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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救助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

城乡救助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



第一篇:城乡救助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我区民政事业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求实奋进,开拓创新,有力维护了全区社会的稳定和谐。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我区建立健全了以城乡低保为主体,以临时救助为辅助,以医疗、住房、教育资助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4413户9420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及各类补助2451万元。农村低保户8391户28597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及各类补助2168.28万元;帮助全区987名城乡大病患者解决看病难问题,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43.7万元。通过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救助大学生1140余名,发放助学金460余万元;救助灾民和农村特困户10万人次,扶持3000户灾民和特困户建房。特别是有效应对了“5.12特大地震灾害”及洪涝灾害;五保供养标准由每年每人650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88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80元。改扩建乡镇敬老院4所,新建农村区域性敬老院2所,五保集中供养人数达到241人,集中供养率为33%;加大了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了各项救助管理制度。每年接待救助约1300余人次,实际资助约130余人,协调救治无主病人60余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社区建设成就显著

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卫生、教育、劳动、文化、法律等服务普遍进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由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了800元。全区29个社区全部达到了“一部三室三站”的建设标准;通过实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区已建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4个,社区服务站17个;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完成了第七次村委会和第三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44个村设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双拥共建工作深入开展

及时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广泛开展“解三难”活动,帮助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加大了退役士兵培训力度,稳步推进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为48名城镇退伍士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55.3万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全面完成,军休人员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通过开展“构建和谐军休家园,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活动,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2009年,区军干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民间组织管理更加规范

积极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累计登记各类民间组织150多个。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发挥了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区划地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通过开展撤乡设街办工作,全区街道办事处已达到20个。完成了对城区街道指路牌、路标的集中整治和修复工作及城区街名、路名的命名、更名汇总工作,编制了地名规划书;完成了西咸线、西渭线的勘界和地名规划书的编撰及城区图部分的标注工作;加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婚姻登记实现了上网登记,合格率达到100%;殡葬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火化率和殡葬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大了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

我区电脑彩票年销量从2006年的124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160万元,募集福彩公益金也从2006年的103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160万元,全部用于福利设施建设,有力的推动了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管,使福利企业做好安置残疾人和自身发展工作;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开展了各项为老服务工作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年人的优惠待遇得到全面落实;积极推进慈善事业,成立了区慈善会,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工作,为山区修建慈善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篇:城乡救助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

城乡救助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

我区民政事业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求实奋进,开拓创新,有力维护了全区社会的稳定和谐。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我区建立健全了以城乡低保为主体,以临时救助为辅助,以医疗、住房、教育资助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4413户9420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及各类补助2451万元。农村低保户8391户28597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及各类补助2168.28万元;帮助全区987名城乡大病患者解决看病难问题,累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43.7万元。通过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救助大学生1140余名,发放助学金460余万元;救助灾民和农村特困户10万人次,扶持3000户灾民和特困户建房。特别是有效应对了“5.12特大地震灾害”及洪涝灾害;五保供养标准由每年每人650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88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80元。改扩建乡镇敬老院4所,新建农村区域性敬老院2所,五保集中供养人数达到241人,集中供养率为33%;加大了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了各项救助管理制度。每年接待救助约1300余人次,实际资助约130余人,协调救治无主病人60余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社区建设成就显著

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卫生、教育、劳动、文化、法律等服务普遍进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由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了800元。全区29个社区全部达到了“一部三室三站”的建设标准;通过实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区已建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4个,社区服务站17个;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完成了第七次村委会和第三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44个村设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双拥共建工作深入开展

及时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广泛开展“解三难”活动,帮助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加大了退役士兵培训力度,稳步推进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为48名城镇退伍士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55.3万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全面完成,军休人员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通过开展“构建和谐军休家园,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活动,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XX年,区军干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民间组织管理更加规范

积极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累计登记各类民间组织150多个。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发挥了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区划地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通过开展撤乡设街办工作,全区街道办事处已达到20个。完成了对城区街道指路牌、路标的集中整治和修复工作及城区街名、路名的命名、更名汇总工作,编制了地名规划书;完成了西咸线、西渭线的勘界和地名规划书的编撰及城区图部分的标注工作;加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婚姻登记实现了上网登记,合格率达到100%;殡葬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火化率和殡葬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大了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

我区电脑彩票年销量从XX年的1240万元增加到XX年的2160万元,募集福彩公益金也从XX年的103万元增长到XX年的160万元,全部用于福利设施建设,有力的推动了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管,使福利企业做好安置残疾人和自身发展工作;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开展了各项为老服务工作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年人的优惠待遇得到全面落实;积极推进慈善事业,成立了区慈善会,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工作,为山区修建慈善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三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样本)

附件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样本)

XX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书

(样本)

镇(乡)人民政府:

我系村委员会组家庭户主,现年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人,其中残疾人、患重病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现有承包地亩,去年农作物收入元,养殖业收入元,打工等收入元,其它收入元,共计年收入元;

三、家庭贫困原因:

()因病、()因残、()临时灾难、()年老体弱、()生存条件恶劣、()其它等。

申请人(户主)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XX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书

(样本)

社区居委会:

我系社区幢单元楼号家庭户主,现年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人,其中残疾人、患重病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因病、()因残、()临时灾难、()年老体弱、()失业、()其它等。

申请人(户主)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第四篇: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社区居民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街道及社区民政专兼干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城乡生活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乡生活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地常住居民(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因病、因灾、就学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具体如下:

(一)因火灾、溺水、突发重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收入来源主体丧失至少一个月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当年家庭成员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不含三级)残疾的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1240元/月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

(一)拥有维持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二)拥有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拒绝社区调查、不配合社区工作、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章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火灾、溺水、突发重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或医疗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当年家庭成员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符合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具体发放标准依据当年民政局下拨救助资金调整。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行救助资金兼救济物资发放,救助金额超过500元的实行现金打卡发放,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实行救助金额折合相应金额救助物资发放,现金打卡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直接将救助金额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上,物资发放由各社区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四章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程序

第八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辖区居民家庭均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申请的提出者必须是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街道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须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需根据家庭情况据实填写民主评议表并由社区组织包括社区主任、社区民政专干、片区网格长、楼栋长、业委会等成员在内的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证明。

(三)非本地户籍申请家庭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证明。

(四)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和突发灾害的需提供损失清单和相关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五)新录取和在校大学生需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就读学校学费证明复印件;

(六)医疗支出费用大的家庭需出具县(团)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七)家庭成员致残的家庭需提供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受理

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社区不得拒绝受理。

各社区应当在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临时救助的受理工作。要将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的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辖区居民求助。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各社区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各社区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组织开展核对工作,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街道审批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街道、社区进行救济资金和物资发放。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资金从民政局下拨街道的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中拨付,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街道及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冒领款物,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和个人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相关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求助对象的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

(六)在实施临时救助履职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五篇:城乡救助工作制度

甘肃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解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救助政策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全面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政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救助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确定督查事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纠正问题。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注重实效贯穿督查工作始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跟踪问效,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1、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是否按上级要求及时贯彻落实;

2、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当地的救助政策规范性文件;

3、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否健全和完善;

4、救助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和物价补贴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足额落实到人;

5、有无侵犯救助对象合法权益、不作为和违规做法。

(二)救助程序执行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有无优亲厚友、违规操作等问题;

2、是否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3、是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数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救助工作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救助资金是否按要求配套列支;

2、救助资金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3、救助资金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问题。

(四)救助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社会福利设施、农村敬老院建设等项目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项目资金配套、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是否按要求执行;

3、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五)其他

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督查的其它内容。

三、督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具体方案;

(二)下发督查通知;

(三)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督查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按照督查方案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突出问题,进行跟踪复查;对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四、督查方法与方式

督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入户核查、访问群众等方法进行督查。

(一)定期督查

根据工作安排,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定期督查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

(二)不定期督查

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对临时性、突发性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采取不定期督查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三)专项督查

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明确要求重点关注的工作,以及领导批示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四)联合督查

由民政部门或建议由本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督查。

(五)随机督查

不下发督查通知、不明确督查范围、不安排基层人员陪同,由督查组随机选定时间、地点直接进行督查。

五、反馈总结

(一)督查组要如实向被督查地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反馈督查情况,相互交换意见,工商工作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督查组要及时整理汇总督查情况,对被督查地的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报告。

(三)督查组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风管领导、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办公会议汇报督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本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甘肃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提升救助工作的水平、公正,促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阶段性公示内容、1、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

2、家庭地址或现住址(家庭地址和现住址不相同的要注明,住址详细到门牌号);

3、家庭成员(公示每个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

4、救助原因;

5、拟救助和已救助标准、款物;

6、救助时限;

7、调查核实人员姓名;

8、公示机构;

9、街道、社区居委会经办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阶段性公示是拟救助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二)长期公布内容

1、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公布内容:

①救助政策;

②救助范围;

③救助标准及款物; ④救助时限; ⑤救助工作程序;

⑥救助政策调整变化后的补充说明; ⑦其他方面需要群众知道的救助事项。

2、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公布内容:

街道、社区城乡社会救助机构要将工作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公布,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

3、社会救助民主评议机构组成人员基本信息公布内容: 街道、社区城乡社会救助机构要将社会救助民主评议机构组成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公布,方便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或现任、联系电话等。

二、公示形式

街道、社区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职务权限,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手段,对拟纳入救助和审批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街道(乡镇)公示

公示栏公示。对已申报和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公示栏中及时进行公示。

(二)社区居委会公示

公示栏公示。对拟审报和已审批的救助对象,要在公示栏中及时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一)统一制作固定公示栏。街道、社区统一制作固定公示栏,统一冠名。公示栏要具备防风防雨、长期使用的功效。公示栏应设在显眼的位置,保障人数多的可以设置在居民小区,以方便群众长期查看、监督。

(二)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

(三)建立完善复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张榜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各级救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复议制度,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按照管理和服务权限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将公示制度作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指导和领导,严格按照公示期限进行全面公示,在一个公示期限内要保留公示内容,接受各级和社会以及群众监督,确保各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行水平。对于该公示而未公示的、未出具社区代表签字的公示证明和公示图片资料的,民政部门不予审批。对公示内容真实与否,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对公示过程中出现欺上瞒下、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等你情况,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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