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收筹划答案第二章
第2章 税收筹划的类型与范畴
复习题
1.税收筹划分为哪三种类型?各个类型对纳税人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请举例说明。
答:(1)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活动中,通常面临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三种类型的税收筹划。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使用三种类型税收筹划的能力。
(2)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要求纳税人掌握自身的经营业务特点,对税收体制和规范有正确地认识与了解,正确地掌握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与管理,就可以达到规避额外税负的目的。
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而优化纳税方案则要求纳税人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必须综合地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从而对其经营、投资和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地安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与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不同,纳税人争取有利税收政策跳出了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中选择或运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圈子,上升到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与特点,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法出台的境界。很显然,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层面上,税收筹划者已经不再是税收制度的遵行者,而是上升为税收制度的构思者。
(3)举例略。
2.从形成原因看,纳税人额外税负可以分为哪几类?纳税人怎样避免为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买单”?
答:纳税人额外税负分为四类:企业自身税务处理不当造成多缴税款;企业无意违反税法而导致的税务处罚;企业误解税收政策而多承担税负;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企业的涉税损失。
针对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或者说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的企业涉税损失,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及时据法力争,而是消极地接受,就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
3.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处罚与偷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由于企业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会计核算差错,或因业务管理差错,或因工作粗心,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从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在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企业并非有意识地通过少缴应纳税款,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但是不管故意“偷税”,还是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有关企业都将受到税法的处罚,但责任界定标准轻重存在差异。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无意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其税务处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为什么说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你所了解的企业单位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答:规避额外税负所展示的是一个“循规蹈矩”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因此,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因此,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举例略。
5.在当今税收筹划研究者中,有人主张根据筹划的时机,把税收筹划分为事前税收筹划、事中税收筹划与事后税收筹划。你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进行?
答:所谓事前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就根据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来安排企业经营活动,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事中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之中,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处理,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事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经营成果产生之后,才对企业经营成果涉税问题进行安排,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很显然,事中税收筹划的空间选择要小于事前税收筹划,其所获得的税后收益一般小于事前的税收筹划。与事前、事后税收筹划相比,事后税收筹划的选择空间最小,税后收益也是最低的。特别是如果处理不慎,事后税收筹划很容易变成偷税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进行。
6.有人主张将税收筹划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税收筹划,你认为这样的划分对吗?
答:国家税收政策除具财政收入职能之外,还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等宏观职能。而这些财政收入职能之外的职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纳税人积极的税收筹划。尽量避免制定过于具体的税收法规,就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但这样做是,以美国税收政策导向明确且税收制度设计合理为前提条件的。相比美国税收法规,我国税收法规的制定过于具体,经常对一个具体企业出台一项税收规定,造成行内其他企业往往无法应用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我国税收政策导向虽然有所明确,但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往往造成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结果与税收政策的导向相违背。
7.了解并说明我国一项税收改革法案的制定过程,讨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在哪里? 答: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油田企业原油产品因此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但油田企业很快就发现行业税负上升了,油田产品综合税负由税制改革前的6.9%猛增到13.8%。针对这种状况,石油部门组织了一批专家研究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业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此次增值税改革将阻碍石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将有关报告提交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允许油田企业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基本保持税改前税负水平。经过仔细审查与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同油田企业的建议,于2000年1月1日联合发《油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至此,油田企业争取有利政策的税收筹划取得了成功,行业税负得到了明显下降。
纳税人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包括:向税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和申诉;借助于理论界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开展讨论或呼吁;直接向人大代表反映,由他们将有关提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练习题
1.张某将自有的一间临街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做生意,未收取任何的租金费用,因此张某也就没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向张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讨论:
(1)张某为何会被处以罚款?
(2)这是属于哪一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没有做好?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某将自有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使有,由于未取得相关的经济收益,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张某的这种经济行为涉及到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店铺无偿使用人刘某应代为缴纳房产税。由于刘某并未代缴房产税,税务机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然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
很显然,张某的初级税收筹划没有做好。要避免类似的损失,张某应与刘某进行协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2.某纳税人拥有设在不同地区的两家独立的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甲公司为33%,而乙公司为15%。纳税人筹划将甲公司产品以成本价卖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按照正常价格出售。假设这一行为导致甲公司的收入减少10万元,乙公司的收入相应增加10万元。该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这是否属于中级税收筹划?税收征管机构可能会怎样认定这一情况?
答:根据题意,纳税人整体可少缴税款1.8万元﹙33%×10-15%×10﹚,但纳税人的这种做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影响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调整甲、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需补缴税款1.8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款加收利息。
3.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将餐厅承租给吴某,但由于吴某没有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
[1997]8号文件,要求张某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显然被承租人张某承担了额外税收负担。张某想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应要求者承租人吴某改变餐厅名称,并另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张某承担税款,但适当提高承包费。
4.深圳市福田区一私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融资、证券交易等业务,因多方原因,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就其经营期间的账务展开稽查,查出其向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费用,未索取发票和银行利息单入账,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税务机关遂做出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责令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1。
(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2)该企业强调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确认这笔借款和利息的真实性。但税务人员认为,银行提供的信息只能反映资金的流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你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否为偷税?
答:(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没有取得银行利息单或发票的,利息支出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企业把该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可被认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
(2)如果该公司确认贷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如数缴纳了该笔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款,并取得贷款企业对于该笔利息收入的缴税凭证,证明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重新稽查。即使税务机关通过审核,证明该笔利息收入已缴纳相关税款,撤销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处罚,也会对该公司做出“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发票入账”处理,并处以罚款。
5.某投资开发公司2006年有两个投资项目,一是5年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二是五年期的铁路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5%。从税后收益来考虑,应该投资哪个项目?
答: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后年利率为3.65%×(1-33%)=2.45%。虽然铁路建设债券的名义年利率高于国债,但实际税后利率要低于国债利息0.69%(3.14%-2.45%)。当铁路建设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33%)=4.6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2008年,我国已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2008年以后,当其他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25%)=4.1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6.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单独地下建筑,造价约600万元。2005年初,该公司就其用途有三种考虑:一是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50万元,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二是当仓库,替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每年可收保管费46万元,同时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三是出租给另一公司,每年可收取租金44万元,不需要支付任何工资费用。请计算该公司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收益。
在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请上网查找并认真阅读该政策规定,假设基本情况同上,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30%,讨论此时哪种情况公司收益最高。
答:在2005年时: 1 陈敏.委托中介办税“省”了50万元.中国税务报,2006.12.4方案一:应纳增值税50÷(1+6%)×6%=2.8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3×(7%+3%)=0.28(万元),合计纳税3.11万元,税后收入为46.89万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46×5%=2.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7%+3%)=0.23(万元),合计纳税2.53万元,税后收入为43.47万元。
方案三:应纳营业税44×5%=2.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7%+3%)=0.22(万元),合计纳税2.42万元,税后收入为41.58万元。
方案三税负最低,而方案一税后收益最高。但考虑到方案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方案二要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而方案三不必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则实际上方案三最优。公司应该执行方案三。
根据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地下建筑依用途不同而缴纳不同的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即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自用,则要看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如果相连,则“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使不相连,也要区分是工业用途还是商业和其他用途,依房屋原价运用不同的比例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屋原价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为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折算比例为70%~80%。因此,该公司在进行税负与税收收益测算时,必须计算房产税。三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收入分别如下:
方案一:应税房产原值为600×50%=30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300×(1-30%)×1.2%=2.52(万元);合计纳税5.82万元;税后收入为44.18万元。
方案二:应税房产原值为600×70%=42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420×(1-30%)×1.2%=3.528(万元);合计纳税6.058万元;税后收入为39.942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房产税44×12%=5.28(万元),合计纳税7.7万元,税后收入为36.3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该公司税负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差距拉大,即使支付员工工资后,方案一收益仍最高,因此公司决定用于生产车间。
这说明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往往意味着新的筹划契机。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切实情况结合税负大小来决定地下建筑的使用情况,账算清楚了,才可以获得最大收益。
7.杭州一家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同时经销几个品牌的轿车。2005新引进了某著名品牌轿车,销量特别好,仅一年购进该品牌轿车支出差不多达上亿元。但是由于该公司不属于该品牌轿车专卖店性质的经销商,不能从该品牌厂方获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专卖店性质经销商销出去的汽车,厂方只能将发票直接开给最终用户。这样,就造成杭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品牌轿车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购货凭证,从而使得其2005高达上亿元的购货支出无法入账,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2。这一问题是不是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请考虑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不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因为并不是由于纳税人自身税务处理错误造成多缴税款,而是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车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在事前进行优化纳税方案。根据题意,汽车经销商如果在事前确定采用代购货物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汽车经销商代购货物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受托方,即汽车经销商不垫付购车资金;第二,销货方,即某品牌汽车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最终购车用户,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汽车经销商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最终购车用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汽车经销商与该品牌车厂商由直接的购进销售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汽车经销商就由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变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汽车经销商只需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作为计税依据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这样,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大大降低。
8.据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2 卢慧菲.经营方式不妥当亿元货款难入账.中国税务报,2006.6.5的不超过10万家,这说明几乎99%的企业未参加过慈善活动。慈善税收减免待遇和免税额的不合理被认为是中国缺少慈善家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下面几个案例分析原因。
(1)不考虑其他利益,假设有两种决策:一种是获利1800万元;另一种是获利2000万元,给慈善机构捐赠200万元。请问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倾向哪种决策?这说明我国税收体制中关于慈善捐赠存在什么问题使得企业“为富不仁”?
(2)某电脑私营老板,曾向慈善机构捐赠了10台电脑,请问他能不能获得税收优惠?
(3)某人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他若想获准税前扣除,要通过哪些手续?
(4)通过以上慈善捐赠的问题,你有什么启示?认为纳税人应做好哪个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呢?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2008年前,选择第一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206﹙1800-1800×33%﹚万元;选择第二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159.8﹝2000-200-﹙2000-2000×3%﹚×33%﹞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太小,常常引起纳税人的“重复纳税”问题。
在2008年,我国实行新了的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新税法提高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在两种方案下,企业税后收益都是1350万元。因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利于企业社会公益捐赠的。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企业发生的这种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捐赠实物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限的。
(3)如果想要进行税前扣除,需办理以下手续:①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②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确认手续;③凭捐赠收据和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④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可后,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下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4)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亟待完善。纳税人应在规避额外税收负担、优化自身的涉税方案的基础上,同时关注高级税收筹划,积极为自身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
第二篇:税收筹划
避税的特征:a.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b.事前筹划性,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物c.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联系:①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相同的目的性。②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税收筹划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区别:①避税由于不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相当大的风险。②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纳税最小化: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收的最小化。有效税收筹划是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分为:①鼓励型税收政策②限制型税收政策③照顾型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运作的基本原则①守法原则②整体利益原则③成本效益原则④立足长久原则⑤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减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减少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延迟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向后推迟缴纳应纳税额,使纳税人获取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实现途径:在流转税方面主要就是缩小销售额与营业额;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通过缩少应税收入、扩大费用扣除来减缩应纳税所得额,为达到该目的,可利用免税政策,利用排除条款、增加费用扣除来实现
税率减税技术: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运用,使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技术。可以采用差别税率政策、控制应纳税所得税、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实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或销售结算方式、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等手段使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实现方式: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方式的减税技术、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a合理筹划经济活动方式b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费用提前扣除技术失效情况:利用费用提前扣除来节减税收,不仅要满足费用可提前扣除的条件,还需要避开使该技术失效的其他情况,如减免税期间、亏损抵免、适用累进税率等。增值税的征税环节:道道征收。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节税点及其应用: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17%×D=S×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17.65%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St /(1+17%)×17%×Dt= St /(1+3%)×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20.05%.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17%/(1+17%)×(1-Pt/St)=3%/(1+3%),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82.35%,Pt/St=79.95%。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抵扣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2.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若不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则不得扣除。
消费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当纳税人有兼营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负。
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存货的核算,当以历史成本,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其税收筹划可以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
坏账损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既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的其他所得。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政策要点:1.合理合法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2.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的筹划3.有关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的筹划4.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2.不同应税产品要分开核算3.有关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征税规定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用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筹划的几个方面:1.减少流转环节的税收筹划2.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规定3.利用递延纳税进行筹划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筹划方面:1.利用选址进行筹划2.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进行筹划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筹划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采购来源选择主要有两个: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才去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少纳的流转税收变为利润而转移2.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才去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收报仇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4.关联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和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8.连环定价法
避税的特征:a.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b.事前筹划性,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物c.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联系:①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相同的目的性。②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税收筹划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区别:①避税由于不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具有相当大的风险。②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纳税最小化: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收的最小化。有效税收筹划是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分为:①鼓励型税收政策②限制型税收政策③照顾型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运作的基本原则①守法原则②整体利益原则③成本效益原则④立足长久原则⑤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标:减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减少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延迟纳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通过向后推迟缴纳应纳税额,使纳税人获取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税基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实现途径:在流转税方面主要就是缩小销售额与营业额;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通过缩少应税收入、扩大费用扣除来减缩应纳税所得额,为达到该目的,可利用免税政策,利用排除条款、增加费用扣除来实现
税率减税技术: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运用,使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技术。可以采用差别税率政策、控制应纳税所得税、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实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或销售结算方式、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等手段使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实现方式: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方式的减税技术、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a合理筹划经济活动方式b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费用提前扣除技术失效情况:利用费用提前扣除来节减税收,不仅要满足费用可提前扣除的条件,还需要避开使该技术失效的其他情况,如减免税期间、亏损抵免、适用累进税率等。增值税的征税环节:道道征收。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节税点及其应用: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17%×D=S×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17.65%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St /(1+17%)×17%×Dt= St /(1+3%)×3%,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20.05%.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17%/(1+17%)×(1-Pt/St)=3%/(1+3%),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82.35%,Pt/St=79.95%。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抵扣率小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2.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若不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则不得扣除。
消费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当纳税人有兼营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负。
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存货的核算,当以历史成本,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其税收筹划可以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
坏账损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既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的其他所得。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政策要点:1.合理合法增加可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2.不同增值率房产是否合并的筹划3.有关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的筹划4.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2.不同应税产品要分开核算3.有关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征税规定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用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筹划的几个方面:1.减少流转环节的税收筹划2.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规定3.利用递延纳税进行筹划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筹划方面:1.利用选址进行筹划2.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进行筹划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筹划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采购来源选择主要有两个: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才去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少纳的流转税收变为利润而转移2.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才去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收报仇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4.关联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和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8.连环定价法
第三篇:税收筹划
浅议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问题
摘要: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阐述了目前税收筹划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认定不一致,并针对所存在的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了解税收筹划问题存在的主要症结,结合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并针对上述问题的论述找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和对策,促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税法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不断增加,企业利润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企业要负担更多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合法“合理降低税负”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有效的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最终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力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比较晚,我国政府从2000年才开始公开承认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所以,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往往会引起税法风险或其他风险,主要是对违反税法强制规定可能引来税法上的惩罚,同时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决策,可能引起企业经营上的风险。比如,在企业提前制定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实行时,发现该方案根本不可行,税务机关要求的税款远超企业预期,不得不补交预算外的税款;抑或是在按照方案执行后,企业被认定有偷逃税甚至骗税的行为,导致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仅要上缴少缴纳的税款,还面临巨额的赔款甚至牢狱之灾。引起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内部自身的原因和宏观外部原因,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这里不做展开。本文希望通过探求产生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的原因,结合相关的案例,为现在存在的问题提出恰当的解决对策,从而促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二、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筹划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各方面原因造成的。
1.目前税收筹划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
就其法律价值判断角度而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基本上可归为三类:合法论,不违法论和模糊论。合法论,该论将税收筹划限定在合法范围内,认为节税行为一旦超出法律的界限便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如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著作《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不违法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而将合法型和脱法型的节税囊括其中,即要求税收筹划行为不违反税法的字面含义为限。模糊论,即对税收筹划没有立场鲜明的界定。根据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概念界定,我们认为,税收筹划应该包括节税和一部分的避税。
2.税收的特点决定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关系。
从税收的特点来看,纳税人与征税人(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处于劣势地位,其税收筹划是否合法是由征税人决定的,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征税人对税收筹划认定的主观性较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存在利益相背离的矛盾,前者希望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或规避税收,后者要保持税收的稳定增长。
3.我国的税制结构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的空间直接受到税制结构的限制,也就是说,税种不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不同。如果某一税种的征收环节简单,课税对象直观并且计算方式清楚明白,那么其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很小了,像流转税。
4.税收筹划、税务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
在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比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开企业税收筹划培训班,几天的时间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根本达不到税收筹划需要的要求。
5.税收筹划实施者能力水平有限。
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选择和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纳税人的认知与能力水平对税收筹划的优劣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现在许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一般来说,当税收筹划实施者具有较全面的税收、财会、法律等知识时,税收筹划成功的几率也较高。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整体能力素质水平来看,部分纳税人财会、税收以及法律等相关能力往往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
6.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我国企业数量大,但是各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企业有较完备的财务体系,这样比较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但有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三、案例分析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所在。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经营环境中,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仍旧面临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隐含重大税收风险,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案例中从正反两面对此作相关探析:
例1:2011年,A公司由于经营资金发生困难等原因,向熟悉的B公司商量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为防范借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借款资金的安全,A、B公司请律师作法律指导、筹划。律师指出原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后给出新的筹划方案:B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A公司,合同规定不收取利息;同时签订协议:A公司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500万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负责。股权转让后,A公司重新返租给原股东经营,经营期一年。承租期间不改变工商登记,以A公司名义经营,除向B公司自然人股东支付固定承包费140万元外,A公司税后利润归A公司原股东所有。借款到期,A公司按期归还本金与利息后,B公司必须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按原先比例、原先价格转让给A公司原股东,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股权转让日的简明财务数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资产总额1500万元,其中房产与土地账面价值800万元(市场价格估计在2000万元),应收款项总额300万元,负债总额8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00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方案基本已经不违反法律了。但是税收法律的复杂性却让这个方案存在着较大税收法律上风险。根据有关专业人士的分析指出,这个方案是不可行的。理由陈述如下:首先,该方案中A公司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存在争议的。按照方案中的原意,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新出台的各项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A公
司股东平价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280万元。其次,按照筹划方案,这一行为本应该对企业不产生影响。但实际上,A公司与其股东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前提下,这个筹划方案让A公司需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交纳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对该方案的影响看,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再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B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后,税务机关有权对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一年后B公司将A公司股权重新转让给A公司股东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也可能为此股权转让行为交纳企业所得税350万元。最后,A公司返租其经营权,收取固定收益时如果将该部分收益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并将其分配给B公司股东,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B公司自然人股东想无偿占有该部分利息收入,既有刑法上的危险,税收上也可能被征税。
综上所述,这个筹划方案存在严重的税收法律风险,如按此方案实施,不仅A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损失惨重,B公司也可能得不偿失。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为节省税收费用,该公司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具体筹划方案如下: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是,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都有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从客户角度看,其表面总支出不变且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该方案的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对计算机公司而言,筹划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因此,上述案例属于税收筹划。其获取税收利益的过程完全合法,充分地用足了税收优惠。用足用尽税收优惠的行为一般都可认定为税收筹划。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帮企业获得利润,减轻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同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以法律风险最重。在案例一中,其实企业已经考虑到税收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请了专门的律师来进行筹划,但是,其税收筹划方案仍旧存在很多法律风险,这是因为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税收政策法规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我国现有的税制条件下,税收政策变化很快,不断有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出台去填补税法上的漏洞,这更加为税收筹划增大了难度。案例二是个成功的筹划案例,它的原理相对简单,但也要求纳税人有比较充分的财务知识。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只要注意就能够避开的。它要求企业纳税人充分地认识和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学习税收法律相关的知识。只有在对税收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保证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合法性,才能够推动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减少因税收筹划失误而产生的损失甚至是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建议
为推动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规避税收筹划法律风险,我们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总结和具体的案例中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应建立一部税收基本法来完善税法体系,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权,从法律上严格区分税收筹划、偷逃税、避税这三种行为。对现有已经发现的税收法规、政策上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和修正;对税收筹划做出规范,明确有关税收筹划的标准、范畴以及实施的手段和方法,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行为。
2.加强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人员自身的法律修养。税务征管方面,应加强在职人员对税务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及新的税务人才培养。企业方面,要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国家应注重纳税筹划宣传教育。在财务和税务专业中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门人才。
3.大力发展我国税务代理事业,提高税务代理水平。要完善税收的征管;优化税务体制,激发代理需求。通过优化税种,科学设置理论原则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明确市场主体,拓宽市场代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体制;优化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
4.税务机构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活动。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制,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从而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展开和筹划的科学性。国家应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促进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有序进行。
5.强化税收管理。严惩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实行税收筹划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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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浅谈税收筹划
浅谈税收筹划
山东省农科院作物所陈晓霞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或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必然产物,对企业经营的意义十分重大。由于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1税收筹划以追求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的最大化。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
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
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因此,原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遵守的最基本司,外资企业注册综合原则
??? 综合原则是指企业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很可能作出错误决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采用筹划后的最优纳税方案,虽然不一定能使税负最轻,但能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并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有着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税收筹划方法的变化多端。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方法,也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才能使税收筹划有效进行。换言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否则就会犯张冠李戴、刻舟求剑的错误。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在市场法人主体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税收筹划的经济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了解主观认定与客观行为的差异在理论上,税收筹划、避税及逃税(偷税)固然有不同的含义,能够进行区别。然而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属于税收筹划行为,或者是避税行为,还是逃税行为,却比较困难,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可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而有不尽相同的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时,除必须精研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外,还应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在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否则,一旦税收筹划被视为逃税,就会得不偿失。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税收法律规定是决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也是纳税人安全保障。在实施税收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市场法人主体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税收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随之有异,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税法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因
此,市场法人主体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或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使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我国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研究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发展缓慢。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观念陈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等,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2)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3)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总之,企业税收筹划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愈发显得重要,并将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目前国内的税收筹划专业人员应该抓住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业务能力,抢占国内市场,提高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力。相应地,立法
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税收筹划事业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1
第五篇:税收筹划(模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下半年重修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2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200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75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225+200+175+150=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帐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 1 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00×25%)=17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150×25%)=162.5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75+162.5+150+150=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008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4月一2008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税发[197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则
本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70000÷9×12=93333(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93333×30%-6000=22000(元)实际应纳税额=22000÷12×9=16500(元)实际税后利润=88000-16500=71500(元)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原公司的固定资产仍属于该公司所有,按规定可以计提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该公司2008年纳税状况为:
应纳税所得额=88000+67500=155500(元)企业所得税=155500×33%=51315(元)
个人承包承租收入额=88000-51315=36685(元)个人所得税=(36685-2000×9)×5%=934.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36685-934.25=35750.75(元)通过比较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 2 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
筹划1:可以将原协议中的租金200万元包括水费、电话费改为由承租单位自己承担。从租金总额中扣除。
一年下来可以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房产税:20×20%=4万元 少交城建税:1×0.07=0.07万元 少交教育费附加:1×0.03=0.03万元
筹划2:将为出租方购买的空调家俱20万元改为经营性租赁,单独定立合同,不纳入租赁房产总额,年租金可定为每年的折旧额4万元,五年下来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
筹划
3、也可以将后购买的空调与家俱不放入房租总额,改由出租方自己采购,可以在租金中减除。由200万元租金减为180万元,一共也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城建税与附加:1×0.1=0.1万元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900×56%-75=429(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
(900-100-75-75-95-429)×(1-33%)=84.42(万元)方案二: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70)/(1-56%)×56%≈343.64(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3(900-100-170-343.64)×(1-33%)≈191.86(万元)方案三:
1、应缴消费税=900×56%=504(万元)
2、税后利润=(900-100-170-504)×(1-33%)=84.42(万元)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所以,采用方案二是最佳的选择。
五、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450万元×13%=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100万元×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公司应当将农场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独立缴纳增值税。农场自产自销棉花是免税的。
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场购进棉花可以向农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每年可以多抵扣进项税=350×13%=45.5万元;
每年节省增值税45.5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53.5-45.5=208万元; 实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8×(7%+3%)=20.8万元; 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5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降为=208/2100=9.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