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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



第一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5年初进行规划,经省批准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55339人,其中在“十一五”期间解决饮水不安全人数为22198人, 在“十二五”期间解决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2421人,目前项目实施情况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省批准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55339人,按不安全类别分为:砷

超标2566人,氟超标7192人,苦咸水1781人, 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11454人,铁超标15225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4086人,水源保障率不达标7454人。分区域为:水泄乡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897人,龙门乡饮水不安全人数为5652人,杉阳镇饮水不安全人数为9441人,厂街乡饮水不安全人数为4644人,博南镇饮水不安全人数为6167人,龙街镇饮水不安全人数为7314人,北斗乡饮水不安全人数为4608人。估算投资大约为400元/人,其中:中央和省大约补助为300元/人,州县及群众自筹大约为100元/人。因此估算总投资为2213.56万元,其中: 中央和省补助1660.17万元,州县及群众自筹553.39万元。

二、项目实施情况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以永政办发[2007]47号文成立了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为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组,并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各乡镇也相应地成立了领导组,加强了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的领导。

(一)2006年项目。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7年底下达计划和资金,解决我县砷超标的2566人,其中:水泄乡砷超标的857人,北斗乡砷超标的855人,博南镇砷超标的854人。总计划投资100.5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6.47万元,省级配套10.32万元,州县及群众自筹23.75万元。目前实施完成投资93.1195万元。到位资金为93.119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66.47万元,乡级配套11.9843万元,群众自筹14.6652万元,其余资金未到位。目前项目的工程部份已基本实施完成,正在进行零星扫尾工作及资料整理工作。2006年项目已经要求各乡镇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验收。

(二)2007年项目。2007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8年8月下达计划和资金,解决我县氟超标的7192人,其中:龙门乡氟超标的2379人,博南镇氟超标的1362人,龙街镇氟超标的3451人。总计划投资283.0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85万元,省级配套26.08万元,州县及群众自筹72万元。到位资金为211.0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85万元,省级配套26.08万元,其余资金未到位。目前项目的测设工作基本完成正在作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项目可在2008年12月底前进行管材招标工作及开工,整个项目计划于2009年2月底前实施完成。

(三)2008年项目。

1、2008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8年8月下达计划和资金,解决我县苦咸水1781人,其中:水泄乡苦咸水的1000人,厂街乡苦咸水的781人。总计划投资71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9万元,省、州、县及群众自筹22万元。目前到位资金为中央补助49万元,其余资金未到位。目前项目的测设工作基本完成正在作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项目可在2008年12月底前进行管材招标工作及开工,整个项目计划于2009年2月底前实施完成。

2、2008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8年12月下达计划,解决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4425人,其中: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1816人, 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2609人。其中:杉阳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1231人,龙街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585人, 龙门乡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2609人。总计划投资222.9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78.33万元,省、州、县及群众自筹44.6万元。到位资金为中央补助178.33万元,其余资金未到位。目前项目正在作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的管材用量已经上报州水利局,由州水利局进行管材招标工作,整个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底前开工,2009年2月底前实施完成。

(四)2009年项目。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经上报实施方案,解决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24100人,其中: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8845人,其它饮水水质超标问题15255人。其中:水泄乡的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2040人,龙门乡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664人,龙街镇的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1641人,北斗乡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2500人, 博南镇未经处理的iv类及超iv类地表水2000人, 杉阳镇其它饮水水质超标问题9441人, 厂街乡其它饮水水质超标问题3863人, 博南镇其它饮

水水质超标问题1951人。该项目待可研和实施方案批准,投资计划下达后组织测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无前期工作经费,可研、实施方案的编制及项目申报评审经费难以筹集。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点多面广,且单项工程投资小,带来实施难度大。

(三)在项目

实施中,只有国家资金有保障,省州县配套难以落实,造成资金缺口大群众集资投劳任务重。

(四)项目下达计划较晚,因此项目实施有所滞后。

(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于2004年底进行规划,由于规划时间较长,而造成在规划中部分农村饮水不安全的群众已通过解决,而部分在规划中属安全饮水,但现已不安全,因此在实施中矛盾突出。

(六)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程序规范、要求较严、工作量大,部分乡镇水利工作站水利工作人员少难以按时完成计划工作。

四、今冬明春计划

(一)完成2006年的项目并组织验收工作。

(二)做好2007年和2008年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在2009年2月底前实施完成。

(三)认真做好2009年项目的前期工作,待可研和实施方案批准,投资计划下达后组织测设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发改投资〔2005〕1505号

2006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交流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

2015年我县计划投入3431.72万元,解决规划外新出现23667名农牧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规划外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克服项目建设点多位于海拔高、气候寒冷、地质条件差的地方,水源点远、材料运输困难、有效施工期短等困难,全力以赴,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快推进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过努力,我县已解决了全县24966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超额完成了工程下达任务。项目完成投资3700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投资3432万元,群众投劳折资268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规划外农村安全饮水工作,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和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县规划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进度推进、安全质量、资金监管、宣传报道5个组开展工作。县水务局和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县政府向州政府作出了书面任务承诺,县政府也与乡(镇)、乡(镇)与项目受益村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三是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5次,部署项目工期推进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尊敬民风民俗,加强安全生产、护林防火、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汛、地灾预防、员工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二)未雨绸缪,科学规划。一是去年11月底,水务局及时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分成两组深入全县14个乡(镇)调查新出现饮水不安全情况。二是科学选取水源点,规划管网线路,在集中供水工程厂址和管线的布置规划上在不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尽量避开群众的耕地和经济林木。确需占用的,与相关乡(镇)、村组及农户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签订责任书和用地保证书,杜绝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三是及时完成项目水质送检和进场勘测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了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农村饮水安全政策、项目建设以及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进行宣传,激发受益群众兴建饮水安全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四)主动作为,加快推进。一是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项目建设计划、用地、节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办理环节采取“容缺办理”等方式,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度。二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集中程度、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工程类型,严格按照《州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规模的重点集中试点和集中连片区采取招投标方式,小型集中点和小型片区采取比选方式,分散点区采取“一事一议”民办公助、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三是在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上,赶在虫草采挖季节之前,积极组织群众投劳全力开挖管沟,准备取水口及蓄水池所需材料,尽量提前动工。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由监理单位和业主现场旁站,每日短信汇报建设进度和工地基本情况,及时掌握进度动态。五是在项目攻坚进度上要求施工单位做到“两头黑、三班倒”,严格倒排工期,保证时间节点上完成工程任务,并明确奖惩办法。

(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一是在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组织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承诺5年无偿包修、包返工。二是派驻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积极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引导群众监督,严把施工队伍关、材料进货关、施工质量关、内业资料关,着力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四是搞好水源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取水口上游保护工作,安装水源地保护网围栏和标示牌,确立水源地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抓好水质安全检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水质检测,确保饮水安全。

(二)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养护。积极探索农村用水收费制度,目前已在赤土乡推广了农村用水收费制度,对赤土乡仲堆水厂供水范围内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普通老百姓采取不同标准进行用水收费,所收水费用于仲堆水厂日常维护。规划外项目建成后,将及时向乡(镇)政府、村委会移交资产和管理权,对集中供水工程推广用水收费制度,分散供水工程推广农户自管制度,确保工程长效性。

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局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让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喝上了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四篇:2012年莘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情况报告

2012年莘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进展情况汇报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2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山东省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范围涉及河店镇、莘州街道办事处、张寨镇、张鲁镇、俎店乡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29个行政村,人口23508人。

主要建设5处管网延伸工程,新打机井7眼,共动用土方10.12

万立方米;18.5kw变频(控制双台)供水设备4台,安装除铁锰设备4套,200QJ50-65/5型潜水电泵7套,消毒设施3台,各种规格PE供水管道330.97km,水表6635只,立杆6596套。

工程总投资114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382万元,省补助资金229万元,地方配套535万元。

二、工程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中央、省资金已全部到位,工程已开工,征地

1.2亩,建房屋4间。

三、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莘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实行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

局长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机制。

2、积极推行四制 确保工程质量

该工程实行了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

目法人制。委托山东正信招标有限公司于11月6日对工程所需管材设备等进行了公开招标;与供货厂家全部签订了合同。确保该工程组织实施按基建程序执行。

3、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项目资金进行专人管账,专款专用,绝不滞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4、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实行倒计时安排工期,集中人力、物力、机械设备,采取水源工程、干支管道、入户工程全线开工,多头并进。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力争12月中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莘县水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五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07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5]13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八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九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市(地)、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内申报计划。

第十一条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下一的省级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国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全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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