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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docx(精选5篇)

吴英案docx(精选5篇)



第一篇:吴英案docx

吴英案简介:

吴英这个名字在过去的四年里不绝于耳,马拉松般的漫长诉讼还是终于等来了死刑的终审判决,如今她已命悬一线,可是还是有无数的人在牵挂她。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吴英上诉后,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

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2009年10月,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吴英案影响与看法:

吴英案最近成了社会的热点,因为其案件的特殊引起了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舆论主流看法与法律判决截然相反,实属罕见。

对于他的判决结果我是持反对意见的,因为这个案件确实存在很多质疑。与之前浙江老板出逃事件一样,他们都反应了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银行借贷的不合理,这个问题在浙江尤为凸显。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如吴英集资是为“占有”,何必搞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众多的实业?显然,法院的判决回答不了这些问题。还有关于对她占有挥霍的指控,吴英的本色控股体系内共有8家公司,包括浙江本色广告、浙江本色酒店管理、东阳汽车服务、东阳本色网络、东阳本色装饰材料、东阳本色婚庆服务、东阳本色物流;其最大的投资是时值1.6亿的商业房产。也就是说,吴英募集来的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而判决书中认定的挥霍,要么在控辩双方存有巨大争议,要么因界限模糊而无法认定,比如40辆车虽是吴英斥资购买,但主要用于公司运营。而且吴英的11个借款人都是她的亲友和为以放贷为业的资深掮客,如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便是义乌地区的最大放贷人之一。吴英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在东阳本地,都是传统行业,既不神秘,也并不特别。也就是说,稍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吴英的投资布局中,判断这些投资的风险和利润,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指控吴英设局诈骗,实在难以服人。

退一万步,即使吴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也仅仅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因为侵犯财产权而剥夺生命权,这种价值取向有太大问题。试问:生命与金钱,究竟孰轻孰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法院想开中国之先河转变成:杀人赔钱、欠债抵命?难道法律疏导的是一种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一个关乎人命的案件,真的应该谨慎处置

第二篇:吴英案发言提纲

吴英案的发言提纲

余云 法本法硕 S1104921、罪与非罪——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

学界对民间集资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难以划清,从当下讨论激烈的吴英案就可以窥见一斑。要判断某一融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就必须先了解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人民银行1999年下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概念的特征要件加以具体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要件。《解释》与之前的两个规定相比,增加了公开性要件的标准,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点是区分融资行合法与否的关键,也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吴英案中,吴英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吴英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所在。个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满足非法集资的4个特征,并且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的理由将在下文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中来一一阐明。

2、此罪与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VS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吴英案中主要是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2个罪名,吴英的行为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以下将从两罪的区别来认定吴英的行为的性质)

(1)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这些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此目的要求,而是将筹集来的资金进行投资营利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并且借款人还具有返还的意图,只是募集资金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要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认定

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条规定了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几种情形,而纵观本案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吴英随意处置、挥霍集资款的行为”这一点就认定吴英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而事实是吴英根据自己对市场形式的判断进行自己的投资行为,虽然可能有判断失误但是不能以此就认定为随意处置,而且吴英用于购买奢侈品用以挥霍的仅仅是冰山一角,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肆意挥霍”的情形因此,吴英的行为很难归到解释的第4条中的任何一种。针对公诉人所称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这一点,吴英自始至终都是认为自己是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上她一直在还款。张思之律师就吴英集资诈骗案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大法官的信函中也说道,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纵观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不能得出吴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了投资不能归还的后果,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犯罪手段方面

集资诈骗罪要求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采用非法吸收(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具有资格但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违法)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以存款的名义而以其他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取得资金。一审判决中认定吴英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宣传、支付高息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骗取巨额资金,但是,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本色集团印制了虚假的宣传册;面对记者时夸大了企业资产状况;没有告诉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没有向债权人告知企业的资金状况)来看,吴英借钱时只称做生意或缺少资金,没有虚构事实等诈骗行为。但是吴英的行为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一般是采取提高利率、高额的股息或者红利等来吸收资金,而吴英就是通过高利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从这点可以将她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挂钩,下面还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以上2点的区别,我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因此不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再来分析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争议的一大焦点就在于本案中的债权人是否为“社会公众”。谢望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中认为“公众”的本意是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广、程度重,不特定说明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可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我赞同这一说法,按照这种对“公众”含义的理解,将吴英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未尝不可。因为根据吴英集资的方式,虽然涉案的只有11位债权人,但是在这11为债权人没确定之前,吴英的集资就是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的,并且按照吴英设计的宏伟蓝图,她的行为也是朝着更为广泛的不特定的范围来筹集资金的,而且吴英的行为也符合侵害法益的范围广、程度重,是符合“公众”含义的实质。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这11位直接债权人也是放贷的人员,其资金也是非法吸收所得。以此看来,吴英的资金链条所针对的就是不特定的公众。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吴英有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来集资。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罪的成立不以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备要件,刑法也没有规定构成该罪必须满足此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并且实施了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必须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本案中,虽然吴英在借款时,都是通过电话、见面或吃饭等方式与各债权人联系,没有通过前述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借钱。但吴英在本色集团成立后,为该公司制定了一套的宣传计划,并且在在东阳街头进行广告宣传。显然吴英的宣传已经超出了公司内部或者亲友之间而属于公开宣传。

综上对吴英案四大争议焦点的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欺诈;是否针对社会公众;是否属于公开宣传),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非法的集资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有些勉强,但是在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广泛的情形下,要体现国家刑法的功能,结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实质要件,也是可以成立该罪的。

3、处罚——吴英罪不至死

(1)吴英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本色集团是以借款注册,实质上是吴英个人的公司,因此“不具有单位资格”;本色集团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吴英借款大多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并非为了公司利益而借款。因此,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个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首先,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借款注册的公司就不是公司,就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吴英设立本色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成立的法定要件,就不能因为其出资来源于借款而否定其法人资格。而且,公司法上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即使本色集团只是吴英一个人出资设立,该公司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其次,本色集团设立后,本色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均处于试营业、待营业状态,并且已经实际开展了不少的经营业务,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另外,证据表明,本案中的借款绝大多数是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进行的,相关借据上大多加盖着本色集团的公章,吴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在经营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当然应属于单位行为。最后,吴

英将所借款的绝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该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应判吴英死刑。

(2)吴英检举揭发他人收贿的行为依法应当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浙江省高院称吴英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该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我认为吴英的这一行为虽然不成立立功,但依法应该属于自首。

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要看他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或者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当然不应包括被告人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吴英检举揭发他人收受其贿赂,吴英构成行贿罪,对方则构成受贿罪,属于对偶犯。对偶犯的一方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立功。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实际上是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是立功。但是,《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吴英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贿赂犯罪,该行贿罪对于其已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集资诈骗罪而言,属于异种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特征,故应认定其为自首。

(3)死刑的国际趋势

从国际环境来看,废除或者限制死刑已经成为潮流,对非暴力性犯罪设置死刑是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违背的。此次吴英案引发了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更大的呼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对于“涉民”的经济犯罪与“涉官”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应该进行区分,保留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死刑。

(4)非暴力犯罪,并且金融市场机制存在问题,吴英不应该成为牺牲品

刑法规定: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经济犯罪(包括: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经济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犯罪;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贿赂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与暴力性犯罪相比要小,而且人的生命与财产不具有对等性,财产有价,生命无价。况且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普遍也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所造成的,这是制度本身的缺陷滋生的弊端,吴英不应该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责任

涉及的相关法条: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117、134条;《合同法》第107、207条;《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11条;

行政责任:《商业银行法》第83条;《证券法》第175条;《贷款通则》第73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

刑事责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法》第81、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2)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民间融资的不安全就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未像美国等国家一样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证券法等金融法中予以规制从而确定其认定标准。地方政府对中央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的变通,更加模糊了民间集资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承担责任的方式却没有任何规定,取而代之的主要是由刑法上进行规制,民间融资的刑事责任过于强化。若在相关的金融法中将民间融资的合法标准予以确定,使行为人在集资行为之前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并且在民事法律的范围内规定相应具体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是作为最后的制裁手段,构建一个合理的民间融资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三篇: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吴英介绍

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

在本色网络会所门口,一位本色员工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一些公司员工正在里面上网,突然间进来许多警察,还有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紧接着门口就被围上了警戒线,警察守在门口,不让外人进来。

“我们都感到非常突然,还没反应过来,我们每位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那里做了个登记,之后就全部出来了。昨天刚好是集团发工资的日子,我们都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这位员工说。

在此之前,他已经有好几天没见到吴英及本色高层。有消息称,吴英几天前就已被警方控制,一些高层也被叫去“协助调查”。记者试图联系本色高层,但所有电话都显示关机。

昨天晚上6点,本色所在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收到了街道党政办发来的一条短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马上到办事处集合。没有人知道发生了什么大事。到了之后,他们才明白:本色出事了!

“从今天开始,我们要同民警一道,24小时在本色的门店轮流值班了,具体到什么时候,还不清楚。”一位姓杜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看到,他们的手臂上,都带着“值勤”的红袖章。相关债权债务登记今起开始

东阳当地对本色事件高度重视,相关会议一直开到晚上10点。昨晚10点半左右,在获得特别授权后,东阳电台最早发布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她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

这是一匹资本黑马,吴英的“蹿富”主要靠的是借贷。随着庭审的深入,暴富神话也层层剥落,吴英真实“身家”也随之袒露无疑。

至开庭审理之日,吴英借了9亿多,已经还了6亿多。也就是说,除了检方指控的3亿多元外,除却现有资产2亿元,吴英还有3个来亿没还。其中包括工程款1000多万,洗衣店、本色酒店等共300多万等等。

吴英说,资金的这些差额都用到了公司经营。

对此,她在法庭上也做了梳理。买固定资产1.4亿,期货投资亏4700万,投资珠宝1.4亿。洗车投资1000万,酒店投资5000多万,员工工资2000多万,房租1000多万,网吧投资800多万……

吴英的故事,始于10年前。当时技校未毕业的她辍学经商,在东阳的十字街头开起一家美容店。从1999年到2006年,吴英的经商道路一直很平坦,美容店、KTV、千足堂足浴,虽不如后来传的那般神乎其神,却也赚了不少。

“大概1000多万是有的。”吴英在庭上说。

虽然,这个1000万的经营收益存在争议:法庭上,公诉方指出吴英与之前警方收录的100万有误。但吴英坚持,法庭上才是真实的,而100万的供词当时是受别有用心之人的误导所做的假口供。

庭外,吴英的丈夫跟朋友在谈论,吴英之前10万元开美容院起家,然后实业扩展到千足堂、KTV、网吧等行业,三四年财富就累积到1000万。

“之前的10万能累积到1000万,10亿的财富能累积到多少?”周洪波说。显然,他至今还对妻子的投资谋略充满信心。

在投资实业中,吴英称自己还没出现过亏损。

东阳吴英——旋风式的借贷扩张

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而且,吴英的“银弹”还击落了当地一名高官和某银行一名副行长。

“2006年期间开公司的资金是否都来自借贷?”法庭上,公诉人士问吴英。

吴英回答:“是。”

就在2006年前后,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

回首,吴英旋风般的投资速度令人乍舌。短短三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个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在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

总共开设的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等,“大概七八家”,连吴英自己也记不大清楚了。

而且,其经营的理念也令人眩目。

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免费洗车活动;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等,令业界轰动。吴英法庭上回答公诉方单单免费洗车一项投资多少的时候说,“1000万左右”。

从起诉书看,吴英大部分的借款都集中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那个时间段,的确是吴英经营大肆扩张的高峰。借贷金额从300万到上亿元不等,这些借款来自熟人介绍,从一个人最多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至今仍有3.2亿多元未能偿还。

吴英的排场也越摆越大。

记者拿到本色集团的一份员工名录,粗略统计有774位部门管理人员及正式签约员工,其一般员工月薪为800元-1500元左右,部门总经理约年薪10万左右,而一些技术专才则最高年薪达12万。

或许,吴英这样的投资谋略注定了后期的失败;或许,失败是另有隐情,外界还不得而知。

记者联络曾被吴英重用过的本色集团副总经理蒋辛幸(总经理方鸿离开后代行总经理职权)、集团副总兼财务总监吴喆、本色集团总经理方鸿等高管,要么手机停机,要么表示不认同吴英的投资策略及风格,而他们均为吴英本人或是其丈夫的同学与熟人。

对于这种失败,吴英归结于自己“被抓”的结果。她在法庭上大致梳理了下自己的投资计划,但并没说具体。

比如她说,投资的房地产都在升值,短短两年时间就翻番。湖北有一个100亩的市政工程由湖北的投资公司在谈判,投资数亿元,初步估算利润可翻四番。

布兰妮洗衣店是吴英创立的一个洗衣品牌,免费推出每天前100名免费洗衣,当时最多的时候每天有300多人洗衣。

吴英说,“当时在联系中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连锁的酒店)有10家左右。”

另外,吴英还分别6次从杭州某珠宝公司处购买1.4亿余元的珠宝,并已经注册了商标。

但是,事实证明,在湖北荆门,吴英上述所说的几个项目,确实在努力促成之中。

然而,根据吴英运作的那段时间可以看出,事实并没有如她所预料那么乐观。在2006年4月开始谈,至其被刑拘,并没谈下这个项目。

另外,“一个7000万投资的烂尾楼收购,利润也相当可观”。而截至吴英出事,她所谓的这些投资项目,尚停留在口头上。

东阳吴英的“融资版图”“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她对自己本色控股下的系列企业运转显得非常自信。法庭上,她如此反问公诉方,并且透露,她经营的目标是上市。

吴英在短短的一年多扩张期间,投资的领域不仅局限在实业——她已经向“类金融”行业布局。

其中,“信义系”担保公司是个代表。

在湖北荆门,2006年2月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是吴英和妹妹吴玲玲。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吴英900万,吴玲玲100万。

次月,浙江诸暨也有一家类似的“信义”公司开设,注册资金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短期借款、贷款、抵押和融资等担保业务。

浙江当地的企业界人士都熟知,该类公司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或者项目并购为主。法庭上,吴英也承认,湖北的一些项目主要还是当地的这家公司操作,与李天贵接触的项目亦然。

“相对来说,民间借贷来得容易些。其实在我们义乌这样的借贷很简单的,只要你让人看上去很有钱,然后开始的时候还本付息及时点。”

然而,借贷的利率更高。

吴英介绍,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现在回顾,她认为,还在起步阶段,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

公诉方认为,如此运转,如果不及时控制,吴英的资金黑洞将越转越大。

“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她对自己本色控股下的系列企业运转显得非常自信。法庭上,她如此反问公诉方,并且透露,她经营的目标是上市。

然而,一切并非都如她所理想的方向运行。

之前,曾经有传言吴英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但吴英在法庭供述显示,其实不然。吴英承认的确炒过期货,但恰恰相反,第一次借贷投资出现亏损的项目就是与人合伙投资期货,总共亏损4700多万元。

根据公诉方提问,吴英说自己投资期货资金是分批进场。期间陆续支付合伙人大概数百万或上千万元。

“为什么亏了还要给?”公诉方问。

吴英说:“答应了就要给嘛。”据说,吴英的爽气在圈内是出名的,此事也可见一斑。

除了期货,吴英拿地也是一次失败。

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

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尤以东阳和荆门两地最为集中。

当时,就有媒体援引本色的法律顾问朱卫红的话,“她询问我如何向东阳工行抵押贷款。她对金融什么都不懂,连承兑汇票可以贴息都不知道。”

东阳吴英和她的7名资金“掮客”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集资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可将吴英的借贷资金进行拆解,分别形成了下述的塔式构架。显然,吴英是塔尖的人物。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7“掮客”。

根据吴英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她在2005年左右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其引路人,林卫平之前也不认识,也是杨军介绍。吴英否认自己给过杨军介绍费。

证人蒋秀萍是杨卫江的下线的下线,也就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第四层。其证言,以证明2006年六七月份时,其给朱启明450万元。

杨卫江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吴英经杨军介绍从其处借款600万元,应给杨军的介绍费24万元,从奔驰跑车的买卖中抵扣掉。

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

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一审判决书陈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东阳吴英—中间黏合层

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

整个借贷的生态,滋生了“中介层”。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经这层黏合剂,吴英可见很难跨进这个借贷圈。

杨军,义乌人,1979年出生。根据东阳检察院的记载材料显示,2005年下半年,当时的吴英没有多大名气,汽车也是按揭购买的。

那个时段,正是吴英“投资理念”起了变化的时间。在奔波借钱的过程中,吴英认识了杨军。杨答应充当中间人,于是介绍了杨卫江给吴英。杨卫江就这样成为吴英进入借贷圈后第一个与之产生借贷关系的老板。

吴英通过杨军联系了杨卫江,三人谈了借钱的事,借了600万元。后听杨卫江讲这笔600万元的借款,杨军按每万元每天10元,拿了介绍费20多万元。

同时,林卫平是吴英案中塔式借贷的除杨卫江之外的次级层之一。

根据另一份东阳市法院判决上林卫平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开始,他做资金生意。骆华梅是林卫平的表弟。有证言显示,骆华梅是帮林卫平开车、跑腿的,杨军和林卫平的相识是他在牵线搭桥。

林与吴英之前也相互不认识,这两“大腕级”的连接中,杨军和骆华梅在中间起到了黏合作用。

起初,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借钱,林没借。2006年3月,杨军又通过骆华梅找到林卫平,称吴英验资用钱500万,面谈时讲好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杨军要每万元每天10元的介绍费。

吴英借钱,一般利息部分,都会在借款中预先支付一部分。以借贷林卫平的500万为例,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据说,这是民间专业借贷圈的行规。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杨军带吴英到小山宾馆与林卫平见面,并同意了上述协商的借贷资金价格。到2006年7月前,林从吴英处结来的利息四分之一给了杨军。杨军将所得介绍费根据约好比例分给了骆华梅介绍费。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杨卫江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朱启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5,670万元,支付利息36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16.8万元。

以文首的金守武产生的借贷关系为例。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间,杨卫江先后从金守武处吸收资金四笔,共计32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分。案发前,支付利息40余万元,本金未还;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江家属代为归还16.8万元。

“我知道的,就有100来号人是这样去借钱的。”4月16日,浙江东阳吴英案庭审上午休庭之际,金守武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楼门口,拉住大批记者控诉自己320万借款追索无果后的艰辛生活。

金守武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债权人,和杨卫江(吴英资金7掮客之一,已于另案中,被一审判决)是朋友,320多万元据说也是被杨卫江集合,借给了吴英。“2005年,我服装厂停业后,资金一时又没地方投资,就借给朋友赚点利息。”

东阳吴英的“亡命”八天

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杨志昂说有20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我。”庭审当天,吴英重提被资金7掮客之一的杨志昂“绑架”一事。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元没还。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

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恶化追索的典型版本。

吴英申诉,“去年12月21日起因债务纠纷我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林、杨志兵、高峰等十余人绑架,失去人生自由达八天之久,严重扰乱了本公司的正常运作,损失巨大……”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逼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

“2007年1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利用我强迫签署的空白文件为依据,以(2007)荆民三初字第44号强行缺席裁定,将我荆门房产三千多万元进行查封,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巨。”

2007年2月,吴英被警方逮捕后,本报在吴英事发之际,独家报道了吴英的绑架事件。差不多同个时期,杨志昂因吴英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三个月后,杨志昂委托律师,将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纠纷案予以撤诉。

但东阳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吴英案发,这起“绑架”事件并不是直接导火索,但也给有关部门的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据此,杨志昂等人与吴英的债务往来数额超过数千万,根据上述该份判决书,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东阳吴英的罪与非罪之辩

杨照东还向记者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法庭上,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杨照东还向记者透露,目前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说。

金华市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第四篇: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

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3、现公诉机关提供的对吴英公司的财产鉴定结论书不公正、不客观、不准确、不全面。

综上,吴英的行为属于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请求对被告人吴英做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6日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3月25日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2005年4月6日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05年10月21日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无注册资金);2006年4月13日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2006年7月5日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7月27日成立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8月1日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8月22日成立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9月19日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10月10日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其母公司为本色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吴玲玲,吴玲玲实际并未出资。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集资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至成立本色集团有限公司前,被告人吴英已实际负债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为了继续集资,被告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玲玲的证言,证明吴英成立本色集团公司时叫其去签过名,但当时不知道是成立公司注册的,不知道其是股东,也没有出资的事实。

2、证人徐玉兰的证言及东阳市人民法院(200g)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于2005年8月15日出资100万元与吴英共同开办了千足堂义乌分店.吴英从2005年开始就向其借钱,在自己的钱借完后,吴英又叫其到别人那里帮她借钱,说只要有钱借来就是了。其为了能收回借给吴英的钱,只能帮吴英不停的借钱.徐玉兰因帮助吴英从棱志其,陈华等14人处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60万元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等事买。

3、证人俞亚素的证言及借条二张在卷,证明其于2005年3月开始应吴英要求投资给吴英。2006年9月18日吴英出具给其1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1年,利润为200万,到期归还300万。11月5日出具9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三个月,投资利润为900万,到期归还1800万的事实。

4、证人唐雅琴的证言,证明听俞亚素说投资吴英公司有30%的利润,其于2005年3、4月份通过银行先后借给吴英740万元等事实。

5、证人夏瑶琴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3、4月份开始借钱给吴英,一共借了500万元等事实.6、证人竺航飞的证言,证明2005年3、4月份其出资30万与俞亚素等人一起借钱给吴英。借钱时吴英在东阳的千足堂还在装修,没有开业。2006年10月底,吴英又打电话给其,说她的集团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其再去投资,其与俞亚素等人到东阳,看到本色集团下面有许多公司,都办得比较好,回来后就把吴英归还的60万再向亲戚借了40万,共100万交给俞亚紊,由俞亚素一起将钱汇给吴英。此前,吴英讲是投资一年,回报率100%等事实;

7、证人应丰义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听朋友俞德行介绍,说投资到东阳本色集团能赚钱,回报率又较高,于是与葛保国等人到东阳本色集团进行了考察,当时大家都认为比较好,于是决定筹资投放本色集团。其个人投入200万,不参加经营活动,只管资金投入分红,约定投资期限一年,分红100%。投资协议是由俞亚素统一写的,其是通过俞亚素将款交给吴英的等事实。

8、证人葛保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吴英叫其与俞亚素等人合伙投资,一起开发商铺、地皮等。其到东阳去考察了她的公司,看到规模较大,都比较相信她。于是大家分别筹钱投资到吴英的公司,其个人投入120万,统一交给俞亚素再给吴英,约定不参与经营,只管投资分红,期限一年,分红100%等事实。

9、证人周海江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底,吴英同其说本色集团如何好,让其投点钱进去,一年的回报率是30%,期限一年。其就通过岳母俞亚素借给呈英100万元等事实。

10、证人赵国夫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的时候,吴英说投资到她那里,一季度30%分红,过了几天,其将45万元投资给吴英等事实。

11、证人周巧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当出纳,吴英有资金进来,一般会先打电话或当面告诉其,义乌本票是对公户头的,其就存入义乌公司对公户头,本票是私人户头的,就转入吴英开在义乌银行的私人卡内,有时资金直接打入吴英在东阳的卡上。打入卡内的资金从何而来不知道,吴英称是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钱等事实。

12、证人方鸿的证言,证明其到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吴英承诺年薪200万元。吴英让其到湖北荆门,准备收购荆门大酒店和京都大酒店,但当地市政府没有拍卖。吴英在荆门开办了荆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豪景花园买了十间街面房和十几个套间,在紫竹苑买了二三个套间,花了1000来万。信义公司开出后没有正常营业过,刘军在那里负责,刘军说有生意吴英也不做。其回东阳后,吴英任命其为总经理,基本上也没做什么事,插不了手,只收购博大世纪花园55%股份,签合同时一起去。买家纺送彩电的事是亏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不清楚等事实。

13、证人金华芳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被吴英任命为本色集团董事长助理兼人事部监察总监,但平时没什么事做。吴英投资的都是亏本生意,其问吴英钱哪来的,吴英说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等事实。

14、证人杜沈阳的证言,证明其是吴英的专职驾驶员,其曾帮吴英送、拿本票、汇票给骆华梅、林卫平、胡英萍等人。吴英还曾叫其把一些首饰送给一个姓陈的老板等事实。

15.证人吴吉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任财务总监,后任副总经理。其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公司和集团的注册工作上。公司没多少营业收入,进入公司的钱主要是银行电汇、汇票、本票或吴英私人卡转帐,每笔数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可看出资金大多是义乌来的。是什么钱吴英不肯多说,有时讲伙伴借去还回来,有时说亲戚朋友处借来周转。加06年8—9月前其兼公司财务总监,那时公司还没有营业额,后来财务情况其就不是很清楚。公司所有注册手续都是其经手的,本色商贸公司先增资到5000万,增加的4500万是从吴英的私人卡里划到公司帐上。公司股份里吴玲玲有10%股份,其实都是吴英的钱,吴玲玲只是挂名等事实。

16、证人刘安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4月份到本色公司当保安部长。本色集团除了酒店经营尚可外,其他的都亏本的等事实。

17、证人蒋辛幸的证言,证实吴英成立的公司,资金都是吴英一人筹集的等事实。

18、工商登记材料在卷,证实吴英开办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19、被告人吴英供述,供认在2005年上半年开始,以投资的名义向俞亚素借款有1400-1500万元,向唐雅琴、夏瑶琴借款各有五、六百万元,向竺航飞、葛保国等人借款都是几十万元。借钱是其让俞亚素去借的,其同俞亚素讲,如果她有亲戚朋友可以投资给其,可以拿分红,俞亚素就介绍其认识了唐雅琴等人,后来自己也和唐雅琴等人见面确认借款数额。当时向俞亚素等人借钱时没有进行过投资,只是做过超市,但没有赚钱。用于支付分红的钱是还俞亚素钱的时候,可以从毛夏娣那里借钱,就用这笔钱去还俞亚素的钱,再后来俞亚素有时不拿回本金只拿利息,又可以用俞亚素的钱去还毛夏娣的钱,也就是用后面借的钱去还前面那一个人的钱。向俞亚素等人借钱都有分红协议,一般都是按季度写的,一个季度分红分别为30%、60%、80%都有。2004年及2005年初从俞亚素、夏瑶琴等人处借来的钱主要用于购买。挂靠义乌毛剑虹公司的十辆依兰特小车,大概要一百三、四十万,还用于西街喜来登KTV开业一百多万,十字街千足堂要二、三百万。公司成立前没有进行过可行性研究,公司成立了投资部,但该部门一直没有招到人。公司没有盈利,但自己认为,将公司建成连锁企业,收取加盟费,总会盈利的,会成功的,没有想到会失败。公司成立之前,都是以做生意欠钞票的名义向别人借的。公司成立之后,大多是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借的。公司其实是其个人的公司,吴玲玲只是挂名,什么事都是自己说了算,借给其个人和借给公司没有区别,钱都要其去还,其也分不清是公司还是个人。以前其认为公司是个人的,钱又是其去借的,就说是以个人名义借的。本色公司成立之后,所借的钱有些打入公司账号,有些打入私人户头,一般对方是公司,其也是公司账号,对方是私人,其也用私人账号,打入公司账号的,应该入过公司财务。还本付息也看对方的要求。借钱的名义是个人还是公司也看借钱人的要求,他们要其怎么写其就怎么写。走到今天最主要是借款的利息太高,经营公司不善造成。公司暂时没有赢利,目前只能靠这个人的钱去还另外一个人的钱。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从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处非法集资人民币47241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吴英已归还本金人民币985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821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256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卫平的证言,证明吴英在2006年3月份开始,以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向其借款,约定利率为每万元每天40元,先后向其借款4个多亿。其借给吴英的钱除了部分系本人自有的资金,绝大部分系由其向他人借了后再转借给吴英等事实。

2、证人杨军的证言,证明吴英称要去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问其是否认识做资金生意的,其通过骆华梅将吴英介绍给林卫平,向林卫平借钱,其收取介绍费等事实。

3、证人骆华梅的证言,证明吴英原不认识林卫平,吴英要借钱,其就介绍吴英认识了林卫平。其与杨军从林卫平处拿介绍费等事实。

4、银行往来凭证、证人林卫平的笔记本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同时证实林卫平借给吴英款项来源于胡启健、杨振、陈全寅、楼校武、义乌江帆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艺苑工艺品商行等66个个人和单位的事实。

5、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林卫平因向吴延飞等71人及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用于向吴英、陈镇等人放贷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事实。

6、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以到广州白马服装市场炒摊位、公司验资等需要向林卫平借款,约定利息每万每天40元。经对休卫平笔记本和银行往来凭证进行核对,确认上述未归还的数额等事实。

二、200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和给予固定投资回报为诱饵,以合伙炒铜期货及公司投资、资金周转需要等为名,先后从杨卫陵处非法集资人民币9600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8428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117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卫陵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3、4月份通过杨卫江介绍认识吴英后,吴英以合伙做铜期货及公司投资、资金周转需要等为名,约定每万元每天40元的利息,从其处大量借款,其中与吴英合伙做铜期货生意,其与刘晓龙、华伦慧共同出资3300万元,吴英承诺不需承担投资风险,给予固定回报,后吴英将投资款3300万元及1400万元利润归还三人。现尚有1172万元未归还等事实。

2、银行往来凭证、杨卫陵记账本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及杨卫陵借给吴英的集资款来源于陈金泉、王樟翠、谈美英、刘晓龙等22人及义乌万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太阳食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事实。

3、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卫陵因向刘晓龙等30人非法吸收资金16567万元用于向吴英、马晓平等人放贷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事实。

4、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以到湖北荆门收购烂尾楼、本色集团增资、合伙做铜期货生意等为名,向杨卫陵借钱,约定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与杨卫陵等人合伙做铜期货,杨卫陵等人一共投资3300万,在做铜期货亏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还是骗说赚的,并支付给他们1400万-1500万的利润。经对杨卫陵笔记本和银行往来凭证进行核对,确认上述未归还的数额等事实。

三、2006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到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等为名,从杨志昂处非法集资人民币3130万元,已归还本金900万元,支付利息1095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113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志昂的证言,证明2005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吴英后,吴英以到广州炒商铺等为名向其借款,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天50元,共借给吴英3000多万元,尚有1000多万元未归还等事实。

2、证人龚益峰、吴健红的证言,证明2006年1月底,人与杨志昂一起借给吴英1000万元,其中龚益峰出资400万元,吴健红出资100万元的事实。

3、借条、银行往来凭证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及杨志昂从他人处借款后转借给吴英的事实。

4、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志昂因向楼恒贞等9人非法吸收资金6635万元用于向吴英、张政建等人放贷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事实。

5、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以每万元每天50元、45元不等利息向杨志昂借款3000多万元,大部分本金已归还,利息基本按约定的时间打入杨志昂卡中等事实。

四、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到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公司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杨卫江处非法集资人民币8516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7840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676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卫江的证言,证明从2005年工1月份开始,吴英以合伙到广州炒商铺、资金周转等为名,向其借款8500余万元,约定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已归还本金4800万元,支付利息2500余万元,其余未归还等事实。

2、证人胡英萍的陈述,证明吴英向杨卫江借款的事实。

3、投资协议、借条、借据、银行往来凭证在卷,证实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杨卫江借给吴英的资金来源于朱启明、蒋成尧等12;个个人和单位,经被告人吴英辨认,确认未归还的数额等事实。

4、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卫江因向朱启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用于向吴英、楼勇义等人放贷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事实。

5、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向杨卫江借款8500余万元,约定利息每万元每天40元,已归还本金4800万元,支付利息3000余万元等事实。

五、2006年8月25日,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蒋辛幸处集资诈骗人民币25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蒋辛幸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英以投资100万元每月给付5万元分红为名,要求其向公司投资,其于2006年8月从徐滨滨和包明荣处筹得250万元投入本色集团公司,至今未归还等事实。

2、证人徐滨滨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份其通过蒋辛幸借给吴英10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包明荣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9月24日存入蒋辛幸账户里150万元的事实。

4、银行凭证、借条在卷,证实2006年8月25日,从蒋辛幸账户内存入吴英账户人民币250万的事实。

5、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2006年6、7月份时,向蒋辛幸提出,如果有钱的可以放、点到其处,没有过多长时间,蒋辛幸就汇给其个人银行帐上250万,当时约定每万每日20元利息等事实。

六、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吴英以做煤和其他生意、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从周忠红处非法集资人民币2970万元,归还本息人民币2707.5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262.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忠红的证言,证明自2005年8月份开始至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千足堂要装修、做煤的生意、成立本色集团公司需要等为名,先后向其借款2970万元,并承诺公司发达后不会亏待其。吴英先后归还其本息人民币2707.5万元,尚有260余万元未归还。同时证实到吴英公司上班后,通过办理他项权证,发现吴英很多房产已抵押他人,吴英不向银行借而向私人借款,吴英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了,其即不再借钱给吴英,而是向吴英催讨借款等事实。

2、借条、借还款清单、银行往来凭证、抵债书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经被告人吴英辩认末归还的数额。

3、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在2005年的下半年开始向周忠红、杜云芳夫妇借钱,约定利息是4—5分月利率,记忆中借来1800多万元,还欠200多万元末归还等事实。

七、2006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叶义生处非法集资人民币1670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1354.5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15.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义生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吴英后,自2006年1月开始,吴英以资金周转等为名,约定利息为月息2—3分,其第十次试探性的借给吴英200万元,吴英很讲信用,按约归还了本金和利息,之后就陆续借钱给吴英,共计借给吴英1670万元,已归还本息1354.5万元,尚有315.5万元未归还等事实。

2、证人傅玲玲的证言,证明其系星联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老板是叶义生。吴英还的钱其在笔记本上记过账,没有进公司帐,并提供了记录清单等事实。

3、借条、银行往来凭证、傅玲玲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在卷,证实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经被告人吴英辩认确认上述未归还的数额。

4、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自2006年1月开始向叶义生借款,共借了1700万元左右,每月付息大概在130万元左右,一直到2006年的10月或11月份,如果将支付的利息算做本金,自已算算差不多了等事实。

八、2006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龚益峰处非法集资人民币2100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9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62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238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龚益峰的证言,证明2006年1月底与杨志昂、吴健红一起借给吴英10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天45元。在第一次借款收回本息后,又多次借给吴英,连同与杨志昂、吴健红一起借给吴英的400万,共计2900万元,收回本金900万元,利息900余万元。其中2006年9月底借给吴英一笔800万元等事实。

2、证人龚红星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上半年开了200万的本票给龚益峰,龚益峰投资到本色集团的事实。

3、证人吴建红的证言,证明其与杨志昂、龚益峰共同出借给吴英共1000万元,其中其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天50元。2006年4月底,吴英还以投资广州白马城为名向其借钱,其经考察后认为风险太大没有借给吴英等事实。

4、银行往来凭证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5、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以每万元每天45元高息向龚益峰借款,借款数额多少记不清了,只记得连本带利尚欠2000余万元,2006年9月底一笔800万元未借过等事实。

九、2006年10月,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任义勇处非法集资人民币800万元,已归还人民币50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75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任义勇的证言,证明通过徐明介绍,于2006年10月9日、10月26日共借给吴英8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经再三催讨,吴英于2007年1月中旬归还了50万的事实。

2、借条、银行凭证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3、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2006年10月份向徐明借钱,徐明和任义勇把800万元本票送到其住处,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天45元,借期二、三个月,后来付过50万元利息的事实。

十、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以做石油生意等为名,多次从毛夏娣处非法集资,实际诈骗人民币762.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毛夏娣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英以投资期限三个月,利润为30%-50%不等为名,叫其投资。自2005年上半年开始,多次借给吴英和投资到吴英开办的公司,至案发止,尚有800万元左右未收回等事实。

2、收条在卷,证实被告人吴英分五次出具给毛夏娣共计800万元投资款的事实。

3、银行凭条、回执在卷,证实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4、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2005年上半年向毛夏娣借来的本金大概有300万,还了500万左右。这些钱还清了以后,其又向毛夏娣借钱,写有投资协议,记得到2006年11月份还欠毛夏娣五、六百万等事实。

十一、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龚苏平处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3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龚苏平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吴英向其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日10元等事实。

2、借条、银行凭证在卷,证实吴英于2006年12月6日出具给龚苏平一张人民币400万元的借条,龚苏平于2006年11月8日开具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本票给吴英的事实。

3、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2006年11月底,向龚苏平借款300万,写过一张借条,将本息一起写成借款400万等事实。

另查明,(一)被告人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人民币661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尚欠人民币5619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徐玉兰的证言,银行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证实被告人吴英向五人借款6619万元,用房产和珠宝作抵寸甲的事实。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在卷。

(二)被告人吴英开办的公司因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人民币2034余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债权申报单及相关的书证在卷。

(三)2006年10月,被告人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了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支付货款2381万元。除部分在案发前还存放在吴英办公室外,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用于抵押或送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方黎波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报案材料、珠宝清单、欠条、汇款凭证、购货协议、税收记账联和缴款书、确认函,证人陈全寅的证言及珠宝照片和扣押清单,证人王泽厚、吕忠民的证言和珠宝照片,证人梁骅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人胡英萍、包俊杰、刘安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在卷。

2007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将被告人吴英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和冻结了被告人吴英及相关公司名下和相关人员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存款。被告人吴英及其公司的财产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7164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将被告人吴英抓获归案的事实。

2、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吴英及其名下的相关公司的总资产价值人民币17164万元。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了被告人吴英及相关公司和个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现金等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还有:

1、期货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吴英炒期货共计亏损4740余万元的事实。

2、银行进账单、支付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保证金划转函、成交确认书、罚没票据,证实2006年10月24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竞拍东阳市地产管理所、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让的东阳市江北甘溪路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11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块出让土地,交纳了保证金800万元,由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余款,2007年1月5日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收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

3、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车辆进行了拍卖,得成交款390万,对扣押的电视、空调、家纺、家俱等物品拍卖,得成交款100余万元。吴英所购的法拉利轿车,由于没有找到相关的资料,无法进行估价。

4、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东阳市众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各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由于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会计资料不全,内外账无法分清,相关当事人无法询问,故无法进行审计。

5、面值49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张,经鉴定系假汇票的事实。

6、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二枚、证人楼林盛、朱丽雅、杨卫陵、杨志昂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被告人吴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为了用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私刻了二枚假银行印章,在承诺书上盖假印章等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英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借来的钱,一是购买房产:最早是购买博大置业的房产,花了2200万左右;接着是通江花园,有两幢别墅和街面房等,花了将近3000万;再是现代投资公司的望宁公寓,花了5000多万;入股博大花园,定金交了2600万;购置稀宝广场房交了定金500万;在湖北荆门白云大道买了街面房十几间,花了1400万左右,三个套间70-80万;在诸暨购买商务写字楼,花了将近300万;为投标江北土地交了押金800万;(以上共计15880万元)。二是购置公司的车辆及个人用的车辆,公司名义买的车有30多辆,花了1500-1600万购车费,还有上牌、交税的一些费用,个人的车是法拉利跑车花了375万;(以上共计2000万左右)。三是从方黎波处购买珠宝花了2300多万;四是装璜本色概念酒店用了3000万左右;五是汽车美容一项,买设备加装璜、房租等,花了200-300万;六是衣服干洗一项,买设备、加盟布兰奇、房租等,花了100多万;七是广告公司,用于东义路广告牌、集团总部的广告牌、房租、广告公司的装璜等,花了400-500万;八是商贸城一项,房租6&万,居家伴装璜及样品花了200多万,办公室装璜、空调等花了200万,五楼家俱200万,1-3楼的货物价值200-300万,这样商贸—城总计花了1000万左右;九是网吧经营,房租及电脑设备共花了500-600万;十是建材城的装璜、广告及样品,花了多少记不清了,广告和装璜200万是有的。十一是收购伊人婚纱店花了50万;十二是仓库里还有一些库存,多少搞不清楚;十三是集团员工的工资,从2006年3月至12月共付了将近2000万。十四是商贸城附近开了一个职工食堂,花了69万;十五是聘请律师,付了50万;十六是赞助费,西宅小学80万,磐安50万;十七是装璜义乌小山宾馆500—600万;十八是赞助报刊杂志100多万;十九是湖北信义公司办公楼装璜40-50万;二十是诸暨信义公司装璜花了将近100万;二十二是公司正常经营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多少弄不清楚;二十二是经营期货亏了5000万;二十三是个人花费有将近1000万,买衣服、包、鞋、化妆品、手表等有400万左右,坐飞机、吃饭请客、娱乐消费等600万是有的。以上23项共计32910万左右。

2006年12月份时,因其资金紧张,讨账的人很多,为应付讨账的人,通过上海的“朱总”搞到两张汇票,后发现是假的就未使用。后来又为了用存单质押的方式去贷款融资,私刻了两枚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向上述11人借款及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没有相关银行凭证的借款,只有债权人记录的,存在债权人夸大事实和包括利息的可能,故应当排除,但未就具体哪一笔提出意见。本院认为,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往来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被害人记录的借款时间、金额也经被告人吴英核对确认,故予以认定。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结论不客观,要求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出具鉴定结论的评估机构是法定的鉴定部门,且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客观实际相符,具有法定的效力,予以采信,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因会计资料不全等客观原因,无法审计,故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吴英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人蒋辛幸的证言,用以证明本色集团公司的宣传册是在2006年底印制,用于公司揽工程时给别人看,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没有用该宣传册向别人借钱,吴英也没有挥霍行为。吴英向其借钱时没有欺骗行为。

2、证人吴吉的证言,用以证明本色公司的公章不是由吴英保管的,所以空白纸上的公章不是吴英盖的。吴英没有挥霍行为;

3、证人徐滨滨的证言,证明本色公司的公章不是由吴英保管的。

4、证人周巧的证言,证明本色公司的公章不是由吴英保管;吴英借来的钱都用于公司经营,没有挥霍行为。

5、证人杜沈阳的证言,证明本色公司的公章不由吴英保管;吴英平时没有挥霍行为。

6、证人徐玉兰的证言,证明吴英平时没有挥霍行为,借钱是为了能将公司发展起来。

7、同时宣读了本案十一名债权人的笔录,以证明吴英与十一名债权人系朋友关系,不能认定为社会公众人物,吴英在向十一名债权人借款时也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吴英在案发前仍在积极还款,并在债权人需要时能提前还;吴英是个讲诚信的人。并据此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符合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人对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并不知情,亦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焦点在于:

1、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2、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3、被告人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现分别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1)本身无经济基础,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本案的证人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周忠红、徐玉兰等人的证言、现金账、借条、欠条、银行本票、汇票、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吴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吴英开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借款,且所集款均以高息或高分红投资回报为诱饵筹得(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其开办的美容店、千足堂等,注册资金也只是14万元。至2005年8、9月份时,吴英已负债上千万元。吴英明知汽车租赁等经营收入,根本无法支付约定的高息、高分红,在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本案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吴英在实际并未投资白马服饰城商铺和收购湖北荆门酒店的情况下,却以炒商铺、收购烂尾楼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大量集资。并在从事期货投资已造成近5000万元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支付所谓的高额利润。被告人吴英不仅对出借人隐瞒巨额负债的事实,且对公司的管理人员均隐瞒其资金来源和去向,并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其实质是为了掩盖巨额负债的事实,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3)随意处置集资款。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其所设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是处于亏损的状况。在本身毫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吴英为维持资金雄厚的假象,用集资款支付2381万元,签订上亿货款的珠宝合同,而所购的珠宝随意处置。其明知没有投资能力,不计后果签订开发博大新天地商品房,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甘溪路地块,造成定金、保证金1400万元被没收。用集资款支付中间人巨额介绍费;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4)巨额集资无账目。吴英供认,“其实前期的借款我都有记录过,我把记录的账本放在自己的包里。后来因我的包有五、六次被偷被抢,里边的账本也被拿去了,我自己干脆就不记录了,就凭我脑袋瓜的记忆,再说借我款的人也有帐记录的;我都相信他们的”。可见其本人对到底借了多少资金并不在意,对归还多少本金和利息亦十分随意。此外,东阳市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说明,证明其相关公司无法审计,足见其财务管理混乱的程度。

(5)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根据现有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实际诈骗数额3.8个多亿,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

(6)虽然被告人吴英一再辩称,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想通过将公司做强做大后上市,再将借款归还。但根据其供述及其私刻假银行印章在承诺书上盖章等行为,足以证实,其系用汇票证明自身有经济实力,以应付他人催讨,拖延时间,继续骗取借款及意图从银行“融资”,以后债归还前债的方法维持资金链的延续。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借款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并对取得的集资款恶意处分和挥霍,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于采纳。

2、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1)从本色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酌情况看,吴英成立公司注册资金都是非法集资和借款注册的,注册资金来源非法;公司的另一股东吴玲玲,在未出资、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名后成为挂名股东。本色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具备公司法上关于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的特征,不具有单位资格,即实质上是吴英个人公司,法律责任应由吴英个人承受。

(2)从本色公司的经营状况看,本色集团有限公司除了用借款和非法集资的款项购置房地产、汽车、装璜等,实际的经营活动极少。公司的设立是给吴英非法集资提供幌子,其不断扩大公司规模、作虚假宣传,提高影响力,误导公众对其本身经济实力的认识,实质上是为掩盖其集资诈骗的事实,并为其继续集资诈骗提供便利。公司中资金流量和使用最频繁的就是有关非法集资的款项来往,即公司设立后,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公司人格依法应予以否认。

(3)从资金的取得看,均系吴英一人所为,且吴英对公司的任何人均隐瞒了资金的来源。

(4)从对外集资的形式上看,吴英大多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本色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正如吴英本人供认“我以个人名义就能借到钱,只是应对方要求在借条上写上本色集团为担保人”。且大量资金是进入吴英的个人账号。

(5)从非法集资的目的上看,吴英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其所集资的资金虽有部分用于所谓的公司注册经营,但其公司经营的都是传统产业,利润较低,甚至亏损,根本无法承担应付的高额利息。而且吴英的集资行为并没有从公司利益出发,也并非为了让公司获取经营资金。公司成立前,被告人吴英已进行非法集资,公司成立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只是公司成立之前行为的延续,公司设立前后的行为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看。

综上,吴英非法集资多以个人名义实施,公司亦用非法资金出资;将既无出资也不知内情的吴玲玲挂名为股东,虚假设立,故公司实质上是吴英的个人公司,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实质内涵,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人格。且公司财产均系高息集资的资金购置;其设立的公司经营活动极少,在集资过程中出具的借条中有公司名义的,也无非是吴英为应对出借人的要求,骗取他人的信任,即公司只是吴英犯罪的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系单位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吴英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被害人虽然只有十一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吴英系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通过本案的十一名被害人将款投资给吴英。而且被告人吴英明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等人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系非法吸存所得到。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奉、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综上,吴英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昊荚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群 审 判 员 张昌贵 代理审判员 于 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何诗思

第五篇:被十年吴英案改变的父亲

被十年吴英案改变的父亲:举债300万打官司

2017年01月11日07:08 新浪综合

从2007年2月,时年26岁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被浙江东阳警方带走至今,“吴英案”已经十年。

2017年1月4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市歌山镇塘下村——吴英老家,澎湃新闻记者见到了吴英的父亲吴永正。

“吴英作为我的女儿,作为家庭的成员之一,我作为一个父亲,如果说她确实是一个骗子,我不但是没有脸面站出来,来维护她的权利,我反而是感到丢人。从整个事情来说,不单单是为了吴英,我还为我们的家族后代考虑了这个问题,你假如说吴英成为了诈骗犯,对下一代的子女都有影响。”吴永正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解释自己为何在吴英案改判之后,为何要坚持上诉。

对于这位63岁的老人来说,吴英案几乎已经成为了他生活的全部。吴永正在塘下村的老家房间里,堆满了吴英的案卷,床下放着随时准备走的行李。据吴永正说,他现在每天早饭不吃,中午和晚饭简单的饭菜,只要每顿有二两酒。

“虽然对这个财产我们不在乎,但这个财产要回来,是要还给债权人的。虽然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债权人找过我,但不要说吴英,我也感到问心有愧,因为我们的努力不够。”吴永正这么对澎湃新闻记者说。

“她个人的意思是坚持要申诉”

“吴英案”爆发于10年前。

被查封的吴英资产

2007年2月10日晚上,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根据金华市检察院2008年11月送达的起诉书,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林卫平、徐玉兰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涉嫌集资诈骗,共计11笔具体诈骗事项,总计近3.9亿元。

随后的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吴英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集资诈骗如何定性?曾经的“亿万富姐”吴英是否已经资不抵债?死刑量刑是否过重?都成为当时舆论关注的焦点。

此后数年,吴英案从金华中院,走向浙江高院,乃至最高法。最终于2012年5月改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两年之后,吴英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历时7年,吴英的命运从生到死再到生,堪称曲折。但无论是吴英还是她的家人,对于这一结果依然难以释怀。

“她个人的意思是坚持要申诉。她要把债权人的债务尽早地还给他们,她而且表达了,如果这个钱还不了,一是心里感到内疚。”吴永正说,吴英的态度很坚决,他也支持。

但这一过程并不轻松。吴英及其家人坚持的是无罪辩护。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吴英的几位代理律师曾多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不过3年过去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未受理该案。据吴英的代理律师称,法院相关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案件太多,没时间立案”。

对于这一说法,澎湃新闻未能联系到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对此置评。

“只要浙江省高院能受理,哪怕是驳回,我们也可以向最高检或者最高法提出申诉,由最高检和最高法他们去决定这个案子究竟是对还是错。”吴英诉讼代理人之一的蔺文财对澎湃新闻表示。

吴英父亲的十年:现在就是一个“祥林嫂”

对于吴永正来说,这10年,基本上都是在为“吴英案”奔走中度过。

被查封的吴英资产

“吴英到女子监狱之后,(我)几乎风雨无阻每个月去看她,时间是每个月的14号。”吴永正说。

这10年间,吴永正放弃工作,常年奔波于北京、杭州和东阳三座城市,接受过上百家媒体采访,见过超过300位的记者。让这位只有小学文化的“包工头”,变成了一个见过“大世面”的人。

按吴永正的话说,他现在就是一个“祥林嫂”,每天说同样的话,现在变得絮絮叨叨。

近几年帮着吴永正接待来自全国各地记者的朋友说,“常年讲一样的话,使得吴永正现在偏执地相信自己所说的每句话,偏执地相信吴英是无罪的,对案件任何他觉得不公正的地方都很偏执地认为有人在使坏。”

对这一说法,吴永正本人并不认同,“我从小开始创业以来,到哪个地方都是直来直去的,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

吴英妹妹吴玲玲则发现了吴永正的一个变化,“最早的时候,我父亲经常承受不住压力会哭,尤其酒后,这几年已经不哭了。”

面对澎湃新闻记者,吴永正说,他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块:首先,就是在刑事这一块,至少他要有一个有说服力的东西给我。第二,关于财产这一块,第一点,就是这个处置权是不是合法,第二点,要及早地对债权人返还这个钱,第三,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不是符合他判决里面所说的。”

吴永正提出,对吴英房产的估值过低;在查封过程中,很多资产流失,比如建材城被查封时,上亿元的货物未被计入查封财产当中。

财产估值认定,被认为吴英案量刑的一个关键。

据东阳市政府官方此前通报,吴英案涉及的债务约为5.6亿元。案发时,东阳市公安机关查封的吴英案资产包括用集资诈骗款购买的东阳等地的109处房产、70多件珠宝以及汽车、库存的建材等,2008年的评估价约1.7亿元(珠宝除外);另外,还有涉案资金1800余万元存在专案账户,是前期拍卖车辆所得及追回的赃款。

吴永正房中的吴英案资料

对于各方关于吴英资产估值的质疑,东阳市有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吴英案查扣的资产评估和前期变卖回收款项共计2.5亿元左右,资金缺口约为3.1亿元。

近日,东阳市政府相关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坚持原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的说法,认为仍属资不抵债。

狱中吴英:满脑子的计划,只能空想想

虽然外界赋予了吴英案诸多意义,但对于吴英和家人来说,他们被改变的是命运。

吴英的妹妹吴玲玲说,吴英最近在狱中的状态不好,尤其是她在狱中利用闲暇时间学习法律后,对自己案件越来越有自己的主张后,常与家人和律师在案件的看法上有冲突。

吴英在写给妹妹的一封信中提到案情时抱怨道:“见过律师了,心里觉得有些可悲,我一直强调希望律师能尊重我的意见,之前律师提出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申诉状,我一直主张到法院的立案窗口递交申诉状……现在一切都证实了我的主张是对的,我知道律师很忙,但是再忙也不能省这一点时间。”

吴英在信中提及的冲突,是指2013年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之事,身在狱中的吴英抱怨律师未能尽责。

蔺文财对吴英的抱怨表示理解,所以在2016年年底亲自前往法院提出申诉,预计半年后会有个结果。

吴英在写给家人的信中更多表达的是愧疚。

吴永正告诉澎湃新闻,由于事发突然,吴英并没有给自己留下什么后路,其所有财产均被查封,包括吴英家属的个人账户。

据他介绍,这些年他已经从外面借了超过300万来打官司,目前主要靠二女儿吴玲玲在资助,吴玲玲和丈夫在杭州创业开了家足浴店,吴英在狱中的一些开销也是由吴玲玲在支出。

“传言是有留资产给我们,但实际是没有,原来我们跟着我姐的时候都是拿工资的,应该说当时出事之后家里其实是很艰难的,包括我爸2007年头一次去北京,都是我们发的工资后凑起来去的。”吴玲玲说,吴玲玲告诉澎湃新闻,吴英也知道家里人为她的案子这么多年的奔波,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很希望能弥补家里人的付出,“她以前写信就经常说,有满脑子的计划,只能空想想,不过她给我们写出来……让我们去实施。她也是怕经济压力,她觉得我们这么多年经济压力可能会有点大,靠她想的计划可能会赚钱,她觉得贴补我们,心里也会好受些,她也觉得愧疚。”吴玲玲说。

在上述信件中,吴英还问妹妹某商标注册的事情怎么样。

吴玲玲认为,“吴英还是很有经商头脑的,比一般人看得远,但待在狱中久了,想出的一些计划还是有不妥之处,那就跟她商量一下还需要去修改。”

吴永正在家中

下为澎湃新闻记者与吴永正对话的部分内容:

澎湃新闻:你现在大概多长时间去看一次吴英?

吴永正:吴英到女子监狱之后,(我)几乎风雨无阻每个月去看她,时间是每个月的14号。

澎湃新闻:吴英现在在狱中的状态怎样?

吴永正:吴英在狱中的状况,从现在来说应该是很好,至于生活方面我从来没问过她,我也不过问。

澎湃新闻:她个人主要在考虑哪些问题?

吴永正:她个人的意思是坚持要申诉;第二,她要把债权人的债务尽早地还给他们,她而且表达了,如果这个钱还不了,一是心里感到内疚,第二呢,她要叫她妹妹,或者等她出来,挣钱之后还是要还,她这个态度很坚决。这我支持。

澎湃新闻:吴英案发生到现在差不多十年了,这个过程中你主要是在忙什么?

吴永正:这十年当中,除了吴英到女子监狱服刑之后,前面因为我们不能看,这是规定,所以也没看她。除了到女子监狱每个月看她之外,几乎我是(浙江)省高院到最高法以及法律专家、律师和媒体,到现在为止反正我没有详细的记载,估计媒体有100多家。

澎湃新闻:这么多年,吴英有没有给你留下一些财产,你个人以什么来支撑?

吴永正:这个东西呢,说实话,人家的评论我也看到了,不是说没看到,人家说吴英肯定给我私下留了笔钱,我可以凭着良心说话,不但一分钱也没有留,本色集团(疑似为“曾经”)我倒贴了进去。

澎湃新闻:那你现在做什么工作呢?

吴永正:我任何事情全部停掉,就是为吴英案这件事情在奔跑,奔波。

澎湃新闻:现在有收入来源吗?

吴永正:我没有。这个实际上一开始是我的三个妹妹,我现在都没做详细的记录,估计她们是拿出了100万。再我自己的朋友,整个算起来可能有200万左右。这是外面没必要说的,而且我很多朋友,他们也知道我的处境,他们就亲口跟我说,你这个钱,我们给你的钱就是你的钱,有了就还,没有了,我们支持你的。我的朋友很慷慨的。

澎湃新闻:那不可能一直这样呀?

吴永正:对。所以说从吴英到了女子监狱服刑之后,基本上钱都是她妹妹出的。

澎湃新闻:时间长了他们会不会有意见?

吴永正:不。只是说我自己不好意思,老叫朋友他们来支持我,再一个他们自己也要生活,我也开不了口。至于吴英的妹妹,到现在为止,这一块,她是无怨无悔的,从来没有怨言,包括我女婿。

澎湃新闻:你自己有没有统计过在这个过程中花了多少钱?

吴永正:我这一块呢,我如果要说出来,可能人家要笑话我,说我在吹牛,你仔细想一想,我自己一个人,这几年到北京少啦?在吴英进看守所之后,几乎每个月到北京一两趟,而且每一次到北京,最短时间是一个礼拜,目的就是见专家、见律师、见媒体。

澎湃新闻:有人说你是为了吴英的财产去跑,你是怎么看的?

吴永正:错,虽然对这个财产我们不在乎。不是说这个财产要回来,要还给债权人,这是礼数当然的,应该的,欠钱总要还的,不还你说不过去啊。虽然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债权人找过我,但不要说吴英,我也感到问心有愧,因为我们的努力不够。到现在为止,所有的财物都在那儿放着,你至少能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掉,还给债权人。财物根本不重要。第二个,吴英这个资产处置,牵涉到定刑的问题,因为刑事判决书里体现了这一块,说属于资不抵债,那我就要看看他这个资产在公平的处理之下,到底缺不缺钱,用事实来说话,这是我的目的。

澎湃新闻:这十年可能对你个人影响也比较大,有人说有时候你会变得比较偏激,不知道这个评价是否准确?

吴永正:他们不是很详细(了解)我的为人。我从小开始创业以来,到哪个地方都是直来直去的,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

从精神上,从内心来说,肯定是有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我只能忍,我说个比方,一直媒体(找)我搞得很烦的时候,原来可能真的想跟媒体跟记者发火,我最后还是忍住,该说的说。吴英死刑宣判那天晚上,我3个手机打到全部没电了,那是出于无奈。作为个人来说出于无奈,作为媒体来说我要感谢他们。同时呢,吴英目前这个结局,也是靠大家的。

这个心境肯定有影响,同时呢,有些苦楚我没办法向外界透露。我只能感觉,吴英这个事情真的使我成为祥林嫂了,一遍一遍地重复,千万遍地重复。那这一块,我也不能去怪媒体记者,人家出于好心,来问你,来了解这个问题。所以我内心能理解,但我自己的苦处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到外面去体现出来。

吴英作为我的女儿,作为家庭的成员之一,我作为一个父亲,如果说她确实是一个骗子,我不但是没有脸面站出来,来维护她的权利,我反而是感到丢人。从整个事情来说,不单单是为了吴英,我还为我们的家族后代考虑了这个问题,你如果假如说吴英成为了诈骗犯,对下一代的子女都有影响。

澎湃新闻:可否聊一聊你现在每天的生活是怎样的?

吴永正:可能很多人看不出来,我的生活很简单,是我从小养成的习惯,一天两顿,早上从来不吃饭的,只要青菜萝卜辣椒,就行了。一天保证两顿酒,控制在二两,少喝一点。其他我也没什么爱好。

【时间表】

2007年2月7日,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警方从北京机场带走。

2007年2月10日,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吴英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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