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刷卡结算
三社险发〔2012〕1号
三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试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的通知
各定点医院、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更加利民便民,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和结算,根据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三人社发〔2012〕47号),现将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刷卡结算医院确定方案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医院由本局在已开通在线即时结算的一级甲等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确定。先在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中医院、绵阳市三医院、绵阳市四〇四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三台县人民医院、三台县中医院、三台县中医骨科医院、三台县妇幼保健院、三台县北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台县潼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中心卫生院试行,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人员发生相应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在上述医院(必须已开通社保定点在线即时结算业务)刷卡结算。
二、刷卡结算药店确定方案
(一)刷卡结算药店确定数量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药店按区域选择。此次拟确定25家,县城区按区域规划通过比选确定10家,镇乡确定13家,原则上在原老区所在地通过比选确定1家,绵阳城区确定2家。
(二)刷卡结算药店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三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接受人社、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对常规药品价格实行公示。
3.配备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24小时专业药学人员提供药品服务能力。
4.慢性病所需的药品品种齐全。
5.无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和与药品无关的其它商品的行为,经营场地在40平方米以上。
6.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要求,组织-2-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7.近三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三)刷卡结算药店申办程序
凡愿意为我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特殊慢性病人群提供治疗药品供应服务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符合和达到刷卡结算条件和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填写《三台县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药店申请表》(附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7月1日-7月10日)向三台县社保局申报,县社保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经核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刷卡结算特殊慢性病人员购买相应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监督管理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医院和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检查、诊断合格病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供应药品,提供处方药时,须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慢性病刷卡结算药店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特殊慢性病人员的购药情况单独登记,专用处方,单独归档、保管。
2.特殊慢性病人员购药数据和信息核对无误,上传及时。
3.不得以篡换药品明细的方式将享受特殊慢性病补助政策外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变通纳入划卡范围。
4.不得借用特殊慢性病补助名义给慢性病人员发放日用
生活品、食品等。
5.特殊慢性病人员购药每次应不超过7天量,刷卡金额每日不超过150元。
6.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等非治疗药品。
(三)本局负责对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严格对各刷卡结算医院和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定点医院和药店年度考核内容,刷卡结算医院、药店违反上述规定条款,对违规费用按规定处罚,并取消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资格。
附件:三台县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刷卡结算药店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篇:中国民航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刷卡结算
中国民航大学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申报须知
2014年5月版
全体教职工:
为了使学校全体教职工深入了解和掌握天津市生育保险有关内容及工作流程,现将生育保险的有关须知告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住院);
3、生育津贴;
4、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申报材料时间
女职工修满产假(四个月)后三个月内的每月1日至1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3、申报材料地点
学校人事科(校行政楼330房间)。
二、生育保险报销工作流程
1、生育妊娠登记
参保女职工需要准备如下资料到立本医院直接办理妊娠登记,如不办理妊娠登记无法进行生育报销:
A、妊娠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妊娠时间、预产期,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
B、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D、B超报告书或化验单(妊娠化验)的原件;
E、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需附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须在怀孕后10周内办理登记手续。
2、如有特殊情况到社会保险缴费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外地准生证、社保卡消磁、未办理社保卡、参保有问题等)。
2、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 A、本地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
凡在天津市居住并工作的教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产前检查、住院生产、计划生育手术)。
B、异地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 ①异地分娩登记
职工双方在本地无直系亲属的可以提前办理异地分娩申请。所需资料:职工双方在本单位开具无直系亲属在津居住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并在单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社保中心要求必须是妊娠36周后至异地分娩前完成办理登记工作。
②异地分娩其他住院登记
申请异地分娩职工在待产住院后1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住院登记。
所需资料:a、住院证(异地医院)原件并加盖住院诊断证明章
b、“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原件
c、准生证复印件
d、妊娠登记表
e、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f、代办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异地分娩医疗费的申报
异地分娩医疗费系指异地住院分娩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注意:产前检查费需要在本地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所需资料:分娩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出院总结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如有)、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汇总(加盖财务专用章)、住院收据。
3、生育津贴的申领
生育津贴系指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而由社保基金统一支付的费用。
所需资料:分娩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如有)及诊断证明章。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出院总结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二胎可不用)。
注:异地生产的职工还需准备异地分娩登记表、异地分娩其他住院登记表。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2162。
人 事 处 2014年5月4日
第三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说明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说明
参保人员患规定慢性病,除填写《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社会医院诊断证明、一张近期一寸照片外,还应根据申报病种提供相关材料,在慢性病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就医,由单位统一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I、II 型糖尿病、慢性病毒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每年5月、11月报名定期组织体检;其它病种随时组织认证。符合条件的,发给《门诊医疗证》,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I、II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 山东鑫叶经贸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同心医院 潍坊华星医院 山东省潍北监狱医院
2、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CT、MRI报告单或胶片。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 山东鑫叶经贸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同心医院 潍坊华星医院 山东省潍北监狱医院
3、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者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如肝功。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八十九医院 潍坊同心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潍坊第二人民医院 山东潍北监狱医院
4.尿毒症透析治疗 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肾功测定。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仁德医院 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潍坊同心医院
5.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总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仁德医院
6.恶性肿瘤放、化疗 历年来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放化疗方案,相关检查单、病理报告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肿瘤医院 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7.系统性红斑狼疮 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机房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 潍坊第二人民医院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9.重症肌无力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0.活动性肺结核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片、CT报告单、胸片等)。
11.精神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二次以上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系统治疗(3-4个月)的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如脑电图、精神病简明评定量表记录单、心理CT报告单、狂躁量表(BRMS)记录单或抑郁量表(HAMD)记录单等),三级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 潍坊市复退军人医院
12.多发性肌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肌电图报告单、肌肉活检报告单、心肌酶谱报告单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八十九医院
13.强直性脊柱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X片或报告单、血沉、C反应蛋白)。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4.帕金森病 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5.艾滋病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抗HIV检测报告单、T细胞亚群分类)。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血常规、骨髓象等检查化验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心脏瓣膜移植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8.结核病胸膜炎 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结核菌素试验、胸水常规等)
潍坊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9.多发性硬化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颅脑CT、颅脑MRI、脊髓MR、脑电图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20.肝豆状核变性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清铜、血清桐蓝蛋白检测、肝功、肾功、头颅CT等)
潍坊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21.韦格纳氏肉芽肿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C反应蛋白、免疫球蛋白、类风湿因子、血沉、胸透CT、鼻窦CT等)
潍坊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22.自身免疫性肝炎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潍坊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23.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肝移植手术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 乙肝五项 血沉)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仁德医院
第四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审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审批
办事机构:
医保中心或政务大厅医保窗口 办理条件:
患有以下疾病中最少一种特殊疾病慢性病:
1、“特殊疾病”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慢性病”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申请材料: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与所申报疾病相关的各种就医资料(与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检验报告、近两年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原件、门诊就诊病历原件。)、5分免冠近照1张、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诊断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医院印章。
办理程序:
到医保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二级以上医院填写表格→单位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盖章)→将申请表交到医保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附所申请疾病的确诊资料及个人五分照片一张)→专家组评审→制作《就诊证》→发放《就诊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五篇: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患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依据《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喀署发[1999]9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申报资料
1、参保职工携带相关病情资料(近期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寸彩色照 片三张等资料至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批表》(下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医院科主任签字后,由医院医保办审核整理,按病种分类造册,并定期统一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评审。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网上下载《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网址:www.teniu.cc),至居住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认
定后,将《审批表》及上述相关资料一并寄至原单位,由原单位统一报送至相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提交地区慢性病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评审。
3、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原则上只能申请2个(含2个病种,肾病四种情形为一病种)以下病种。
4、上报审批时间为每年3月15日、7月15日前。(二)评审、审批
1、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地区慢性病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地直及专科医院接病种上报专家人员名单(每种病种不少于3人)组成,参加慢性病评审会人员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时抽签决定。
2、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慢性病专家评审会,同时邀请纪检委相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审核合格的慢性病人员花名册,由参会评审专家核定后签字。
3、符合评审标准的慢性病在册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公示7天,期满后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经评审确定的慢性病患者,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慢性病治疗档案。
5、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审确认后的慢性病患者名单,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确认的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6、《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内限额标准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lOOO元
2、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1800 元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000 元
4、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2500 元
5、肺源性心脏病:2000 元
6、精神病:2500 元
7、糖尿病:2500 元
8、各种恶性肿瘤:5000 元
9、慢性肾炎:1200 元
肾病综合症:3000 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8000元
透析治疗及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的,透析费用、及药品 费用:50000 元
三、门诊医疗治疗及结算
1、药品费
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不分医院等级,不分甲乙类,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2.治疗费
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不分医院等级,参保人员个人文付30%,统筹基金文付70%。
3检查检验费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准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分医院等缓,参保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透析治疗所使用的一次性耗材,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再按参保人员个人支付20% 统筹基金支付80%。
5.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物治疗,-张处方一次不得超过15-30 日量。
6、参保特殊慢性病人在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按确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进行治疗检查用药(根据附件《喀什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诊断检查治疗用药标准》),不符合该检查治疗用药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经审批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持医疗保险卡《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医疗症》可在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异地人员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可将发票及门诊处方寄至原单位,由单位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四、其他
(一)审核、治疗指定医院
I、专科医院负责审核、治疗的病种:
莎车康宁医院、农三师精神康复科只限于审核、治疗精神病; 地区肺科医院只限于审核、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2.专科除外慢性病种:
各县(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十八医院只限于高血压II期、糖尿病、慢性病种的审核、治疗。
解放军第十二医院、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农三师医慑真责专科医院审核、治疗的其他病种。
(二)审核监督
1、慢性病评审期间,如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在全地区通报批评,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扣除相应10%风险抵押金。
2、慢病患者如未按时进行年审,将停止其享受门诊慢性病治疗相关待遏;如患者死亡后,单位未及时上报和办理注销手续,继续报销患者慢病费用,所报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其所在单位如数追回。
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由各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专人负责年审,每年1-3月审核,各参保单位负责收集木单位职工慢性病医疗证统一进行年审;慢病患者如发生死亡,由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注销。
4、慢性病患者如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丢失,需登报申明-周后患者携带登报申明、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办新证。
本办法自2009 年8 月1日起施行。