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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第一篇: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2.4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0.9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2.4亿元,分包额为1.9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0.9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总承包额为2.4亿元,而其分包出去的工程造价为1.9亿元,那么开发公司计税营业额应为0.5亿元,应当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公司已进行了申报缴纳。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开发公司既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0.9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0.9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2001年12月,第二庄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制药厂进行2001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制药厂工程队为制药厂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210十200)×3%=12.3(万元)。制药厂对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25.5万元的增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制药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制药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制药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制药厂工程队是制药厂内部的一个非拉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制药厂成品仓库领用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制药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制药厂用于成品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有依据的。

第二篇: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风险控制】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第三篇: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

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重大遗漏,补缺补差

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存款往来,对应收入

准备材料,以备查询

相关文档,入屉入柜

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

接待人员,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副总接待等)

4.接待技巧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老板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总监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恐怕怎么配合应该早就知道吧,老板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总监随时告诉老板情况)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热情、多交流、大度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依旧权限,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

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底稿要复印

核对要认真

应对要及时

措施要得当

稽查底稿是税务稽查的依据,带走之前应复印一份留着分析,好作准备应对,核对要逐条逐句逐字认真核对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对稽查底稿加以分析后,如果发现与实际不符,3天内应及时作出书面反馈,了解稽查进度现在到了那一步,便于好打点打点有关人员。举个例子,通过了解发现,稽查底稿还在稽查组长手中,稽查组长住在××别墅,爱好是名烟名酒名茶等等,用个适当的方法,买点大中华、法国的路易十几啊什么的,带点上等的普洱茶啊,如果还不够加点RMB,总之要找对人、送对路。临走的时候,把你写好的反馈报告交给他说:“老大啊,稽查底稿有些与实际不相符,抽个时间看看”。让你走后,他抽着大中华,喝着普洱茶,带着愉快的心情认真的看完,在他这一环节尽量减少对公司不利的,说不定重写稽查底稿,你重新签个字,然后流到下一环节。(使处罚在你撑控之内)

一定要了解稽查进程,快速做出反映,不然,再好的关系都没用,人家也是流程管理啊......反馈时千万千万不要大吵大闹,本来10万可以搞定事情,你一闹说不定就变成100万了,反映一定是书面而非口头

7.稽查意见反馈技巧

认真研究,逐条核对

书面报告,口头反映

协调配合,进退有序

有礼有节,有理有据

第四篇: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范文]

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7)

荐 1625 顾兴全 原创 | 2007-12-11 08:32 | 收藏 | 投票 关键字:风险 税务稽查 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网络,查证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却化整为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进项税,偷逃税收1.69万元的案件。

稽查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在2007年3月购进的矿山机械维修耗材中,有2笔业务,发生时间前后相差2天,且都是向同一矿山机械制造厂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为机壳、大轮、动颚、轴承等,每份发票注明的配件型号都一样,票面价税合计为5.8万元,总计11.6万元。该矿以制造费用———修理费用入账,进行税金抵扣。

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会计说企业每年都要对矿山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因设备较贵,配件也贵,这些配件是在检修过程中所耗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一年,按会计制度作修理费用列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稽查人员来到车间实地查看,但都已安装在设备上,难以发现问题。

怎么办?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想到了互联网。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厂家名称、配件型号,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供货厂家是一家专业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生产矿山用破碎机,只进行整机销售,一般不单独销售配件。再通过型号查询,该型号为一颚式破碎机,销售单价为每台5.8万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件价税合计金额基本一致。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矿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现象。稽查人员将网上相关信息、图片进行下载,并请该矿负责人进行解释。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购进了2台破碎机,为了少缴增值税和缓缴所得税,要求供货方将该机器化整为零,开成配件发票,这样不仅可多抵扣进项,还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最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1.69万元,罚款1.69万元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将工程物资作原材料入库,迟缴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善意和恶意

法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立案查处了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生命一号口服液等产品。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527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36.5万元;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54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6.4万元;以不符合规定的和为自己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入账,虚列、多报成本和费用,共计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135万元。

目前,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共应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能够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问题:

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3%)*13%

C废旧物资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0%)*10%

D在产品、产成品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物耗率*综合抵扣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折旧-工资)/产成品成本

17%7%6%

11、返利资金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企业可能会冲减销售成本、红字冲减费用、债务重组

注意两点:一返利是含税的,计算转出要换算;

二、关联之间内部往来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不作为返利资金;

三、超市从供应方取得的“商品陈列费”不属于返利资金(国税函[2000]550号)。

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2001]24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有无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不得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

国税函[1995]288号

15、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未抵扣的进项税有无抵减以后应纳税额的?(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减)应转至存货成本。

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

15、有没有滞留进香票没有抵扣的问题

滞留发票不抵扣说明有隐瞒收入的嫌疑,按照正常情况,企业取得发票后必然要抵扣的,不过有的企业由于隐瞒了部分收入没有入帐,这样进香票越来越多,导致未低扣进项税额越来越大,容易被税务机关盯上,成为稽查重点,所以的有的就不低扣,偷逃企业所得税。

案例:

一起由增值税进项抵扣滞留票挖出的偷税案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30日,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本局征管科发来的内部工作移送单,反映辖管户南京某科技公司滞留深圳市某通讯技术公司2006年3-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04,957.26元,税额68,842.742元;滞留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2006年1-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328,327.34元,税额565,815.06元。上述发票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涉嫌隐瞒增值税。

二、企业基本概况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XX,注册资产51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通讯器材、手机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8-12月申报销售收入959,753元,应纳税所得额-5,654.58元。已交增值税1,027.24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1%。

2006申报销售收入8,256,690.66元,应纳税所得额-9,968.83元。已交增值税5,880.47元。期末留抵37,687.53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07%。

三、存在的违法事实

为查清滞留票涉及的货物情况,检查人员到销售单位进行协查取证。该纳税人为其特约经销商。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销售小灵通产品经过以下流程:

1、客户以传真方式向公司发出订单,以电汇或现金方式将货款存至公司帐户;

2、业务经理安排生产,财务核实款项到帐后通知仓库和承运部门发货;

3、承运部门发货至指定地点,开具货物收据方式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发货品种及数量。

4、财务根据发货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发给该公司小灵通产品1191.16万元(含税),共开具211份货物收据(或货物交运单),收件人一栏均由该公司员工唐X、顾X等人签字盖章确认收货,该公司少入帐小灵通产品714.62万元(1191.16-476.54)。此时企业法人代表解释为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购货,自己并不知情,更不知道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什么地方。

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就上述货物的资金流向进行外围调查,查明黄XX用个人信用卡帐户汇往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购货。帐外自行销售以及他人挂靠其公司购销货物,资金往来均通过多张个人信用卡帐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法人代表最终交待:为了加大整体购货资金,提高货物折扣,降低进货成本,联合同业朋友共同购货。为了少交税又达到收支帐面平衡,将朋友购货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及自己购货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未进帐处理。同时也未将该部分收入申报。

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21.49万元。

2、因企业购货发票已丢失,无法确定上述帐外收入的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应补交企业所得税7.3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属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62.56万元。

4、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2011年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1、我国税法的改革方向与稽查的总体形势 2、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结果的回顾 3、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任务及稽查重点领域

4、税务机关主要思路及常用稽查方法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主要环节常见问题纠正与风险规避

一、涉税资料稽查问题认定及重点注意环节

二、房地产企业资产类项目稽查要点及重点注意环节

1、货币资金与资产检查内容与环节

2、应收账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3、未完工产品检查内容与环节

4、待摊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5、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检查内容

6、投资项目检查内容与环节

7、固定资产项目检查内容与环节

三、企业负债类项目稽查要点及重点注意环节

1、应付帐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2、预提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3、应交税金检查内容与环节

4、长期负债类检查内容与环节

四、房地产企业利润稽查要点及注意重点环节

(一)主营业务收入与其它相关收入检查内容与环节

1、预收账款检查内容与环节

2、包工不包料工程检查内容与环节

3、视同销售检查内容与环节

4、转移定价检查内容与环节

(二)主营业务成本检查内容与环节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检查内容与环节

(四)主营业务利润检查内容与环节

(五)费用检查内容与环节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预提费用的检查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检查

3、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检查

4、土地款、土地契税、土地平整款、围墙款,属前期工程费用、监理公司监理费

5、工程款、付水务集团自来水报装费、安装材料款等方面内容的检查

6、企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检查

7、企业支付职工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检查

(六)营业外收支检查内容与环节

(七)利润总额检查内容与环节

第五篇: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的几个风险点

1.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接受建筑公司多开、虚开发票,一方面进项可以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2.财务核算上的风险

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如: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

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等!

3.计税方法选择风险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等。

4.营改增前后调整开票时间的风险

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5.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预警风险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6.各项进项指标不合理的风险

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通过核实建筑合同,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7.销售收入指标是否真实性的稽查风险

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

(2).根据相关信息,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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