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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所得税分析

2010年度所得税分析



第一篇:2010年度所得税分析

二0一0年度所得税收入分析

二0一0年我局共组织入库所得税收入4915.4万元,比上年同期的3527.5万元增收1387.9万元,增幅39.35%。其中十二月份入库企业所得税183.3万元,比上年同期 54.3万元增收129万元,增幅237.6%,年累入库企业所得税1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959.8万元增收514.4万元,增幅53.6%,;十二 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203.3万元,比上年同期225.6万元减收22.3万元,降幅

9.9%,年累入库个人所得税3441.2万元,比上年同期 2567.7万元增收873.5万元,增幅34%。

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分别所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比例,同期增幅。

房地产业378.5万元,占总收入26%,比上年同期302万元增收77万元,增幅25%;建筑业366万元,占总收入25%,比上年同期168万元增收198万元,增幅118%;交通运输业16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增收2万元,增幅17%。

二、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行业占比重、增幅。

制造业435万元,占总收入30%,比上年同期373万元增收63万元,增幅17%;批发和零售业69万元,占总收入5%,比上年同期66万元增收3万元,增幅4%;住宿和餐饮业11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减收3万元,降幅22%.三、重点企业收入情况(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占比重、增幅。

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已清算,本月无税款入库,累计已入库417.6万元。比上年同期349.9万元增收67.7万元,占总收入28.33%;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49.3万元,占总收入3.3%,比上年同期9.3万元增收40万元,增幅430%;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35.8万元,占总收入2.43%,比上年同期202.3万元减收166.5万元,降低82.3%;定远光源电力实业公司84.3万元,占总收入5.72%,比上年同期83万元增收

1.3万元,增幅1.57%;滁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万元占总收入7.19%,比上年同期62万元增收44万元,增幅70.97%。预计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五户企业693万元占总收入1474万元的47%。

四、其他增减因素

1、政策因素:一是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的备案减免减收55万元,二是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房地产行业上半年所得税大幅度下降,但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定,对收入下降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建筑业户数由原来的临时性户增加了固定户4户税款80万元。

2、经济发展因素:随着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商业的所得税的增收必将呈上升趋势,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势必会小幅度增长。

3、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由于2009年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大部分企业下半年效益才缓慢提高,2010年迅速扩展。制造业大幅增收主要由于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税款417.6万元入库。

4、户数变化:目前上半年有税款入库的户数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五、2010年下半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2010年,受征管范围的限定,原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安装(包括新增)企业将是我局所得税的增长点,其他行业也必将缓慢增长,预计收入1200万元左右。

个人所得税:

一、分税目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484万元,比上年同期 367万元增收117万元,增幅32%,占年收入14%;生产经营所得1556万元,比上年同期 1899万元减收343万元,降低18%,占年收入45%;承包承租经营所得885万元,比上年同期85万元增收800万元,增幅945%,占年收入26%;劳务报酬所得20万元,比上年同期 13万元增收7万元, 增幅56%,占年收入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77万元,比上年同期57万元增收320万元,增幅557%,占年收入11%;财产租赁所得0.2万元,比上年同期2.4万元减收2.2万元,占年收入0%;财产转让所得24.5万元,比上年同期81.2万元减收56.7万元,降幅70%,占年收入1%;房屋转让所得84.5万元,比上年同期51.1万元增收33.4万元,增幅65%,占年收入2%;偶然所得今年与去年均无数字,其他所得10.6万元,比上年同期

1.7万元增收8.9万元,增幅5.37%,占年收入0%。

二、重点扣缴义务人

2010年我局扣缴义务人按扣缴数额30万元统计计4户,预计累计入库税款200万元,其中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69.9万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累计入库53.7万元,滁州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8.6万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1.1万元。2010年我局将120户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全员全额扣缴,另外对其他企业单位按标准逐步纳入扣缴范围。

三、其他增减因素及2010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1、政策因素:一是随着我县扣缴义务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费用不变的前提下,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2、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随着房地产业逐步进入清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日渐火爆,在管理逐步规范的前提下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将逐步提高。

3、户数变化:目前我局管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1600户,工资薪金纳税人18000人,其他所得纳税人800人左右。按2010年初工作安排将对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不达起征点户、漏征漏管户、税收优惠到期恢复征税户认真清理,增加800户左右。

4、2011年收入预测及趋势:预计各项所得累计将增加800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

2010年6月我局由邮政局代开57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款约95万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二篇:所得税案例分析

江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评估案例

一、对象描述

江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办理税务登记,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1亿元;从业人员:146人;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附征率征收。

二、分析案例

1.选案背景。房地产是南昌市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也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及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可能存在申报不及时或少申报相关税种的现象。

2.对象筛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总投资1亿元,2006年5月开工,预计2008年6月全部竣工。该项目土地面积44817.5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共有楼房20栋,其中住宅659套,商铺95间,车库392间。期间采取收取购房户定金、预收房款、银行按揭等方式对外销售,至2008年3月,该项目楼盘销售情况良好。

3.分析基础。通过查阅江西省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该企业纳税情况,审核该企业2006、2007、2008年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后,税收管理员对比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信息。

4.疑点列举与分析

疑点一,2007年该公司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07年9月至12月车库、商铺的销售收入为零,经分析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后,认为人为调节销售收入的迹象较为明显。审核资产负债表反映:2008年2月底“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15317081元,长期挂账金额过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房屋已销售,货款收回后不入帐,挂“其他应付款”,不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应重点调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形成的原因和真实性。

疑点二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得知该项目土地面积44817.5平方米,分两次取得。其中第一块土地2005年12月取得,第二块土地2006年8月取得。企业2006年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是零申报。2007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1270.49元,大大低于该公司实际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此种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疑点三通过查阅江西省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评估人员发现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中,没有建筑安装工程的印花税。由此税收管理员判断,该企业可能少缴建筑安装工程的相关税收。

5.评估对象确定

针对案头分析疑点,承包发现该企业在2006、2007年的纳税情况存在问题。3月11日,税收管理员根据以上疑点,选定该企业为纳税评估对象,着重评估该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等问题。形成《纳税评估对象选取审批表》报分局长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对该企业进行初评分析,疑点核实,初评工作结束后,税收管理岗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交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审核。

三、约谈举证

1.初评后,管理分局认为对发现的疑点问题需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进一步核实异常申报原因。经分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问题,到税务机关进行举证说明,并提供以下举证资料:2007年房屋销售明细表、房地产收据、土地使用证书、建筑安装合同。

2.约谈实施:针对分析存在的疑点,约谈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企业07年的企业的销售收入,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情况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等。在约谈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答复提出的问题时认为:

(1)对于2007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企业的解释是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处在淡季,销售情况一直不好。“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过高的问题,企业承认是因为部分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上。

(2)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零申报和2007年税负过低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是因为2005年第一块土地取得后,土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会计对税法不熟悉所以没有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关于疑点三,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是因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建筑安装工程的相关税收。

通过约谈,以及和约谈人员核对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账目,确认存在以下方面事实:

一是企业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不实,存在人为调节当期销售收入的痕迹,将部分预收房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计入销售收入,造成少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数额需进一步核查。

二是企业未申报06年土地使用税,少申报07年土地使用税,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企业总价款为4464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未计算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

3.实地调查和企业自查。经过评估分析及约谈之后,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对于疑点的解释并不能充分说明问题,对于企业实际少申报缴纳的具体金额需到企业实地查阅相关帐务记录,以便核实真实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中,通过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并根据日常管理中已掌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核实了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等情况。其中,重点核对了该企业已开具的《房地产预收收款收据》记帐联的情况与我们通过调阅企业已缴回的《房地产预收收款收据》存根联所掌握的情况,经过逐张逐户地核实购房款的真实性,查实了该企业通过将部分预收房款挂往来科目,不计入当期收入,人为调节帐面销售收入的事实,具体金额达:15317081元,致使少申报营业税:765854.05元;城建税:39292.71元;企业所得税:536097.84元;土地增值税:244469.65元;印花税:7658.54元;教育费附加:22975.62元。通过我们用耐心与细心的工作,使该企业由被动到主动地配合我们,税企关系更加融洽,相互之间更加信任,企业主动要求进行自查。3月17该企业向管理分局提交了自查报告。

(1)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2007年4月-08年2月29日的应税销售收入总计50761275元,其中35444194元已申报纳税,15317081元未申报纳税。应补缴营业税=15317081×5%=765854.05元。应补缴城建税765854.05×5%=38292.7元,教育费附加765854.05×3%=22975.62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24538.91元。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和上饶市地税局文件规定,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附征率3.5%征收,其预售收入15317081元按10.61%毛利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24538.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24538.91×33%=536097.84元。

(3)土地增值税:2008年企业未申报销售收入15317081元,其中12928579元属于标准住宅,212062元属于车库,2176440元属于商铺。共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2928579×1%+212062×3%+2176440×5%=244469.65元。

(4)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土地使用面积44817.5平方米,其中第一块土地32967平方米2005年12月取得,第二块土地11850.5平方米06年8月取得。属于三类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为1元/平方米,2007年调整后为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容积率44817.5/80000=0.56.对于未销售出去的商品房,应通过容积率换算成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应补缴土地使用税=32967×1+11850.5×1×1/4=35929.5元;2007年一季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44817.5-1272.20×0.56)×1/4×3-8241.75=24837.05元;二季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44817.5-26775.24×0.56)×1/4×3-5884.12=16483.41元;三季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44817.5-33287×0.56)×1/4×3-5147.62=14484.97元;四季度应补缴土地使用税=(44817.5-38896.76×0.56)×1/4×3-11997=5279.48元。共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7014.41元。

(5)印花税:企业2007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44640000元未按规定贴花,共需补缴印花税=44640000×0.03%=13392元;销售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5317081×0.05%=7658.54元。合计应补缴21050.54元。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评估处理

1.事实陈述:经过税务机关约谈、实地调查和企业的自查,该企业承认存在少申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应补缴营业税765854.0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建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应补缴城建税38292.7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决定》之规定,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975.6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6097.84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行业管理办法》之规定,企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44469.6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7014.41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企业应补缴印花税21050.54元。

2.处理意见: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缺乏了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非主观故意。经报分局长批准,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企业进行自纠,该企业查核后,及时主动补缴了税款1725754.81元并缴纳了滞纳金22363.17元。

五、评估建议

(一)存在问题。我们发现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普遍存在应税收入申报不及时,申报税种不全现象。表现在:

一是预收售房款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现象。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方面都存在没有按实际取得土地的时间和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现象。

三是建筑安装合同的印花税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六、案例点评

(一)选取对象有的放矢。抓住该行业的重点纳税户,开展案头分析,确定评估疑点,确保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强化日常巡查和纳税辅导,尤其是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不同企业的财务人员的水平做出相应的辅导,促使企业及时足额纳税。

(二)建立丰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必须贴近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实际,科学地确定每一指标的峰值和警戒值,为选取评估对象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加大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通过从当地房管、土地等部门获取数据,对评估对象申报情况的评估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通过房地产税收日常管理结合,要求评估人员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根据管理经验和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全面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及各类涉税资料。

第三篇:合作开发的所得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分析 合作开发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多种多样,从是否成立项目公司角度分为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和不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开发,从经营成果分配角度分为分配开发产品的形式和分配利润的形式。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不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的合作方式,不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企业作为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合作方投入资金并根据合作协议分配开发产品或者分配项目利润。要求企业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以便准确及时反应合作项目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举例说明: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公司于2014年5月份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阳光城”项目。甲以其取得的A地块作为合作条件,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地价款除外)均由乙承担,规划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配开发产品,最终分配面积以实测报告为准。

1.实测面积20000平方米,乙分得10000平方米,乙总投资为20000万元,假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为10000万元,则甲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

将20000-10000=100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实测面积20000平方米,乙分得10000平方米,乙总投资为20000万元,假定尚未结算计税成本,则甲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

将20000万元作为销售预收款,根据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规划面积20000平方米,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开发完成12000平方米,乙公司总投资为12000万元,预计未来还需要投资80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将已建完的12000平方米开发产品先行分配,假定尚未结算计税成本,则甲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

将12000万元作为销售预收款,根据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公司于2014年5月份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阳光城”项目。甲以其取得的A地块作为合作条件,乙以2个亿的资金作为合作条件,规划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开发产品,最终分配面积已实测报告为准。

对于投资方以支付固定金额作为合作条件的,税收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按收取预收账款处理,分配开发产品时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另一种按借款处理,分配开发产品时属于以房抵债按视同销售处理。无论采用预收账款还是以房抵债,企业所得税处理同上。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该规定打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法人企业的限制。虽未成立项目公司,投资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投资方对于取得的项目利润依然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需要采用先税后分的形式。

举例说明: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公司于2014年5月份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阳光城”项目。甲以其取得的A地块作为合作条件,乙以2个亿的资金作为合作条件,根据项目最终实现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假定2017年12月31日项目利润为5000万元,则乙最终应分得利润为5000*(1-25%)*50%=1875万元。

由于合作方不是企业的股东,在分配利润时不能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会计科目核算,而只能记入当期损益并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问题探讨

假定2017年12月31日项目利润为5000万元,但甲企业截止2017累计未弥补亏损8000万元,则乙企业是否依然可以分配项目利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存在尚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31号文件也规定不得在税前分配合作项目的利润。所以此时合作方分得的收益不能视同股息、红利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应该作为利息收入或者提供劳务收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根据取得的合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实务篇11 房地产行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他注意事项 01完工后发生成本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第三款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举例说明:

甲房地产公司开发阳光花园项目,其中住宅2017已完工,并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已知住宅可售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共计发生开发成本129080万元,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4965元/ m。2018该项目新发生开发成本支出2600万元,新增销售面积3万平方米。则有

新增单位工程成本=2600万元÷26万m=100元/ m 应由以前已销开发开品负担的成本=22万m×100元/ m=2200万元

本年销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3万m×(100元/ m+4965元/ m)=15195万元

在201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2200万元+15195万元)=17395万元 上述计算方式个人称之为“差额法”。

也可以采用重新计算单位工程成本,再按以前已售、本年销售和未售区分以前已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本年销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根据新计算出的以前已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减去原以前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得出因新增

2222

2成本导致前期完工成本变动应计入本期的扣除金额。这种计算方式个人称之为“总额法”。02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引起亏损的处理

由于现行土地增值税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缴管理特殊规定,在每一纳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这就往往导致企业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有利润,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亏损的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1.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结转,用以后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2.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文件所列举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特别提醒:

1.文件列举的方法中提到的“销售收入”均为税收上的收入,即“预收账款”而非会计上的“业务收入”。同时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2.将清算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向项目开发各进行分摊时,向前追溯的不受5年的限制

3.企业计算的累计退税额,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作为项目清算产生的亏损,向以后结转。但受5年的限制。03税会差异的处理

由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房地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导致企业税会差异严重、纳税调整事项多而复杂,由某一因素而产生的税会差异调整,有可能影响到以后若干。

举例说明: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中有一会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内设休闲、娱乐、餐饮、游泳、健身等设施或项目,采用会员制管理,根据收费的额度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未记入固定资产,而是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即账面上未保留会所成本,税法上需要将该会所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即其开发成本按折旧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对于因税会差异而产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备查账进行管理,详细记录调整时间、调整事项、调整原因、差异金额、当期调整金额、累计调整额等,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第四篇:【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

【案例简介】

某集团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由于股票转换确认投资收益,集团公司仅就其所实际持有的部分股份缴纳了相应所得税。

其中代其子公司持有的投资收益由子公司缴纳所得税。【案例分析】

关于法人之间代持股的纳税人是法律上的持有人,还是实际持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相关政策条文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9号公告“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温馨提示】

集团公司应按其实际及代持的股份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代持股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或法院判决对代持股情况进行梳理,各家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缴纳自己应该承担的税收,不要造成重复纳税。

(2)有实际判例,实际持股人没有缴纳税款,会判处逃避纳税的罪责。(3)代持股方在财务核算时,“应交税金”应该挂往来科目核算。

第五篇: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分析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新的所得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做好新旧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和列报的衔接以及准确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将具有一定的意义。财政部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 年3 月16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会计术语的比较

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需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在新准则中以暂时

性差异的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评估增值5万,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扣税金额。从上述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到,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是按照收入费用观定义的,反映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定义的,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止的累计差异金额。

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出发考虑确认由于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而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就包括了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在会计实务中存在大量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的例子:(1)某些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于其初始确认的计税基础;(2)资产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或减值,会计予以确认,但计税不做调整;(3)企业合并时按购入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税法按其账面价值计税;(4)报告货币是功能货币,国外业务产生的纳税影响汇兑损益,造成国外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间的差异。

二、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

在进行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核算基本相同,仅在出现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需按新税率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而递延法下则无须调整。而在新准则里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将不再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建立在业主权益理论的基础上,但前者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损益表进行的,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两种核算方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一样的,均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得出,不同之处在于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是从收益、费用和损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上述项目时的全部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

在损益表债务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则是先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期初期末余额倒算出所得税费用。具体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确认的比较

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只设有“递延税款”一个科目来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内容。贷方记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借方记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该科目的余额是贷方与借方相抵后的净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也无法反映出非时间性暂时差异的纳税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可抵减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已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已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这两个科目核算的性质、内容很清楚,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新准则中规定只要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可能取得”,就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旧制度中对于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规定得更为谨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四、关于计量的比较

(一)适用税率

在旧制度下,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将由此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但在新准则里要区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收益表上还是在权益中确认的。对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事项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因此,由税率变化带来的纳税影响计入权益,不能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另外,在旧制度中没有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税率做规定,但在新准则中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这里的“适用税率”不是即期的而是将来期间的,也即意味着与将来期间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产生的纳税影响也反映在了此科目中。

(二)递延税款折现

在旧制度中没对递延税款项是否可以折现的问题做出规定,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三)减值准备

旧制度没能涉及对递延税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新准则中提到“: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新准则中也没有对所谓的“很可能”做进一步的解释,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对该项会计处理也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可设置“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并将其产生的影响记入所得税费用。

五、关于列报与披露的比较

旧制度中仅对递延税款和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中的列报项目有明确规定,未要求对所得税费用及相关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新准则明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也提出了对所得税费用及暂时性差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要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经济价值,即可以反映出资产或负债带来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税后净现金流量。这种方法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企业会计信息,比如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延期纳税实际上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所以如果一家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有较大的余额,则反映了其税收筹划的成功。

六、新所得税准则实施的建议

实行“双轨制”过渡。虽然与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但如果直接过渡,并且在各类企业直接推行,条件尚不成熟,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应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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