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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第一篇: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记者1月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双方质证,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同年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判决。2013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同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平顶山中院作出的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法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另外,平顶山市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故对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第二篇:“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

“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

本报讯因对98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今年1月26日,省高院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而对于这笔钱的使用,李怀亮的姐姐说:家人不会因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无罪释放,获98万余元国家赔偿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拿到赔偿,家人表示不会因赔偿款生怨

因对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该案1月22日开庭审理后,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接到法院通知后,昨天上午,李怀亮家人通过银行查询,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对于获得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李怀亮仍认为不足以弥补他所受的伤害。而针对赔偿款如何花等问题,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虽然说98万元赔偿也不算少,也够怀亮买房置业和后半生生活,但是外界不知道这12年里,怀亮家破人亡,我们家人还打官司请律师,折腾

一回又一回,花的钱受的折磨不说,怀亮在看守所更受罪。”现在弟弟身体正在恢复,替他租了个房子,不忙的时候就叫他过来一起吃饭,带他熟悉周围生活环境,教他做饭等。拿到这些钱,尽量让他们夫妻跟以前一样一起生活,在老家盖房子或是在县城买房子,会把他安排好,不能让他再受罪了。虽然家里兄弟姐妹6个,但绝不会因为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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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河南李怀亮冤案

河南李怀亮冤案

李怀亮是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2001年8月7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李怀亮却仍被长年关押。2013年4月25日下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李被羁押时间长达12年之久。

目录 案件回放 审判过程 死刑保证书 签订背景 缓兵之计 生死悬案 羁押11年 三次开棺验尸 保证判处死刑 疑点重重 叶县花费 司法机关说法 无罪释放

案件回放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霞(未成年人,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在排查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审判过程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

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2年。

死刑保证书签订背景

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死刑保证书

据称,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缓兵之计

因为缺少过硬的证据,李怀亮一案无法判决,最终只能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杜玉花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保证书里的内容,也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认可。平顶山市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杜玉花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给当地有关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

据称,当时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结果(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已经骑虎难下、进退两难,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霞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生死悬案

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叶县邓李乡11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同村的李怀亮,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抓获,至今仍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那一年,李怀亮35岁。

在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郭晓萌的父母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或者无期,就“不上访”。

而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做出的两次死刑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打回重审。虽然没有任何力证能证明李怀亮杀人,李也向亲属反映曾遭遇刑讯逼供,但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李怀亮依然有可能成为河南的第二个“赵作海”。

羁押11年

为给儿子李怀亮申冤昭雪,孙景莲曾沿路乞讨,多次前往郑州和北京上访。孙景莲想念儿子想得都要疯了,她一边上访,一边叩头求菩萨保佑她的儿子。

2011年5月5日过世时,86岁的孙景莲头上还有叩头留下的脓包,但她在永远闭上双眼时也未能见上儿子李怀亮一面。孙景莲有6个子女,李怀亮是她的第三个儿子。家住河南省叶县邓李乡湾里村的李怀亮,在2001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至今一直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

与李怀亮同村的13岁女孩郭晓萌,2001年8月2日晚在村里的沙河堤上捉蚕蛹时,被人卡住脖子窒息身亡,遗体被凶手强暴。叶县警方通过逐一排查,随后逮捕了李怀亮,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从此,相距不到500米的郭晓萌家与李怀亮家势同仇敌。

李怀亮出事后,他的妻子张秋阁外出打工再也没回来。李怀亮两个不到10岁的女儿,由于经常遭到郭家人打骂,只好辍学在家。前几年,不到17岁的姐妹俩先后嫁人,老二李涣涣嫁在本村,有了夫家的荫庇,她才得以免受欺凌。

李怀亮家有4间砖瓦房,残缺的院墙内满是枯草和树叶。一把锈迹斑斑的铁锁,告诉路过的人们,这里已经很久没有人住过了。

因郭晓萌一案,虽然平顶山中院两次判李怀亮死刑,但均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打回重审。11年来,李怀亮始终被关押在叶县看守所。其间,他曾数次晕厥,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在看守所里,李怀亮患上了心脏病和高血压。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是在2011年11月再次见到他。当时,李怀亮再度晕厥,被送往叶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李爱梅每次见到李怀亮时,都会听到弟弟反复叨念一句话,“有领导来视察叶县看守所,我都要被关到别的地方。看守所的领导不想让我被人发现”。如今46岁的李怀亮身体极差,就连叶县看守所的人,也担心他早晚会死在看守所。李爱梅说,李怀亮以前身体很好,“饭量大,力气大”。

虽然自家的经济也很不宽裕,但李爱梅仍然在每次看守所通知她去见弟弟时,带上20元钱或50元钱给李怀亮零用。

上访无济于事,弟弟又被长期关押,李爱梅几乎要绝望了。她经常在想,“若有证据,直接把他枪毙了也不冤枉他”。但问题是没证据能证明李怀亮杀人,而法院不撤销判决,警方也不放人。李爱梅对此痛苦不堪,“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三次开棺验尸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11年,另一边郭晓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则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郭松章在女儿被害后,曾大病一场。而杜玉花,在李释放前的多年来一直奔波在上访的路上。

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痛苦不堪,同样也让湾里村的人无法忘却。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杜玉花始终无法忘记女儿开棺验尸的事情,“第三次开棺验尸,我闺女的尸体都腐烂了”。

在2003年那次开棺验尸中,按照卷宗记载,由中山大学在2003年12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称,郭晓萌的血型是A型血。至于后来的开棺验尸,杜玉花称,“过去那么久了,后面的开棺验尸也没查出什么”。

其实,最头疼的是叶县地方政府,开棺验尸不仅让他们花钱去请专家,更让他们觉得“很没面子”。尤其是叶县和平顶山市的公检法,这让他们的形象大打折扣。在当地人看来,“只有很大的冤情才会开棺验尸,更何况是3次”。

杜玉花透露,就在2007年叶县公安局第三次开棺验尸后,河南省公安厅还采取测谎的方式来证明李怀亮是害死郭晓萌的凶手。虽然“真相早已出来,但女儿的案子一直未得到公正的处理”。杜玉花一直对李怀亮是害死女儿的凶手深信不疑。杜玉花说,当时,警察抓了很多人逐一排查,最后,唯独李怀亮没有被放出来。杜玉花一直强调,不管是开棺验尸还是当时现场留下的证据,李怀亮早已是警方认定的杀人凶手。

在历经三次开棺验尸后,整个案件仍然未有实质性进展。杜玉花夫妇不得不每天去上访,以至于近乎倾家荡产。看到父母上访为姐姐讨公道,郭晓萌的弟弟也曾私自离开学校去上访,最后辍学打工。

就在2011年5月5日,杜玉花还前往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随后,她被叶县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带队接回叶县。杜玉花在叶县公安局的训诫室里,被叶县警方殴打,并于次日收到叶县警方给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叶县警方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叶县警方认定,杜玉花的上访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后来再次赴京上访时,声称要控告叶县公安局局长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须承担恢复她的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还要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

为了不让她上访,后来,叶县县政府给杜玉花家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杜玉花拒绝透露钱的数字,她坚称,“政府给钱跟女儿的事情没关系”。

保证判处死刑

尽管开棺验尸寻找证据,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这对杜玉花夫妇和李怀亮而言,都是伤害。而杜玉花频频上访,也给平顶山市、叶县和邓李乡三级政府带来了麻烦,他们不得不花费人力和财力前往郑州、北京接访。

一了解此案的叶县官员向时代周报透露,“虽然保证书历届领导都很重视,但这个案子县里可没少花钱,前后花费有两三百万元之多”。为维护社会稳定,最终由平顶山中院出面协调,杜玉花夫妇签了一份保证书,“只要不上访,就判李怀亮死刑”。

在那张写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笺的保证书上,郭松章和杜玉花夫妇是保证人,并按了手印。郭松章和杜玉花签署保证书的前提是,要求平顶山中院“判李怀亮无

期徒刑,最好是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死刑)处理”,他们保证,不管将来河南省高院的处理结果如何,都“绝不上访”。杜玉花夫妇还承诺,“如违此保证,无论案件处理到什么程度,我绝不再跑,听从平顶山中级法院处理”。

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就此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

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其实,这个“死刑”保证书签署的时间是在2004年5月,两个见证人是湾里村村干部,而主持签署保证书的,则是时任平顶山中院副院长的赵明章。消息人士向时代周报透露,赵明章在当时的协调会上表示,“(叶县)判后,双方特别是受害方不服,多次进京上访,为了不让他们上访,我曾与杜玉花谈了一天”。

赵明章在一次协调会上还说,“我表态,可以由(平顶山市)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也不再上访。杜同意了,还写了保证书”。

而时任平顶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李志昂后来也透露,“对李怀亮一案,市政法委协调过多次,都认为判不成,就让叶县自己处理了。处理后,双方上访”。

李志昂对赵明章就处理杜玉花上访问题签署协议表示赞同,但协议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判死刑后,杜仍上诉、上访”。

官方资料显示,赵明章在2007年6月25日被免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他的身份是平顶山中院老干部公正司法促进会副会长。至少从2000年开始,赵明章就担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在2010年离休前还担任平顶山中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而李志昂现任平顶山市法学会副会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此前在处理李怀亮一案时,他曾多次与赵明章协商。

杜玉花认为“李怀亮杀人了,必须要判他死刑”,但平顶山中院的领导们“谁也没保证,大家都很慎重”。按照杜玉花的说法,当时平顶山中院怕她上访,向她承诺“请好法官提高审问级别”后,他们夫妇才决定签署这个“死刑”保证书。而这个保证书也确实生效了,就在3个月后的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并赔偿杜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疑点重重

但这份“死刑保证书”并没有解决问题,平顶山中院没能如愿以偿,该院判处李怀亮死刑的判决,很快被河南省高院否决。杜玉花夫妇没有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他们随即以“赔偿少”为由上诉至河南省高院。而李怀亮也同时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在2005年1月22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的判决,同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对于李怀亮涉嫌杀人案,河南省高院认为,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让杜玉花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

为替女儿郭晓萌讨回公道,杜玉花夫妇继续上诉。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7127元人民币。虽然平顶山中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刑,但杜玉花夫妇仍然不服。他们再次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李怀亮量刑不当、要求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为由,继续上诉。

河南省高院再次否定了平顶山中院的判决,理由仍然是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在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对李怀亮下达的判决书上,就认定他是杀害郭晓萌的凶手。

叶县法院的庭审证据包括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以及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物证、物证照片等。但李怀亮当庭辩称没有杀人;他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除李怀亮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犯罪。

刘昆明认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他建议法院应以证据不足判李怀亮无罪。李怀亮在李爱梅随后的探视中告诉她,当时的供述是“因为在看守所受到刑讯逼供,还被诱供,才承认杀人”。

李爱梅认为,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站不住脚,杨白二人是在看守所时听李怀亮自述杀人,但法院又不敢让杨白二人出庭作证。叶县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3000元。

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2008年12月6日递交的上诉状称,卷宗显示现场有O型血迹,但郭晓萌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尸检报告中,郭晓萌身上并无出血伤口,李怀亮身上也无出血伤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现场血迹是谁的。

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时,让湾里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木申在2004年2月3日叶县法院出庭作证此事,但卷宗却并未记载脚印之事。当时警方测量的现场脚印是38码,而李怀亮穿的是44码的鞋子。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而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后来警方的检验中,留在郭晓萌体内的精液,也与李怀亮的不符。李爱梅认为疑点太过明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怀亮杀人。而法院认定,李怀亮杀人的力证是其供述,而这一供述亦与事实不符。譬如,李怀亮称郭晓萌“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实际上是“穿裙子和凉鞋”。卷宗还显示,杜玉花当晚在寻找郭晓萌时,曾看见有陌生人从案发方向经过,但并没询问。李怀珍认为,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叶县花费

李怀亮因证据不足不能被认定为杀人凶手,一直关押在看守所,而杜玉花夫妇则因为杀害女儿的真凶未被惩处,一直奔走在上访的旅途中。郭晓萌之死,让郭李两家都成为受害者。两个被毁掉的家庭,其影响甚至波及几代人。

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

如果放了李怀亮,那就意味着杀人凶手不是他。而当年的办案人员肯定要被追责,很多人都要被牵涉进去。这名官员认为,一旦放人,还要涉及赔偿问题。赔人家多少钱?李怀亮已经算是家破人亡,很多东西不是用钱可以解决的。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后来递交的上诉状提出两点要求,既要依照刑法宣告李怀亮无罪,也要对李怀亮进行国家赔偿。

这名官员说,有赵作海案这一前车之鉴,对叶县和平顶山市而言,郭晓萌案是领导们必须要慎重考虑的事情。如何处理郭晓萌案和李怀亮,已经成为叶县的一件麻烦事,以至于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宣称,“非常复杂,很头疼的一件事”。

2013年2月27日,时代周报在叶县公安局要求就李怀亮案的相关事情了解情况时,叶县公安局称需经叶县县委宣传部同意方可接受采访。了解此案的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吕要领,开始答应接受采访,但半个小时后立即改口拒绝接受采访。地方为“维稳”相互推责,让李爱梅感觉她就像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此前,她去平顶山中院上访,平顶山中院以案件由警方侦办为由,推给叶县公安局。

对于平顶山中院签署的“死刑”保证书,在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看来,就是出卖司法公正息访维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不上访保证”被推翻,杜玉花夫妇在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的同时,李怀亮的家属也因他至今还被羁押而上访。王琳认为,对李怀亮判刑的证据不足,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制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司法机关说法

就李怀亮被羁押10多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个烫手山芋。”

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无罪释放

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下午6点钟,当夕阳的余晖再次洒在李怀亮身上时,这个被关押了12年的农民站在叶县看守所门外,久久不愿移步。尽管已迎来阔别久远的自由,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当然,此时的李怀亮更不会知道,自己的案子早已成了全国瞩目的“名案”,还有一个名字叫“死刑保证书案”。

李怀亮回家

“很累,想歇歇。”昨天接到大河报记者的电话,李怀亮说找他的记者很多,但他想歇两天再面对社会。昨天下午,李怀亮已从平顶山中院拿到了无罪释放判决书。

全家人都没有想到李怀亮会被无罪释放

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回到家中,李怀亮喝了一点粥,晚上睡觉也没有睡好。这几天,家里人准备带他去医院看病。眼下,想让他休息一段时间。

昨日上午,记者拨通了李怀亮三姐李爱梅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李怀亮的姐夫。当记者表示想前往探望李怀亮时,被他婉言谢绝了:“可能是在看守所里待的时间太久了,怀亮不仅反应迟钝,身体也非常虚弱。”

李怀亮的姐夫说,对于李怀亮被当庭判决无罪释放,全家人都没有想到,“怀亮无罪释放,最开心的是他三姐,看到怀亮从看守所放出来的一剎那,她放声痛哭,一直抱着弟弟不松手。”

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回到家中,李怀亮喝了一点粥,晚上睡觉也没有睡好。这几天,家里人准备带他去医院看病。眼下,想让他休息一段时间。现在,李怀亮仍没有回家,住在叶县,见到人就会说“歇歇”,有人喊他的名字,他会立即站起来说“到”。

“我从来都不相信父亲是一个杀人犯!”李晶晶(化名)告诉记者,父亲出事后,姐妹俩刚10岁就早早嫁人,为的就是能得到婆家的保护。姐妹俩最后一次见到父亲是7年前,父亲因心脏病到医院救治时。

杜玉花要继续上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这边是嫌疑人无罪释放后与分别近12年的家人重新团聚的喜悦,那边则是受害人家属认为沉冤未雪的怨恨。昨日下午,大河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受害人家属杜玉花。

在电话中,杜玉花的声音非常虚弱无力,她用沙哑的嗓音诉说着10多年来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痛苦,她依然坚信: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这次开庭重审此案,本以为会有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结果,没想到结果„„

杜玉花表示,她还要继续上诉,一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家人没敢告诉李怀亮他最想见的老母亲已去世

昨晚7点,记者终于联系上了李怀亮。他告诉记者,希望歇两天再面对社会。对于今后的赔偿问题,李怀亮说,不敢想,他的期望是10万元,不过他最大的愿望是回家看望老母亲。但李怀亮的姐夫说,老人在为他的事奔波的过程中,早已离世,家里人怕他精神受到打击,还没有将实情跟他说。(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高鸿鹏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摄影)

李怀亮望获10万国家赔偿

台海网5月2日讯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 韩景玮 见习记者 高鸿鹏 实习生 刘婷婷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李康 摄影)李怀亮被判无罪,“这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极具现实参酌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此案将成我国新时期司法改革的范例。

而对李怀亮来说,被关将近12年,一切恍若隔世。记者在叶县李怀亮的姐姐家看到,看

着媒体对李怀亮事件的报道,李怀亮和家人失声痛哭。李怀亮已知母亲去世的消息,他想去给母亲上坟。另外,他也得到了出走妻子的信息,“过几天就会回来”。

现在,李怀亮的律师已和其家人探讨国家赔偿问题。至于赔多少,李怀亮的家人并没确切数字。李爱梅说,李怀亮被判无罪,最想告诉母亲。母亲最疼小儿子李怀亮。

李爱梅说,前两天有记者逗李怀亮,“如果申请国家赔偿,你希望是多少钱。”李怀亮回答是“10万”。姐姐痛惜地说,他进去时,五六万能买处房子,他的所有标准都是12年前的。

李爱梅说,这两天,就想让他好好养养身体,等身体恢复了再说别的。

妻子有信了过些天准备回家团聚

这几天,李怀亮一家专门照了全家福。但是,全家福中没有李怀亮的妻子。李怀亮案子被发回重审那一年,小女儿考上了镇上的中学,但李怀亮的妻子没能力再供她上学,随即带着小女儿,去了佛山鞋厂打工。现在两个女儿也都是做母亲的人了。

李怀亮说,这么多年,他很想妻子,如果她没再嫁人,他仍愿继续跟妻子过下去。记者了解到,李怀亮的家人已经打听到李怀亮妻子的下落。在邓李乡湾李村,记者见到李怀亮的二女儿,“俺妈过几天就回来了。”李怀亮的二女儿说,母亲在广东打工。

李怀亮的大女儿说,当年,父亲被抓后,一夜之间,他们感觉像天塌了,那一天,母亲什么事都不干,母女三人抱在一起哭。母亲的压力很大,只好外出打工。

把身体养好他想回家给老娘上坟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没直接回家,而是在姐姐李爱梅家暂住。这里也成了媒体聚焦的地方,为躲避采访,李爱梅几度关闭手机。4月27日,电视上正播放案件的报道,一家人看着看着,突然都失声痛哭起来,李怀亮也双眼含泪。

经过两天休整,李怀亮气色好多了。此前,在看守所记者看到他时,他目光呆滞,经常答非所问。现在,李怀亮会主动给人打招呼。

李怀亮已经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此前家人一直瞒着他。他想到母亲坟前,给母亲烧个纸。但经与家人协商,他最终决定等身体调整好后再去,过几天正好也是父亲的忌日。

李怀亮无罪释放村民们态度不一

李怀亮被判无罪释放的消息,一下就在湾李村传开了。

记者走访村民发现,大家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李怀亮就是凶手,也有人认为李怀亮确实是个老实人。

而该案另一当事人杜玉花一家人,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则陷入绝望,这些年,她一直奔波在为女儿讨说法的路上。为获得证据,从2003年至2007年,他们三次同意警方开棺验尸,“她死了都不能安静入土”。面对判决结果,杜玉花说,作为死者的家属,他们等了12年,却没有给女儿讨回公道。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认为,受害人曾是她的学生,她也希望尽快破案,抓到真凶。(大河报)

第四篇:【案例】有机蔬菜未标示保质期 十倍赔偿要求被驳回

【案例】有机蔬菜未标示保质期 十倍赔偿要求被驳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晓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上诉人简晓祥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晓祥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40号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3.诉讼费由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关键在被上诉人是否标注保质期,没有标识保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以常人经验判断是非是错误的,应以法律法规为理据判断。一审判决又以涉案食品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为由拒绝上诉人的退货请求,前后矛盾。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辩称,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的答辩意见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意见一致。简晓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简晓祥赔偿金1000元,退货款12.9元,合计1012.9元;2.诉讼费由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5日,简晓祥在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处购买“有机朝天椒”1盒,支出12.9元。该商品外包装处有“有机蔬菜”标志,其价签显示:“品名:有机朝天椒,价格:12.9元,包装日期:2016.10.03,保存条件:常温保存(建议冷藏),食用方法:加工后食用,规格:100g,单位:盒,单价:12.9元/PCS,数量:1,原产地:上海市,经销商:北京北菜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727号”,未显示保质期的标注。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为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简晓祥购买的有机蔬菜包装上虽然未标注“保质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标注事项的规定,但蔬菜是否过期,常人凭经验可以判断,并不会因为没有标注保质期而造成误导。况且在简晓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有机蔬菜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仅因未标注“保质期”而主张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出售没有标注保质期的蔬菜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进而要求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简晓祥主张退还货款一节,因蔬菜属于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现简晓祥要求退货,该食品已没有食用价值,因此对于简晓祥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简晓祥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简晓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案所涉有机蔬菜属易腐烂食品,消费者可判断其新鲜程度,上诉人虽提出所购买的有机蔬菜未标识保质期,但仅此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因此受到误导,现上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规定,上诉人以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未标识涉案蔬菜保质期为由,要求赔偿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简晓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简晓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7年8月29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五篇:遗腹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遗腹子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

2010年10月6日,被告郭某雇佣的驾驶员林某驾驶一辆货车尾随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林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即林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林某某(2011年4月1日生)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林某某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分歧]

本案中,对遗腹子林某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郭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某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因是林某某虽然在其父死亡时还未出生,但是他的出生具有必然性,所以他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而其父由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他抚养林某某的能力随即丧失,而这个情况是雇主郭某造成的,所以郭某在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时候,不仅仅要赔偿林某死亡时已经存在的家庭成员,对于这个遗腹子林某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雇主也要给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原告林某某不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不具有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资格和理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某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郭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的《民法通则》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如《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公民在整个生存期间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我国民法虽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对胎儿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又对胎儿权利进行了延伸保

护,切实维护了胎儿的利益,当然,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是以胎儿出生时系活体为条件。

第三、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在其父死亡时没有出生,但2011年4月1日林某某出生后,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抚养费的赔偿,所以其抚养费的请求权,法院应给予支持。但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作者: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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