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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2009年度公共安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摸底表

长治市2009年度公共安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摸底表



第一篇:长治市2009年度公共安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摸底表

长治市2009年度公共安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摸底表

(沁源县)

一、资金到位情况

长财行[2009]140、141号文下达你县(市、区)中央政法专款万元,其中,公安 442万元,检察 44万元,法院万元,司法万元。截止5月31日,我县拨付资金情况为:

公安部门 442万元,具体时间和金额为09年12月30日,442万元;

检察院44万元,具体时间和金额为2010年1月30日,44万元;

法院万元,具体时间和金额为; 司法局万元,具体时间和金额为;

二、资金使用情况

1、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万元,已使用万元,主要用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笔,涉及金额万元,分别用于;

2、检察院办案经费万元,已使用万元,主要用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笔,涉及金额万元,分别用

于;

3、法院办案经费万元,已使用万元,主要用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笔,涉及金额万元,分别用于;

4、司法局办案经费万元,已使用万元,主要用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笔,涉及金额万元,分别用于;

三、装备采购情况

公安部门业务装备经费万元,通过采购已使用万元,市场价约为万元,采购项目、方式、用途:在公安系统能共建共享的项目为在政法系统能共建共享的项目为

四、资料上报情况

政法专款使用情况报告于2010年月日通过方式上报市财政局。

五、其他补充情况

单位(签章):

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由其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 http://www.teniu.cc/ 搜集整理,原文刊登于中国财政部网站,仅供学习交流,不得用于盈利。

第三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22亿元,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路网水利等项目建设、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等。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03亿元,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兴边富民专项行动等。截止2017年底,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5.64亿元,支出率为90.7%;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72亿元,支出率为90%。

2.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309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等。截止2017年底,上级补助基金支出666万元,支出率为56.5%。

第四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

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摘要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第五篇: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耒阳市泗门洲至黄市旅游公路改建工程

2、项目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路线起于耒阳市泗门洲镇泗门洲中学路口,经易成、滩洲、麻塘等村,止于黄市镇清水铺,全长14.806km。项目设计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行车速度为20公里/小时,总长10.48公里,路基宽7米,路面宽6米,路面结构类型为砼路面。本项目拆迁建筑物687m2,拆迁电力电讯线67根,占用土地135亩。

3、本项目2010年5月1日动工,2010年10月30日完工,目前尚未竣工决算。

4、立项依据:该路原为一条3.5米宽的混凝土路面,公路路基较窄,弯多,线型较差,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实施该公路改建工程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蔡伦竹海旅游风景区通行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项目于2009年12月18日通过耒阳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耒发改【2009】154号文件),于2010年1月10日通过衡阳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横交造审字【2010】1号文件)。

二、资金投入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3401.34万元。

三、资金管理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本项目于2010年10月30日完工,工程子项目包括9座桥梁、21处路基防护挡土墙、盖板涵及涵洞工程、排水工程、安全设施等项目。本项目的完成,极大改善了蔡伦竹海旅游风景区的通行条件,推进了区域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区域资源的开发,拉动了沿线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品味、树立城市形象,对耒阳市经济改革开放、打造“三湘明珠”、发展外向型经济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本项目的完成,广大群众非常满意,通过该公路的畅达,掀起了一股股蔡伦竹海旅游的新高潮,更是带动了沿线群众经济发展新热潮。

五、其他:

本项目的建设,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有关领导多次到施工现场调研、督查,新闻媒体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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