,超过7天的,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福利。

4、计划生育假

单位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的,享有90天假期,晚婚晚育的享有120天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休假,不影响工资。

5、护理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家属住院确实需要护理的,允许有7天护理假,不影响工资,超过7天者按事假对待。

第五篇:病事假制度

1、迟到、早退

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5元;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迟到或早退与在校同等处理。开会迟到早退、做操无故不参加(含学校活动)每次扣5元;

2、零星假

一个小时记一个零星假,不到一小时均按半小时算,当月10个零星假算一天事假。教职工每学期零星假不超过三天为全勤。

3、病 假:

(1)教师因病休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算作病假时间。2天及2天以上,需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认定(凭病历)。

(2)病假期间学校扣发绩效工资。请病假半天者(不含常规假),扣5元,一天扣10元;

(3)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22×休假数;5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30%;病假累计10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50%;病假累计15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70%;病假累计20天以上25天(含25天)以内者扣发岗位工资的90%;病假累计2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者扣发全部当月岗位工资;(4)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统发部分,下同)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病休一年扣除工龄教龄一年(特殊病种除外)。

4、事 假

(1)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不准请命令假,凡是没有批准而强行休事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3天以内(含3天)事假每天扣20元。

(2)教职工事假超过3天,每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一天以内,由学校领导批准;连续请事假3天,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交学校领导签章同意后报学校审批,送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3)请事假者所任课程由学校领导安排代课,本人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5、法定假

(1)婚假:教职工婚假时间为3天。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婚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2)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3)哺乳假: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超出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4)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6、旷工及处理:

(1)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分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否则作旷工处理。(2)凡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手续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未参加作矿工处理。

(3)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4)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7、其它事项

(1)财务、教导要按月做好教职工出勤及代课节数统计。(2)凡病事假教职工所扣工资对顶岗教师按实际工作量、天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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