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濉溪县招商引资统计考核奖励办法
2011年濉溪县招商引资统计考核奖励办法
为确保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统计考核对象
县开发区,各乡镇,县直招商团,产业招商组及招商分局。
第二条统计考核原则
(一)坚持规模项目的考核原则。鼓励新引进3000万元以上且产业链条长、集聚度高及其它重大项目,突出项目质量。
(二)坚持项目入园区的考核原则。鼓励和引导各单位新引进规模以上项目按照产业集聚和区域就近的原则入驻各园区。
(三)坚持独立引进、不可分割的考核原则。
(四)坚持源头申报和过程管理的考核原则。
(五)坚持以项目进展统计数据和现场评估认定综合考评计分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统计考核内容
凡在当年内引进的资金、项目,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纳入当年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1、资金认定
⑴固定资产投资类
①各类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③纳入我县统计范围的省直、中直企业在我县新增、扩建、续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④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及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视作固定资产投资。
⑵融资类
①以收购、参股、租赁等方式投入我县现有企业的货币资金;
②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③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④以BOT、PPP等融资方式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资金。
2、项目认定:新引进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深加工及其它新兴产业类项目(矿产资源开采及其他利用资源初级加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只作为资金统计,不作为规模项目认定范畴)。
3、过程认定:各责任单位在获取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县商务局报送项目信息,并逐月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附属材料证明。
4、规模项目履约率认定:上年度引进的规模项目的投产率(5000万元投资规模以下项目全面建成投产,5000万元投资规模以上项目以一期建成投产为准)。
第四条考核组织
由县委组织部、商务局、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组成县招商引资认定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日常统计认定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认定考核小组每季度对认定项目进行复核。
第五条考核程序
(一)申报:被考核目标单位按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每月20日前向县商务局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过程证明:以首次备案项目信息的单位为准,并提供项目接洽过程证明。
2、项目证明:提供项目投资合同、协议(全县统一协议文本,文本格式附后),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3、资金证明:提供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设备清单及发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4、投资方证明:提供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5、新建规模项目要同时提供项目供地规划、厂房车间设计图纸和效果图、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所有材料要体现出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投资期限、产出内容及预期效益等内容,并经县项目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有效。
(二)认定:县商务局对已报送的资金进行统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过程认定和现场评估认定。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项目,需由招商引资目标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进行审核查实并经认定考核小组复核予以确认。
2、所有新建项目的认定考核均以主体建筑基础露出地面为前提,且认定3000万元规模项目注册资本金达总投资的20%以上、5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注册资本金达总投资的15%以上。
3、对亿元规模以上项目或涉及财政扶持、奖励项目的认定,以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审定为主要依据。
(三)督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引资目标单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工作督查,并及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四)调度: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目标单位分类进行调度通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对各目标任务单位进行调度。
(五)公示: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商务局按月对各目标单位的信息、项目和完成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计分方式。总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项构成。
(一)基本分(120分)
各目标单位考核评分项:年度目标任务总量30分(有外资任务单位,内资任务总量20分、外资任务总量10分),新引进大项目数量50分,新入驻园区规模以上项目数量20分;项目履约率(项目投产率)20分。
1、目标任务: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其中,外资任务超额完成可折算为内资总量,内资不得折算为外资。
2、大项目完成数:指分配给各责任单位投资额超3000万元规模项目任务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按实际计分。
3、入园区工业项目数:指分配给各责任单位入园区投资额超3000万元规模工业项目任务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4、规模项目履约率(项目投产率):指上年度已认定为规模以上项目的合同(协议)履
约情况。履约率达到或超过50%计20分,低于50%按比例得分,但低于20%本项不得分。
5、新引进或入驻园区规模以上项目任务,大项目个数超额完成而小项目个数完成不足的,可以用超额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折算冲抵小项目个数,小项目个数超额完成而大项目个数完成不足的,不能进行冲抵。
(二)加分
1、全年内资每超10%,加1分,上限3分;外资每超50万美元,加1分,不设上限。
2、园区外单位引荐1个入园区项目,按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3个等次对项目引进单位和承载园区所在单位分别加2分、3分、5分和1分、2分、3分。
3、当年新引进大项目数,每超额1个,按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3个等次分别加3分、5分、8分;每超额1个入园区工业项目,按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3个等次对项目引进单位和承载单位分别加5分、8分、10分和2分、3分、5分(不重复计分)。
4、新引进1个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5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加10分。
5、当年新引进并建成投产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每1个分别加5分、8分、10分;当年新引进并建成投产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每1个加5分,增加100万美元,再增加1分,上限15分。
6、县直招商团和乡镇引进1个以上(含1个)5亿元投资规模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30%以上的,可提升一个奖励等次(综合得分达不到100分的,可列为三等奖;被评为一等奖的,可增加奖金5万元)。
(三)扣分
1、已认定为规模项目停建6个月以上或因地方原因造成项目流失的,每出现1个扣10分;
2、发生招商引资环境投诉事件经核实确认的,每起扣10分。
第七条考核奖惩
(一)奖励设置
1、参评条件:综合得分120分为各乡镇、开发区、招商团(县直单位)参评的基本条件。
2、先进集体奖。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设置,乡镇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0万元;招商团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县产业招商组每完成1个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县开发区单独考核,完成任务,奖金25万元。
凡年度考核得分达到120分的乡镇、县直招商团均给予完成任务奖,奖金3万元。凡年度考核得分达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视同为完成任务,但不进行奖励。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先”。凡获得“先进集体奖”的单位,不再参与“完成任务奖”的评选。
乡镇先进集体奖金,3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10%用于奖励分管负责同志,其余由各乡镇按招商实绩作为奖励或工作经费补助。招商团先进集体奖金,20%用于奖励团长,15%
用于奖励副团长,其余用于奖励团内任务完成较好的成员单位和招商引资突出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发区先进集体奖金,20%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10%用于奖励分管负责同志,其余按招商实绩作为奖励或工作经费补助。
3、招商团长奖。完成年度任务的县直招商团,给予团长1万元、副团长0.6万元奖励。
4、特别贡献奖。授予为濉溪招商引资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社会中介组织或一线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奖励2-5万元。
5、重大项目引进奖。对新引进并落户濉溪的固定资产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体量较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依据专业中介公司的评估审核结果,奖金另定。
6、项目即认即奖。对新引进规模项目,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小组认定或中介机构评估认定的项目,按5000万元(含,下同)-1亿元(不含,下同)、1亿元-2亿元、2亿元以上档次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金在认定后1个月内支付到位。
7、优秀服务单位奖。授予为外来投资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且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单位和乡镇,设定10个,分别奖励1万元。
8、先进单位奖。对新引进大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完成较好的县直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9、专项补贴。对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团、产业招商组,按其年度任务的0.5‰比例给予专项补贴。对承担重点项目固投、涉农政策投资、房地产固投及其它固投统计主体单位,分别给予适当补贴。年初先预拔30%,年中对达到序时进度的招商团再拨付20%(没有达到序时进度的招商团待达到序时进度时拨付),年终完成任务拨付余下一半,完不成任务不予拨付。产业招商组每组工作经费5万元,按以上进度拨付。
10、实行“一票认可”制。引进1个5亿元以上投资规模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30%以上的县直单位、乡镇,在没有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情况下,在年度目标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其指标单列。
11、在省、市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获得奖励,对县商务局参照乡镇二类奖项予以奖励。
(二)罚则
1、本年度未能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和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第二年未完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实行“一票否决”;第三年仍未完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调整。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9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2009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溪市粮食局
二OO九年三月
第三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
(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三)对成功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1、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若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或竣工后按第二年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予以提拔重用。
第五条 鼓励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落户XXX的引资人,按引入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5‰奖励。第六条 奖励审核。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分管招商办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
(二)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确认办法。
(一)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须经项目投资方和提供经营场地方确认,并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按引进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额(不含流动资金、增资扩产资金)计算奖金。
(三)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验资报告的有效凭证为准;内联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为准。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第五篇: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区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