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小文档网整理)
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二〇一四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修正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九条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一)股东李杰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二)股东黄改英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三)股东李伟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四)股东李嫄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缴万元;
3、将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正为: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二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XX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经XXXX年XX月X日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市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市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清洁服务;绿化维护;盆景、花卉出租,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维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不含木材)、电子产品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XXX 住所: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东姓名:XXX 住所: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 东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比例 韩利军 货币 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梁志忠 货币 人民币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第八条 股东出资时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前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
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包头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时间:二〇一四年月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李杰
参加人员:李杰、黄改英、李伟、李嫄
会议内容:
应到会股东四方,实到会股东四方,代表100%的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增加股东,增加股东李嫄
2、同意变更法人为李嫄
3、同意将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一)股东李嫄以货币认缴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实缴 5 万元;
(二)股东李杰以货币认缴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实缴 5万元;
(三)股东李伟以货币认缴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实缴35万元;
(四)股东黄改英以货币认缴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实缴5 万元;
4、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选举李嫄为公司执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签字(盖章):
达茂旗安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4-5-1
第四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县齐贤镇羊山村湖岙。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
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韩城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4-17-2号。
身份证号码:***437
以货币方式出资21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7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
股东二:徐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安昌镇西街208号8室
身份证号码:***932
以货币方式出资9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年年初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设;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
日
第五篇: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0年8月21日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组建。公司定名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法定住所为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如下:
1.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2.__实物出资_万元,现金出资___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
第六条 出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管理权。本公司股东皆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体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分工由股东会另行商定。
2.盈利分配权,股东有要按照其出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得股息或红利。
3.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本公司因多种原因倒闭、解散或重组时,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有权按出资比例参加分配。
4.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本公司确定每出资__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5.监察权。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会计表册提出异议。
6.诉讼权。
股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
(1)越权行为;
(2)损害其它股东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3)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法院派人检查。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公司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预先核准后,各股东必须将认缴的现金出资在___日内足额缴到公司临时银行帐户上,固定资产和设备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由各位股东推举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出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均不得抽回。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经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首先股东会由占有公司资本份额最大的股东主持,以后由股东选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
股东会至少每年召开___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认为有必要,或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鉴于本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确定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推举__为本公司监事。监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最高权利机关为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多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审议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2)对公司举债作出决议;
13)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4)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先例表决权。
每出资__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次,于每年的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开会前十日将会议讨论的内容通知股东,股东应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2.股东全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参加,其形成的决议方案有效;
3.股东会议决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它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对审议事项赞成和反对数相等时,执行董事增加一个表决权;
4.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9)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0)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1)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1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经股东推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三年,经股东会推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以后如需另行聘任,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年计划处在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办理总决算一次。第十五条 本公司于每终了,由执行董事造具下列各项表册呈各股东认可:
1.营业报告;
2.资产负债表;
3.财产目录;
4.损益表
5.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提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5%法定公益金。尚有盈余,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派红利。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终止: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2.因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经营下去;
3.破产。
因前述第1、2款原因终止的,由执行董事提出清算方案,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缴纳应纳税款、清偿其它债务后,对剩余资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第三款原因终止的,适用于破产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讨论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